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中利息的算法规则
2020-03-12张倩
张 倩
(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 金华 321004)
一、利息计算的现状及问题
(一)现有计息的现状
我国《合同法》与《民法通则》中均未对借贷利率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也是偏少,实践中法院在处理利息计算案件时依据的还是相关司法解释以及部分部门规章。
(二)既有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则
1.约定计息规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约定计息规则表明,合同完全体现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因此,在处理民间借贷利息问题时,是以当事人约定优先,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来处理纠纷。
2.银行计息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可以得知,若约定的利息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法院裁判时是给予认可的。换言之,当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时,债权人是可以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而超过年利率36%的,视为约定无效;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36%的,借贷双方可以自主约定。
(三)本文拟讨论的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利率是切实关系到借贷双方利益的。如何对借贷利息进行裁判是司法实践常常面临的难题,同时利息问题也受到了法学理论的长期忽视。综上所述,本文拟讨论的问题是:利息计算的计息规则应该是什么,法院在判决时该依据什么规则进行利息计算。根据这个计息规则,立法上该做出何种改变。
二、传统利息计算规则的反思
因为民间借贷利息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而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理论学者们对此问题也是长期忽视。下面笔者就对现有的利息规则予以简单评述。
(一)肯定说
1.肯定利息计提
计提利息保障了出借人的利息利益,确保了借款人到期可以履行借款利息偿还义务,如此一来有效的救济了出借人的信赖利益。当出借人基于对借款人的信任支出额外金额时,法院对出借人损失的补偿就是为了弥补其因对被借款人的信任而造成的损害,其司法目的就变成了使原告恢复到与被告订立合同之前的本初状态,这种被保护的利益即为信赖利益。
2.肯定约定优先
约定优先是指在合同中既有双方当事人的事先约定,同时又存在法定情形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优先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内容进行处理,而不应当是采纳法定的内容。《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借贷双方在约定赔偿缔约损失数额时应当是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数额,否则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就可依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综上,笔者对利息计提规则和约定优先是持肯定态度的,利息计提规则的确维护了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发展,约定优先也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否定说
1.否定设立利息区间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主要是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超过法定借贷率上限的借贷行为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对借贷案件进行裁判时超过法定标准上限的利息也是确认无效的。《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超出年利率36%的利息不予保护,但是并没有说明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方法而达到不予保护。
笔者认为利息区间无需规定,虽然这样做有一定的风险,但是满足个人的生存需要的借贷,往往是为了生计的无奈之举,而这种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的利润中得到经营利益。出借人凭借着自己强大的人力优势和对风险的把控能力,对借贷利率、借款对象的选择都是理性和专业衡量的,在交易中并非如同个人生活借贷那样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法律不应过多干涉。
2.否定银行计息规则
按银行对金融机构规定收取利息的计算标准实际上是对民间借贷计算利息标准采用了金融机构向贷款人收取利息的方式,在法律适用上不存在问题。但通过调查发现,商业银行向贷款人收取的利息一般都是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的1.3倍至1.5倍,这属于行政机关规定的利息范畴,带有明显的行政惩罚性质。司法机关在没有经过借贷双方平等协商、一致同意的情形下作出裁判,使得行政权力优先。这有违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民法精神。笔者认为,利息应该市场化,均衡利息才是适合民间借贷利息问题的解决途径。民间借贷的市场有自己的规律,正常情况下,市场会以它内在的机制维持其健康的运行。政府应该对借贷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弥补市场的不足,但是政府只是不过多干预,当借贷市场出现垄断、经济泡沫等不利于公平竞争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情形时,就需要政府来进行调节。因此,民间借贷利息应该市场化,银行计息规则作为一种补充适用。
三、分段计息规则的概念及理论支撑
民间借贷市场离不开利息的计算,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利率的规制一直存有争议。面对纷繁复杂的民间借贷计息案件,加之我国目前又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此有所规定,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难免有些无从下手。对此,笔者将要阐述自己对利息规则的观点及理论依据。
(一)利息的计算应当依据分段计息规则
分段计息规则的含义就是,借贷双方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利息,当借款人在合同规定的还款期之内偿还借款的,则借款利息根据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利息计算。若借款人未能在借款期内偿还本金和利息的,那么在还款期之内的利息依据按照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进行计算,而超过合同还款期的借款利息则按照法院裁判的银行贷款利率进行计算。合同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能够达成补充约定的,依旧按照该分段计息规则计算借款利息。
因此,笔者的观点是在处理借贷利息案件时,针对利息的计算应当适用分段计息规则,且在分段算法的基础上优先适用约定算法。
(二)分段计息规则的理论支撑
1.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该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来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必须在公平的原则基础之上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合同有关的条款必须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才能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同时,也必须保证双方的利息利益受到公平的对待。借贷利息虽然是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的,但是基于借款人的弱势地位,难免会导致合同的约定显失公平,因此,法官作为司法裁判者应当通过司法程序适用公平原则,从而弥补民间借贷市场中利息计算规则的不足。
2.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总则》第7条规定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进行规避和排除。诚实信用原则是法官处理合同案件的重要依据,填补了《合同法》的漏洞。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合同法》在应用过程中难免有未能覆盖的领域,在《合同法》的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工作人员应依据诚实、公平的观念来解释与适用。借贷双方在追求经济利益时常有冲突发生,诚实信用原则在解决经济利益冲突时充分体现了平衡的功能。
3.利益衡平原则
利益衡平原则意在使双方当事人能达到利益平衡,其体现的衡平法精神有利于维持社会的稳定。利益衡量理论的基本前提是交易双方之间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并且存在矛盾冲突,这就需要立法适用一定的法律准则,通过一定的价值判断,进行协调、选择、加工和整合,最终创制出各方都能接受的符合其基本利益诉求的法律。在民间借贷利息市场中需要利益衡平原则来保护借款人不至于赔偿过多的违约损失,排除债权人基于此所获得不合法的不当得利权利。
四、《合同法》计息规则的解释及算法公式
有效的解决民间借贷纠纷问题对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的稳定以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所以民间借贷利息计算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既然要解决利息计算存在的诸多疑难问题,那么自然需要制定相应的解决方案。因此,针对我国《合同法》中利息计算的问题,立法者应及时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的发展。笔者建议立法机关从立法层面进行调整做出如下改变。
(一)《合同法》应确立一个分段计息规则的解释
我国《合同法》中专门规制民间借贷的条款并不多,对规制利率的规定更是少有。实践中有用的也大多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及部分部门规章,缺乏规制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也缺乏高阶位法律对借贷利率标准的规定,体现了法律效力的薄弱。《合同法》与《民法通则》均未对借贷利率标准作出明确规定,而《贷款通则》和《意见》虽然作出相关利率标准的规定,由于其属于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制定和适用距今已有相当长的时间,已无法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要求,颇具争议。
借贷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已然是民间借贷市场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立法机关对此应当加以重视。分段计息规则充分保障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优先计算利息,也避免了债权人基于其强势地位而获得不适当的利息收益。以借贷还款期为界分别计算借款利息和逾期利息,有力的保障了借款人的民事权利地位,维护了借贷市场交易双方之间的平等交易。换言之,《合同法》应该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中确立一个分段计息规则的解释规定,有效防范现有计息规则的弊端,据以算出合理的利息数额,从而维护借贷市场交易的稳定性和长远发展的期待性。
(二)《解释》中计息规则的算法公式
例如一笔贷款20万元,利率18%,起息日为2019年1月1日,结息日为2020年1月1日,法院审判后判决逾期利息按银行规定的利息区间计算,那么利息计算的算法公式就是借款期内的利息即借款期内本金的18%加上逾期利息即本金的银行同期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可以得知,金融机构一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是4.35%。因此,按照该计息规则的算法公式得出的利息数额就是=200000*18%*1+200000*4.35%=44700元。
五、结语
司法实践中,各式各样的借贷利率问题不断出现,极大地加深了借贷双方之间的经济冲突与矛盾。立法机关对此应该给予高度的重视,及时通过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借贷利息的计算规则,有效解决利息计算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这样一来法院在适用法律法规解决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案件时才能有法可依。本文认为采用分段计息规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对民间借贷利率问题进行研究,为相关司法工作者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民间借贷问题提供思路与建议,从而纠正现有司法实践中借贷利息纠纷的混乱局面,促进我国民间借贷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