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基础分析
2020-03-13褚佳鹏
褚佳鹏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 陕西 西安 710061)
前言
著作权限制是著作权相关法律中的基本制度。一项制度的设立,往往有着其特有的价值追求。著作权的限制也不例外,其具有符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内核要求。与此同时,学界也有观点认为,著作权的限制是对创作者享有的合法权利的一种侵犯,是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种默许与纵容。因此,探讨著作权限制的法理基础,从法理基础角度分析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成为了本文的主要目的。著作权限制的制度首先起源于英美国家,那么其在我国的存在具有怎样的必要性。本文将对著作权限制制度进行综合性分析,通过其制度设立的初衷,制度设立的目的,设置该制度的各种举措以及实施后带来的各种影响具体分析著作权限制制度。
著作权限制,就是指著作权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大背景之下,需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而这些相关的法律义务,则涵盖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等相关制度。《著作权法》规定了相关的制度,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进行限制,其制度设计要平衡以下两个方面的利益。一方面是创作者的知识产权,要对其进行保护以鼓励更多的创作者创作更多的作品;另一方面是限制著作权,让更多的社会大众可以接触到并可以更好地利用相关作品,从而创作出更多的新产品,让整个社会文化氛围更具生机与活力。一方是个人著作权,一方是社会的利益。这二者没有谁大谁小之说,都值得法律进行保护,不能因为其中一方就牺牲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而如何进行保护,这就需要进行一番价值衡量。目前的著作权限制的措施,就是建立在价值衡量的基础之上。通过对个人著作权利益的保护与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价值衡量从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就是我们今天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其具有如何的价值目标与衡量,其法理基础存在于何处正是本文的着眼分析与聚焦之处。
一、著作权限制的相关内容
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是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享有专有权,得以排除他人的干扰与侵权的制度。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相关专业知识的积累,著作权的存在一定程度上会妨碍社会绝大多数人对于该著作的学习。著作权作为一种壁垒,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存在着妨碍著作发挥其社会价值的屏障作用,而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相关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因此,在《著作权法》中,国家对于著作权进行了限制,通过具体情况,对于著作权人的著作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从而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促进作品的传播和社会对其的学习与研讨。
二、著作权限制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与其法理依据
著作权的限制涉及诸多方面的利益的平衡。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可以从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对其进行衡量,对其相关规定进行探究。同时对其合理性的探究,也可以理解为从其价值追求方面进行考虑,对著作权限制的相关规定与公平、正义和效率等价值是否相符,从而探究著作权限制的相关法理基础。由于对著作权限制有充分法律规定,因此对其合法性不进行展开论述,仅就其合理性展开论述。
著作权限制具有合法性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其存在并非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具有合法性并不能说明其存在具有正当性。对著作权的限制存在的正当性进行分析,还需要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合理性不同于合法性。合法性是对于著作权限制制度实然状态的论证,而合理性则是对其应然状态的论述。因此,探求著作权限制的合理性具有必要性。而对于其合理性的分析,需要有一个衡量的标准。而这个进行衡量的标准,就是基于社会最基本的公平与正义。公平与正义是这个社会最为朴素与基本的价值追求,而这也是衡量著作权限制制度的重要依据。笔者认为,从法理学视野看,对于著作权的限制可以从社会公平正义角度与作品利用效率最大化两个角度进行分析。用正义与效率两大法理学上的价值要求,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从而为著作权限制相关制度提供法理依据与理论支撑。
同时,著作权的限制也符合社会对于公平正义的追求。约翰·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是指社会制度的正义。它包含两个正义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实际上就是要求平等地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二是差异原则,它首先承认个体的差异性,然后根据每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有区别地分给其应得的部分。而这也体现了著作权在最初设计时的初衷。每个人都有能够进行创作的权利与机会,同时每个人在做出贡献,完成创作后,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但是,一个人完成作品的创作不可能仅仅是依靠其自己的个人智慧与灵感,更多的是依靠整个社会中已有的作品与材料对其进行的影响与促进。作者在完成作品前必然会对该领域的优秀作品进行学习,并在之后其自身的创作过程中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这正是著作权限制制度产生的因素。例如《著作权法》规定了个人在使用著作的过程中,如果是出于个人学习的目的,或者是进行科研工作的事业。则不需要通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同时,出于以上目的进行的个人学习或科研活动所使用他人著作权产品时,也不需要对其进行付费,可以免费试用。而这项制度的规定,即是出于对社会正义的考虑。这其中存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而这种限制恰恰存在其合理性。
三、著作权限制合理性的外国研究
对公共利益的追求是否会导致著作权限制在实施过程中损害著作权人个人利益呢?这个问题国际上也有许多观点,有的学者认为著作权限制制度损害了著作权人的相关著作权及其他合法权益。也有学者以为著作权限制没有侵害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反而更有利于著作的转播与弘扬。而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著作权法中的利益衡平理论。对于这个问题完全可以采用著作权法的利益平衡理论进行研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对于这一点进行了相关探讨与研究,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认为对著作权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妨碍其权利的行使。但是,对于著作权进行限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对于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从而最大化作品的社会价值。平等是所应追求的价值,但是平等并不代表绝对的平均。对权利的保护也不能放任权利的实行,也要兼顾社会效应与社会价值。因此,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之时,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对其著作权进行一定的限制具有其正当性,并不存在对其利益的损害,同时有助于社会整体创作的进步与发展。由此可见,著作权限制符合社会对于著作权的要求,具有其相应的合理性。
四、总结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著作权相关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存在不仅有其相关法律依据,更重要的是有着显著的合理之处。从法理学的视角来看,无论是社会公平正义方面,还是从社会效率的提升来看,著作权都有着其合理之处。也就是说,著作权限制从法理上看是存在正当依据的。特别是在当今互联网社会的背景下,著作权限制相关法律中最为重要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具有其特有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而为实现更好地管理就应采取著作权限制的相关制度。可见,在我国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中,著作权限制制度有着重要的地位。因此,要更好地发挥著作权法的作用,更好地维护我国的知识产权相关利益,从法理学视角来看,必须不断加强与完善著作权限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