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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存在的困境及对策研究
——以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的行政问责为例

2020-03-12汪博雅

广西质量监督导报 2020年5期
关键词:政府部门问责程序

汪博雅

(广西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广西 南宁 530004)

一、问题提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加强了反腐败斗争的力度并取得了丰富的成效,不断完善的问责行政问责机制在其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但是以往有关行政问责机制的研究主要还是侧重于对有错并且造成巨大损失的行政行为进行行政问责,而对于那些无作为的行政问责力度上存在很大的不足,从而影响到了我国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在我国的扶贫领域。在精准扶贫的大环境背景下,基层扶贫干部在我国精准扶贫过程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他们是上级扶贫部门和贫困群体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他们的行为可以直接影响到扶贫工作的成果和效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不难发现一部分基层扶贫干部在工作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我国有关扶贫的各项工作的展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对于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的行政问责进行分析来指出我国当前行政问责机制所面临的普遍性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解决措施来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提高我国行政问责机制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我国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二、行政问责机制的内涵

通过上述对国内外有关行政问责机制文献的梳理和总结,我们不难发现行政问责机制主要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其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的主体我们一般可以分同体问责主体和异体问责主体。同体问责主体主要是指上级政府相关部门对下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内部的问责形式;异体问责机制主要是指出政府部门以外的其他问责主体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起问责的形式,其主要包括权力机关、政党、公众以及媒体等问责主体。

(2)行政问责对象。其主要是指在行政问责过程中最终承担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简单的来说就是“向谁问责”。按照我国的国情来说,我国行政问责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级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公务人员都属于行政问责的对象。如果将其按照承担职责的大小来划分还可以分为党政“一把手”的行政问责和党政“一把手”以外公务人员的问责。

(3)行政问责的范围。行政问责的范围主要是指问责主体对问责对象问责的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其不仅仅包括对行政问责对象所产生的一些重大过失并且给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失的失责行为进行的问责,还包括对行政问责对象的不作为、懒政等不负责任行政行为的问责。除此之外,其问责范围除了事后问责以外还包括事前问责和事中问责。

(4)行政问责程序。行政问责的程序是指问责的方式、步骤、时间以及顺序,概括的说就是指行政问责主体如何对行政问责客体的失职行为进行的问责。其主要包括问责的发起、调查、问责结果的公布以及问责所提出的处分意见和最终的处分决定。除此之外,行政问责机制的问责程序还应该包括一些基本的程序制度,例如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以及监督制度等。

三、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存在的困境

(1)行政问责主体方面的困境。行政问责的主体是行政问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问责的效果起到关键的作用。在精准扶贫问责的过程中行政问责的主体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困境。首先,问责的主体不明确。主要体现在对扶贫干部不作为的行政行为缺乏一个明确的问责主体,从而使问责无从发起,严重影响政府部门的工作效率以及扶贫工作的展开。其次,问责主体的思想水平和能力存在不足。在对基层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作为扶贫工作的直接接触者村干部集体会对一些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他们自身思想和能力方面存在不足,从而影响问责效果。最后,问责主体的权威和力度不够。在对基层扶贫干部无作为行政行为进行问责的过程中缺乏程序性,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形式主义,从而问责主体很难做到有权威性的彻底问责。

(2)行政问责的范围方面的困境。行政问责范围主要是指行政问责的主体可以对哪些不良的行政行为发起问责,针对行政问责范围而言,我国的行政问责机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行政问责机制更加关注事后问责而忽略了事中问责和事后问责。在对基层扶贫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一般都是失责的行为已经发生并且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再进行问责,而没有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进行问责,做好防微杜渐的准备。其次,关注违法行为的问责而忽略不作为行政行为的问责。在对基层扶贫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大多数都是对于一些贪污腐败问责进行问责,而对于懒政、无作为的行政行为问责力度过小。最后,缺乏对问责主体的问责。在对基层扶贫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往往注重对问责对象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而忽略了对问责主体的问责,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到问责的效果。

(3)行政问责程序方面的不足。行政问责的程序主要包括行政问责的发起、行政问责的调查、行政问责结果以及处罚决定的公布以及行政问责程序的法制化等方面。行政问责程序方面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对于基层扶贫干部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的过程中缺乏一个科学有效的行政问责发起程序,从而使得对基层扶贫干部的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的问责无从开始。其次,在对于基层扶贫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就是行政问责调查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彻底、不认真的现象,且形式主义和走马观花之风盛行。最后,在对于基层扶贫干部不良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以后对其问责结果的公布存在不及时和不准确的现象,同时对于基层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的处理办法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

(4)行政问责工作方法和途径方面的不足。行政问责的方法和途径是否科学直接影响到行政问责的效果,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问责方法和途径才可以更好的提高行政问责机制的效率。随着政府部门和学者的共同努力我国行政问责方法的科学性的到了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同时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在对基层扶贫干部的不负责任行政行为进行问责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问责的方法过于单一,缺乏公众参与问责以及媒体社会问责方法和途径。其次,对于基层扶贫干部的问责也主要通过一种之上而下的途径进行问责而缺乏至下而上的问责途径。最后,行政问责的网络化水平不高,在对于基层干部不负责任的行政行为进行问责的过程中一般还是以传统的问责方法为主,结合网络信息化技术手段进行问责的情况还是少数,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了行政问责的效率和水平。

四、我国行政问责机制困境的应对措施

(1)行政问责主体方面困境的应对措施。针对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的行政问责机制主体方面存在的三方面问题:问责主体不明确;问责主体思想水平和能力不足;问责主义权威和力度不够,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解决。首先要明确问责的主体,具体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设定专门的基层扶贫干部行政行为的问责主体,让他们可以有效的对基层扶贫干部的不负责任行政行为进行问责。其次,对于行政问责主体思想和能力不足的情况一方面通过思想教育的方式来加以提高,另一方面针对问责主体能力不足的情况,可以通过培训等方式来加强问责主体的各项工作能力。最后,针对问责主体的权威性和力度不够的问题,政府部门要通过法律来设立针对于基层扶贫干部行政行为问责的机构,在问责主体的人事任用方面挑选一批有地位和威望的官员,从而有效的提高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问责的权威性和力度,进而有效的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

(2)行政问责主体范围方面困境的应对措施。针对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的行政问责机制范围方面存在的三方面问题:重事后问责轻事前事中问责;重违法行为问责轻无作为行政行为问责;缺乏对问责主体的问责,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针对性的解决。首先,政府部门在问责过程当中不仅仅要重视对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的事后问责,同时在扶贫决策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加强问责和考评的力度,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的行政问责机制。其次,政府部门在对扶贫干部进行问责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对违法行为进行问责,同时对于一些无作为、懒政的扶贫干部同样进行问责,从而提高扶贫干部的工作效率,进一步推动扶贫工作的顺利展开。最后,政府部门在对作为问责对象的基层扶贫干部进行问责的同时要加强对问责主体责任的问责,从而使行政问责机制可以更加科学有效的服务于我国的扶贫事业。

(3)行政问责程序方面困境的应对措施。针对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的行政问责机制程序方面存在的三方面问题:缺乏问责发起程序;问责调查过程中不彻底、不认真;问责结果不公开、不透明,我们最关键的一步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问责的相关法律法规,用法律的途径来保障行政问责的有效性和权威,提高我国行政问责机制的法制化水平。具体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展开,首先行政问责发起方面要通过法律来规定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问责的发起者以及发起程序。其次在对于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进行问责的调查执行过程中,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步骤进行展开,对于一些不彻底、不认真的问责行为依法进行惩处,杜绝形式主义以及走马观花的现象,提高行政问责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最后,对于行政问责的结果公布的时间依法作出相关的规定,保障行政问责结果公布的时效性,同时要依法保障行政问责结果的真实性和公开透明性。除以上之外,对于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问责的处理方法也要通过法律制定统一的标准和惩处措施,提高行政问责的效果和水平。

(4)行政问责程序以及方法方面困境的应对措施。针对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的行政问责机制程序和方法方面存在的三方面问题:行政问责方法过于单一;行政问责主要通过自上而下的途径展开;行政问责的网络化水平不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以解决和完善。首先,政府在对于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进行问责的过程中一方面加强政府部门的问责,同时要鼓励社会公众以及大众媒体参与问责,有效的发挥社会公众以及大众媒体在行政问责过程中的积极作用,从而提高行政问责的公众参与程度和监督力度。其次,政府在针对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问责的过程中注重自上而下问责途径的同时也要重视自下而上的问责途径,建立全方位的行政问责机制,提高行政问责的效率。最后,在对于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进行问责的过程中要充分的利用网络问责的方法来进行问责,可以设立便捷的网络问责途径,鼓励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参与问责,并且通过网络及时的公布问责的结果和处理办法,从而更好的完善行政问责机制。

五、结论及展望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行政问责的效率和水平,更好的发挥行政问责机制的积极作用,本文在分析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完善的可行性基础之上通过以基层扶贫干部不负责任行政行为问责为例从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范围、行政问责程序以及行政问责方法及途径四个方面分析其不足之处,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希望可以为我国行政问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未来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一些建议。与此同时,本文的研究尚存在不足之处,即不断完善的行政问责机制之下官员的“创新”和“担责”之间的矛盾问题,还需要通过进一步学习以及其他学者共同努力来研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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