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2020-03-12陈若愚
陈若愚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概述
《公司法》在有关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方面的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股权的流转秩序以及正常的交易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我国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主要突出两个部分的内容:①突出股权自有转让的原则;②进一步加强了针对封闭性和人合性两个特点的维护①。根据《公司法》中的规定,针对于公司内部的股东,如果互相之间发生股权交易,则不必征求其他股东的相关意见,这也就意味着其他股东并没有权利干涉这项事务的展开;但针对于将股权转让给出当前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当前股东可以行使同意权以及优先购买权,从这两个方面来对第三人成为公司股东作出相应的阻止行动。
二、实践中公司股权转让存在的主要矛盾:
(一)股东股权转让自由与公司章程意思自治之间的矛盾
1.公司章程的规定
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公司章程是表现出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的最重要的一种渠道,它是调整股东以及其他所有的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的一种基本自治规范,针对于公司章程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应该可以认为,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股权转让活动会产生一定的约束力,就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基本上各个公司中的公司章程均对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做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②。
2.公司法的规定
从《公司法》的角度上来说,通过第72条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允许公司基于自身的实际情况,利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活动进行额外的限定,并且从法律上认可这些限定的效力。股东应该充分尊重这一点,予以遵守。但与此同时,股东是真正持有股权的主体,是股权所有权的归属人,原则上来说股东对于自己持有的股权应当有充分的自主处分的权利,这也是所有权所包含的一个基本内容。由于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存在,则意味着非经权利人的意思表示以及法律的相关强制性程序不能够随意剥夺股东所持有的股权。
3.股权转让的矛盾
在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公司法的发展历程当中,都将股权的自由转让作为了一种十分重要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能够有效的保障股东权、保护交易的自由权以及保证交易效率。因此在实际的事件处理过程中,法律到底是更加倾向于公司章程中的限制,或是更倾向于股东对于股权的自有处分,这将会对最终的处理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将会对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限制的效力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与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权转让方面的矛盾
公司的治理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当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就某些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的决定时,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解决分歧、确定最终方案的办法,这对于公司的稳定运行以及有效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在资本多数决原则具体的实施过程当中,有可能会出现实际的控制人或者控股股东滥用自身的控股地位及权利,对中小股东的权益造成侵害的现象发生,这一情况在限制或者强行转让中小股东的股权等方面普遍存在。
(三)股东在关于越权处分方面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公司的实际运作过程当中,股东有可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做出超越了自身对于股权转让的处分权利而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对于受到了公司章程中作出了相关限制条件的股东可能会出现将自身受到一定程度限制的股权私自转让给第三方,并且未经公司同意就签署了相关的股权转让协议,但这种行为由于违反了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而无法通过公司进行股权过户的相关手续办理,最终导致股权转让行为无法真正实现③。
三、解决公司章程与股权转让之间矛盾的对策
事实上在很多具体的情况中,之所以股东的股权转让和公司章程之间出现各种各样的冲突和矛盾,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公司在制定限制内容的时候对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之下,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股东就应该有权利就相关的条款去寻求法律帮助,在面对这种事件的时候,建议法院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进行问题分析和解决。
(一)鼓励从公司内部寻求解决方法
应该要鼓励从公司的内部进行解决办法的寻求,很多情况下这可能是解决矛盾最快和最有效的办法。认为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股东应该要积极的与其他的股东进行协商和讨论,尝试通过股东会议,合理的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要允许股东可以在公司的内部进行自由的股权转让,从而能够避免股东对所做出的投资完全无法进行收回,从而被套在一次不恰当的投资当中④。当这部分认为公司章程中存在不合理条款的股东与其他一部分股东失去了继续合作的意愿或者基础的时候,最好可以通过公平协商的方式,利用合理的价格进行股权的转让,在这个协商期间内,可以不收到更改后的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的限制,例如对于转让对象的限制等,从而能够为解决不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带来一定的缓冲时间。
(二)从司法机关对公司自治的尊重出发
1.尊重公司自治
公司章程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认为是所有股东合意的一种产物,给与这些条款足够的尊重,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真正有效的防止过多的司法干预,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并不应该轻易的否决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的效力。
2.维护公司章程的权威性
法院应该要从根本上充分的维护公司章程在法律上的权威性以及约束力。另一方面,针对于在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时持有不同意见的股东,应该要在一定的条件下给与合理的救助,例如可以允许这部分股东在一定的时间限制内,以合理的价格对所持有股权进行转让,如果不执行,那么就可以认为其同意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相关修订,由此也不再获得法律上特殊的照顾与保护⑤。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建议
针对于已经形成了违反公司章程条款的转让协议,在对这些协议进行效力认定过程中,可以区分为内部效力以及外部效力两方面来进行认定。针对于内部效力方面应该按照合同效力的一般原则来进行认定,在原则上应该认定其是有效的,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针对外部效力,尤其是在针对股权是否能够根据协议实质上进行所有权转让而言,那就必须要看该转让协议是否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如果由于违反了公司章程的中限制性股东,那么原有股东应该要被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而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受让方就可以作为隐名股东而参与到公司管理与治理的活动中去。
四、结语
所谓一个健全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应该是包含了对人的平等权利充分尊重的民法价值以及经济利益这两者的结果,这也正是我们对法律进行不断修订的根本目的所在。针对于本研究而言,公司章程是所有股东的合意,应该要给与充分的尊重,在实际法律实践的过程中要基于实际情况,可以从上述所提出的几个角度出发对问题进行解决。《公司法》的修改是一个新的开始,能够不断发现以及完善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之处,为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提供助力。
注释:
① 李锋.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动法律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② 谢婧.我国公司章程自治的法律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7.
③ 尹航.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研究[D].吉林大学,2016.
④ 魏娟.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6.
⑤ 黄淑连.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