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本治理单元中的妇女参与:基于人类集团理论的分析
2020-03-13刘筱红
刘筱红
(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 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文献回顾及问题意识
传统的中国农村是以家户为本位的“一盘散石”。组织农民(包括农妇)将之带入国家政治是现代国家建构必须完成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年来,国家组织农民从建国初的集体化到改革开放后的村民自治,每一次农村基层治理单元的调整,都是突破组织发展瓶颈的实践。治理单元“是具有适应性的社会结构”,当国家意识到组织运作遭遇“内部或外部威胁的时候,结构变化的过程就开始了”①。以农村村民自治组织为例,从改革开放初的“治理真空”,到村民自治组织及制度的兴起,再到制度“空转”难以“落地”,进而走上“找回自治”的探索路程②。在自治“找回”的路上,基层实践、国家顶层设计、研究农村的学者都不约而同地将视线落置在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的有效性探索上。
治理单元“是指对一定空间或范围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协调和处理的单位”,基本治理单元“是最接近家庭、位于治理层级最底端且不可再分割,但是又能满足一定公共生活的组织平台、范围和空间,它由若干自然人或者若干家庭构成”。中国农村基层的治理单元可以分为两类,即历史上自然形成的自然型基本治理单元(又称自治单元)和国家用行政方式设置和划定的基本行政单元③。无论是自然型基本治理单元还是基本行政单元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工具性,同时又是具有生命力的“变量的稳定系统”。
近年来学界回应基层“找回自治”的实践需求和国家对农村的顶层制度设计,为了破解村民自治的制度悬浮问题,以广东清远市“重心下移”为典型,全国从南到北都有基层开展村民自治单元下移或扩大的实践探索。这些探索引起了国家的重视,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了治理单元有效性的探索问题。学界对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的研究几乎与农村基层的实践同时起步,互动和相互促进。其中尤以华中地区农村研究机构为重镇。徐勇等学者从村民自治有效性的角度打下“找回自治”的探方;邓大才则将研究的切入点放在了产权单位与治理单元的关联以及多单位基本治理单元的复合政治等问题上④;贺雪峰专门研究了清远市的“村民自治重心下移”的个案,肯定了自治重心的积极作用⑤。在他们的示范和指导下,一批研究人员从不同的角度对农村基本治理单元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研究该问题的集团军作战⑥。不少关注农村的学者分别从不同角度对此进行了卓有见地的探讨,在此就不一一列举。这些成果为农村村民自治治理单元的改革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或现象解释,并指出了可能的问题。但是,所有这些成果中农村妇女研究的视角不在场。在农业女性化趋势下,讨论农村村民治理基本单元的问题不涉及性别视角,显然是缺憾。本文加入社会性别的视角,从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的切点切入,追问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与农村基本治理单元是否相关又如何相关?进而从其关联中找到破解瓶颈问题的钥匙。
二、主要理论分析工具:人类集团理论
本文的理论分析工具以许烺光的人类集团理论为主,以阿马蒂亚·森的信息基础理论作为补充。
(一)人类集团理论的三个变量
许烺光在他的《宗族·种姓·俱乐部》的著作中提出了人类集团理论。这里的人类集团包括人类的初级集团(如家庭、家户);二次人类集团(例如本文中将要分析的农村基本治理单元)。其理论主要从三个变量:总体环境(由自然、技术和社会因素组成,这些因素又受文化的界定和制约);个人需求;个人在总体环境中实现需求的集团等进行分析。许烺光的分析始于个人需求,进而分析个人需求与集团的关系,最后落实在文化(即环境)对个人的社会性需求和人类集团实现个人需求的作用或影响上。
1.人类的三种社会性需求
尽管许烺光认为每个人都有两种类型的需求,即生物性需求和社会性需求。但他的分析对象是社会性需求。因为生物性需求为人和动物所共有,因此无法以此解释人所特有的行为模式。“要解释人的行为模式,就必须调查那些人类所独有的需求”,社会性需求赋予人的生活意义,正是人有社会性需求,才将人的生活与动物生活区别开来。尽管人们必须关注生物性需求,但人的活动指向主要是满足社会性需求。在许烺光看来,人的社会性需求主要有三:即与人共处、与他人结合、在一些人或所有人面前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他将之简化为社交、安全和地位。按其重要性排序则是地位、安全和社交。地位是“人在所有或大多数与其相关的场合感到在共同体中受到重视”,换句话说,地位是个人在他所属的集团中所占的等级或位置。安全是个人有所归属的具有共同目标、思想或行为模式的集团或圈子,他与同伴间建立可靠的、不受排斥的联系,相互能够得到道义或物质上的支持。社交意味着个人乐意与同伴交往,它包括:寻求与同伴的接触、推选集团关系,加入符合社会要求的活动。社交需求在社会中的具体表现是:公共集会、社会交往、家庭和宗族关系、盛典仪式等所有形式的与其他目的没有关系的共同行动⑦。
2.人的社会需求必须在集团中得到满足
许烺光指出,首先,人的生存单位是集团,“每个人必须在集团下追求社会性需求的满足”,在这里,许烺光区别了生活与生存的不同,生活是指与自己的同伴圈子保持联系,并在这个同伴圈子满足自己的社会性需要。“没有集团,人的生存就无法想象。”正像人的所有行为,除了完全非自愿的活动外,都必须在母体、或在有观众的场内进行。其次,个人加入集团或退出集团与其需求的满足相关。在人类集团理论的假说中,“分析的出发点是个人与他在其中满足社会性需要的集团之间的动力学意义上的相互关系”,个人满足其社会性需求的追求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当自己所在的集团不能满足其社会性需求时,个人就有可能选择进入能满足其需求的新集团。再次,人类集团有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两个侧面,人类集团的内部系统的连带都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实体,在内、外系统的相互作用中,内部系统的离心力远比向心力大。所以,内部系统成了将个人从内部系统赶出去,使他们进入构成外部系统的集团中去的主要基础。但中国的宗族和家庭是个例外,其向心性大于离心性⑧。
3.对环境起着规定性作用的文化
许烺光用文化替换了对总体环境的分析,因为“文化规定着个人的环境,即社会的、技术的和超自然的环境,并对个人的社会性需要起着润色作用或赋予其内容的作用。”满足人类社会性需要的方式和标准,因文化模式的不同而不同,在这里文化是培养选择的基因。在个人寻求自己社会性需求满足的过程中,他们会受到文化中的各种思想的制约⑨。
(二)作为价值评价方法的信息基础理论
文化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为了分析更为聚焦,本文将吸纳阿马蒂亚·森的信息基础理论作为分析文化累积、嵌置和型塑的辅助。作为评价性方法的信息基础理论,其核心要素是:(1)信息基础对各种理论的价值走向,具有决定性意义。“原因在于在评价不同社会状态的正义性和可接受性上,采用了各自不同的核心信息,而这些信息基础对于理论的价值取向,具有决定性意义。”(2)价值选择时的信息纳入与排除。“任何选择原则都必须使用某类信息,同时又必须忽略其他信息。”理性选择可以“根据它所蕴涵的——通常是隐含的——信息约束来加以解释和分析”。(3)解决理论的价值分歧的方法是扩大信息基础。以构成实质自由的功能性活动为评价标准;对各种价值要素共同考虑,区别对待。共同考虑的意思是,不把某种、某些价值要素(事先)排除在外。区别对待的意思是,给予特定的价值要素以特定的权重⑩。
三、农村基本治理单元与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关联性:基于三个典型时段的分析
(一)宗族与村落、被形塑的需求与无政治的性别群体
传统中国农村社会在村落治理中发挥功能性作用的是自然单元(虽然也存在行政村的保甲制度,其职责主要是为国家征收税赋),即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聚落、村落。比较典型的自然治理单元有两种形态:其一是基于血缘连带的宗族;其二是基于地缘连带的村落(或聚落)。“连带”是人类集团理论的一个重要分析概念,是指一个社会中所有角色的独特关系模式、及社会集团成员间以及各集团间的心理及行为上的凝聚性或向心性。无论是血缘连带型还是地缘连带型的治理单元,其基本的社会单元是家庭。由家庭这个初级单元延伸到宗族或村落的次级单元,家庭、宗族、村落都是许烺光所说的“人类集团”中的不同类型。如果我们忽略农民生活“场”中“公共”与“私域”的区别,实际上人类集团的治理始于家庭。
自近代以来,毛泽东关于妇女受四大绳索的束缚已成概念性抽象定论。但传统时期农村自然形成的基本治理单元是依据什么、又如何排斥和剥夺底层妇女的政治权利?这就需要还原微观和具象的图境,从细部的研究发现更多的抽象。近几年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开展的“中国农村深度调查”项目正是致力于从微观深入打捞即将被岁月湮灭的具象。传统基本自然治理单元共同存在着以性别作为依据的排除和排斥规则。尽管以宗族型自然治理单元表现得更为突出,实际上地缘型自然治理单元也不例外。其一是单元内部系统成员身份认同的排斥。在宗族单元中,“中国宗族成员的资格,男子基于出生,女子基于结婚”,在地缘村落单元中,家庭成员的认同亦如此,男子基于血缘连带,妇女基于婚姻连带。未婚女儿从出生之日起即打上了“别人家的人”的身份烙印。无论女性是外嫁还是外姓人嫁入,在本治理单元中,男女间的地位与待遇“具有天然的疏离性”,这种具有“差等性”的男女有别是集团从成员资格身份认同意义上的性别排斥。其二是公共场域及公共事务的性别排除。据婚姻而享有单元成员资格的已婚妇女,是有差等的依附身份,依附家中男子而享有治理单元公共资源的权利,基本上没有参与公共事务活动的权利。其典型特征是“女不上三堂”(即祠堂、学堂和中堂)。祠堂议事,女性不能参与,“有时候小家户男性当家人因为生病不能来开会,族长会安排让他们家关系最好的人代为传达一下,一直也都没有说让家里的女当家来开会”(LZ20170115HM@F);至于学堂,女性没有受教育权自然去不了学堂。家庭里的中堂是家庭会客、社交和议事的场所,女性最多是中堂的临时性过客(所以长江流域不少农村将已婚妇女称为堂客),家里来了客人,都是男性家长出面接待和商谈事情,“女的一般就是会去带着来的女性亲戚到厢房里说会话,在中堂里,主要就是男性在聊些家庭最近情况”(LZ20170111LD@P)。“三堂”以外的公共舆论场所“平常街里端着碗说事的都是男哩”。细节的展示说明:传统时期,族权虽然是四大绳索,但它对妇女的束缚是通过家庭来实现的。除非超出家庭管束范围的特殊情况,妇女还够不上由族权直接管理的资格。
根据人类集团理论的观点,一个人参加某一集团并停留在这个集团内,是因为这个集团满足了他的三种社会性需要。从实际状态来看,生活在传统村落家庭的妇女无论是对地位、安全和社交的个人需求,都处于相当糟糕,至少不应该是满足的状态,为什么她们并无离开所处集团的行动?人类集团理论的第三个变量:以价值为核心的文化建构具有解释力。虽然农村基本自然治理单元(宗族、或村落)和基本社会单元(家庭)并没有系统生产价值和意义的能力,但作为提供单向度价值的信息基础供给主体,通过信息纳入和排斥,形塑了妇女的社会性需求(或者说是适应性偏好),建构了妇女无政治的心理认同。在这里我们暂时搁置已然成为常识的传统社会“男主外、女主内”排除妇女在政治之外的宏观的、抽象的叙事,从具象的细节描述分析来发现问题。贺萧在对陕西多位农村妇女口述史访谈中发现,“妇女们经常强调,封建的社会规范把她们禁锢在家庭内”,有妇女回忆说“那往日那女子坐到楼上做活咧”,“底下都不叫见”(不让见楼下的外人)。但她们讲述的故事细节与“要一直待在家里”的说法相矛盾,实际上她们中有不少的人因战乱或生存的需要,奔波流离或者外出干活谋求生计。“旧社会的妇女也经常下地割麦担粪,啥活都能做,就是做时不朗然,就是羞羞答答”。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中国农村深度调查”项目妇女口述史访谈证实了贺萧的发现。在已经获得的千余位农村老年妇女口述史中,她们大多数人都声称自己幼年受到了闺阁规矩的训示,但她们中同时有不少家境困难的人讲述了自己外出给自家或帮人干活的经历。为什么口述的故事里会有这种自相矛盾的情节?为什么她们在外干活会有“羞羞答答”的羞耻感觉?因为通过选择性价值评价的信息纳入,宗族、村落(自然治理单元)和家庭(社会单元)共同形塑了妇女的符合社会规范的社会性需求,将社会规范变成妇女们自己的适应性偏好。她们强调自己“一直待在家里”,因为“守在闺阁”的“无政治”状态是包括她们自己在内的集团关于女子美德的“集体意识”。妇女们不得不“沉默地接受剥夺与不好的命运”,将之“看做自然与正常的”,而这正是“终身社会化与信息缺乏的结果”。
细节可以反映一般,具象可以归纳出抽象,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抽绎出如下几个观点:(1)传统时期农村基本自然治理单元并不直接面对妇女,妇女不参与村庄治理,同时也不直接受村庄治理单元的治理,其治权在家庭;(2)基于婚姻进入集团的妇女被剥夺了某些基本权利(如政治、社会等参与),但她们并未离开这个集团另谋新的集团,并且从群体而言妇女对这种屈从的地位是接受和认同的(的确存在个别的反抗),究其原因是集团文化塑造了妇女接受禁锢、认同排斥并将之视为美德的适应性偏好(社会性需求);受剥夺的群体“内在化”治理单元纳入的剥夺自己的价值评价性信息,且以女性群体天然“性格倾向”体现出来。在这里,宗族、村落以文化的力量形构了一致同意的权威,而“当权力最不容易被观察到的时候它是最有效的”。(3)宗族和村落作为自然形成的基层治理单元,因其“自然性”而获得某种“合法性”。哈贝马斯承认,由岁月沉淀的文化在意义、道德、伦理的层面上存在一个“自然”,也就是传统。布尔迪厄说“在不存在矛盾的情况下,男性支配女性服从的荒谬逻辑能够被描述为既是自然发生的同时又是被强迫产生的”。当某种现象以“自然天成”的理由深入人心,即便日后其外在的形式消亡,其内在的灵魂还会在人们的心灵层面长时间地存活。
(二)合作社、强势的外部系统、激发的妇女社会性需求及实现
新中国成立初年由互助组扩大而来的农业合作社,又称土地合作社或初级社,与后来的土地集体所有制的高级社区别开来。初级社是在自然村落基础上建立的基本行政治理单元,合作社入社以自愿为基础,入社农户对土地、牲畜、生产工具的所有权不变,只是将土地合在一起,社员接受合作社的统一管理安排进行劳动合作。其分配的方式是按一定的比例,农户投入土地、牲畜和生产工具分红,而劳动力则按工分计酬。
合作社无疑是现代国家建构中的产物,但其初始的发生却是农民自发的创造。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河北饶阳五公村的农民耿长锁创办的“土地合伙组”,以解决当时有地但缺乏劳动人力的农户困难。耿长锁的“土地合伙组”始于自发,但一直受到地方党组织的关注和支持,直到新中国成立后的1951年,在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发展为“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国农民的创造性曾得徐勇的高度肯定,称为中国农民的“理性扩张”“创造了中国奇迹”。1953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建立农业合作社,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到1957年以土地集体所有为特点的高级社取代了初级社,从全国范围而言,这种以自然村落为基础的基本治理单元——初级社——存在的时间大约三年。
关于初级社是一个很大的研究课题,本文只集中讨论作为行政单元的初级社与妇女参与村社管理的关系。但为了叙事的清晰,还是要简要归纳初级社与本主题相关的特征。(1)最初自愿组成的初级社规模小、同质性强。耿长锁的土地合伙组最初只有4户农民,到1951年是19户。虽然后来耿长锁的初级合作社户数一直在增加,但在成立“大社”之前,一直保持在村庄小片区之内的范围。社员间彼此联系密切且有大致相同的经济基础。(2)集团成员有共同的需求且在集团内能得到满足,成立土地合伙组到初级社,入社的社员的需求基本一致是解决单家独户劳力不足的问题,以增加收入。(3)初级社的治理单元是熟人社会,内部信息沟通顺畅,搭便车的行动受到监督。“合作化运动中,农民被鼓动起来,具有冲天的热情和干劲……是一个熟人社会内的合作,包括舆论在内的村庄传统力量尚十分强大。”(4)妇女自始的劳动参与与管理参与。这将是本文要着重述论的。
先以耿长锁的土地合伙组和初级社为例。与传统时期农村基本自然治理单元不同的是,无论是在土地合伙组还是初级社,耿长锁的团队里一直有妇女参与领导和管理工作。其妻子徐树宽一直是合伙组和初级社的领导之一,其盟友、同为西村人的妇女主任乔文芝,是合作社发展中的核心成员,起了重要作用。与传统自然治理单元第二个不同是“在华北,妇女几乎不下地”,耿长锁从组织土地合伙组开始,就动员妇女参与组里的劳动,但遭遇很大阻力。阻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出于“农民理性”的计算,认为妇女参加劳动,按工时进行分配的份额就会增加,对只有男劳力挣钱的家庭来说,明显要吃亏;二是出于传统道德惯习,“男人感到,与妇女在地里一起干活是一种堕落”。但耿长锁的土地合伙组克服了这些阻力,并将妇女劳动的工分从男人所赚的六成提高到八成。到1954年,全国性合作化运动的重点在于对农村妇女的动员,耿长锁所在的五公村558名劳力中,有1/3是妇女,几乎全在地里干活。并非只有耿长锁的合作社有妇女领导和妇女全员参与劳动,全国的情况也是一样。据1956年统计,全国1.2亿农户的妇女参加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全国75.6万个农业合作社中,70%-80%的社有女社长或女副社长,计50余万人,约占66.1%。195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农村妇女参与村社管理的高峰,自此之后情况开始转变。在此后的升社、并社中,干部成为稀缺的资源,女社长们在新并的社中渐而被挤出,比例迅速下降。这是后话,不在本文中赘述。
接下来要追问的是,为什么在农村合作社时期,妇女在村社管理中有如此高的参与率?“变异是同那些带来了社会动力或总体变化的心理-文化因素联系在一起的。”组织(治理单元)结构的转变和来自外部系统价值信息强烈冲突,使妇女原来的“适应性偏好”发生了转变,并且在看得见的层面上部分地得到实现。如前所述,初级社一直是在党领导下发展起来的农村基本治理单元,其信仰结构、价值结构与传统时期自然治理单元的宗族、村落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尽管执政党所倡导的男女平等价值观在农村的推行仍然受到来自文化惯习潜在或明显的强烈抑制,但毕竟这一现代价值占据了主流认可的优势。而且在新中国成立初年,对农村妇女的动员经常性地成为国家政策和行动的重点,毛泽东关于妇女的经典性语录和批示也在这个时期出现得最多。组织集团的变更和共产党所倡导的价值理念的强势输入,为当时刚刚踏进新中国门槛的农村妇女们提供了价值判断和改变并实现社会性需求的信息基础。在这里我们还是从口述细节来进行分析。
合作社扩展了妇女的社会空间、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生活在宗族、村落自然治理单元的妇女是被要求一直待在家里、不出门阈,外出劳动的妇女因为违规而被视为耻辱。但是新成立的共和国改变了妇女们对环境的感知和对自己的评价性认知,通过参加合作社的集体劳动、集体会议、集体活动、扫盲班、劳模会,构建了她们走出家门走向社会的路径和平台。“挣工分的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了妇女如何以及跟谁一起度过时间,扩大了妇女关系网络和社会影响力。”“那时候劳动很辛苦,但是大家在一起,就是妇女在一起下地去劳动,说说笑笑、唱唱唠唠,精神上,心情还是比较开心的,在干活的时候也是我教他们唱歌,虽然干活很苦,但心里还是很高兴的。”(LXH20170805YLR)集体劳动、集体会议以及集体的歌舞表演合法化了妇女在公共场合的存在,这是当时妇女从未有过的体验,也是她们此后再未有的感知。贺萧说:“随着50年代慢慢过去,重塑的空间很快被认为理所当然,许多妇女在说起那段时期时,展现出来的对扩大的社交世界的满足感再未在她们对随后几十年的叙述中出现,她们对歌曲、舞蹈和戏剧表演的记忆开始于解放后的头几年,而不是开始于后来的集体化时期。”
接下来分析作为“人类集团”的合作社如何形构了集团内部妇女成员的地位。首先,合作社既然是政党、国家领导下的基本行政治理单元,它就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生产的组织,还是国家强烈意识形态输入的载体。“男女平等”、“妇女翻身”是我们口述史访谈中那些耄耋老妇对于那个年代记忆的语言符号。赵兰1944年嫁到婆家,“我那婆婆邪乎,我可受气了。那个时候媳妇有公公你也得伺候,也是装烟递袋。在家里婆婆冤枉你了,你不敢驳争,说你啥、骂你啥也得听着。你要驳争就该揍你了。揍你得挺着,就啪啪给两大嘴巴你也得挺着”。“我是解放以后才分的家,我跟婆婆是生活九年。当时提出分家(1953年),我就觉得那时候,这妇女就有权利了,是这国家了(指共和国),不是满洲国了嘛!大队的书记是刘常志,我就去找他去……他说,大婶是个人自愿要出去,那就出去了,就这么分出去”(LXH20180819ZSL)。赵兰知道是“这国家了”“妇女有权利了”,所以她才能不再受婆婆的欺压。其次,有了被集团需要和认可的体验。合作社甫始,就动员妇女参加劳动,她们的劳动贡献在合作社既有认同也有切实的需要。以耿长锁的合作社为例,当时对他所领导的合作社成功经验的总结,其中重要的一条是“鼓励妇女参加劳动”。而且,特别要说明的是,与后来的集体化时期相较,妇女在合作社时期的劳动繁重程度要轻许多。“在妇女的故事中,解放后最初几年那令人愉快的、伴随着歌舞的社交活动很快让位于更实用的当务之急,那就是,妇女在田野劳动是绝对必要的,能够让她们的家庭免于欠集体的债”。再次,妇女从无酬的家务劳动到按工分计算劳酬,其在家庭中的地位明显提升。弗里曼等人记述了耿长锁合作社的一个故事。合作社鼓励妇女下地劳动时,桂芳看到一起下地劳动的李玉田和乔万象的媳妇穿的衣服比她好。她埋怨公公从来没在她身上花一分钱,公公暴跳如雷,叫嚷着自桂芳下地劳动以来,家里变得如何糟糕。耿长锁和徐树宽知道后,从会计乔万象那里取出卢在合作社账户里的钱,为桂芳买了布料。尽管耿长锁和徐树宽当时并不一定是为男女平等而出面协调,但桂芳作为参与劳动并且有了劳动报酬(尽管记入她公公的账户),合作社便有责任为她争取权利。“在家庭之外就业并挣得收入,一般对增强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具有明显的影响。”从传统宗族、村落自然治理单元到作为行政治理单元的合作社,妇女们由被排斥入场到体验公共空间的存在感,她们的地位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地位使人在所有或大多数与其相关的场合感到在共同体中受到重视”。
在农村基本行政治理单元的合作社中,妇女参与村社管理的需求及实现的述论可做如下小结:(1)合作社作为国家在基层的基本组织建构,从其诞生之始便是国家政治下乡的网道终端界面。由于合作社的规模较小,动员工作相对容易深入家户,国家的强势输入包括男女平等在内的价值、信念,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参与,给原来主要活动空间在家庭的农村妇女以崭新的观念冲击,扩大和改变了她们的信息基础,新旧价值评判的激荡和整合,再塑了她们的政治、社会空间和心智构念。(2)对于刚刚从锅台转出来的农村妇女,受家务劳动和传统惯习的拖累,其活动范围有限。以自然村为基础大约十几户到几十户规模的合作社,是她们社会交往比较合适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就是她们社会关系达不到的边际。在这个范围内可以生产她们认同的具有性别特征的地方性共识,也能产生她们认同的妇女精英。这是一个便于妇女参与的“人类集团”规模。(3)由于传统文化累积而“性格形成”,农村妇女具有社会文化赋予的依附性,她们刚刚走向社会时,往往倾向于在熟人社会进行成群结队的行动,很便捷地获得信息,相互影响,这恰恰是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合作社的优势。(4)合作社虽然是国家组织农民的组织治理单元,但它在骨子里仍与传统乡村自然基本治理单元有着血脉联系。因此,不能过高估计妇女的社会需求在其组织内得到实现的水平,比如,前面说到的桂芳的故事,她的工分报酬仍要记入她公公的账户便是例子,也正是因为她的工分记入家长的账户,她的公公才能勉强同意她去合作社劳动,新的组织和政策“与中国农民家庭经济和传统价值观念相吻合时,它仍是最好的”。
(三)村民委员会、妇女的参与需求与组织回应性
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人民公社体制完成了使命退场,农村进入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治理真空状态。1980年初春,广西宜州市屏南乡合寨村农民创建了中国第一个民主选举产生、实行自我组织、自主治理的村民委员会。村委会这种基层自治组织出现后,立即得到中央和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1982年,国家修订的新宪法正式定性了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简称《村组法》)开始在全国试行。合寨村是一个自然村,村民自治的组织是在自然村的熟人社会基础上生长起来的,因此,试行的《村组法》确定“村委会一般在自然村一级”。因为多种原因,1998年正式实行的《村组法》将村民自治单位扩大到行政村一级。
关于妇女入选村委会成员,1988年试行、1998年正式颁行的《村组法》都有规定“应有适当名额”。这个规定比较含混,有较大弹性,前20余年的执行存在很大问题。1995年以前有关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数据缺乏,1995开始有些局部和零星的统计数据公布,丁娟《中国妇女的政治参与状况》一文中提到1995年村委会成员中妇女比例是15.7%,直到2000年才开始有全国性的农村妇女进村委的统计数据。
我们来看一组数据:
表2 2000-2015年全国村民委员会中女性成员、女村主任比例
(统计数据来源:各年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统计年鉴》)
2000年是一个转折年,从该年开始,全国农村村委会换届选举的数据中,增加了性别统计的项目。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底全国设村委会731659个,村委会委员3150432人,其中女性493438人,女性比例仅为15.66%,平均每个村有0.67个妇女委员。按当年村委会委员的平均规模(4.3人)推算,全国有1/3的村委会中没有女委员。此后几年女性当选村委会成员的比例上下波动,至2004年降至有统计数据以来最低。从1999年开始,农村妇女在村委会中的比例明显下降的问题开始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民政部下发了第一个支持农村妇女进村委的文件,农村妇女进村委会的数据从2000年开始进入国家统计的视界,全国妇联的工作重心开始转向农村,如湖南、江苏等地致力于从政策和制度实施的创新两个方面来遏止下滑,局部地区农村妇女进村委的比例开始提升。2005年国家完成农村税费改革,农村的发展战略发生重大转变,国家支持农村妇女进村委的政策之窗开启,相关的制度安排进入具体操作执行的节点。因此,对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而言,2006年是一个重要的标志性年份:此前多年农村妇女进村委的比例一直在低点徘徊,至2006年有了大的增长。并且,2007年民政部在村民自治的统计报表中增加了女村委会主任的数据比例,全国村委会主任的女性比例实现了突破性增长,达到了14.88个百分点,但自此以后,农村妇女进村委和村委会女主任的增长进入放缓增长甚至负增长阶段,村委会成员及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始终没有达到2006年、2007年的水平。虽然在局部地区(如山西、山东)有快速的进步,但从全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行动进入相对低谷期,全国农村村委会成员中女性的比例一直在22%左右徘徊,离国家《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提出的30%相距尚远;在政策与实践创新方面处于相对不活跃状态,有关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问题从政策到措施、理论到实践的探索热度逐渐降温,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颁行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进入常规性轨道,推动农村妇女“进村委”的实践路径基本固化在“专职专选”这种简单易于操作的方式上,创新的内容不多;相关的研究者们也逐渐疏离了这个话题。
为什么自2006年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的水平在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后,进入一个基本徘徊不前,处于不推不动,推而不动的状况?有关原因自然是多方面和系统性的,本文只从基本治理单元的角度进行探讨。
其一,行政村超越自然村的范围,2006年后又进行了合并,管理的范围过大,其政治和治理空间远远超出农村妇女的社会圈子和社会交往的需求。在这个空间中,她们所能拥有的关系强度和社会资源相对男性都处于劣势位置,在村委会选举中,各自然村出于利益竞争的目的,缺乏将妇女选进村委会的动机。(1)先说关系强度。所谓关系强度即“用以表现某一关系的有关时间长短、情感强度、亲密程度和互助服务等因素的组合”。对活动空间半径明显小于男性的农村妇女而言,自然村是一个熟人社会,1998年的《村组法》规定将村委会建在行政村这一级,村委会治理的范围变成了半熟人社会,2006年合并以后的行政村,人口一般都增至3千人以上,辖地面积扩大至方圆数公里,原来的半熟人社会扩展为不熟人社会,形成了熟人——半熟人——不熟人三个层次的村庄社会关联。对农村妇女而言,她们在熟人社会与村民相互熟悉,共享公众人物,同时自己也可能成为公众人物;在“半熟人社会”,妇女与半熟人可能认识也可能不认识,虽然共享一些公众人物(如历任的或在任的村干部、医生、老师等),但自己却不一定能成为公众人物,因为妇女掌握的“荣誉和回报”等资源不够,因而她们在村委会这个社会空间中知名度不够,关系强度也很弱。至于在不熟人社会,妇女与这个范围的村民多互不认识,知名度和关系强度更降等次。现在农村妇女入选村委会之所以能长期维持在一个水平,不大增也不大减,一是得益于国家政策的支持、妇联组织的呼吁,也利益于她们长期在妇联组织中担任妇女主任积累下来的知名度。所以,入选村委会的妇女大多数在此前就是村妇联的主任。(2)社会资源。所谓社会资源就是“社会关系和经过这些社会关系而联结到的‘位置’中所嵌入的资源”。社会资源的获得有“先赋资源”和“建构性资源”。对于农村妇女而言,由于婚嫁改变了居住地,从血缘关系而言,她不属于具有完全权利的血缘家庭(家族)成员资格,从地缘关系的村落而言,她也是一个成年后进入的外来者,因此,妇女入选村委会的先赋性资源不足以与男子比肩。她们的社会资源获得主要依赖于通过社会关系的联接,而被“嵌入建构性关系网络中”,但遗憾的是,如前分析,村委会的不熟人治理超越了妇女社会关系的网络,其建构性资源也不足。(3)利益驱动力。行政村是由多个自然村组成的(有的自然村比较大,一个村就是一个村委会,其内部按居住片区或村民小组形成利益群体),在一个行政村之内,自然村之间竞争政治及经济的资源。为了争取利益,村民们会更倾向于选出强势精英进入村级公共权力中心。由于妇女在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的不足,出于理性的选择(当然是建立在功利主义正义的信息基础之上),村民缺乏将女性选入村委会的利益驱动力。
其二,村民自治的悬空、妇女干部的孤悬与妇女群众对组织缺乏需求感知。有不少研究村民自治单元的学者认为,由于村委会规模太大,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与农村社会结构不适应,造成村民自治悬空。上面我们谈到,社会关系和经过这些关系而联结到的“位置”中所嵌入的资源,“位置”在这里是一个关键变量。在不熟人社会的村委会组织范围内缺乏足够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作为基础的妇女干部,其在政治或者说治理架构中的“位置”,是一个孤独、悬空的存在,她缺乏与她同一个层级的女性伙伴的相互呼应,也缺乏足够的群众基础。底层群众与她的疏离和隔膜乃至不认同,是村委会女性干部被“污名化”的原因之一。也由于村民自治的悬空,农村妇女置身于她日常生活中摸不着边际的组织中,组织与农村妇女相互间都无甚需求,也互不相干,除非必要,她们对这个相对自己日常生活关系不大的“人类集团”缺乏感知,也缺乏关心和参与的动机。
其三,与农村基本治理的自然单元相比,行政治理单元的优势在于它与国家的密切关联,它既能从国家获得政治资源、经济资源、治理资源,同时也受国家意识形态的强烈影响,因此,落实国家政策,实现国家倡导的价值理念,是村委会应当承担的责任。但是,国家的价值倡导在特定阶段有着特定的重点内容,政策之窗的开启是有时间限制的。因此,支持农村妇女入选村委会、参与村庄治理的国家动员和大力推进,往往呈现出“时有时无”的状态。而村委会基于落实男女平等和妇女参政的政策,在没有大矛盾冲突以及国家未大力推动情况下,一旦压力减轻,便会维持在已有水平上运行,不再谋求进步。因为村委会自身并无推动妇女进村委的功能性需求,这一点与合作社时期动员妇女参与集体生产的迫切需求是不同的。这或许能在一定程度上解释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三十余年来,以2006年为界,农村妇女入选村委会一直在两个水平面上徘徊的原因。
四、结语
本文的研究发现或结论如下:
第一,传统时期农村基本自然治理单元并不直接面对妇女,妇女不参与村庄治理,也不直接受村庄治理单元的治理,其治权在家庭;基于婚姻进入集团(自然治理单元)的妇女被剥夺了基本的政治和社会参与权利,但她们并未如人类集团理论所分析的离开这个需求得不到满足的集团另谋新集团,究其原因是集团文化塑造了妇女接受禁锢、认同排斥并将之视为美德的适应性偏好(社会性需求);宗族和村落作为自然形成的基层治理单元,因其“自然性”而获得某种“合法性”,也就是传统。以“自然天成”的理由建构起来的治理单元,其形式的外衣被弃,其内在的灵魂还会延续。
第二,农村基本行政治理单元的合作社是农村妇女参与村社治理比较合适的界面,其突出特点在于:其一,作为国家在基层的基本组织,从其诞生之始便是国家政治下乡的网络终端界面。国家强势输入男女平等的价值信念扩大和改变了她们的信息基础,重塑了她们的政治、社会空间和心智构念;其二,以自然村为基础,大约十几户到几十户规模的合作社,是一个便于妇女参与的治理单元规模。刚刚从锅台转出来的农村妇女,合作社这个熟人社会比较合适她们的社会交往,形成具有同伴联结的政治活动空间,生产她们认同的具有性别特征的地方性共识,也能产生她们认同的妇女精英,这是以自然村为基础的基本行政治理单元——合作社——的优势;其三,合作社对妇女参与具有功能上的需求,因为合作社需要劳动人手,价值理性倡导是一个方面,工具理性上的考量则可能是更迫切的一个方面。合作社虽然是国家组织农民的组织治理单元,但它在骨子里仍与传统乡村自然基本治理单元有着血脉联系,因此,农村妇女参与村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仍受传统文化价值导向的影响。
第三,作为基本治理单元的行政村,治理空间远远超出农村妇女的社会圈子和社会交往的需求,在这个空间中,她们所能拥有的关系强度和社会资源相对男性处于劣势位置,在村委会选举中,各自然村出于利益竞争的目的,缺乏将妇女选进村委会的动机;为了争取利益,村民们会更倾向于选出强关系和多资源拥有者进入村级公共权力中心。农村的强势精英是有性别的群体,出于理性的选择(当然是建立在功利主义正义的信息基础之上),村民缺乏将女性选入村委会的利益驱动力;村民自治的悬空、妇女干部的孤悬与妇女群众对组织缺乏需求感知。在悬空的村民自治组织中,缺乏足够社会关系和社会资源的妇女干部在治理架构中的“位置”,是一个孤独、悬空的存在,她缺乏与她同一个层级的女性伙伴的相互呼应,也缺乏足够的群众基础。底层群众与她的疏离和隔膜乃至不认同,是村委会女性干部被“污名化”的原因之一。也由于村民自治的悬空,农村妇女对于与日常生活中无甚相关的“人类集团”缺乏感知,也缺乏关心和参与的动机。支持农村妇女入选村委会、参与村庄治理的国家动员和大力推进,往往呈现出“时有时无”的状态。而村委会自身并无推动妇女进村委的功能性需求,这一点与合作社时期动员妇女参与集体生产的迫切需求是不同的。所以村民自治制度运行三十余年来,以2006年为界,农村妇女入选村委会一直在两个水平面上徘徊。因此,组织妇女参与专业合作社,发挥妇女的功能性作用,能够增加村委会对妇女参与村庄治理需求动机。
第四,当下为找回自治,以广东清远等地为代表进行了村民自治基本单元下沉的实践,这些探索非常有意义。但农村基本治理单元的下沉不是向传统的自然治理单元回归,传统的基本自然治理单元排斥女性的参与,与现代普适性价值背道而行,应该引起进行探索的地方政府的重视。根据可以搜索得到的村民自治单元下沉实践的典型资料,下沉后的治理单元吸纳妇女参与的问题普遍还未引起重视,某县实行的湾长制中,女性湾长仅占4%。因此,进行村民自治基本单元改革(下沉或扩大)不仅要根据实际情况而行,而且需要国家的男女平等价值导向或者说共产党妇女解放的“初心”强力输入,以扩大村庄性别正义的信息基础。
注释
①乔纳森·汤普金斯:《公共管理学说史》,夏镇平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第244页。
②徐勇、赵德健:《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
③邓大才:《复合政治:自然单元与行政单元的治理逻辑——基于“深度中国调查”材料的认识》,《东南学术》2017年第6期。
④邓大才:《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关联性研究——基于中国农村治理的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7期;邓大才:《多单位治理:基层治理单元的演化与创设逻辑——以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单元演化为研究对象》,《学习与探索》2017年第5期。
⑤贺雪峰:《广东清远村民自治下移的探索》,《农村工作通讯》2016年第21期。
⑥中国农村研究院研究团队围绕自治单元的主题撰写了系列论文,主要有吴记峰:《内生与建构:激活村民自治资源的尝试与悖论——以华南云台村村委会下移改革为个案》,华中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年;李华胤:《政策落地: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现实因素》,《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白雪娇:《规则自觉: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制度基础》,《山东社会科学》2016年第7期;史亚峰:《规模与利益: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空间基础》,《东南学术》2017年第6期;李鹏飞:《社会联结:探索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关系基础》,《求实》2017年第9期;吴昊、郑永君:《规则落地与村民自治基本单元的选择》,《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