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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下大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育研究
——基于域外法学教育的启示

2020-03-15

桂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内涵式发展法学思维能力

(集美大学诚毅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引了总体方向。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发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诚然,对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研究,不是一个纯粹理论探讨的问题,而是具有多重实践意义价值的问题。要实现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就必须把握我国当下法学教育进程中存在的核心问题,对症下药地进行深化改革,不断提高法学教育的综合质量,取得关键性的突破,实现内涵式发展。

一、法律思维能力的培育是法学教育的核心

法律思维是一种专业思维,是法律人以法律为准绳,结合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分析,运用法律方法,进行逻辑推理和论证,进而还原并认定事实真相,以定纷止争的过程,其核心是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可以将其划分为两个层面,即理论性思维能力与实践性思维能力,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实践性思维能力通过理解、分析、推理和论证等法律方法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另一方面,法律理论知识在法律实践性操作过程中不断得到检验并修正,使之契合实质正义的本质要求。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培养合格法律专业人才为内容的教育活动。法律人才的培养体制是一个系统、完整的过程,其中,对学生法律思维的培育则是法学教育系统中的核心。对于法律人而言,思维能力比专业知识更为重要,原因在于:首先,专业理论知识可以通过短时间的强化学习习得,而借助法律思维去解决法律问题过程中的认定基本事实,进行逻辑推理,进而适用法律等环节,非经长期且针对性的培养无以养成。其次,思维能力主要通过实践经验进行展现,能否解决实务中的具体法律问题是检验一个实践型法律人才合格与否的根本标准。倘若一个掌握了专业理论知识的法律人,面对具体的法律问题,却无从下手,那么,如此的法学教育便黯然失色。美国法学家庞德曾指出,法学教育不是教授法学知识,而是涵养法律思维,无论教授了多少实体法的知识,也无法赶上法律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变化[1]。我国学者也称大学法学教育“不仅在于传授法律知识和方法,而且更在于培育法律精神和法治信仰,掌握法律思维方法和运用法律语言等等”[2]。

二、以法学学科特点为视角谈法律思维的形成过程

法律思维能力着眼于对实际法律问题的发现、分析、解决的能力,即一种理论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如认定基本事实、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等实务操作。法律思维能力的塑造是培育合格法律人的基本保障,是其能在社会中胜任相关法律职业的基础。法律思维能力属于思维能力中的一种,独特的是,法律思维是一种从抽象到具体,以不变应万变的思维过程。法律思维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基础,不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规范的法律体系是立法者对万千世界、事物、现象的高度抽象,以法的形式进行定义,法律人在此基础上,运用法律对各类现象进行分析,思考,诠释现象内部的逻辑关系,进而探寻事实真相,解决法律问题。具体而言,法律人法律思维的形成过程可细化为以下几个阶段:

第一,具备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概念体系及法律专业知识,是形成法律思维的前提。任何思维活动都是在思维活动主体积累了一定知识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的[3]。我国的法学教育属于高等教育,这就要求大学法科生本身需要具备一定的学习基础及学习能力。对大学法科生的专业培养,主要是通过对诸多法律概念等“法言法语”的学习来认识和把握法律的,并且,通过对各个部门法中的法律概念的习得,才能将法律知识系统化、完整化。例如,“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民法中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是商法学中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学中的概念等等,类似的概念还有很多。不可否认,任何一个部门法都蕴含着极为丰富且专业化的法律概念,他们与日常人们的习惯用语不同,这些概念是法律人进行法律思维的基本构成要素。

第二,对法律所具有的独特价值理念进行深入理解,不仅是形成法律思维的助推器,而且是法律人分析问题时进行法律推理的依据。众所周知,法律是人们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其之所以能够发挥强大的社会调控功能,能使民众对其有敬畏之心,原因在于其通过系统完整的法律规则,对人们的行为发挥了“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的作用,并明确了人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不遵守法律所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此外,这些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不可朝令夕改。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并不是杂乱无章的,在这些系统的法规背后,有法律之所以为“法”的价值理念在发挥作用,而这些价值理念也成为了法律人手中的天平,用以权衡各方利益,以确定实际案件中的相互冲突的利益及不同利益之间的优先顺序。并且,法律人在进行利益权衡的过程中,是不允许主观臆断的,他们在思考的过程中,需要借助这些价值理念进行判断[4]。例如,民法中的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诉讼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等。

第三,法律思维的形成还需对法律责任的分配进行准确把握。从内容上看,法律规则可划分为授权性法律规范、义务性法律规范与禁止性法律规范。任何一个完整的部分法,除了包含这些规范外,还对责任的划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通过对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明晰,凸显了法律的国家强制性与普遍的约束性特征。对责任的划分通常表现为法律制裁方式及救济措施,即行为人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法律的制裁方式可分为实体法的制裁与程序法的制裁,常见的实体法制裁,例如刑法中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管制、拘役等,民法中的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等,行政法中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常见的程序法制裁例如宣告无效、可撤销等[5]。上述的责任分配方式都是法律人形成法律思维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不同的责任形式适用的条件及情形也不同,因此,需要进行准确掌握,才能做到适用法律的准确。

第四,法律思维的形成离不开各种学习方法的辅助。诚然,要求学生能像律师、法官那样去思考已成为当下法学教育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可见,律师与法官已成为人们心中法律职业的代名词,具备法律思维特征的职业性质。但凡从事法学教育的工作者,都会有这样的体会,当前的法科生,缺少的不是对法律条文的学习,而是缺乏对法律问题的分析认定以及将法律与案件事实相结合的智慧与学习能力。这种能力的培养也正是形成法律思维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关键性环节。于是,法学教育工作者便开始探寻,如何运用各种学习方法将教学效果发挥到极致,有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这一过程,其实是将法律概念、法律价值理念、法律责任体系融入案件事实,进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其中,案例分析法便是最常见也最广为使用的学习方法之一。

第五,构建法律情境,是检验法律思维形成与否并对其进行加强巩固的实践手段。培养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的根本宗旨,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能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仍是我国对法律人才的基本要求。因此,法治社会呼唤法律人才,而法律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律思维的建构。法律思维属于意识形态范畴,其在法律实践中的运用需要依靠构建法律情境,从而将该意识形态转化为实践运用,解决实际问题[6]。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在培育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中,构建法律情境的方法主要有采用案例教学法,组织法律职业化培训,建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实习;有些院校则组建自己的法律援助中心,让学生共同参与解决法律实务问题,通过上述这些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实现理论知识的运用,提升法律思维能力。

综上所述,法律思维的形成过程即:学习者是在一定的情境中通过主动学习而习得知识。通过具体情境的构建,学习者面对具体问题,需运用已掌握的知识体系,正确把握法律事实及其本质,找寻与事实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或法律规范,进行分析演绎,然后对现象的本质及其与知识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逻辑推理、法律解释,得出解决方案,最后借助法律价值进行论证。这一过程的进行及终止也是学习所要实现的最终目标,此外,任何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都必须经得起论证,正如每个法官的判决都必须有充分详细的判决理由和法律依据[7]。

三、域外法学教育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模式及其特点

(一)域外法学教育概述

我国的法学教育制度属于舶来品,因此,在探索我国相关问题的过程中,有必要秉着“洋为中用”的学习态度,对国外的培养模式进行研究。大陆法系以德国和韩国为代表,德国作为成文法国家的典型,颁布了《法学教育法》,用培养法官的标准来培养各类法律职业者,可见其法学教育目标很明确,即法学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从事法律职业,若要从事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需要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德国规定大学法学学生至少在校学习三年半以上,完成高等法学教育的全部课程,并经过三次实习,才可以报考第一次司法考试。培训结束后,由有关官员写出书面鉴定,才能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意义重大,直接决定考生能否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或者公证员等。在韩国,只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才能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英美法系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美国的法学教育,雏形是英国的“学徒制”教育模式,后逐渐演变并发展为“4+3”学年模式,即有志进入法学院进行系统的法学专业学习,首先必须获得非法学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若要成为职业律师,还需要通过州的律师资格考试及有关考核。此外,美国的高等教育本科阶段是没有设置法学专业的,这更说明了美国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典型的职业教育,美国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诸环节都是围绕培养高质量的法律工作者而展开的,在美国,进入法学院学习,就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8]。

(二)域外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能力培育特点

1.优化法学教育的层次化选拔制度

域外国家为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高端法律人才,就进入法学院学习者的入学资格与条件进行了高门槛设置。如美国与韩国的“4+3”模式,只有获得了学士学位及以上学位,才有机会进入法学院继续学习。又如日本现行的“笔试+面试”选拔制度,即报考法学专业的学生,除了参加以检验其阅读分析能力、逻辑推理能力的“适性测验”外,还需进行面试,以考察学生是否具备法律职业所需的应变能力及表达能力。

2.注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衔接

纵观域外的教育实践,无不注重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相互衔接,在注重学术教育质量的同时,更专注于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要求学生像法官、律师那样思考”的经典名言,便是最好的诠释。以本科后的职业教育为独特之处的美国法学教育,以培养合格的律师为法学教育的直接目的,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如果仅仅掌握法律知识,缺乏较为丰富的人生阅历,很难能成为一名出色的法律职业者。在美国,历届总统中一半以上为律师出身,法官和检察官也必须从众多优秀的律师中严格筛选。此外,法学院的教师,国家议会机构的议员大多来源于律师行业,这也无怪乎在美国律师的数量居于世界首位[9]。

3.职业技能培养方式多样化

首先,灵活的课程设置凸显职业性特征,以美国的耶鲁大学和哈佛大学为例,他们下设的法学院所开设的课程有100余门,分为选修课与必修课,各大法学院的必修课课程基本相同,通过对这些课程的学习,为法学学生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其次,不断改进教学方式,引导学生在思考中形成法律思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教授的大力推广下,“案例教学法”先后在英美国家乃至世界广为运用。其中,“苏格拉底式”对话教学便是在对话中,通过情境的建构,引导学生在法律与案件之间来回思考,辩证,澄清,逐步得出结论的方法。再次,运用多种实践环节,强化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多元能力,如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依托于各职业机构的专业实习等。在这些实践环节中,使学生在一定的情境中主动学习,通过借助教师或者其他学习资源的帮助,在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完成有意义的知识及能力建构。也正是基于建构的过程,学生能够透彻理解蕴含在法律条文背后的精髓、特征及他们与实践相互之间的内在逻辑联系。

四、构建我国大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育模式

罗马百科全书编纂者塞尔苏斯说:“认识法律不意味抠法律字眼,而是把握法律的意义和效果。”[10]的确,对法律的学习与掌握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法律思维的形成更是一项系统复杂的教育工程,对法律思维能力的培育也将成为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变革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动力。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笔者在对别国法律思维培养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现状,谈几点看法:

(一)夯实法学理论知识,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育提供肥沃土壤

上述域外的法学教育有一个共性:即以法律职业作为法学教育的首要目标,但他们的职业教育都需要建立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之上,而后再进行专门的法律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诚然,任何思维的形成都离不开对客观世界的认知,只有在认知的基础上,才有结合情境进行建构的可能。反观我国当前法学教育的本土环境,我国实行的是素质教育,换言之,对知识的传授应成为素质教育首选的途径,知识是素质教育中的基础,更是工具,只有在掌握了扎实且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法律思维才有形成的可能性。

随着社会对实践性法律人才需求的不断提升,传统的枯燥“灌输式”的理论教授模式被广为批判,令法律教育工作者深感困惑,如何将理论知识深入学生内心?案例教学法为我们提供了思路,在情境中学习,能激发学生主动思考,进行法律思维构建。应当注意的是,法学学科下设有众多部门法,且课堂教学时间有限,因此教师在结合案例讲授理论的过程中,应使用与本课程有紧密联系并能够结合学生的学习基础与兴趣,激发学生思考的典型案例。

(二)实践中养成缜密的逻辑思维习惯,是培养法律思维能力的关键

要求学生像法官、律师那样去思考,其背后的含义是指严密的逻辑思维是法律人的基本素养。何为逻辑思维?笔者认为,从法学学科角度看,包含以下要素:首先,能严格地定义每个法律概念,保持前后一致;其次,对问题能精准地把握并认定焦点,根据焦点进行分析推理;再次,推理的过程循序渐进,不曲解,不遗漏细节;最后,得出的结论能禁得起质疑与检验。诚然,具备逻辑思维能力并非易事,但也非遥不可及,思维就好比工具,经常运用,就能得心应手,相反长时间不用,就变得生疏。因此,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中,应当鼓励学生勤思考、多分析、善研究,让法律思维成为生活中的一种习惯。

五、结 语

提升法学大学生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也是法学教育永恒的价值追求。进入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思维的形成也有助于法治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反观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存在大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培养缺失的问题。法律思维能力的锻炼,离不开实践的积累。当前,旨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教学手段层出不穷,如模拟法庭、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实习、职业化培训、法律援助等等。如何将每个手段的效果发挥到极致,笔者认为,仍应当回归到法学教育的核心问题上,即如何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根据学生各自不同的学习情况,知识背景,已有的认知结构等个体因素,通过外在的条件或者手段,帮助、引导、促进每个学习个体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的过程中来,在塑造思维能力的过程中,将法律知识进行融汇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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