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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法》实施背景下相关热点问题研究
——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2020年年会暨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交流会综述

2020-03-12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矫正律师对象

(广西警察学院,南宁 530029)

正值《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之际,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自治区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主办,广西警察学院司法应用学院、玉林市司法局承办,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协办的广西社区矫正研究会2020 年学术年会暨广西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交流会在玉林市召开。来自教学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和社区矫正实务一线工作者,约60 余人参加,会议围绕主题“《社区矫正法》实施热点问题研究”展开学术探讨,各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机关、教学科研单位在社区矫正实践工作和教学科研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成果展开交流,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围绕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社区矫正、推动社会建设,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形成了许多新的共识。内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有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工作调研报告、未成年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矫正教育方法、监督管理、引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心理矫正、开展社会调查等方面的内容及问题探讨。

一、广西深化拓展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现状与问题

(一)广西区内各地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

首先,广西区内各地实务部门工作者就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做了介绍。广西玉林市司法局局长林伟在会上作了玉林市社区矫正工作经验介绍,并结合发言,邀请与会人员观看了玉林市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十周年专题汇报片。林伟局长指出,玉林市司法局自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安全稳定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平安玉林、法治玉林发展保驾护航。近年来,玉林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积极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帮扶工作,创建了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培训基地和未成年教育培训中心,组织开展技能培训100 多场次,先后累计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上学、就业问题3400 余人次,着力做好社区矫正对象帮扶衔接工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广西崇左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科长罗世团就崇左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现状做了简单介绍,他指出,崇左市目前主要围绕“五个提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如下。第一,安全排查常态化,提高执法能力。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每月进行社区矫正安全走访排查,市级每季度组织全市交叉检查,以此提升执法能力与效率。第二,刑罚执行一体化,提高履职能力。利用监狱派出干警挂职参与社区矫正的机会,与帮扶监狱签订结对共建协议,设立共建基地,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观监狱进行警示教育,帮助监狱进行罪犯帮教工作,同时,挂职监狱警察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第三,加强基层基础信息化,提高保障能力。崇左市开展智慧矫正建设,在市、县两级配备了移动执法设备,完善现场执法指挥管理。第四,监督规范化,提高管理水平。定期组织工作队伍进行统一培训。第五,教育精确化,提高帮教效果。重视个案矫正,开展一对一帮教,定期开展心理辅导帮教活动,组织专场帮教活动,针对崇左市滥伐林木罪、走私货物比较多的情况,邀请林业局、海关领导专家进行专场教育,维护了社会稳定。

(二)广西深化推进社区矫正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玉林市容县司法局周传旭提到的一般性普遍存在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如社矫工作任务日益繁重、队伍的建设亟待加强、基础设施配备有待完善的问题,另有两方面问题在此次会议中提出值得注意。

首先,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方面,玉林市司法局局长林伟指出,当前教育帮扶工作存在以下问题:第一,法律宣传还不够深入,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帮扶工作不理解;第二,司法行政机关“单打独斗”,社会力量作用发挥有限;第三,社区矫正对象自身发展动力不足,无法及时融入社会;第四,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制度不完善,就业受歧视的矛盾难解决。北流市司法局宋金剑以A 县社区矫正工作为例指出:帮扶工作中存在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不稳,业务不精,帮扶工作单一;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专业性不强;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问题难度大;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其次,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方面,北海市检察院黄伟检察官指出,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取得了良好成绩。但是,社区矫正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存在,在农村,特别是在西部地区农村,还存在执法不规范、思想观念陈旧、矫正效果不好等问题,制约了我国社区矫正事业均衡发展。广西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卢碧燕检察官提出,当前农村地区社区矫正工作在人文地理、人员、参与度等方面存在现实困境,与城市差异较大。

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热点探究

结合当前社会发展以及《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的现实情境,与会专家学者们对社区矫正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在新颁布的《社区矫正法》中,专设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并加入了“社区矫正机构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应当吸收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等特殊规定,为开展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制度框架,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有许多创新的空间。

广西佳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小兵律师就《社区矫正法》颁布后未成年人适用社区矫正的意义做了简单介绍后指出,目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适用社区矫正数量不多、地方性法规不明确、经费支持不到位、矫正前的评估工作不细致、方案制定不科学、参与人员保密义务履行不到位、对相关违规行为未设投诉通道、惩罚措施未明确等现实困境,就此应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保障人、财、物的全面供给,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事业贡献力量。

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梁媛媛通过总结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缺点和困难,对在《社区矫正法》实施后,如何更好地开展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思考,对如何优化完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一些可操作性的意见和建议,如实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一对一”矫正帮扶、构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跨区域集中矫正、建立未成年人“一站式”社区矫正帮教中心,实现矫正帮教程序无缝对接、更加重视亲情教育,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成长奠定基础。这些从实践工作中总结提炼出来的建议,对建设和完善成熟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具有重大指导意义。

广西警察学院李林蔚、陈珊葵老师就未成年人矫正方法、工作队伍建设的实践问题进行了探讨。李林蔚指出,根据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应对其采取区别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柔性”矫正策略。从未成年人自身角度来说,需强化未成年人的自我认知和角色认同;从家庭角度出发提倡进行“家庭治疗”,重视矫正工作家庭力量的支撑;在社区层面看来,应增强未成年矫正对象“社区融入”的工作,让他们参与社区活动,享有社区服务,适应新的生活方式、生活环境,提高社区的归属感,等等。陈珊葵在剖析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犯罪行为特殊性基础上,提出了优化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具体对策,如规范社矫工作人员的准入条件、搭建科学的管理评估体系、构建人才培训体系强化专业在职培训等等,以期建设一支规模合理、业务精通、系统科学的专业化工作队伍。

桂林市恭城瑶族自治县司法局社矫股邓勇、杨清国、李莉菲同志通过未成年人矫正个案的实例从微观视角切入,提倡运用心理学相关矫治技术开展未成年人矫治工作,并建议加强司法行政机关与教育部门、职业培训部门的合作,壮大心理咨询师工作队伍,以提升未成年人矫正对象的文化素质和劳动就业技能,重构家庭亲情关系,使他们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

(二)智慧矫正建设工作

《社区矫正法》第五条明确了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有关智慧矫正建设问题的探讨,成为本次会议的热点。

来自湖北警官学院的陈雪松博士作为智慧矫正研究领域的专家,在会议主题发言中,结合现场参观玉林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情况,向大家展示了智慧矫正工作中信息化核查方法与策略,详细介绍了语音识别、人脸识别、OCR 识别、语音合成等技术如何运用于社区矫正信息核查。与此同时,信息化核查要围绕社区矫正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的要求进行设计,结合当地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建设能力进行。他设计了整套完备的信息化分级核查系统,包括一级自主核查、二级被动核查、三级人工核查以及四级混合核查,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引起了与会实务工作者的浓厚兴趣。最后,他对智慧矫正未来发展趋势提出了科学预测,随着《社区矫正法》的实施和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信息化核查必定会向着精细化、科学化、智能化、合理化、人性化不断发展和改进。

同样来自武汉警官学院的谭庆芳老师,作为湖北省数字法治智慧司法课题组成员,则从智慧矫正建设之联动响应协同办案系统方面进行了介绍。她指出,从社区矫正工作实际业务开展来看,智慧矫正不仅需要矫正工作五个基本环节,即调查评估子系统、矫正衔接子系统、社矫实施子系统、矫正终(中)止子系统、矫正解除子系统内的联动响应。同时,亦需要各协作单位的外部协同办案,只有这两方面都实现了联动协同才能真正实现矫正工作智慧化。《社区矫正法》明确了业务范围、工作职责、参与单位、权责归属、保障措施等多方面要求,这对矫正流程内部逻辑关系分析、外部单位协同内容梳理有着非常有效的指导。同时,也借助网络联动、人工智能、消息提醒、数据共享等信息化技术,为智慧矫正实现联动响应、协同办案提供技术方案和应用支持。

(三)疫情期间社区矫正工作

针对2020 年新冠疫情的来袭,区内各地司法局结合抗疫防疫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情况。以玉林市司法局为例,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好各级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切实肩负起疫情防控的重大政治责任,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作用,疫情防控期间社区矫正工作采取多方举措来确保社区矫正疫情防控的安全稳定。一是从防控措施方面来看,做好防控知识教育宣传,全面摸底排查,掌握底数,做到外防输入、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确保安全。二是严格落实监督管理措施:加强社区矫正风险隐患排查,维护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依法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手机定位管控手段提高监管实效;增强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和法治观念;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严格落实惩处措施,依法及时惩处社区矫正对象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行为;落实应急处置机制和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工作。

此外,疫情防控期间,通过视频、微信等方式对矫正对象进行线上教育学习,真正做到了疫情防控不放松,矫正工作不停滞。

三、社区矫正工作与相关机构的衔接与互动

(一)公安机关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区矫正执法能力提升

来自公安机关的易广丽、黄慰军、丁宁、韦钰刚以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为例,分析了公安机关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举措:加强领导,建立机构,筑牢社区矫正工作保障体系;健全网络,明确责任,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效监管;规范程序,严格交接,形成社区矫正工作防范合力;真诚“帮扶”,人性管理,力争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成效。

南宁市公安局曾国平警长则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提升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执法能力建设进行了探讨。他认为可通过构建“机制+联动”为落脚点的社区矫正警务执法保障体系、“专业+专班”为着力点的社区矫正警务执法力量体系、“等级+处置”为切入点的社区矫正警务执法稳控体系、“制度+考核”为关键点的社区矫正警务执法监督体系、“帮教+宣传”为支撑点的社区矫正警务执法救助体系这五大体系来实现公安队伍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执法能力的增强。

(二)检察院积极推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完善检察监督职能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驻武鸣看守所检察室主任谢律昆以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为例,介绍了近年对社区矫正监督方法主要是到司法局了解其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人数、年龄构成情况,是否建有执行档案,其对基层司法所的指导工作是否及时、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或者出现的问题是否能及时解决及指导。对辖区司法所每年2 次以上对其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主要采取检查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档案,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了解司法所的监管工作是否到位,了解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动态及是否有司法人员侵犯到其合法权益,等等。

(三)社会力量积极助力社区矫正工作,充实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力量

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陈娅律师提出应创新建立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思路,如通过担任法律顾问,提供专项或综合性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服务;通过设立律师工作站(点),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立社区矫正律师服务库或有律师参与的社区矫正人才(专家)库。

广西锐嘉弘律师事务所主任伍志锐律师则提出律师基本可以为社区矫正工作全程提供服务,在各个环节发挥作用。例如,在决定环节参与法律论证和风险评估,接收宣告环节为社区矫正对象解惑答疑、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监督管理阶段参与矫正方案的制定,教育帮扶阶段定期进行警示教育,并且全程都可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广西华胜律师事务所主任梁鹏律师分析了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在于,律师长期从事法律服务工作,为不同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更容易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态和现实需要,更有利于促使社区矫正对象认识自己、接受劝告、健全人格,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机构因体制要求和工作方式过于刚性,而律师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因律师的身份和工作方式便于矫正对象的接受,律师的帮扶、教育会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更具有柔性。律师也可以为专职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提供法律帮助,让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避免法律风险,更好地履职。

三、结语

中共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本次会议以《社区矫正法》实施热点研究为主题,以广西壮族自治区各地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来自全国各地专家学者的理论研究为框架支撑,与会的领导、专家、学者以及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就各自领域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畅所欲言,收获颇丰,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献言献计,有力推动了我国社区矫正事业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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