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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恶势力犯罪侦办中侦查合成作战机制的运用

2020-06-06刘雪静

贵州警察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犯罪案件

刘雪静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000)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2018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1]黑恶势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拦路虎”,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顽疾,为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健康发展,切实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这一危害社会的“毒瘤”。

黑恶势力包含黑势力与恶势力,大多是来自同一血缘,同一宗族,同一地域,或是同一行业的人,以利益为导向,通过便捷的联系方式,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的犯罪。甚至以违法犯罪为职业,形成地域性的黑恶势力犯罪。这种犯罪形式滋生、壮大,不仅给犯罪地居民带来了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不利影响,而且影响当地的治安环境、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也间接导致了政府公信力下降。甚至给犯罪地带上了“某某犯罪地”的帽子,使外地群众不敢来、不愿来,影响当地经济发展,形成恶性循环。

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有黑必“扫”、有恶必“除”的政策势在必行。但是在一段时间的扫黑除恶专项整治活动开展过程中也出现了矫枉过正、认识不清、难以定性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刑事案件的侦办,极易形成侦查错案。为了更好地认识刑事错案,正确防治刑事错案,笔者以新形势下的黑恶势力犯罪侦办为视角,引入侦查合成作战机制,为侦查错案防治工作提供新思路和技战法。

一、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的流窜性使传染性日趋增强

黑恶势力犯罪具有较强的传染性。研究表明,黑恶势力犯罪主体纠合起来,盘踞一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且大多以侵财性犯罪为主。他们实施的低成本、高利润犯罪活动,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同村、同镇、同乡的其他人纷纷效仿,迅速聚集。而传帮带特征,使以往的犯罪分子集中在某一狭小区域内实施犯罪,逐渐转化成在较大范围,集中连片的地区实施犯罪的形势,并对其他地区形成孤岛式浸染。同时人际关系的复杂性,联系的多样性,形成亲戚带亲戚,朋友带朋友。犯罪地的周围地区也通过各种关系加入犯罪团伙,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而便利的交通以及通信方式,给犯罪的地域性传染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无论是人员流动还是犯罪技术的传播都更加快捷。地域性传染的日趋复杂,也给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增添了负担。

(二)组织的严密性使抗打击能力日趋增强

黑恶势力犯罪形成初期,并没有严格的组织形式。他们以同一个犯罪目标纠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随着犯罪人员的不断增加,地域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形成了一定的组织形式。他们根据犯罪的实际需要,有人负责指挥,有人负责实施,有人负责掩护,有人负责销赃。人数一般为3人或以上,有相对明确的组织者或者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传统的组织性犯罪,只要突破一点,就可以顺藤摸瓜,将犯罪团伙一网打尽,而黑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地域关系建立信任,通过微信、QQ等虚拟方式进行联络,上下级之间有严格的等级设置和保密性。这种犯罪形式的发展,无疑增加了侦查机关的打击难度,很难出现“一点突破,全线入网”。即使发现一点,也很难固定整个犯罪链条。同时,由于各个环节联系方式的改变,决定了即使被打击,也很容易死灰复燃。因此,组织的严密性使黑恶势力犯罪抗打击能力日趋增强。

(三)活动的职业性使反侦查手段日趋专业

黑恶势力犯罪的作案人大多以此类犯罪为职业。常见的犯罪形式包括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聚众斗殴、收保护费、绑架抢劫、暴力垄断行业、雇凶报复他人、盗窃、欺行霸市、开设赌场、贩卖枪支、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犯罪所获的赃款赃物是其主要经济来源。他们通过集思广益,经验总结,形成了一套反侦查策略。另外,由于涉黑涉恶的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属于刑满释放人员,这些人积累了一些经验,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发展到现阶段,黑恶势力向公司化、企业化等方式转变,通常用经营活动掩盖非法手段,用公司利润掩盖非法获利。如2004年以来,安徽宣城市的张某,打着芜湖市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泾县分公司的名义,先后成立假日酒店和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注册合法企业为掩护,拉拢、纠集社会闲散人员,腐化地方官员,恐吓百姓,打压竞争对手,逐渐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手段的提升,反侦查手段的日趋专业,给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设置了重重障碍。[2]

二、当前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瓶颈

(一)案件信息资源有限,导致案件定性难

一般在黑恶势力犯罪中,犯罪集团的骨干人员相对固定,外部人员结构松散。甚至骨干人员为了逃避打击“退居二线”,通过雇佣一些社会闲散人员帮他们从事违法活动。一旦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有危险,他们就“金蝉脱壳”,这就使得有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信息资源获取不足,给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带来了困难。与以往相比,现阶段的黑恶势力更注重粉饰“形象”,用经营活动掩盖非法手段。这种“障眼法”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阻碍。如何透过黑恶势力“合法的外衣”看到其违法犯罪的本质,从而获取更多案件信息资源,成了公安机关急需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某些黑恶势力在基层扎根多年,甚至动摇基层政权,人民群众深受其害,但是敢于冲破黑恶势力检举揭发的受害者并不多。他们深受黑恶势力的危害,却不敢主动揭露。犯罪本身的隐蔽性加上受害者不敢主动检举揭发使得侦查机关获得的犯罪信息也是有限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很难收集有价值的线索信息,从而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事件”是否是“案件”,到底是不是黑势力、恶势力等问题认识不清,案件定性难。

(二)直接打击难度较大,不易罚当其罪

黑恶势力犯罪往往涉及面广。根据河北省对 2006 年以来打黑除恶情况的统计,黑恶势力分布范围广泛,全省11个设区的市都打掉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几乎每个县 (市、区)都打掉过恶势力犯罪团伙,而且在城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均有分布。[3]黑恶势力犯罪不仅在本省、市内活动,还有一部分属于跨区域型犯罪。如郑州宋某案件,宋某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郑州西站货运站为据点,不仅对郑州西郊的郑州纺织大世界、二环道果品市场、鞋城批发市场、经三路水产品批发市场、摩配城等的运输形成非法控制,而且分别在浙江柯桥和广州设置多个托运点,垄断运输线路,赚取非法利润。[3]所谓的黑恶势力“要么吃一片,要么吃一线,要么吃一行”。由于跨区域流窜作案,侦办机关掌握的信息有限,侦查办案往往需要侦办机关跨区域侦查、抓捕,需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侦办周期延长,往往耗时耗力,而又效果有限。这对警力普遍紧张的公安机关而言,几乎是难以接受的。此外,由于黑恶势力犯罪是集团性的共同犯罪,如果不能把各个环节和人员摸排清楚,准确定位每一个成员扮演的角色和承担的作用,在日后的审查、起诉环节,容易“就事论事”,只根据单一的犯罪定罪判刑。同时,这类犯罪,通常多次实施犯罪,如果不经长时间经营,直接打击往往会量刑过轻,不能罚当其罪。

除此之外,现阶段的黑恶势力犯罪普遍寻求“保护伞”,所谓黑恶势力“保护伞” 是指包庇黑恶势力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目前,我国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已经逐步由传统的原始积累阶段,向分工明确、管理有序的黑社会形态发展。在此过程中,为了减少各种风险,他们采用了金钱开路,积极主动地向国家权力部门内部渗透。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逐步腐化,成为依附于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因此,对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而言,直接打击往往难度较大。

(三)犯罪活动源头根除困难

地域经济的差异性是造成此类犯罪的根本原因。经济落后,生活来源不足,使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人更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而改变落后的经济面貌,并非一朝一夕的事。尤其是一些因地理环境因素影响,致富长效机制差的地区。如果没有合理的产业结构或支柱产业,不能给当地人口提供良好的生存发展空间,那么从源头上根除此类犯罪并非易事。

从管理层面来看,行政不作为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到位,也为黑恶势力犯罪活动的根除带来了困难。与公安行政体制相对应的“分散为主,集中为辅”的侦查体制,这样的体制下,侦查工作容易受到来自地方行政力量的影响,地区间侦查协作在运作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阻碍。如果侦办该案对当地经济、治安有利,则会积极协作,甚至会抢着办案;如果对当地经济造成损失,而对公安工作没有较大影响,则会消极应对。[4]同时,警力不足、传统侦查手段较弱、防控不到位、监管不力等也为此类犯罪的发展提供了温床。

从文化层面,犯罪带来的经济效益给未成年人形成了不好的示范作用。“读书无用论”盛行。一些家庭,由于异地工作,家长常年不在家,留守儿童现象严重。因为疏于管教,早早辍学的未成年人受他人影响、带动,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新生力量”。另外,一些宗教势力、宗族势力的影响,也为黑恶势力犯罪提供了犯罪的土壤。无论是经济因素根深蒂固的影响,政治因素的推动,还是深层次的文化原因,都给此类犯罪从源头上根除带来了重重困难。

三、合成作战机制下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办对策

(一)加强公安机关各部门之间的合成作战帮助正确认定案件性质

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合成作战,即跨警种同步合成,依托刑事科学技术室,DNA实验室以及技侦、网侦等警种力量,对大要案件坚持刑侦、刑技、技侦、网侦、图侦、情报“六侦”同步快速上案,一体化作战,提升合成、快速、精准侦查打击犯罪水平。[5]黑恶势力犯罪人数众多,确定参与犯罪的人员数量、结构,以便确定侦查方向,为后续调取证据,划分刑事责任,依法定罪量刑提供支撑。但由于此类犯罪组织的严密性,不通过专业技术进行侦查,以及较长时间的经营,很难取得理想效果。

因此,通过串并案件、接报警信息或者侦查部门主动发现警情进行分析研判,已经发现黑恶势力犯罪的苗头,就可以考虑运用合成作战。技侦部门完整地提供涉案的相关通讯数据的分析研判;网警部门通过网络技术对电子数据进行固定取证;情报中心根据案件的特点,依靠侦查合作平台开展案件串并研判;法制预审部门在充分研究法律运用上提供法律支撑,根据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列出取证要点,沟通协商检察院、法院提前介入。[6]在日常工作中,刑侦支队负责总体工作的组织推进,做好情况汇总、沟通协调等工作;梳理汇总各类线索,强化分析研判和案件串并,组织开展专案打击工作;会同分局督察支队开展督导检查。政治处(宣传科)协调各类新闻媒介宣传报道扫黑除恶的宣传内容,营造良好宣传氛围。督察支队将该项工作纳入督察工作重点内容,会同刑侦支队对各单位责任落实、工作推进情况展开督导检查,并对工作落实不力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派出所规范受理投案、报案等工作,及时分类处理;规范接报信息的采集录入,确保案件线索收集的全面、准确、及时;利用社区警情通报会、网上警务站等形式,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发动群众自觉参与,提供有效线索。

另外,还应加快推进综合信息库建设,将犯罪分子的个人信息录入信息库中。将地域性违法犯罪人员的Y-STR数据库、特征遗传标记数据库与合成作战平台相连接。同时将各种信息资源共享,不仅能够快速获取犯罪嫌疑人情况,还能有效防控犯罪。

(二)推进不同地域之间的合成作战监督制约侦查错案的形成

随着地域之间信息交流,人员流动的便捷性,犯罪也存在着“甲地犯罪,乙地销赃,丙地藏身”的情形,这无疑增加了侦查破案的难度。侦查人员需要深入犯罪地取证,才能科学分析研判,“因罪制宜”制定详细的侦查方案,收集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但由于犯罪地、销赃地、藏身地不在一处,甚至在不同省市、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为了高效侦破此类案件,可以由一处公安机关或上级公安机关牵头,将犯罪地、销赃地、藏身地的公安机关连成一条线,共同构建专案合成作战平台。将各自获取的犯罪信息、线索、证据统一上传到侦查合成作战平台,用来进行串并案件,锁定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等侦查活动,从而节约侦查资源,提升侦查效率。

为了促进合成作战政策的落实:首先,应该提升侦查人员合成作战意识,树立“全国侦查一盘棋”的观念,切实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中,把“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责任担在肩上。其次,还要加强干部的廉洁性教育,打掉黑恶势力犯罪的“保护伞”,为合成作战创造稳定的政治环境。最后,为了激发侦查人员合成作战的积极性,还应当构建合成作战“侦查破案责任机制”,包括责任制、考核制、激励制、倒查制等多个环节。这种机制就是责、权、利相统一的机制,目的是通过制定科学的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把破案责任落实到每一支刑警队、每一个侦查员身上。通过多种配套制度同步展开,共同促进合成作战的落实,从而提高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效率。不同地域之间在合作办案,合成作战的同时也可以有效地互相监督,达到权力的制衡,从而在侦查活动中避免刑事错案。

(三)完善外部单位之间的合成作战形成“扫黑除恶”长效机制

公安机关内部在开展合成作战的同时,为了快速打击黑恶势力犯罪这一影响当地治安环境的“大毒瘤”,公安机关外部各单位、各部门之间,也应该在统一指挥下,通过协调组织,由公安机关外部各部门积极开展合成作战。由原来的“打”黑变成“扫”黑,更大范围、更全面、更深入地扫除黑恶势力,加强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从源头根除黑恶势力犯罪。除此之外,还应打防结合,加强防范。这就需要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鼓励各个单位、组织共同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活动。

可以引进如温州市打击电信诈骗的先进经验,开展“管理强防、监控技防、信息导防、全民心防、打击促防、综合人防”的六防工程建设。常见的有与银行、电信、水电网、交通、教育等多个部门合成作战。例如,银行方面,通过资金流向,深入了解黑恶势力犯罪的角色分配,人员结构,快速查询涉案金额,冻结支付;电信方面,对通信数据进行分析,获得人员活动情况。同时,还应该在社会各行各业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各行业从业人员根据自己了解的黑恶势力团伙信息,向有关部门积极举报,将整个社会织成一个巨大的犯罪防控网,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另外,还应与教育部门开展合成作战,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适龄辍学青少年进行跟踪回访,确定其生活轨迹,从源头上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的形成,从源头上避免此类案件的侦查错案产生,形成一种长效制约机制(图1)。

图1

通过引用合成作战机制来解决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办过程中遇到的案件信息资源有限、导致案件定性难,直接打击难度较大、不易罚当其罪,源头根除困难、易形成侦查错案的三难问题,为侦查工作中侦查错案的防治提供技战法和新思路。然而理论的提出与实际运用的衔接上尚存在一定问题,希望通过后续的研究学习,能更好地将理论运用于现实侦查工作中,满足侦查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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