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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存在的问题及提升路径

2020-03-15李晓波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微时代犯罪法治

李晓波

(贵州财经大学 文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为了贯彻和落实《决定》精神,国家《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七五普法计划”相继出台,①“七五普法计划”是《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简称,计划强调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确保规划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对新时代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法治教育属于法治素养的重要范畴,青少年属于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法治素养事关我国法治事业成败。在以互联网媒体平台为代表的“微时代”,我国青少年法治素养总体上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在局部领域出现了新问题,新问题要求我们必须紧紧围绕“微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构成要素,切实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水平。

一、“微时代”及法治素养概述

“微时代”不同于传统社会,它是以计算机和互联网为基础,以PC终端、微信、微博等“微媒体”为特征的社会形态。“微时代”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生产力基础的社会形态的总称,这个社会形态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1]“微时代”通过各类“微媒体”解构了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和生活统一的叙事模式,社会生活出现去中心化、碎片化、零散化倾向,人们生活空间被各类新兴“微媒体”隔离为一个个微小空间,从而形成了一个以“微”为特征的“小领域”,青少年被无数个“微媒体”所“俘获”,他们成长过程和个性形成受“微媒体”影响比较大,其行为易受到网络示范效应影响。

法治素养是内在和外在相统一的法治范畴,外在因素对法治素养培育和塑造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学者认为法治素养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通过学习和训练,对现代民主国家中的法律规范、法律确立的制度、法律追求价值的认识、理解、运用能力和信奉心态。[2]还有学者认为法治素养是主体在后天形成的,对法律现象的认知、情感、意志、观念等心理状态,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的行为和习惯,是一种关于法律的特有人格特征。[3]还有学者认为法治素养指公民以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4]从法治素养含义来看,法治素养除了强调主体内在法治知识和法治意识之外,外在的法治能力是其重要方面。因此,法治素养是内在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外在法治能力相统一的范畴。

二、“微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的新特点

在“微时代”,“微媒体”以互联网技术为载体将海量参差不齐的信息传送给青少年,信息分享和使用具有隐秘化和个性化特点,这对青少年主观认知结构产生较大影响。一般来讲,青少年主观认知结构由“知情意”构成,“微媒体”对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法治认知、法治情感、法治意志,以及建立在“知情意”结构之上的法治能力体现出来的,这种影响与传统的影响不同,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治知识“碎片化”倾向

法治知识是法治素养的重要构成要素,青少年法治知识主要包括直接知识和间接知识,直接知识来自青少年法治实践,属于感知性经验知识;间接知识来自青少年法治实践之外的书本知识,主要是通过纸质媒体获得。在“微时代”,青少年的法治知识一部分是通过“微媒体”获得的,即通过“微媒体”获得法治直接知识,也获得纸质媒体之外的间接知识。“微媒体”为青少年输送了多元的法治知识,从而成为青少年法治知识结构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微媒体”向青少年传送的法治知识与传统法治知识不同,体现出明显的即时化、个性化、具体化特征,总体呈现“碎片化”倾向。

(二)法治意识形成的“网络化”

法治意识是法治素养的重要构成要素,其形成来自现实法治实践。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有能动的反作用。从一般意义上讲,青少年法治意识的形成主要来自日常法治实践,法治实践水平决定了他们的法治意识水平。

在传统社会中,青少年法治意识形成主要来自学校法治教育、国家普法活动,以及自身学习、培训等系列法治实践。在“微时代”,青少年法治意识不完全由以上途径获得,他们的法治意识一部分是由网络平台获得。在“微媒体”环境中,青少年通过网络平台获取了海量法治信息,这些法治信息进入到青少年大脑中,通过大脑意识结构形成法治意识。从青少年法治意识形成的机理来看,青少年法治意识形成受信息源的影响很大,这些信息源以网络为载体与青少年意识结构之间形成认识和价值关系,最终以“点对面”和“点对点”的综合形式塑造了青少年法治意识形态。①在“微媒体”环境下,青少年不仅是法治信息接收者,而且也是法治信息传播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需要将各种法治信息随机地编排在一起进行传播。因此,这种法治意识兼具“点对面”和“点对点”特点。

(三)法治能力“示范性”

在传统社会,青少年法治能力形成主要建立在日常法治实践基础上,法治能力形成与青少年自身的法治认知能力、法治思维能力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特征。但在“微时代”,青少年法治能力的形成更具有模仿性,这里的模仿性指的是“微媒体”之中存在的法治行为模式对青少年法治行为的“相干性”影响。对于很多青少年而言,“微媒体”中存在的众多法治资讯蕴含了丰富的法治行为模式,青少年在面对现实法治难题时,会第一时间从“微媒体”中来寻找自己需要的情景模式,并进而指导自己行为。在此意义上,“微媒体”为青少年法治能力提供了模仿素材来源,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现实的法治行为。

综上所述,“微时代”背景下,随着“微媒体”带来生活方式的变化,青少年法治素养呈现出不同于以往的新特点,这些新特点有众多表现,以上只是根据法治素养的构成要素进行分析。在实践中,“微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具有众多面相,其法治素养存在的特点也更加复杂。

三、“微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存在的问题

“微时代”是以“微媒体”为表征的社会形态,“微媒体”与互联网络技术的结合,使得社会呈现出网络化、虚拟化、交互化、数字化、全息化等特征,对青少年法治认知、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等法治素养形成和运行产生较大影响。尽管我国青少年法治素养总体呈现较好发展态势,但“微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也存在一定问题。

(一)法治认知易受不良法治信息误导

在“微时代”,“微媒体”的发达催生了法治信息的泛滥,青少年在学习和生活中,每天都要面对海量法治信息的“轰炸”,难免会受到这些信息影响。“微媒体”与传统媒体传播方式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不同点在于它的传播方式更具隐蔽性和个性化,“点对点”传播模式占据主导地位。在此背景下,一些不良的宣扬西方法治普世价值的信息、鼓吹民族独立的信息、煽动国家分裂的信息、新型犯罪模式信息、“黄赌毒”信息就会随着平台传达给青少年,青少年在面对这些不良法治信息时,在他们法治认知能力、法治分辨能力、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自制力还没达到相应水平的时候,很容易受到这些信息的误导,被这些不良法治信息“俘获”和“围猎”,从而形成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要求的法治认知,甚至可能导致国家认同感弱化、宪法信仰丧失。在错误法治认知的推动下,青少年极易做出错误的法治行为判断。尤其是在新疆和西藏等民族问题较为突出的边疆地区,“微媒体”对青少年法治认知影响效应最为明显。

新疆和西藏等边疆地区,“就整体而言,边疆法治主体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法治理念要比内地弱,”[5]这使得边疆青少年法治认知与复杂的民族问题交织在一起,极易受到外来因素影响。从现有案例呈现的信息可以发现,②典型事件如“新疆巴楚暴力案”“乌鲁木齐7.5骚乱”“4.30乌鲁木齐火车南站暴恐案”“5.22乌鲁木齐爆炸案”“3.14拉萨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等,仅2018年有关煽动分裂国家的案件就有25件。许多青少年都是境外民族分裂势力通过“微媒体”工具进行引诱、招募参加违法犯罪活动的。而从事后的原因总结来看,在边疆地区青少年法治意识普遍低下的背景下,“微媒体”对于这些青少年的国家认同、民族团结具有重要塑造性,它填补了青少年认知世界的空白。当然,除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之外,“微媒体”对青少年法治认知的影响具有普遍性,这也可以从最近几年的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案例中体现出来。

(二)法治思维能力水平弱化

法治思维能力是法治能力的重要构成部分,它指的是青少年运用法治概念、逻辑、原则和规范对社会问题进行反思、评判和决断的主观能力。法治思维能力是主体法治思维外化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法治素养。从青少年成长的阶段来看,其法治思维能力的形成和发展是一个动态过程,其中国家层面的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行,以及对不法行为的矫正对青少年法治思维能力养成具有关键作用。

青少年法治思维能力的核心在于让青少年在守法意识、维权意识、司法正义意识的基础上树立宪法至上、权力制约和监督以及运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主观能力。法治思维能力的形成来自现实中的法治实践,由青少年发挥主体性作用经过长期积淀而形成。在“微时代”,青少年法治思维能力的形成一部分来自“微媒体”平台,当青少年在现实中遇到法律难题时,他们第一时间会向“微媒体”寻求帮助,以此来获得需要的答案。在此过程中,“微媒体”可以提供给他们现成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术,以前需要青少年发挥主体性进行思维建构的能力某种程度上处于“退化”趋势,青少年在实践中解决法治问题的能力也同步弱化。

(三)青少年网络犯罪事件频发

在“微时代”,以“微媒体”为代表的互联网络对青少年的行为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微媒体”成为青少年获取法治知识、法治资讯的重要手段;二是“微媒体”分散性特点和自媒体网络的兴起,使得破坏法治的网络行为时有出现,网络依法有效管控成为难题。[6]可见,“微媒体”对青少年法治素养是一把双刃剑。

在法治实践中,青少年运用“微媒体”网络平台进行违法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①例如,公安部公布网络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辽宁:入侵韩国网站盗窃韩国网民银行存款案”“江苏徐州:‘5.28’跨国网络赌博案”“江苏徐州:手机植入木马盗窃案”“浙江:传播手机木马盗窃台湾民众电信资费案”“山东济南:利用伪基站实施网络盗窃案”“湖南长沙:‘5.25’攻击敲诈香港金融网站案”“重庆:‘8.25’国家CN域名解析系统遭网络攻击案”“河北张家口:‘4.23’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淮安: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诈骗案”“江苏淮安:‘8.7’特大网络诈骗案”。《公安部公布网络犯罪十大典型案例》,载《网络违法犯罪网站》2014年12月2日。http://www.cyberpolice.cn/wfjb/html/xxgg/20141202/1026.shtml。国家层面,公安部每年都会公布“净网”典型案例,仅2018年发布的“净网”典型案例就包括“上海华住酒店集团信息被窃取案”“辽宁铁岭黄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江苏南通王某军等人组织考试舞弊案”“北京赵某网络组织招嫖案”“浙江嘉兴‘MAX’APP传播淫秽物品案”“江苏徐州登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江苏常州陈某等人跨国开设赌场案”“四川达州冯某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山东济宁赵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福建莆田刘某炜‘网络水军’团伙寻衅滋事案”等系列案件。[7]除了公安部之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会根据公安部要求公布年度“净网”典型案例。②例如,广西“净网2018”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包括:“贵港市侦破‘4.18’谭某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南宁市侦破部督‘1.25’杨某等人组织跨国卖淫案”“玉林市侦破部督广西首例‘网络水军’案”“崇左市侦破‘7.6’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北海市侦破‘9.25’特大组织领导传销专案”“桂林市侦破‘4.12’传播淫秽物品案”“贺州市侦破特大网络贩枪案”“柳州市侦破‘7.27’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梧州市侦破‘3.5’特大制贩国家机关证件案”“河池市侦破颜某开设赌场案”。黎莹莹:《广西公安机关公布“净网2018”专项行动十大典型案例》,载《广西新闻网》2018年12月25日,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 20181225 /newgx5c2248df-17917588.shtml。截止2019年9月底,广东省公安机关共办理违反《网络安全法》等各类违法犯罪案件12560余起。[8]除此之外,另一类涉及到对青少年权益侵害的案件也被曝光,这就是对未成年人的侵害案件。例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十大案例。[9]

通过以上网络犯罪案例分析发现,以上案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及到青少年这类主体的案件比较多,一部分是青少年作为犯罪行为人进行犯罪的案件,另一部分是青少年作为受害者出现的案例;二是网络犯罪的形式多样,但利用了网络平台进行犯罪是其主要特征;三是青少年网络犯罪包括被动型犯罪和主动型犯罪两种类型,前者指的是青少年主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后者指的是青少年在外在压力下被迫参与网络犯罪的行为。

综上所述,“微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出现的新问题层出不穷,以上只是针对性地列举了若干比较突出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为新时代青少年法治工作带来了挑战,同时也为青少年法治素养的完善提供了方向。

四、“微时代”青少年法治素养提升路径

“微时代”下青少年法治素养出现的新特点反映了青少年法治素养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的出现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微时代”青少年成长的阶段性特征,按照党和国家对青少年法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面对青少年法治素养出现的新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完善措施,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水平。具体来讲,可从以下方面提升:

(一)净化网络环境,强化青少年法治认知水平

有学者针对大学生“微时代”法治认知存在的问题,主张从加强网络法治教育,普及网络法律知识,增强网络法治观念,构建网络法治环境,加强高校网络文化建设,推进网络法治宣传活动等维度强化大学生法治认知水平。[10]尽管大学生法治认知水平的完善措施并不能完全涵盖青少年所有主体,但其涉及到多种措施为青少年法治认知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方向。

在“微媒体”社会,净化网络环境,全面提高青少年法治认知水平,一是必须从战略上认识到“净化”网络环境,提高青少年法治认知工作的重要性。全面提升青少年法治素养是贯彻和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及《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和“七五普法计划”精神的重要举措。因此必须在战略上高度重视青少年法治素养的重要性,综合运用多种法治手段净网,提高青少年法治认知水平。二是深化网络法治文化建设体制和机制建设。我国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为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地位,重视网络法治文化建设内容,以健康的网络法治文化满足青少年法治认知的需要。三是扫除网上不良信息,积极构筑绿色网上空间和服务平台。在这方面必须充分发挥现有的法律体系优势,强化立法、执法、司法等法治手段管理“微媒体”,严厉打击传播不良法治信息的行为,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发挥社会共治作用,及时遏制网上有害信息传播,从信息源和媒体平台监管入手构建优质互联网内容和平台,建立符合青少年法治心理需要的“绿色健康”媒体内容和平台,积极传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知识、法治理念、法治原则,营造良好的网上环境。

(二)强化法治实践能力,提高法治思维水平

法治思维能力建立在法治思维基础上,本质上是由主体法治实践能力水平决定的。在法治实践中,青少年的法治思维能力建立在基本的法治理念基础上,在实践中以法律为准绳,以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强调程序正义,法律逻辑严密等法治思维所外化的能力体现出来。[11]因此,现实的法治实践能力对青少年法治思维能力的提高具有决定作用。

在“微时代”,“微媒体”是我们生活离不开的交流媒介和桥梁,生活中青少年遇到法治难题后会主动向网络寻求帮助,这体现了青少年法治的主体性意识,但同时也会使其法治思维能力也逐渐出现“退化”趋势。青少年对“微媒体”的过分依赖,使得在实践中需要青少年经过大脑认知结构才能解决的法治问题变得过分简单——只要通过“微媒体”网络平台进行搜索,就能找到令自己满意的答案。面对这种情况,通过多维途径强化其法治实践能力,适当进行疏导和引导,构建相关的制度和机制使青少年积极投身法治实践,在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中锤炼法治思维水平,提升法治思维能力就是基础性工程。

针对青少年过渡依赖“微媒体”解决现实法治问题的难题,有必要将其从“微媒体”中解放出来,让其回归现实法治实践情境,强化其现实法治实践能力,以此提高其法治思维能力。要提高青少年法治思维能力水平,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都必须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宣传和教育青少年长期沉迷于网络而缺乏思考的危害,并主动采取相关措施将青少年从网络平台拉回到日常法治实践中,构建青少年亲身参加法治活动的激励机制和评价机制,改变青少年法治思维能力弱化局面。当然,青少年本身也应该强化其自制能力,制定相应规划,严格控制上网时间和频率,实现“自律”与“他律”的相互统一。

(三)加强网络治理能力,杜绝网络犯罪

在“微时代”,青少年利用网路平台进行犯罪可能性在逐步提高,现实中众多青少年的犯罪案例都与网络媒体紧密相连。青少年网络犯罪频发,一定程度上与青少年法治观念薄弱、法治自制力差有关,但网络监管层面存在的问题却是主要的原因之一,针对网络监管层面的问题,必须从以下方面切实加强网络监督,杜绝网络犯罪。

首先,加强网络立法,构建规制青少年网络行为的法律体系。从目前的立法体系来看,有关网络的立法和青少年的立法还是比较多的,①网络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青少年保护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但有关青少年网络专门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2019年10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修订,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进行规范,但这还远远不够。从目前青少年网络立法来看,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系统性不足。有关青少年网络的立法还没有以“青少年网络”为核心范畴,形成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高低效力等级的法律体系。现有法律体系要么是针对青少年的,要么是针对网络的,还没有真正将二者结合起来形成体系。二是专门性不足。对青少年网络行为的规制,必须体现青少年网络行为的犯罪特征和构成特征,以青少年和相关责任方为行为主体,从法律规范结构维度设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体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程序立法缺失。青少年网络行为规制是一项技术性很高的法治行为,诸如对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侦查、证据的收集都需要通过相应的程序法规进行规范。有鉴于此,在立法层面应该制定专门的青少年网络保护法和相关程序法,将“微信”“微博”等“微媒体”纳入立法范围,构建我国青少年网络保护法律体系,为依法治理网络犯罪提供规范依据。

其次,创新执法体制和机制,明确主体责任。法律体系是前提,但执法才是关键。在执法中必须明确相关责任主体责任,尤其是参与网络管理、运营的企业和责任人。2007信息产业部在网络执法领域确立了“三谁原则”,即:“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12]通过主体责任明确,强化“微媒体”的管理和运营效能。除此之外,执法部门还应该创新管理体制和机制,组建互联网安全执法部门,设立网络违法举报监督中心,建立非法网站黑名单制度和经营者不良行为信誉记录制度,以此净化网络环境,将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之中。当然,针对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具体执法机关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和执法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行政法规和政策,释放制度治理能力,强化网络执法力度。

再次,强化网络监管力度,维护青少年互联网安全。在青少年网络安全立法和执法的基础上,必须充分发挥法治手段强化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治理能力,在实践中完善网络监管力度。具体来讲,一是完善网络运营者资格认证和业务培训制度,对网络运营商加强指导和监督,提高网络运营商行业准入门槛,定期对网站经营者进行业务培训,对网络发布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杜绝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诱导。二是推行互联网实名制。青少年的“微媒体”必须实行实名制,实名认证制度可以规制青少年的言行,消除网络暴力,过滤网络不良信息传播,有利于遏制青少年网络行为的恣意性。三是建立“微媒体”的管理、开发、运营等多元主体的衔接和协调机制,商讨青少年网络犯罪应对方法,开发和提高青少年网络犯罪证据收集技术,以此形成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遏制。四是加强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处罚力度,构建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处罚体系,在刑法中增加青少年网络犯罪刑罚,以严厉的法律责任对青少年犯罪进行有效威慑。

最后,加强对青少年心理疏导,消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心理根源。青少年之所以会进行网络犯罪,心理层面的空虚、缺乏关爱、对社会仇视、成长不顺利等都是诱因。因此,我们必须在尊重青少年成长规律和“微时代”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和总结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等“三位一体”教育平台,[13]通过主题教育、个体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等途径,关心青少年的生活和学习,对青少年进行积极的心理辅导、疏通和排遣,从心理层面消除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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