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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结婚”5次的女子状告民政局

2020-03-14

恋爱婚姻家庭 2020年28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如东县

作为服务部门,应当知错就改,服务至上,而非一错再错。

和男友经历十几年的爱情长跑后,河南驻马店女子尚尚在2019 年底准备迈入婚姻殿堂。当他们开开心心去领证时,却被告知她已在全国5 个地方分别与5 名男子“登记结婚”,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被结婚”5 次的她要求5 地民政部门撤销虚假的婚姻登记。被拒绝后,她通过信访、报案以及诉讼等方式展开艰难的维权。

她的维权能获得支持吗?虚假的婚姻登记会做如何处理?8 月13 日,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

5 次“黑婚史”像抹不平的伤疤

今年38 岁的尚尚在2020 年7 月产下一子。聊起这9 个月的经历,她心力交瘁,“高高兴兴地去领证,遇到这种事,莫名其妙呀!我不想背负5 段婚姻,说起来就是黑历史,就像一块块抹不平的伤疤!”

尚尚和男朋友王新爱情长跑了十几年,终于决定结婚。2019 年12 月10 日上午,两人来到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尚尚把身份证递给工作人员后,却被告知无法办理,因为系统里显示,尚尚竟和5 名男子办理了结婚登记,目前都处于“正常婚姻状态”。

听到工作人员的答复,尚尚和男友当场蒙了。“我结没结过婚,难道自己不知道吗?”工作人员表示之前见过很多这种自己结过婚但否认的情况,周围人的议论让尚尚喘不过气来。

王新相信女友尚尚,他努力压制自己的情绪:“我们认识十几年,知根知底的,她不可能跟别人结婚,我一定要知道是怎么回事。”

婚姻登记处的工作人员反复确认,输入尚尚的身份证号,电脑系统自动关联出她与5 名男子的结婚登记信息,分别是2004 年9 月到2005 年6 月和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界首、江苏如东的5 人登记结婚。

5 次结婚登记信息集中在2004 年至2005 年间,尚尚表示,那两年她一直待业在家,没有出过远门,身份证也没丢过,这5 个男人她一个都不认识。工作人员说要想彻底弄清楚,只有去这5 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才可以查到详细信息。

为弄清原委,尚尚与王新请假一起来到安徽省界首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查询后再次证实尚尚的5 条结婚登记信息。“那张结婚登记表上有签字、指纹、照片,民政局工作人员一眼就认出照片上的人不是我。”但工作人员表示,“尚尚”当年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是15 位的第一代身份证,而尚尚现在使用的18 位二代身份证关联到了“尚尚”的结婚登记信息。工作人员称两个“尚尚”是不同的人,极有可能是15 位身份证重号导致,他们没办法消除掉“尚尚”的结婚登记信息。

一名工作人员说:“结婚证在我们这办理的不假,但2005 年民政内部系统还没有全国联网,我们怎么知道尚尚到底长啥样?她把照片换了,我们也核查不出来,而且人家两人是自愿结婚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尽到了工作的职责,证件真伪他们无法核实,建议报警。

经过维权,3 地撤销了她的婚姻登记

正当尚尚和男友奔波于各地民政局时,她意外发现自己怀孕两个月了。为给孩子办准生证,她询问民政局能否先办结婚证。工作人员回复:“你现在还处于婚姻状况中,如果我们给你办理,那就是重婚。”

此后,尚尚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5 地民政部门撤销相关的虚假婚姻登记信息。遭拒绝后,她向公安机关报案。

报案后,事情取得了一些进展。河北省公安机关给民政局出了份材料,民政局撤销了尚尚与王某、与杜某涛的结婚登记信息;因安徽界首市的尹某已去世,界首法院判尚尚的婚姻登记是无效行为;而山东邹城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尚尚的诉讼请求;如东县民政局答复尚尚其没有撤销权限。

尚尚于是诉至江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 年7 月19 日作出的其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尚尚称,她本意并不想起诉,因为起诉需要立案、审查、开庭,花费很长时间。“我一心想着要在孩子出生前拿到结婚证,想通过沟通,民政局能帮我撤销结婚登记信息。但经过1 个月的沟通,没有结果,只能起诉。”

尚尚之前是一名销售员,年底正是最忙的时候,为了跟进事情进展,她不得不把工作辞了。为了省钱,她自己学写起诉书,每天都处于焦虑状态。“医生说我这个年纪怀孕,本身就属于高龄产妇,到处跑情绪也不稳定,对宝宝很不好。”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的法官给她建议,可以网上立案,避免奔跑。“现在只有男友一个人工作维持家庭开销,我们有房贷、车贷,实在没有多余的钱请律师。”尚尚回忆那段日子说,“真的很委屈,一次一次碰壁心力交瘁!”

受理该案后,南通开发区法院行政庭庭长王锦辉立即前往如东向沈某某及其家人、邻居进行调查。他们拿着尚尚2005 年及2019 年的照片给沈某某辨认,沈某某当即表示并不认识尚尚。王锦辉又找到沈某某的家人、邻居核实,他们一致认为照片上的尚尚并非2005 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冒名女子。

沈某某称跟自己结婚的女子早已不知去向。当年,沈某某在南通的一个菜市场认识了一个朋友,朋友给他介绍了一名河南女子,该女子有个腿患残疾的哥哥。没多久,沈某某就与该女子商议结婚。女子的哥哥提出要1 万元彩礼,沈某某并未犹豫就答应了。婚姻登记后两三个星期,沈某某跟新婚妻子提出可以把户口迁过来,妻子也爽快答应。

没想到,沈某某和大舅子一起回河南帮妻子迁户口途中,腿患残疾的大舅子居然在服务区跑掉了。沈某某接到家里电话,称他的新婚妻子也跑了。他去派出所报人口失踪,警方回复称身份信息是对的,但照片不对,身份证系伪造。2010 年,沈某某认识了新女友准备结婚,于是诉讼到如东法院拿到了离婚判决,他凭离婚判决到婚姻登记处登记了结婚。

法院判民政局删除错误登记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县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尚登记为婚姻一方,系无效行政行为。且尚尚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尚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持续侵害,尚尚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

该案审判长、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副院长张志新表示,原告遭遇他人冒用身份信息与沈某某到如东县民政局进行婚姻登记,原告毫不知情。被告对他人冒用原告身份进行登记的事实并没有异议,不予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对法律认识有偏差和撤销权限问题。

“实际上被告也想解决这个问题,最终通过法院判决途径来解决。”张院长介绍,我国婚姻登记有个前提是双方自愿,被告片面地认为“只有受胁迫情况下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才能撤销,而法院认为原告在不知情也不认识第三人的情况下被登记成婚姻的一方,这种虚假登记的信息比“胁迫”更为严重。“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应该遵循有错必纠的原则。”

2020 年8 月13 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在线开庭并当庭宣判,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尚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

一审宣判后,尚尚通过支云庭审系统在线感谢法官时说:“这件事情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现在法院终于帮我解决了问题!”

尚尚告诉媒体记者:“走投无路时,这个宣判给了我一线希望,而且法院还主动帮我找了法律援助,挺感谢他们的。但我还是不能领到结婚证,现在山东那边民政局里我的婚姻状态还存在,只有那边的婚姻登记信息消除才行,但那边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驳回了。”

“现在宝宝都出生了,结婚证还没拿到手,我办不了准生证、出生证明,孩子落不了户。”尚尚说,原本生孩子有生育险,住院的花销是可以报销的,没有结婚证现在报不了。

“幸运的是家人一直支持我,他们一直鼓励我,慢慢来,总会解决的。”尚尚说,最近她给有关部门写了申诉材料,希望能够尽快解决此事。

尚尚的最后一个“婚姻登记”何时能被纠错?她什么时候才能领到真正的结婚证书?我们和她一样,翘首期待。

●评论:

女子“被结婚”5 次,纠错不该这么难

●文/陈禹潜

在该起判决中,事件的权责是十分清楚的。在尚某被人冒名顶替的事件中, 某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明显违法,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但案件中的几个要点,却暴露了几个值得斟酌的问题。

为何冒名顶替的违法行为能够如此轻易地在结婚登记中发生?

冒名者与尚某长相并不一致, 为何工作人员在比对证件的时候没有提出异议? 全国婚姻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照理说应该能够通过录入的居民婚姻信息登记来避免婚姻重复登记,为何起不到作用?

此外,尚某5 次被冒名顶替,可见婚姻登记在身份信息盗用上存在着机制性的漏洞。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信息显示,近两年来,因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 骗取婚姻登记, 导致“被结婚”“被重婚”,从而将婚姻登记机关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案件有十余起。

这都是亟待相关部门解决的“硬性”疏漏,不仅需要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共享和居民户籍信息整合共享,补上漏洞,也要加大对恶意盗用他人信息人员及婚姻登记机关不负责任人员的惩戒力度和精度。

此事件中,在多地婚姻登记出错的情况下,维权者的维权成本原本就高,某民政局拒绝改错,导致被侵权者选择诉诸法院,产生了更大的维权成本,成为“事难办”“错难改”的典型。而该民政局在此事中对于责任的推诿,观察其背后原因,是想要通过增设条件,用“无权处理”来规避责任风险,保住工作出错后的“脸面”。

当前中央持续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要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时明确时限和责任主体。 把部门的“怕担责”“要脸面”放在群众的利益之上,显然与“放管服”改革的初衷、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背道而驰。

作为服务部门,应当知错就改,服务至上,而非一错再错。 说到底,“无权”不“无权”是相关部门说了算,但“要脸”不“要脸”还是应当给被服务的人民来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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