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科技新监管模式
——监管沙盒
2020-03-12王慧慧
王慧慧
(天津财经大学 天津 300000)
金融科技驱动金融创新,凭借着科技与传统金融的相互融合,丰富金融服务渠道,完善金融产品供给,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了使金融科技创新成果普惠民生,推动实体经济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版“监管沙盒”成为监管机构的重要任务。
一、“监管沙盒”机制的提出以及概念
“监管沙盒”的概念最先由英国提出。随后,多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纷纷效仿,不同程度地采用了“监管沙盒”机制来进行金融科技监管。在2019年两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局局长王景武提到:“通过有重点、有目的地在限定区域试行“监管沙盒”机制,能有效推动区域金融改革试点,进而为国家层面的整体改革积累经验。”
根据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的官方定义,“监管沙盒”是一个安全空间,在这个安全空间内,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等,而不会承担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监管后果。国内学者张景智将监管沙盒概括为,金融监管部门为了促进地区金融创新和金融科技发展,让部分取得许可的金融机构或初创科技型企业,在一定时间和有限范围内测试新金融产品、新金融模式或新业务流程,并在这一过程中对测试项目降低准入门槛和放宽监管限制。本文认为,沙盒顾名思义就是装满散沙的盒子,可以在沙盒上面任意涂鸦与更改,没有监管,没有约束。那么,“监管沙盒”是运用在金融领域的新型监管模式,为了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实现普惠金融与金融更好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一目标,为金融机构及其金融科技企业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金融应用以及业务流程提供一个固定期限、固定空间的创新试验田,在试验田中允许创新试错,放松监管限制。
二、“监管沙盒”的特征以及优势
根据“监管沙盒”的定义,本文总结出三点监管沙盒的特征:
(一)实验性
“监管沙盒”本质是一个试验田,对机构构建镜像实验环境,金融机构和金融科技企业创造出新的金融产品后,为了测试产品的风险程度和消费者的接受程度,先不广泛投入市场,而是申请进入监管沙盒进行试验,避免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破坏金融稳定。
(二)封闭性
“监管沙盒”设计本质就是一个封闭的安全空间,金融监管部门将符合入盒条件的创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业务流程纳入这个安全空间里,按照固定的期限(国际上一般为六个月)运营,并且让符合资质的、自愿申请的合格投资者进行产品测试。合格的创新产品将会被大范围推广应用,反之,不合格产品将不被允许上市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监管沙盒”有一套独特的机制隔离风险,不会对外部开展的实际业务造成任何影响。
(三)监控性
“监管沙盒”有一定的监控机制,监管部门会持续跟踪入盒的创新项目,及时识别风险,控制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且每个试点项目的说明中都详细写明了退出机制、应急预案、以及投诉响应机制,有专人负责监控项目实施情况,实现数据公开透明化。
因“监管沙盒”机制实验性、封闭性、监控性的三个特征,“监管沙盒”最大的优势是使金融监管从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监管。事后监管造成监管效果滞后,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比如我国2013年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在正式出台监管文件之前,监管部门对其持宽容态度。直到2015年下半年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等一系列监管文件才相继出炉,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网络投资平台等相继暴雷,因其不合规,损害消费者权益,多家P2P平台遭到取缔。而监管沙盒机制可以实现事前监管,避免事后监管带来的损失。
三、国内外“监管沙盒”的发展现状
(一)英国“监管沙盒”的发展现状
英国是最先进行“监管沙盒机制”的国家,根据FCA官网上的数据得知,截止2019年底已经完成了五轮测试,其中前三轮测试收到207份企业自主申请,73份符合FCA的要求被接受,60份项目进行实际测试,最终项目测试比例为80%左右。参与测试的主体主要为大型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初创企业,接受项目测试的业务类型为区块链的支付清算、RegTech命题、KYC验证、智能投顾、加密货币及数字身份认证等。第四轮测试收到69份申请,29份被接受,26家成功进行项目测试,与前三轮测试不同的是参与主体扩展到消费信贷、智能咨询和保险等领域,第五轮测试收到99份申请,其中29家进行测试,参与主体增加了银行批发和零售部开展业务的公司,参与主体在逐渐扩大范围。
(二)我国“监管沙盒”的发展现状
2019年8月,央行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
指出,要强化金融科技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基本规则体系。增强金融监管的专业性、统一性和穿透性。同年12月,“监管沙盒”最先在北京试点。2020年1月14日,中国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试点首批六个创新应用向社会正式公示,标志着我国在构建金融科技监管基本规则体系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六个创新应用分别为中国工商银行申报的“基于物联网的物品溯源认证管理与供应链金融”、中国农业银行申报的“微捷贷”产品、中信银行申报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携程参与的“中信银行智令产品”、中信百信银行申报的“AIBank Inside产品”、宁波银行申报的“快审快贷产品”、以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申报的、小米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京东数字控股有限公司参与的额“手机POS创新应用”。这六个试点项目涵盖了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前沿技术,使金融越来越数字化、场景化、智能化。目前第一批项目正在测试,北京市正在组织开展第二批项目。
近日,央行宣布支持在上海、重庆、深圳、河北雄安新区、杭州、苏州六市扩大“监管沙盒”试点范围。与第一批不同的是,项目申报主体要求放宽,从金融科技企业只能与持牌金融机构“搭伴入盒”到科技公司可以单独申报。另外,为了防范金融新风险的传播与扩散,地方监管机构为创新应用设置安全防线,规定申请机构明确金融创新产品的用户数、交易量、服务范围等方面的预期规模。
四、英国“监管沙盒”对中国版“监管沙盒”的启示
“监管沙盒”机制实现了金融创新与有效监管的平衡,为探索金融科技监管模式开辟了新路径。相比于英国、印度以及新加坡等“监管沙盒”的发展,我国的“监管沙盒”机制尚处在起步阶段,依据我国国情,本文总结了以下几点建议。
(一)健全消费者保护机制,保证测试项目在入盒前就具备完善的消费者保护措施。
“监管沙盒”机制的根本目的是避免系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首先,向自愿参与测试的消费者进行资产审查和明确其风险偏好,并且明确告知消费者参与的项目可能存在的一系列风险。其次,参与的消费者必须遵循自愿原则,签署书面同意书,禁止金融监管部门以捆绑、强制的方式强迫消费者参与。最后,参与测试的项目计划书中需要制定详细的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退出补偿方案细则,并且报送监管部门审核。
(二)加强“监管沙盒”方面专业人才的培养。
从现有的监管体系中挑选一部分具备优秀监管能力的人才,建立“监管沙盒”部门。对每个测试项目指派专人进行跟踪沟通指导,及时掌握测试的最新动态。另外,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科技方面的人才和知识储备,使监管专业人员不仅懂监管。也懂金融科技方面的知识。
(三)完善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规范试点项目“入盒”、“出盒”的管理流程、项目评估标准,优化风险控制机制。
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对持牌金融机构和初创科技企业申请的测试项目加大审核力度,严格审查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质情况,风险措施是否到位。同时,国家应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