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16世纪西欧政制演变的经济基础

2020-03-13王亚平

贵州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西欧贵族土地

王亚平

(天津师范大学,天津 300387)

一、“长16世纪”概念的提出

中世纪的欧洲没有民族国家的概念,在封建政制体制中,个人联合的政体形式还没有构成国家的形态。西欧从个人联合的封建政制走向有立法制度的现代国家的起点在于,西欧整个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生产力的水平都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加速这一变化的是14世纪中叶肆虐西欧20年左右的黑死病,西方学界通常把黑死病看作是中世纪中期与中世纪晚期的一个分水岭,是西欧迈向近代社会的一个起点。黑死病之后的西欧不仅在社会经济方面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而且在西欧很多国家在政制上都出现了绝对主义王权,所谓的“绝对主义王权”是指君权的集权化,这种集权化的君主政体是西欧通向现代国家的必经之路,这种集权化的君主制政制这“是与金字塔式的四分五裂君主制极其领地制、封臣制这一整套中世纪社会结构的决裂 ”。[1]与王权集权化同时发生的是宗教改革运动、资本的原始积累、工业化的起步以及大航海的开始,这些又都促进了西欧民族国家的兴起和发展。

16世纪席卷全西欧的宗教改革运动看似是一场宗教的改革,然而对西欧政制的发展施加了重大的影响,它“把此前主要是教会特权的神圣光环转移到了世俗统治者身上,把人们的敬意的道德转移到公民的道德,把他们的理想从修道院生活转移到世俗生活”,[2]219君权的神授不再是罗马教会而是直接来源于上帝,君王有控制教会的权力。西欧政制与教会的这种变化给予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也得力于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运动的发生,正如芬纳所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两者结合,形成一种爆炸性的力量”。[2] 219这个爆炸的力量对16世纪的欧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芬纳把16世纪看作是欧洲政治发展史上的分水岭,在这个世纪的欧洲产生了现代国家的慨念,芬纳把这种慨念的产生归纳为:“从统一的服务到分化的服务,从分化的领土到统一的领土,这两个过程同时发生,构成了‘现代国家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于1450年左右从大西洋沿岸国家开始”。芬纳定义的现代国家有六个特点:其一,法律有一种独特的、至高无上的神圣性;其二,公民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其三,罪责个人化;其四,私有财产的原则受到尊重;其五,统治权受到法律、私有财产权和消极公民权的制约;其六,在公法和私法、私有权和国家权之间划清界限。[2]223, 258值得一提的是,这里所说的16世纪不是一个具体的时间概念,而是一个抽象的时间慨念。杜普莱西斯在研究欧洲现代早期资本主义形成时就提出了欧洲经济史上的“长16世纪”(long sixteenth century)概念,他认为,从1450—1500年到1550—1570年间欧洲出现了一个长约100年的经济增长阶段。[3]61从更广泛的社会经济变迁的角度看,虽然16世纪出现了剧烈的社会变革,但其依旧延续了前期的发展趋势。比如,有关社会和世界的等级观念已经与16世纪的社会现实相矛盾,个体正在挣脱原有等级秩序的束缚;教皇、帝国皇帝和国王之间的权力之争不断动摇着封建统治秩序;大商人和银行家的大笔财富挑战着神学理论家有关不可为自己谋利的言论。[4]3-6因此,本文所指16世纪不是时间上的简单划分,而是根据西欧历史变化从社会发展角度上所作的划分,其间包括两大发展趋势,一是黑死病的广泛影响,导致西欧社会经济结构的进一步变革;二是宗教改革带来激烈的思想碰撞,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当时的政治结构。根据这两点,这里所指16世纪不是一个具体的时间概念,而是一个“大16世纪”的概念,向前追溯到15世纪末,向后延伸到法国宗教战争的结束。

二、16世纪经济结构的演变

自11世纪起,西欧持续了3个世纪的第二次大拓荒运动致使其经济的发展达到了顶峰,然而,紧跟着的是一个巨大的瓶颈。从表面上看,造成这个瓶颈的是不可抗拒的天灾和突如其来的黑死病,但实际上是农业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必然会引起结构性的变化,只是原本循序渐进的这种变化因为自然灾害和黑死病而有了加速度。

1314年至1316年,西欧各地都发生了自然灾害,灾年期间粮食大歉收,紧随其后的是1315年至1317年的三年大饥荒,导致谷物价格上涨,成为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大因素。紧接着西欧又经历了长达20余年令人不寒而栗的黑死病,西欧各地人口骤降,(1)布瓦松纳认为,黑死病期间西欧约减少了2400万到2500万人口,参见P. 布瓦松纳:《中世纪欧洲生活和劳动》,潘源来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89-290页;汤普逊则认为, 由于缺少可靠的统计数字很难得出一个比较确定的数字,而现有的一些估算数字都被扩大了。尤其是城市人口死亡的数字非常高。[5]人口骤降不仅造成整个社会劳动力的空前减少,反映在社会经济上就是大大降低了社会的消费能力,物价急遽下跌。低廉的物价使那些在黑死病期间幸免于难的人瞬间聚集了财富,成为牲畜和各种物品的所有者;更为重要的是,大片的耕地或因为耕种者逃避瘟疫背井离乡被遗弃,为人口锐减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因无法销售导致农产品过剩,土地不得不撂荒,幸存者或者外来者几乎都可以无偿占有那些因为无人耕种而荒芜的土地和房舍。在城市,人口的锐减造成粮食市场的萎缩,粮食价格大幅度下降,谷物价格也大幅下降,致使农民的收入大幅缩水,以致很多农民不得不放弃土地,这种现象在西欧很多地方都出现,由此出现了严重的土地荒耕现象。伯尔恩认为,中世纪晚期各地出现的荒耕是这个时期西欧社会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历史现象,它对农村的社会形态、土地的占有制度和用益权都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在此之后再次进行的开荒活动几乎完全是以一种新的形式和形态实践。[6]70-71

15世纪下半叶,西欧逐渐从黑死病和饥荒的恶梦中挣脱出来,最初的表现是人口重又快速增长,这就必然导致粮食需求的增大,粮食价格不可避免地随之上扬,刺激了农村扩大耕地面积的积极性,开始了第三次拓荒运动,抑或更确切地说一场复耕运动。在这次复耕运动中不仅久被荒废的土地全部复耕了,而且还继续地围海造田、改造沼泽地。再次复耕后,自中世纪早期以来实行的土地公共占有的所有制体系基本消亡,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的小土地占有者,土地的让渡形式也发生了变化。土地的让渡不再仅限于住户内部的继承,更多的是家庭之外的买卖。英国在15世纪已经有了很活跃的土地市场,在15世纪下半叶近40年的时间段中,有档案可查的900余件的土地转让中有66%是对家庭之外的转让。有史学家对布赖特沃尔顿地区进行了研究,表明土地在家庭内部的转让呈明显的下降趋势,1300年占土地交易的56%,到了1400年骤降到仅占总数的13%。[7]在英国,有1/3的耕地由自耕农耕种,他们同时享有对土地的让渡权和继承权,享有对土地财产的支配权。布瓦松纳认为,在这个历史阶段,法国土地所有权的改变高达60%,有1/5的土地被小土地所有者占有,有些地区甚至达到1/3。在德意志的莱茵地区,原有份地的面积减少了3/4。另一方面,有权势的教俗大贵族也在强制圈占公有地,通过在领地内建立强权竭力获得土地的最大收益。[8]土地的共同占有原则,或者说“土地的集体主义”因此而消失,个人占有土地的趋势在扩大。城市富裕市民在农村购买土地的现象不仅改变了中世纪土地的占有原则,而且也改变了土地的收益现状。富裕市民极少自己经营土地,他们通常采取租赁制的经营方式,且又不受采邑制的约束,因而在农村中出现了自由契约和现金交易这样的阶级关系。[9]163土地市场的出现促进了土地市场的扩大,这是庄园制解体的一个重要因素、15世纪晚期,在西欧大多数地区,庄园制逐渐瓦解,[10]137土地占有者身份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利维十分强调土地所有权的变更与国家形成的关系,他认为,中世纪土地所有权与直接政治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国家产生的一个条件。他强调:“封建关系是以对个人的臣服为基础的,它将领主和地主,首要的是军事防御者和法规制订者几种角色,结合在一个人或机构身上。这种以封建主个人占有土地为特色的封建权力,可以与国家这一概念对比:国家乃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实体,对土地仅有远离的、调控的利害关系。”[9]42土地买卖市场的形成使农业与市场和货币的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促进了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快速转变。在土地流通市场上购买土地的不仅有贵族、富裕农民,更为重要的是还有来自城市的富裕市民、商人、律师、官吏以及教会的教士等社会各个阶层的人们,他们把购得土地分租给农民,农村中的分成租佃制日益盛行,[10]156在农村中形成了新的没有人身依附关系的自由的雇农阶层。自由农民大幅增加,不仅表现在他们的法律身份上,而且也体现在其经济活动方面。在欧洲很多地区都出现了较为独立的和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民经济,[11]223农产品大量进入流通领域,市场左右着土地的经营,农业经济有了较为明显的商业化经营趋势。土地权益和土地产权结构的变化使农产品在商业活动中的比重加大,开启了一个“商业革命时代”。洛佩斯认为,在这个革命中起到催化作用的是商人:“农业是基本的,是绝大部分人口的职业和收入的来源。但是单单是它的进步难以打破旧时建立起的经济限制,除非经济发展的领导权从哪些喜欢消费而不喜欢投资的人手中转到为了更大的利益而愿意推迟消费的人手中。商人没有必要比富有的地主更贪婪,但通常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更专一、更专业,商人成为可被恰当地称为商业革命的催化剂”。[12]275-276中世纪中期的商业一般是以远程贸易贩运来的东方物品为主,但在中世纪晚期,各地的物产成为各大贸易中心的主要商品。比较典型的例证是在普鲁士地区,15世纪初德意志骑士团在德意志东部的马林堡和柯尼斯堡两座城市内设立了两个大货栈,普鲁士地区的城市都是大货栈的重要贸易伙伴,普鲁士和波兰王国90%的贸易都分摊给了这两大货栈。他们出售给市民来自西部的布匹、盐、香料,或者来自普鲁士的木材、谷物等产品,大多数的商务都是以信贷的方式结算。[13]

城市是手工业的中心也是商业的中心,这两个中心吸引了周边的农产品,同时也提供农村的所需,城乡之间的相互需要以及相互供给,把城乡之间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城乡中的每个人也都因为城乡间的密切关系被吸引进了一个更广泛的社会共同体之中,由此塑造出一种新的社会生活方式。在城市的工商业活动中,产品交换环节不断延长,把越来越多的人卷入市场经济中来,社会分工和交换日趋复杂与活跃,这就需要更多的货币,进而创造出一种新的财富形式——货币财产或资本财产。[14]53货币财产不仅可以代替土地成为主要的生活来源,而且它本身也成为衡量其他一切财富的主要标准。相较于采邑制对土地占有的种种限制,贸易活动中的商品和这些商品所换来的货币在任何时候在任何地方都是可以自由支配的私有财产。马克斯·韦伯曾经指出,庄园经济与城市商业经济的矛盾并非是简单的物与物交换的自然经济与货币经济的对立,关键的问题在于,庄园制中的依附关系限制了人身和土地的流通自由,土地虽是最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但其经济职能并不重要,土地所承载的更多是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当货币成为经济活动的主要手段、私有财产成为衡量财富的象征之时,土地也就成为可以产生更大利润的资本形式之一。[15]货币在经济活动中的广泛使用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结构,财产或利益逐渐支配了人们与财产之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商业和手工业的快速发展需要不断地补充新的劳动力,农村中不再受庄园制制约的依附农民有了迁徙的自由,他们一无所有地来到城市,用自己的劳动换取了货币满足自己的生活必需,城乡居民之间的互通和联系也因此更为频繁,中世纪的城墙失去了原有的法律意义,商业活动使城乡产生共同利益,形成了共同的社会意识。[16]西美尔就认为社会分工与货币经济的兴起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货币使生产的分工成为可能,但是生产的分工却把人的生产活动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因为每个人分工的劳作都与他人的劳作相关,正是所有人的劳作的组合才可能创造出一个完整的经济一体,组合这些劳作成果的是货币, “它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了许多联结”。[17]5所以货币能为所有人创造出一种共同利益。这种共同利益确定的人们的社会关系不再是釆邑制和庄园制中的人身依附关系,在争取共同利益的同时,个人也有追求自我利益的可能。

中世纪晚期西欧社会结构变化的特点是,新兴社会阶层与原有的等级制结合在一起,形成了新的统治阶层。布罗代尔认为,在资本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资产者创造了或利用了坚固的等级制。“为了巩固财富和实力,资本主义同时先后依靠了贸易、高利贷、长途贸易、行政官职和土地,土地是尤其可靠的价值,土地拥有者在社会享有的声望比人们所能想象的更高。如果注意到了名门世家的代代相传以及祖产的缓慢积累,欧洲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的过渡就变得不难理解。封建制是一种有利于贵族家族的分配地产的稳固形式,也是一种具有固定结构的等级制。在几个世纪里,资产阶级一直寄生于这个特权阶级,留在它身旁,危害它,利用它的错误、奢侈、闲散和缺乏远见,往往通过高利贷攫取它的财产,最后挤进它的行列并跟着它没落。另一些资产者接着又冒了出来,重新开始同样的斗争。这是长期的寄生现象。”[18]在中世纪晚期西欧社会转型过程中,新兴的富裕阶层进入上层社会的途径之一就是成为贵族,统治阶层的人员变化必然导致政制的演变。

三、绝对主义王权的形成

政制的变化是一个长期发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旧因素共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这个历史阶段,采邑制中原有的封君封臣关系依然存在,但是从14世纪起这种采邑关系已经在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变化,抑或可以这样说,社会主要矛盾的焦点不再是围绕集权与分权的争论,而是如何争取为自身的利益而进行的斗争。各阶层都需要一个超越所有权利之上的绝对权力给予保护,查尔斯·普卢默把西欧这种正在变化的政制现象称之为 “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2)bastard的原意是“变异的”,“不纯粹的”,笔者认为bastard Feudalism翻译为“变异的封建主义”在学理上似乎更确切些,但国内历史学界通常将其翻译为“变态封建主义”,因此笔者在这里也就采用了这个翻译。)。因为,虽然在君臣之间的主从关系中依然需要保护关系,但是决定附庸关系的不再是土地而是通过签订契约,并且是以货币为主的年薪作为报酬。希尔顿也认为,中世纪晚期的这种庇护关系是土地贵族(landed aristocracy)在争夺国家权力的过程中形成的。[19]但是,这个时期的庇护关系是通过订立契约确立的,在这种以契约为基础确立的庇护关系中,保护者不再给予被庇护者采邑,被庇护者(client)不再向保护者(patron)宣誓效忠,因为他们不再从保护者那里得到采邑以及随之享有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取而代之的是根据合同规定的、定期的货币支付。[20]换言之,把双方连接在一起的更多的是彼此需要的利益。波斯坦也同样认为这种庇护关系是非封建性质的,所以也认同将其描述为“变态的”(bastard)。[21]但法国学者盖内则把这个时期的政制称之为“新封建主义”(new feudalism)。[22]160

西方学者通常认为,这种“变态封建主义”源自13世纪晚期法国在王室领地扩张时施行的雇佣兵制。为了在扩大领地的同时加强王权的集权,国王不再以要求其封臣服兵役作为授封采邑的条件,而是向他们收取兵役税作为支付雇佣兵的军费;但贵族依然还享有各种权利,而且市民、有地产的农民乃至知识分子还都极力地希望通过为领主服役提升社会地位,跻身于贵族阶层。所不同的是,这些新贵族不再是通过采邑获得封君的保护,他们或是通过服役进入王室的官吏阶层,或是通过在政府中担任某些要职提升自己的社会地位,以此参与分享国家权力和资源的分配,由此建立起了新的庇护关系,以贵族为核心的庇护关系是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的基础。这些利益集团的代表在议会中就与其相关的国内和国际的事务或争斗,或协商,或妥协,最终达成一致,形成议会的决议以法律的形式颁布,由国王任命的官吏执行,国王的绝对权威也由此得到了体现。可以说,正是议会制度的发展推进了绝对主义王权的确立。

西欧社会经济结构的演变与原有的封建政制产生了脱节,货币地租的盛行以及庄园制的解体极大地削弱了作为庄园主的封建主阶层原有的各种权利。这就呈现出了一种悖论,即:封建主在经济上对农民剥削的方式有了很大的变化,他们在地方上的权力尤其是在村镇层次的权力反而相应地被削弱;另一方面,庄园制的解体也导致原有的社会组织结构被打破,被布洛赫称之为“双刃剑”的习惯法制约贵族的效力减弱,农民的权益无法得到保证,迫使他们不得不用武力进行反抗,14世纪法国和英国的农民起义,16世纪的德国农民战争都是基于这一原因发生的。安德森指出,社会经济变革引发的权力的这种变化,“其结果便是政治—法律强制向上转移到中央集权化、军事化的顶峰——绝对主义国家。这种权力在在村社层次上被削弱的同时,全国范围内却实现了集权化。结果是强化王权机器,其常备政治功能便是将农民和市民群众压制在社会等级制度的最底层”。[1]6-7他强调,在中世纪晚期领主对农民剥削形式的变化,即:货币地租的盛行并不是微不足道的,恰恰相反,正是这一变化改变了国家的形式,“从本质上讲,绝对主义就是:经过重新部署和装备的封建统治机器,旨在将农民再度固定于传统社会地位之上——这是对农民由于地租广泛转化所获得的成果的漠视和抵抗。换言之,绝对主义国家从来不是贵族与资产阶级之间的仲裁者,更不是资产阶级反对贵族的工具,它是受到威胁的贵族的新的政治盾牌”。[1]6

在西方历史学家称之为“变态封建主义”的这个历史时期,贵族阶层依然占有了社会的主要资源,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地位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西欧的政制依然是贵族统治的。但是,贵族这个阶层的社会结构和构成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富裕的市民和农民或是通过与贵族的联姻为后者所接纳,或是通过接受大学的教育走上仕途,或者为领主或者王室服役跻身于贵族的行列。这些新贵族占有地产的方式不同于旧贵族,封建地产通过各种方式的流转或者买卖转变为“自由地产”(allodialized),封建地产附带的封建义务和封建权利消失了。在这个时期出现的新贵族不仅占有农村的土地,他们中的大多数还从事着商业或者手工业,是城镇资产者的前身。商业和制造业促进了前工业化的发展,同时也在城镇中塑造了一个新的贵族阶层,但是封建的政治体制依然存在。正如恩格斯所说:“可是社会的政治结构决不是紧跟着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的这种剧烈的变革发生相应的改变。当社会日益成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时候,国家制度仍然是封建的。”[23]安德森则强调,只是这个时期的封建王权相应地变得更加“绝对”了。[1]7霍布豪斯把这种“绝对”看作是“能调和一切矛盾的力量”,“在绝对中,现实的各个组成部分都会按照其基本原则互相紧密联系,以便构成一个始终如一的整体,而当我们是部分地或者是分散地认识它们时,由于了解得不完全,就会引起各种表面上的矛盾”。[24]149阿尔都塞则认为:“绝对君主制的政治统治只是在商品经济发展阶段为保持封建统治及剥削方式而产生的新政治形式。”[1]6在这个历史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是自下而上地强化了私有财产,但君主的专断权力则是自上而下地强化了公共权威,这看似是一种非常矛盾的现象。罗马法可以给予这一矛盾合理的解释,因为罗马法既划分了公权的范围,同时它也确立了私有财产的原则。正如安德森所说:“在中世纪,罗马法的再现已经导致了在可以找到的古典观念启发下在法理上‘强化’、‘界定’所有权的努力。” 他认为:“关于土地的绝对私有产权观念的完整再现是近代初期的产物。因为只有在农业与制造业中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得到全面发展——即相当于或者超过古代水平之后,把这些活动变成法律条文的法律观念才再度盛行。Superficies solo cedit(唯一的无条件的土地所有权)如今再度成为地产的有效原则(如果还不能说占统治地位的原则的话),其原因正是商品关系在农村的广泛发展,而后一现象标志着西欧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的慢长转变。”因此,他认为“绝对主义国家的整个结构正是新经济在旧体制内的长期运行的结果:即封建形式的各种混杂‘资本化’大范围发展”。[1]11-12,24埃利亚斯也认为:“明确地说,只要自然经济关系在社会中占有统治地位,那就几乎没有可能形成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官僚体制,形成稳定的、主要以和平手段进行工作的、并一直受到中央监控的统治机器。”[14]31与绝对主义国家同时出现的是新的行政机制的建立。

近代早期行政机构中的官吏依然是以贵族为主体,但是与中世纪的官吏比较而言,这些官吏大多都是受过法学教育,他们“由于在社会上享有教育的荣誉和发号施令的地位,这些人逐渐把自己看做一种贵族,一种不是基于出征作战而是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上的贵族”。[25]他们在议会中结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最为典型的例证就是在法国。法国王权在集权的过程中造就了一个官吏阶层,由官吏组成的政府成为新贵族谋求利益的平台。安德森就非常明确地指出过,在绝对主义国家中官僚行政机构虽然稳步地发展起来了,但它是豪门显贵钻营的战利品,“这些人统治着由低级贵族组成的寄生门客,为争夺政治特权和经济利益而勾心斗角。他们渗入到国家机构中并形成了相互竞争的庇护网。这纯粹是中世纪后期家臣体制及其内部冲突的现代翻版”。[1]39在社会经济结构变革的历史时期,政治结构的变化不可避免,由于政治结构的演变大大滞后于前者,必然会导致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主要反映在旧贵族集团和新贵族集团的关系上。持传统观念的旧贵族竭力想维持和延续传统,而持现代观念的新贵族则努力要建立一种新的秩序,新与旧的冲突在绝对主义国家中找到了平衡,在这个平衡中创造了新的国家机构。正如亨廷顿所说:“在任何一个社会势力复杂且利害关系纵横交错的社会里,如果不能创设与社会各派社会势力既有关联又是独立存在的政治机构的话,那么,就没有哪一个社会势力能够单独统治,更不用说形成共同体了。”[26]

不断发展的个体经济活动成为改变社会结构的动力,在追求各种利益的过程中,更加强调个体自主性的“契约”关系取代了个人之间围绕着土地所形成的直接依附关系。[27]个体经济活动需要自由,霍布豪斯从哲学的角度看待这个“自由”,他认为,“自由就是自主。但是,只有使自我屈从于随时都可能和我们自己最擅长的和最专注的方面发生冲突的力量,我们才能获得自由”。[24]33布罗代尔把中世纪的自由看作是“局限于某些集团——这些集团有的大、有的小——的公民权(franchisses)或特权”,因此这些“自由”往往互相冲突,或者互相排斥。[28]正是这种自主和自由才需要法律的约束,因为,“有了共同自我的概念,自我与别人的不一致就会消失,想到有能反映我们自己的真实意志的法律,个人与国家的不一致也会消失;因此,服从法律时,我们既不是使自己服从其他人,也不是服从一个不具人格的事物。我们是服从自己的真实意志”。[24]35个体活动自主性增强,个人对财产和人身自由拥有越来越多的支配权,社会分工也更为细化,这就使得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所有人都被聚集在不同的经济环节中。每个参与者都会在不同的经济环节中获得大小不同的利益,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每个个体都和他人有了既合作又有竞争的关系,并因为不同的经济活动结成了多个利益团体,以此追逐利益的最大化。利益集团之间的博弈构成了中世纪晚期社会结构转变的动力,也是政治权力集中的社会根源。

以市场和货币构成的经济社会从形成之初就存在着利益集团的博弈,议会则是它们博弈的政治平台。参与议会是各利益集团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它们通过议会提出其政治主张,在更广泛的范围内获得协调、寻求保护,并且最终达成共识,制定出各方都必须遵守的准则,即法律条文。法律超越了个人之间直接的、具体的联系,更广泛地约束各个利益集团,同时也将它们置于保护之下。[29]颁布议会制定的法律的国王因此凌驾于所有利益集团之上,成为“绝对”的权威,所以弗里德里希说:“中世纪的宪政成了‘依靠和通过’(by and with)等级集团的政治”,“它集中体现在议会制度的发展过程之中”。[30]议会制度改变了西欧的政体结构,中世纪早期建立的那种以采邑制为基础的个人联合的政体逐渐消亡,取而代之的是各个利益集团以代表形式参加的议会制度,利益集团通过议会在谋求自身利益过程中达成共识,使之成为一个政治共同体。[22]177政体的这一转变过程实际上是社会中利益冲突的各社会团体尝试建立新秩序的过程,各种利益集团在议会中达成和解,“贵族、教士和市民聚集在一起,遵从同一个法律和权力,融合成一个社会,一个国家”。[1]172昂格尔把这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活形态,在这其中 “没有一个群体控制所有其他群体对自己的忠诚和服从。这就需要设计一种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的内容应当调和彼此利益的对立,其程序则应当使几乎每个人认为服从这一程序符合自己的利益,而不管他偶然寻求的目的是什么”。[31]基佐也认为,英国议会的形成实际上是派系斗争时期的产物。[32]正是在彼此利益的合作与碰撞之中,中世纪晚期的西欧社会培育出了以罗马法的原则为基础的调节彼此关系的共同法律意识,正如乌尔曼所说,罗马法中有关正义的一般原则、法律的概念以及法律的分类等,都在中世纪法律观念中居于中心地位,同时它还确立了一种君主制政府的形式。[33]抑或可以这样说,西欧绝对君主制与立法制度几乎是同步确立起来的。

猜你喜欢

西欧贵族土地
我爱这土地
收藏家是真正的精神贵族
贵族
对这土地爱得深沉
解析中世纪西欧园林及其影响
喜见乐闻:史料呈现的“增值”方式——以《西欧一体化进程》为例
北宋对党项贵族的赗赙之礼
福尔摩斯·贵族单身汉(下)
论西欧中世纪刑法的理性因素及其在现代各法系中的投射
分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