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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辨析

2020-03-12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著作权人环境

(河北经贸大学 河北 石家庄 050061)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产生原因及危害

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产生原因

如今,互联网技术不断成熟,数码产品不断普及。国与国,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不断缩小,同时也产生更多的负面影响,造成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频发。网络使用成本的降低和信息共享速度加快伴随的是同样快速“发展”的著作权侵权。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法律的滞后性难以适应网络发展速度

法律的滞后性与客观事物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是一直存在的。截至目前我国网民已达到8亿人,由于网民基数庞大。任何小问题都会被无限放大。法律的发展很难适应这种不断变化的矛盾发展状况。

(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主体广泛,侵权成本低

当前网络环境下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新型的网络著作权人,发表一篇微博、录一段原创视频甚至对某一热点事件做出独特的评价都能有可能享有著作权。从权利主体角度分析,网络著作权相对传统著作权来说范围更大,每一秒钟都有大量新作品产生,作品数量激增,但是这些作品也存在随时被侵权的可能。

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危害后果

网络著作权侵权的危害结果是侵权行为成立的构成要件。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具体损失因其不确定性和无形特征而难以计算。尤其是对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的打击,并不是可以通过具体的赔偿就能弥补的。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主体

1.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大多都是建立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基础上,为谋取不当利益擅自为之的行为。例如,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上传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抄袭其他著作权人作品。

在李某诉“起点中文网”擅自解禁一案中,起点中文网未经李某同意将其创作的小说《邪神传说》由合同约定的收费区解禁到免费区,使著作权人李某损失大量额外稿酬奖励。最终法院判决“起点中文网”赔偿李某12万元。

2.网络用户的著作权侵权

网络用户是网络信息环境中最关键的要素,同时是网络侵权的“中坚力量”。因信息传播方式多样,网络信息服务提供平台为了吸引客户不择手段,一名普通的网络用户很难辨别网站提供的信息是否存在侵权。例如小说网站的免费内容,一般读者都会默认为这是网站向著作权人付费后提供的,如此用户也就不具备侵权的主观恶性。美国对于用户明知未经授权而浏览,只要不是出于商业目的便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无法限制用户在浏览过程中去规避这些未授权的信息。①

一些抗生素修饰到磁性颗粒上,加入其目标物,也能引起磁性颗粒聚集。如万古霉素,一种糖肽类抗生素,它可以与许多革兰氏阳性菌形成紧密的连接,其机制是通过细胞壁上的端肽D-Ala-D-Ala的氢键与万古霉素联接[54]。Lee[55]等人将万古霉素修饰到磁性纳米颗粒上,结合芯片技术和 MRS技术,用于检测金黄色葡萄球菌。研究结果表明,加入金黄色葡萄球菌后,纳米粒子团聚,T2有显著性的变化,T2的变化与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浓度有很好的线性关系。该检测系统所需样品量少(5~10 μL),检测速度快(<15 min),可以用于微生物的快速筛选。

3.电子商务平台著作权侵权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而网上销售的产品著作权侵权问题也就无法避免。电商平台有事先审核的义务,对于平台中销售的产品是否经过授权,书籍、音像制品是否是正版都应经过审核才能上架。如果平台没有履行这项义务,其将会与销售方一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平台履行了审核义务则可以适用避风港规则,在接到通知后改正相关内容来免责。

(三)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的特征

1.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主体的广泛性

在网络环境中,网络著作权人很难统计,因为每时每刻都有大量的新作品产生,即使很多作品并不具有被保护的价值,但是区分这些作品的价值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工作。著作权侵权主体同样是很难计算的,因为对于大量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如果不是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就很难被发觉。即使被发觉的侵权行为也可能因侵权主体的广泛性难以追究求其责任,例如全球的自然人用户90%对微软的Windows系统存在侵权行为。

2.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客体的多样性

网络著作权作品传播速度符合数字化信息的要求,具有灵活性和高速传播性。新型作品可以是不同形式作品的结合,例如音画声光合一的艺术作品-电子杂志就是对传统著作权客体的一种颠覆。

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证据的隐藏性

二、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不足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著作权立法的不足

我国《著作权法》正式颁布实施至今,经过了两次“被动”的局部修改。虽然立法活动本身具有滞后性,但是著作权的特殊性要求立法者应具备对新热点、新状况、新趋势的前瞻性,因为网络信息时代任何相关问题背后都可能是巨大经济、社会问题的映射。

1.立法没有前瞻性,专业性需要提高

新型的媒体层出不穷,对于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等传统的财产权、人身权的规制必须根据新环境做出符合时代特性的调整。网络信息技术都是以二进制为基础的数字化算法,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立法需要立法者具备相应的计算机技能,这提高了对相关立法者的要求。只有充分了解网络信息化技术,才能根据其时效性、交互性做出最合乎实际的合理调整。

2.我国网络著作权的立法局限性

我国的《著作权法》是在世界形势重大变化过程中演进而来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烙印。改革开放后,私有权利开始受到公众关注。著作权作为一种典型的私权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国著作权法只能对于带有计划经济标志的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我国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的完善措施

1.建立完备的著作权法律体系,解决立法零散的问题

根据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网络著作权保护法》作为《信息网络法》的一部分,同时在《刑法》中修改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刑罚制度,通过提高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违法成本来遏制屡禁不止的网络著作权侵权。建立完备的网络信息使用规范,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的行为都有法可依。例如:对于网络文件的下载,“磁力链接”、“网盘离线下载”、“外挂链接下载”等方面做出细节规制,明确相应的侵权行为与责任。②

2.在网络著作权领域进行法律移植

由于我国信息技术发展晚于欧美发达国家,所以有必要运用法律移植的理论,引进合理的、专业的、切实可行的相关规范和调整方式,在调试、整合、鉴别、认同的基础上使之成为我国著作权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

3.加强行业监管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素质

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网络秩序很大程度上都是通过网络参与者自身的素质来调整的,就算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想要最大程度上的降低网络侵权行为发生的可能还是要依靠网络参与者自身。例如可以通过各类平台进行宣传、行业出台相应的规约:《互联网信息服务自律公约》、《诚信自律的公约》、《网络著作权基本公约》等。

4.提高网络技术应对措施

由网络技术带来的新型问题,通过技术方式解决可能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著作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前重要的事前保护手段。例如:专属水印、数字加密技术、数字印刷技术等。技术方式的防范措施也有一定局限性,只能作为众多预防措施中的一种,并不是对全部网络著作权的客体都适用。

注释:

①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8-32.

② 乔雪竹,李欢欢,张小峰.新媒体时代高校官方微博研究[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科学版),2015,(01):116-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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