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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校外兼职劳动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2020-03-13赵孝贤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劳动法救济权益

赵孝贤

(吉首大学 湖南 吉首 416000)

一、问题的提出

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着我国高等教育越来越普及,大学生也在不断增多。作为大学生的主要任务还是学习,但是由于高等院校并不像初中、高中学校那样有着众多的课程,因此在校的大学生有着充裕的课余时间,有的学生会利用课余时间去学习其他的知识,有的学生则会选择到社会上实践,寻找兼职进行社会锻炼。进入高校学习的大学生大多都是成年人,具有着劳动能力。在这些兼职大学生中也存在许多劳动权益被侵害的情形。笔者就湖南省高校的在校大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通过这些调查的数据可以看出,有80%以上的在校学生有多校外兼职的经历,其中在有过校外兼职经历的在校大学生中间又存着一半以上的同学其兼职劳动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而得到有效救济的却不到10%。从这些数据中就可以看出我国高校的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保障程度比较低。

在对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后发现,当下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类型主要有一下几种:第一,拖欠或者克扣工资。往往表现为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湖南省规定的最低小时工的最低工资是10.7元一个小时,各个市县的规定又有所不同,但是在实际中用人单位或者中介组织所给的工资低于规定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存在乱扣工资的其他情形;第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兼职大学生有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往往为规避风险而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第三,不退还收取的押金。有的用人单位在雇用大学生兼职时会收取一定的押金,并承诺工作结束后退还,但是部分用人单位会用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退还押金,以至于兼职大学生的权益遭到侵害等等。[1]那么面对侵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行为,我们该如何保护是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调研分析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从法律的角度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此来保障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二、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保障不健全

当前我国有关劳动权益保护的立法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法律所保护的劳动者却不包含在校大学生。例如,《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中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另外,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大学生兼职不属于就业行为。各个地方政府也没有制定相应的有关保护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除此之外,当前的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也并没有对在校大学生的兼职行为的性质进行定性,在校大学生的主体资格模糊,这些都使得当下有的用工单位利用这些法律没有的规定对在校大学生的兼职劳动权益进行侵害。同时,目前的法律法规对在校大学生的救济权利也没有规定,这就使得在校大学生在劳动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救济和保护。因此,保障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最主要的还是需要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二)行政执法缺失

有关劳动权益的纠纷一般情况下是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当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校大学生劳动主体的地位,因此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监察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不会受理有关在校大学生校外兼职受到的劳动权益的侵害的案件。除此之外,公安机关主要是管理社会治安,违法犯罪的案件,即只有当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涉及违法犯罪时,公安机关才会进行管辖。其他部门也没有职责管理有关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纠纷的案件。行政执法上的缺失使得有关用人单位在雇佣在校大学生兼职时,对于侵害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成本大大减少,所以行政执法上对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缺失是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重要原因。

(三)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当下在校大学生兼职时在劳动权益损害受到损害时出现了无处求救的情况,目前,在校大学生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一般定性为劳务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因此,当用人单位损害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时,在校大学生只能通过民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出现劳动纠纷所采取的救济措施为协商,调解、劳动仲裁、起诉,在这些救济措施中,协商和调解对于在校大学生来说几乎是没有什么效果,因为在校大学生在于用人单位协商和调解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不敢或者无力与用人单位争论,所以从用人单位仍然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办法,甚至有的用人单位根本就不会与受到劳动权益损害的在校大学进行协商;对于劳动仲裁,由于我国《劳动法》并为把在校大学生列为劳动者主体,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就不会受理有关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纠纷的案件;对于最后一种救济途径起诉,这种途径也是最有效的救济途径,能切实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益,但是很少有在校大学生愿意采用这种途径。原因在于,起诉的途径虽然有效,但成本太高,包括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2]在校大学生兼职往往是小时工,挣的钱本就不多。因此,许多劳动权益受损的在校大学生不愿意起诉。综上来看,我国在校大学生兼职权益保障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

(四)大学生缺乏有效的自我保护意识

现在许多的在校的大学生都已经是成年人,但是由于每天在学校学习生活,没有接触过社会,所以许多的在校大学生缺乏社会经验,容易相信他人,使得自己的劳动权益受损,同时还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例如,大部分在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想不起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合同,或者有部分学生想起但怕费事而不愿费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在有的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却想不起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通过忍让而不了了之,等等。

大学生缺乏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原因主要有两个:第一,是由于自己缺乏社会经验,容易上当受骗;第二,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教育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识的培养。作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不应仅仅局限于校内管理,对学生在校外行为也应进行适当的管理和指导。高校设立的就业指导中心,其职责就是指导学生就业,但是当下众多高校的所设立的就业指导中心往往只是对毕业生的就业进行必要的指导,对与大一、大二、大三的在校学生的校外兼职行为却是很少进行指导。同时,许多高校也并为对在校大学生进行相关的法律教育,在大学生众多的公共课中很少涉及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即使有的高校设置了相关的课程,但也仅仅是疏于形式,很难对学生起到实质性的教育作用,这也导致了在校大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3]

三、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障路径

(一)完善相关立法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关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的缺失是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的关键原因。尽管民法对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有着一定的保护,但是往往由于大学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因为采取的救济措施成本太高而没有太大的保护作用。因此,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法律是有效保护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亟需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完善相关立法,第一,修改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修改《劳动法》,明确在校大学生的劳动主体地位,赋予其劳动主体资格,使得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也可以受到《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第二,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法律中设立有关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保护的专章,其内容可以对在校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救济方式、惩罚措施等进行规定。有的学者主张专门实行一部有关保护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的法律,笔者认为这样的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保护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但是单独实行一部法律所需要的成本也是巨大的,一部法律的实行需要经过提案、起草、审议、表决、通过的步骤,在此期间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所以单独制定一部法律来保护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是不可取的。第三,完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将学生校外兼职的劳动权益保障也纳入到高校的保护范围。以此来为保障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提供法律依据。[4]

(二)加强行政执法

前文提到的完善立法是严格执法的前提,在修改《劳动法》后,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担起保障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责任。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关注经常损害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并对其进行整治。劳动仲裁部门也要公平公正的处理有关在校大学生劳动权益纠纷的案件。另外,政府的其他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还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各个用人单位用工的管理力度,严格用人单位使用在校大学生的程序。同时,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和目的;其次,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损害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减少他们对在校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损害。对于黑中介组织,加大查处力度,使中介市场的行为规范化、合法化;再次,对雇佣在校大学生兼职的用人单位进行重点的监督,促使用人单位遵纪守法,不损害在校大学生的劳动权益;最后,对于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受损的投诉和举报,要时依法处理,切实维护在校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

(三)拓宽司法救济渠道

有救济才有权利,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在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是助长大学生劳动权益侵权的主要因素之一。由于本文前面中提到要将在校大学生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赋予其劳动主体的资格,所以对在校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救济不仅仅需要劳动监察部门尽职尽责,还需要更多的司法救济。笔者建议:第一,对于大学生兼职劳动权益的司法救济的成本过高问题,笔者认为,诉讼费用可先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随后再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进行诉讼费用的分配。第二,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5]在实际的劳动权益纠纷案件中,在校大学生面对的是强势的用人单位,如果自己没有金钱聘请律师,那么只能处于被动的一面,在校大学生兼职本就是为了挣钱以缓解经济压力,他们很少会有金钱去聘请律师,因此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法律援助体系无疑是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第三,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让侵害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用人单位或者中介组织进行举证,这样一方面可以降低兼职大学生举证的难度,减少其举证成本;另一方面也可以迫使用人单位或中介组织与兼职大学生签订合同,从而在就促使他们不敢随意的侵害兼职大学生的劳动权益。

(四)加强学校的管理和教育,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

提高大学生是自我保护意识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高校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学校所设立的就业指导中心不应仅仅局限于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也应该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就业指导。就业指导中心可通过开讲座,或者到班级进行宣传的形式进行教育,另外,学校可设立兼职保障平台,对校外的兼职学生进行登记,管理,并在他们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为其提供切实的指导和帮助;第二,高校应该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纳入在校学生的通识教育中,加强学生对这方面的学习,提高相关知识水平,提高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第三,大学生要积极主动地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长自己的知识水平,增强法律维权意识,同时,兼职大学生应该在兼职前事先了解兼职单位的信息,尽量到正规的企业或者中介组织寻找兼职,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注意保留证据,来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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