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经济法视域下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衡平

2020-03-13许德文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9期
关键词:位阶知情权商业秘密

许德文

(西北政法大学 陕西 西安 710061)

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曾有一个轰动一时的案例引发专家学者深思:一个患者去一家中医院就医,在专家给其开出处方药后令其不满,原因是在这张处方药单上都是一些混乱的符号并且不在医院取药,这让患者很是担忧自己吃的是何药。在其向专家询问后被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回答,于是双方对蒲功堂。在该案中,患者想知道自己究竟吃了何种药这本身并没有过错,他有权知道自己购买产品的相关信息;而从专家角度来看,专家只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防止被别人剽窃特意在药单上用符号代替,本身亦无过错。从两者各自的角度来看都有道理,那这就引发了广大学者思考,既然消费者享有知晓购买商品的相关信息,为何经营者又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加以拒绝?

一、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界定

(一)消费者的知情权

在我国,知情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有权知道该商品真实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既是我国法律出于对消费者保护而赋予的一种权利,也是其在市场经济中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与之相反对于商家而言,则是法律强加的一种义务,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信息告知义务,这是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两者之间地位不对等而对消费者进行的一种特殊保护,以避免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经营者商业秘密权

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在我国《反不当竞争法》中有其规定,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根据条文分析可知,并不是经营者在从事经营过程中的所有信息都是商业秘密,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具备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未经权利人许可该信息处于保密状态;其次必须具有价值性。即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利益;再者该信息必须具有实用性。即该商业秘密是一种客观存在能够被经营者所实际使用;最后必须具有可保密性。即该信息是可以被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信息,当然保护措施可以因经营者而异,可以因该信息类别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不论该信息采取何种保护措施,经营者在主观上必须有保护该信息的意图,有独占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不为他人知晓的保护措施。只有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经营者主张的信息才能被认定为商业秘密,才能在消费者请求公开其信息时以商业秘密保护为由予以拒绝。

(三)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

近些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也逐步增强,而产品质量问题频繁发生让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对立更加明显。在市场关系的过程中,由于商家想要保护的信息与消费者想要了解的信息存在一定程度的重合,特别是关于产品的配方和成分方面。所以当消费者要求告知这些信息时经营者往往不予理会。同时由于这些信息不能在两者之间实现共通,加之经营者与生俱来的优势地位,一方掌握较多的信息而另一方则相对匮乏。于是,信息来源较少的一方为实现信息对等要求对方公开,而对方会以保密为由不公开,于是权利冲突随之发生。

二、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原因

(一)法律对两种权利边界规定的模糊性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万变,而法律自身又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必然会存在与社会实际相脱节的情况,加之在法律制定之初,由于立法者本身的局限性,不可能对今后社会变化准确预测,所以法律只能覆盖在社会中存在的一般情况,而不可能将社会中的一切都涵盖其中。在经济法律中立法者之所以设定这两种权利主要是为了更有利于地保护两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发展,但受制于立法技术等客观原因却未明确两种权利的边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之前,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工艺、成分、保质期和使用方法等信息。但由于法律条文对该信息采取举例式说明,致使有部分信息未被涵盖其中。同样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着商业秘密是不为他人知晓并具有经济利益的信息,例如关于该商品的技术、工艺和配方。仅此就可以看出,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在工艺、成分方面存在着高度的重叠。当一方当事人依法要求公开这些信息时,另一方会主张商业保护以此拒绝。正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清晰无法做出恰当的处理,致使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进一步加剧。

(二)两种权利所追求的利益不同

对于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冲突,实质上就是两种权利背后的利益冲突。在利益法学派创始人菲力普赫克眼中:法律之所以产生原因就在于利益这一动因。法律是社会阶级的产物,必然要为阶级服务,如果没有利益驱动人是不会去制定法律并遵守它,法律是社会各种利益冲突的产物,是立法者在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其背后就是各种利益的妥协和平衡。在经济法范围内,利益最大化是每一个市场主体共同的目标,其通常表现为市场主体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选择最优方案,以争取获得尽可能多的权利并试图摆脱义务逃避责任。尽管利益并不一定就是的权利,但是权利一定是合法而又稀缺的利益,即权利为利益而存在。商业秘密是现代市场竞争的产物,对于经营者而言是一种极具竞争价值的宝藏。而经营者之所以要求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就是为了保证自己对该信息享有垄断地位并通过这种垄断实现其背后的经济利益。在市场经济中没有不追求利益的经营者,他们所有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是由利益驱动的。而消费者本身并不从事经营活动,因掌握较少的信息自然想获的更多的信息以打破与经营者之间的地位悬殊,而保护其合法利益。

三、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平衡

当消费者对商品的工艺或是配方向经营者主张其应有的知情权,要求为其提供详细信息时,大多数经营者会以商业秘密为由加以拒绝,由此就引发了双方之间的冲突。那么在法律对于两者权利界限规定并不明确时,该如何避免双方的矛盾,达到双方之间的平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一)厘清两种权利的边界

虽然我国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作出了解释,但由于采取的列举式致使其仅对商品或服务信息公开披露作出了规定,导致这个定义与域外其他国家相比略显不足。就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这个规定对消费者而言还不能完整的保护其权利,不能够保证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比较完整准确的参考信息。因此,消法在完善时还需要通过概括、列举等方法,对消费者应当掌握的信息进行明确规制,从而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的信息公开、全面和透明。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立法者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作了完整规定,但是由于商业秘密涉及的内容原则性比较强,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指导性。而通过对比国际上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发现我国还存在很大不足,在之后立法中可以通过概括式和列举式的方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加以表述。在努力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前提下,适当的要求经营者公开部分可能影响消费者抉择的信息。同时在今后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时,不能仅仅只从技术和经营两个方面进行甄别。实际上,还有一些信息也需要加以保护,比如商品生产流程、工艺、代码等。

(二)遵循权利位阶原则

权利位阶原则是指在公民权利发生冲突时,由于不同权利之间存在着位阶关系,根据其价值的高低进行衡量的原则。在我国,大部分宪法学学者都主张基本权利之间存在着价值位阶,他们普遍认为有些基本权利位阶比另一些普通权利位阶高。而这种观点在我国民法学界、经济法学界也基本被认同,一些理论学者都主张权利之间是存在价值位阶的,高位阶的权利优于低位阶的权利。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学者将权利位阶作为界定权利价值轻重的法律准则。所谓“有权利冲突必然有权利位阶,权利位阶是解决基本权利冲突的必然措施”。而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这两种权利之间也必然存在着价值位阶关系,在两者发生冲突时我们可以据此来判断哪种权利位阶高,从而实现地位阶的权利让步于高位阶的权利。当然此种判断应当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分析判断。即在通常情况下商家的商业秘密不得对抗包含有公共利益的知情权,也就是说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权需要向消费者知情权让位。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包含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也不是不存在,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并非都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们绝不能简单粗暴的运用该原则对权利之间的高低作出普适性的判断,必须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判断。同时,如果在个案中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内容都不触及公共利益,都处于统一位阶时又该如何化解两者间的冲突,是采取平等保护的方法还是通过其他手段予以调整。这似乎是权利位阶原则的局限性所在,但我们绝不可因其存在的局限性而忽视该原则在商业秘密权和知情权的冲突时存在的价值。

(三)利益平衡原则

当两种权利处于同一位阶时,权利位阶原则在个案中似乎就显得无能为力了,于是利益平衡原则的应用就十分重要。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在不同权利类型之间通过寻找一个合适的界限使不同的权利都能得到保护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这是在权利位阶原则无法适用时要求两者为解决冲突所作出一定的让步。其实质就在于给不同权利划清界限,这与法律实证主义认为的权利冲突的根源在于法律未对权利间的相互关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权利界限模糊不清造成冲突的说法比较一致。从本质上看所有权利冲突的根源都是利益价值间冲突。而在文章第二部分冲突原因分析中也已指出经营者商业秘密权与消费者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实质是二者追求的利益不同。因此在此处运用利益平衡原则对于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意义重大。当然在对权利的界限作出判断时要在大体上保持一种衡平,但这绝不是要求两者之间处于完全对等,而是要求法律作为一种制度设计能够对不同的利益主体所追求的价值给予充分考虑,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以损害最小利益为目标。同时,设计些有效的制度作为补充救济手段,使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尽可能保持均衡。即在个案中对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进行利益平衡,明确两种权利的界限,从而使两者矛盾得以平息。

结语

在市场经济高度繁荣、人们权利意识愈发高涨的时代中,买卖双方权利冲突会越发严重,如何协调两种权利之间的关系是我们今后研究的方向。通过明确两者之间的界限、运用价值位阶原则和利益平衡原则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不仅有助于消费者充分行使知情权,也有助于经营者在自觉履行商品告知义务的同时,保持商业秘密的价值发挥其在市场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井然有序的发展。

猜你喜欢

位阶知情权商业秘密
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完善休闲渔业立法的思考
浅析国际条约在中国的规范等级问题
浅论比例原则在我国行政法治中的定位
公民知情权的法理学研究
美国《保护商业秘密法》的立法评价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司法判定——以60个案例为样本
为维护公众知情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内外审查方法
民法上的利益位阶及其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