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研究
2020-03-12籍雅颂
籍雅颂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述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与性质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我国学者刘俊海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把为股东们营利作为其唯一的存在目的,同时也应当最大限度地兼顾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社会利益,比如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债权人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公司社会责任应当是公司对社会所承担的一种责任或者义务,这种责任或者义务既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同时也包括道德义务。公司在遵守相关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要进行自我约束,将法律与道德进行充分地融合从而推动公司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
1.公司对雇员的社会责任
雇员作为公司人力资本的所有者,在现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公司的雇员(职工)是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影响因素。人才的引进也是现代公司发展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每个职工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不同的分工,为公司创造财富。同时,一个公司的存续需要其雇员进行不断的创新升级,更需要各个管理阶层的有效配合。因此公司对雇员的责任体现在多个方面,例如按时发放工资、保证员工休息时间、以及进行定期的提升培训等。
2.公司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消费者作为公司商品和服务的终端客户,对公司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等导致消费者在很多情况下处于弱势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项下的自由是有约束的自由,因此我们无法容忍“为富不仁”的情况影响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生命健康权应该得到极大的保护,公司应该对消费者负责。不违法的同时也要约束自己,不能被利益冲昏头脑。
3.公司对债权人的社会责任
由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股东们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因此股东可以通过转移财产或者申请破产等方式恶意逃避偿债。此时债权人若想实现债权则需付出相应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因此,公司对债权人应当承担起诚实信用的责任,双方达到一个利益的平衡点,从而促进双方的共同发展。
4.公司对建设生态文明的社会责任
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人类的可出续发展需要公司承担起重要的社会责任,我国的经济发展靠公司,解铃还须系铃人,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更要靠公司。企业绝对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利益,这不仅违法更是严重的不道德行为。
二、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
一方面,从公司自身的角度出发,公司积极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甚至形成企业文化,能够赢得更好的声誉,向社会展现自己的文化取向和价值观念,为其发展赢得更好的社会氛围,从而保持公司的生命力,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从社会的角度出发,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在改革的洪流中推动社会的深刻变革,防止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剑走偏锋,弥补市场经济的滞后性。
三、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现状分析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具有比资本主义无比的优越性,我国的公司也因此受益,在立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对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缺乏细化且立法方面还并不完善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也由于执法方面的懈怠使得损害消费者利益甚至是企业偷税漏税的事件频发。
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
(一)公司社会责任文化缺失
基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理念,公司的文化具有以下的价值排序:“一是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二是共同价值高于个人价值;三是社会价值高于利润,用户价值高于生产价值”。因此,公司的文化指向公司的发展方向。尽管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已经上升到了法律的高度,但是我国的大多数公司并没有把其上升到公司文化的层面,因此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没有公司文化去制约公司自身的行为。这很大程度上源于公司的股东缺乏社会责任的观念,管理者难以接受放弃利益最大化去承担社会责任这种发展模式。
(二)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
公司的利润来源于消费者,一旦消费者停止购买公司的商品和服务,公司将因为不营利而走向破产,消费者可以挽救一个公司也可以毁掉一个公司。但是实践中的消费者维权之路大多艰辛,原因则是面对强大的公司其不仅缺乏信息更缺乏各种资源,导致消费者想要通过正规途径维权将会付出很大的时间以及金钱成本,最后不得不选择隐忍。
(三)环境社会责任的缺失
公司的存在是为了创造财富,但是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尽管我国对于环境保护方面进行了立法,但是由于各地区的发展存在差异,公司也良莠不齐,导致很多公司为了牟利依然选择污染环境甚至是不加节制的破坏自然资源。近年来,检察院被赋予了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并且加大了治理的力度,但是公司的社会责任意识严重缺失才是根源。
五、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加强执法力度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规定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要承担社会责任,但是并没有对此细化,同时,尽管劳动者和消费者等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有其专门的法律保护,但是由于没有具体的社会责任内容的细化性规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且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因此应该在《公司法》中明确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除此之外,在《公司法》中明确相关责任,对不承担社会责任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主体进行严惩。同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出发,要强化责任机制,赋予相关行政机关严格的事先审查权和事后监督权,加大执法力度。从立法、司法以及执法的角度全方位的推进该制度的前进。
(二)完善公司内部制度
公司的监事会在现实中大多流于形式,监事的地位低且独立性差,公司的决策层往往才是决定公司是否承担社会责任的主体,一般员工根本无法参与,因此为了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就要充分发挥监事制度的作用,监事会应当吸纳一般员工进行参与,让决策也能够体现一般员工的意志,形成公司文化,在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完善公司监事制度,恶意不承担责任的股东应突破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但要进行详细的规定。
(三)完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机制
刘俊海教授认为“法律应当扩大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边界,把除涉及公司商业机密之外的能够公开且关系到其他利益有关主体的信息公开出来,公开的信息范围应包括除财务情况外的涉及税收、环保等方面应当公开的信息”公司要将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利益相关者和全社会的监督,形成一个良性的互动。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可以通过便捷的途径查询到公司的相关信息,比如财务状况以及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报告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任何一个公司都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结语
美国在上世纪三十年代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公司作为经济主体需要承担社会责任从本质上来说是源于民法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理念的转变。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并不是让公司放弃营利,而是想让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兼顾社会利益,推动公司和社会的共同发展。本文在分析了现阶段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实践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原因,但是由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涉及的学科多、部门法也多且不属于我国本土制度,因此本文仅从公司法的角度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其中一定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但是作者相信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我国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制度会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