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杭运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研究
2020-03-12张秉福
张秉福
(山东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泰安 271021)
一、问题的提出
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是历史与文化的活化石,是具有多重价值且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所以,保护非遗就是延续和创造历史、传承和发展文化。又由于非遗是农耕时代的产物,其原生语境不可能在现代社会得到普遍保留,所以,非遗只有在受到有效保护的情况下,才能重振生存活力、体现自身价值。正是这样的客观情势,形成和彰显了非遗保护工作的必要性和现实需求。
非遗保护的途径和方式具有多样性,需要根据具体非遗项目的性质、特点及所处条件加以研判、选择和创新。非遗保护的根本目的不在于保存,而是为了利用。实际上,对于任何文化遗产而言,合理利用都是最好的保护,何况非遗本是一种活态文化。非遗的延续主要依靠其传承人的传承,而传承人传承非遗主要是一种谋生手段,是追求经济利益。目前非遗生存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经济问题,寻找经济出路是非遗保护的主要途径。正因如此,很多国家都通过开发非遗的经济价值来推动和促进非遗的保护和传承。其中,旅游开发作为兼具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的非遗利用方式,在现代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环境中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生命力,能够实现和保持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利双赢,因而不仅是非遗活态生存的一条适宜出路,而且成为现阶段非遗生产性保护最重要的一种方式。非遗旅游开发就是利用非遗资源发展旅游产业,是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动,包括二者之间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和相互抑制的恶性互动两种基本类型。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利双赢,就是二者之间良性互动的表征和结果。
京杭运河非遗不仅数量庞大、类型齐全、分布广泛、特色鲜明,而且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价值、多元的艺术欣赏价值、独特的休闲娱乐价值和奇趣的参与体验价值。因而,运河非遗不仅是运河文化遗产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极具开发潜力的重要旅游资源。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对运河非遗进行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能够彰显运河旅游的文化品位和特色,丰富运河旅游产品的内容和形式,满足不同类型游客求新、求异、求知、求美及休闲娱乐等多方面、个性化的消费需求,增强运河旅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从而促进运河旅游产业提效升级和协调发展。同时,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又能够赋予运河非遗新的生存土壤和传承方式,激发当地民众的文化自豪感,提高非遗保护意识,改善非遗传承条件,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深挖非遗价值内涵,扩大非遗社会影响,提升非遗生存能力,帮助非遗摆脱依靠外力扶持的被动状态,从而促进运河非遗的保护、传承、传播和合理创新。所以,实现和保持非遗保护促进旅游开发、旅游开发反哺非遗保护的良性互动,是京杭运河非遗保护和旅游产业发展的共同需要和必然选择。
2014年大运河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促进了京杭运河的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近年来,京杭运河沿线各地普遍加强了运河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扩大了运河文化的传播和影响。同时,很多运河城市纷纷制定运河旅游开发计划,出台运河文化旅游扶持政策,积极开发运河文化旅游产品,促进了运河文化旅游的兴起和发展。然而,目前运河旅游开发总体水平不高,并且开发主要针对运河物质文化遗产及沿线自然景观,对运河非遗资源的旅游开发则明显滞后,且旅游开发中非遗保护不力的问题比较突出,表明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尚处于初级阶段和较低水平,且存在较多阻滞和障碍。显然,缺少互动和互动不良的状况,对京杭运河非遗保护和旅游开发都是不利的,也不可能达到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水准。
上述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综合应对,做多方面的工作。其中,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选择和创新,是一个关键因素和重要突破口。近年来,部分学者从不同角度归纳和分析了一些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并相应提出了一些可操作的开发思路,对非遗旅游开发实践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学界对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研究成果还鲜有出现。必须指出,虽然非遗保护与旅游产业的互动是通过非遗旅游开发实现的,但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模式并不等于非遗旅游开发模式。因为,后者主要着眼于“开发”,而前者则强调“互动”;后者主要着眼于经济效益,而前者则强调在社会效益优先的前提下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与合理平衡。只关注开发模式,不仅容易顾此失彼,忽视非遗保护,导致非遗遭到开发性破坏,而且也不利于促进旅游开发本身的健康、持续、深入发展。所以,应当紧密结合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现状和发展需要,精心构建促进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的适宜模式。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简要探讨,以期在理论上弥补学界研究之不足,在实践上促进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相互支撑、协同发展。
二、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基本类型
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的参与主体很多,包括非遗传承人、政府、企业、当地居民、游客、专家学者、社会团体、商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受政策、资金、土地、人力、管理、营销、文化等因素影响,任何单一主体都无法独立实现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有效互动,而只能在某一主体主导下,其他主体参与合作、协同配合,结成合作组织而形成现实互动[1]64-70。能够在现实互动中发挥主导作用的主体,通常是互动合作组织中的传承人、政府和企业这三方核心主体。因此,虽然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的具体模式可以而且应当丰富多样,并随着互动合作主体、环境、阶段及具体内容的不同而灵活设计、选择、运用、创新和转换,但依据互动主导方的不同,可将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归结为三种基本类型:
(一)传承人主导模式
传承人主导模式,就是京杭运河非遗传承人与企业、政府合资、合作而结成非遗旅游开发组织,形成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合作,传承人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在这种互动模式下,作为旅游开发合作组织经营管理者的传承人,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内容和形式具有自主选择权和最终决定权。由于传承人对自己传承的非遗有着深入的了解和深厚的感情,所以在旅游开发过程中,能够较好地把握和体现非遗项目的具体内涵和价值,从而保证非遗旅游产品的高品质。而高品质的非遗旅游产品往往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较好地实现非遗保护社会效益与旅游开发经济效益的互促互利和共进共赢。
非遗本是其传承人的谋生手段,而传承人则是非遗的文化主人和核心载体[2]9-11。所以,维持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与传承过程中的良好生存状态,是实现非遗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传承人主导的互动模式,在良性运行的状况下,能够保证传承人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收益,有助于提高传承人的传承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也有助于加强传承人队伍建设,实现运河非遗的永续传承和开发[3]14-20。而对于某些文化价值很高但市场潜力不大的运河非遗,采取传承人主导、政府参与的模式进行适当开发,政府在政策及资金方面给予一定支持,可以为此类非遗的正常传承和发展提供基本经济保障和社会保障。同时,由于传承人的主导性规约着非遗的开发方向、角色定位和运行管理,所以能够有效避免非遗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过度市场化可能带来的某些弊端,切实维护非遗在旅游经济条件下的本真性和稳定性。在产品研发上,传承人可以结合市场需求对自己的非遗产品进行合理创新,同时又不影响非遗本身的文化价值,从而有助于增强非遗在现代社会的适应性和生存活力,探索非遗在市场经济和旅游开发条件下的发展演化规律。而这种模式能否取得较好的互动效果,主要取决于非遗传承人是否具有现代经营理念,注重市场调研,将非遗产品与市场需求有机结合,在产品种类、包装设计、旅游营销等方面打造自主特色品牌,从而使非遗的遗产价值和市场价值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政府主导模式
由于政府既是非遗保护的主要责任主体,也是非遗开发的重要推进力量,而旅游开发则是现阶段运用最广、成效最好的非遗生产性保护方式,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政府在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关系中发挥着主导作用,从而形成政府主导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政府在运用自己的行政力量、资金优势及媒体资源,鼓励、扶持和促进运河非遗传承发展的同时,也积极推动、引导和参与运河非遗的市场化进程,对可经营性的运河非遗资源进行招商引资,实施旅游开发。政府对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能够有较好的全局把握和长远规划,并有较为充足的资金保证,从而有利于保持运河非遗在旅游开发过程中的本真性,优化运河非遗在现代社会的生存环境,有效避免目光短浅、竭泽而渔式的开发。所以,这种模式能够较好地兼顾和协调文化传承、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等多方面的需要,形成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这种互动模式虽然是政府主导的,但必须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充分调动和发挥非遗传承人、当地居民和旅游企业在促进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良性互动中的积极作用。为此,要注意把握好政府介入的深度和方式,避免政府职能的缺位、越位和错位[4]55-59。一方面,要更好地发挥政府的非遗保护主体作用,落实政府的非遗保护责任,完善非遗政策法规体系,搞好非遗法治化管理,为非遗的传承发展提供良好的公共文化服务,运用政府的行政资源促进和维护非遗旅游开发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对非遗旅游开发的干预应当适度、有限,力求经济、实效,主要是发挥必要的调控、引导、监管和服务职能,并以弥补市场失灵作为政府作用的合理边界,避免因政府的不当干预而损害市场活力、扭曲合作关系。
(三)企业主导模式
企业主导模式,就是主要借助企业的力量,挖掘非遗价值,培育非遗市场,进行非遗旅游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现非遗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并用非遗旅游开发所获部分收益加强和改进非遗的保护和传承,从而实现和保持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促和共赢。在这种模式下,旅游企业不仅主导运河非遗的旅游开发,而且主导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关系的构建过程和发展脉络。这种模式有时有政府的直接参与,但多数表现为企业主导、传承人参与,即旅游企业与非遗传承人共同进行运河非遗旅游开发,形成企业主导下的互动合作关系。在旅游企业与运河非遗传承人互动合作过程中,企业主要负责运河非遗旅游的管理与营销,传承人则主要从事运河非遗产品的生产工作,从而使各自特长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双方优势互补。
旅游企业在京杭运河非遗旅游开发上具有自身优势。一方面,旅游企业对于旅游市场的供需状况有着敏锐的嗅觉,能够有针对性地开展深入细致的运河非遗旅游市场调研,抓住新的市场机遇,开发新的运河非遗旅游产品;另一方面,旅游企业拥有一定的投资能力、技术能力和较为成熟的旅游管理能力,可在较短时间内达到较高的软硬件水平,提高运河非遗旅游开发的层次和绩效。在实际运作中,企业通常会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一些市场潜力较大的运河非遗项目进行旅游开发,打造特色品牌,发挥规模效应。
从政府和社会角度讲,推进非遗旅游开发的首要目的并不是获取利润,而是保护非遗。然而,逐利是资本的本性,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主要追求。这使得企业在非遗旅游开发过程中,容易在利益驱使下对运河非遗随意滥用、过度开发,从而破坏非遗的本真性和整体性。这不仅与非遗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而且损害旅游开发的可持续性,是一种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恶性互动。所以,在京杭运河非遗旅游开发过程中,企业必须增强非遗认同感和文化责任意识,承担非遗保护义务,遵守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并在企业内部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非遗保护实施细则,将非遗保护工作落到实处。企业对运河非遗旅游产品的设计和创新,要经过科学细致地研究论证,充分听取和尊重非遗传承人及相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并自觉接受政府、当地居民、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善意批评,确保所推出的产品都能够符合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双重标准和要求。
三、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确立原则
明确并坚持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确立原则,是确保所选择和构建的互动模式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和稳定性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前提。
(一)非遗保护与开发相统一原则
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选择和创新,首先必须坚持非遗保护与开发相统一的原则。
非遗属于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保护缺位、开发失当,就很容易异化乃至消亡,并且无法有效恢复。所以,在保护与开发之间,无疑保护是头等大事,这也是旅游开发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不仅要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好京杭运河非遗的所有内容和全部形式,还要尽量维护好使其能够在现代社会传承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实施规范化管理和整体性保护。
任何开发行为,都要有利于非遗的保护、传承和发展,至少不得破坏非遗、妨碍传承,这是必须坚守的一条底线。为此,京杭运河非遗旅游开发必须坚持做到“三先三后”:第一,先保护后开发。即先落实好非遗保护的制度、管理、资金、人员和责任,再进行开发运作,以确保运河非遗在开发过程中保护得力、不受破坏。第二,先规划后开发。即在对运河非遗全面调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科学系统的开发规划,确保开发过程规范有序、合理推进。第三,先论证后开发。即要在具体非遗项目实际开发之前,及时组织专家学者及利益相关各方对其进行科学严谨的旅游开发适宜性论证,依据论证结果确定开发与否、开发强度、开发方式及相应的保护要求和措施。
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做好京杭运河非遗旅游开发工作,必须在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找到一致性和契合点,着力构建二者良性互动机制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实现保护性开发与开发性保护的有机统一。必须构建公正合理的合作利益分享机制,使非遗保护与旅游产业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保持合作中贡献与回馈的协调和均衡,形成“以文兴旅,以旅哺文”的良性循环。
(二)非遗本真性与商品化相协调原则
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选择和创新,还必须坚持非遗本真性与商品化相协调的原则。这一原则是非遗保护与开发相统一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论。
本真性既是非遗保护的主要内容,也是非遗吸引游客的根本因素。旅游产品是否具有吸引力和市场价值,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特色,特色是旅游产品的生存根基和主要卖点。运河非遗的本真性蕴含和彰显着鲜明的运河特色和地域特色,并由此形成文化差异性,表现出长盛不衰的生命力,这也是其作为旅游资源的最大优势和亮点所在,从而对在旅游开发中坚持非遗本真性与商品化相协调的原则产生了内在需要,提供了客观基础。所以,运河非遗旅游产品、景点和线路的开发设计,必须切实尊重、深入把握、合理利用运河非遗的本真特色,尽量就近甄选开发项目,突出本地运河风情,将更多原汁原味的运河非遗文化元素融入到旅游产品中去,切忌盲目跟风效仿,一味贪新求洋,而丢失自身特色和根本[5]67-69。
非遗旅游开发是一种将非遗资源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商业化、市场化运作,不仅要符合非遗保护传承要求,而且要遵循旅游发展规律。所以,运河非遗旅游开发要在维护运河非遗本真性、体现运河非遗基本内涵与核心价值的基础上,根据旅游市场需求和消费者偏好,对作为旅游开发对象的运河非遗产品进行合理设计、调整、包装和创新,进行主题化、情景化、互动化开发规划和移植,打造更多深具市场潜力、广受游客欢迎的优秀非遗旅游项目,从而实现和保持非遗本真性与商品化的内在结合与协调一致[6]。
四、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选择
在遵循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确立原则的基础上,对前文所述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基本类型,可在京杭运河非遗旅游开发实践中酌情选用。当然,也可以参考借鉴国内外一些比较成功的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具体模式。不同非遗的保护要求和旅游开发措施有所不同,因而其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的适宜模式也会存在差异,并不存在普遍适用于任何非遗、任何条件的万能通用互动模式。不仅不同的互动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具体情况,而且任何一种互动模式都既有优点,也有弊端,不可能完美无缺、尽如人意。所以,对待任何互动模式,都不能像公式一样机械照搬套用,而必须具体分析,灵活运用。
互动模式的选择受到互动合作内外部诸多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运河非遗旅游资源的种类、特点及地域分布,非遗项目旅游开发的适宜性、预期价值及市场潜力,旅游产业的基础、集中度及政策环境,参与互动各方的主体性质、合作意愿强度及合作所处阶段等。应当系统分析这些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综合权衡优劣利弊,紧密结合本地区运河非遗和旅游产业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尽可能选择最为适宜有效的互动模式。无论选择何种互动模式,都要处理好互动各方的责、权、利分配及相互关系,避免出现保护主体缺位、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无论选择何种互动模式,都要力求最优化体现非遗保护与开发相统一及本真性与商品化相协调,从而使运河非遗保护社会效益和旅游开发经济效益都尽可能趋近于帕累托最优。而越好的互动模式,就越能实现和维持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互促互利、共进共赢。
五、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创新
要打造大运河文化带,实现新时代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宏伟目标,就必须大力推进运河文化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形成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新模式。这种模式创新,也包括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创新。而目前不少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具体模式陈旧老套、效能低下,既影响非遗保护,也制约旅游开发,从而使这种互动模式创新更显重要和紧迫。
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的创新,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优化旅游开发模式
现有的京杭运河非遗旅游开发具体模式虽然较多,但多数经济效益较低,对非遗保护的促进作用较小。而优化非遗旅游开发模式,既有利于旅游产业发展,又能增强旅游开发反哺非遗保护的能力。当前京杭运河非遗旅游开发模式的优化和创新,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积极推进运河非遗旅游创意开发。非遗旅游创意开发,就是通过非遗旅游与文化创意之间立体多元式的相互交织、融合和链接,对非遗产品进行创意设计和加工,将其转换成为具有更高接受程度、更好经济效益的旅游产品。这种创意开发在促进运河非遗旅游产业升级换代,催生全新旅游业态,形成较为完整且不断延伸的运河非遗旅游创意产业链的同时,也为运河非遗注入新的元素和功能,提升运河非遗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拓展运河非遗的生存发展空间[7]26-27。所以,应当充分挖掘运河非遗思想内涵,突破传统固有模式,运用现代创意思维、科技手段和运营方法,对运河非遗旅游产品进行创新设计和深度开发,充分展现运河非遗在当代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增进广大游客对运河非遗的兴趣和认知。
第二,大力开发体验型运河非遗旅游产品。如今是体验经济时代,游客希望通过旅游活动的亲身参与获得某些另类经历和体验,以满足追求新异、增长见识、愉悦身心的心理需求。相较于物质文化遗产,非遗多是生动、形象的传统文化再现,具有很强的民间属性,因而在旅游开发中更适合于体验氛围的营造和多元活动的开展。参与性体验能加深游客对运河非遗的印象,激发游客的想象力,促进运河非遗旅游商品的销售。因此,大力开发体验型运河非遗旅游产品,切实提高游客参与度,不仅能增强运河旅游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也会促进运河非遗的传承、传播和创新。例如,民间美术类和传统技艺类运河非遗项目具有明显的参与性特征,可让非遗传承人在相关非遗项目比较集中的旅游区域现场制作并传授简单技艺,使得游客可以参与其中,亲身体验某些非遗产品制作的乐趣,而由此形成的非遗旅游纪念品也可以适当价格出售给游客[8]48-50。
第三,切实加强运河非遗旅游开发中的资源整合。作为一种创造性的融合过程,资源整合也是一种创新,一种最优化创新[9]54-55。运河非遗的独特性和多样性为开发出高质量的旅游产品奠定了很好的资源基础,但目前旅游市场上的运河非遗产品大多比较单调刻板,品牌效应很不理想。只有加强非遗旅游开发中的资源整合,才能更好地实现非遗保护社会效益与旅游开发经济效益的双赢和共进。通过资源整合推进运河非遗旅游开发,有两种基本情形。一是运河非遗资源内部的整合开发。即将两种或多种运河非遗置于特定主题下加以联合开发,从而既增强旅游产品吸引力,又使游客能在短时间内对更多运河非遗项目有所了解。二是运河非遗与其他遗产资源的整合开发。即对运河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进行综合性旅游开发,实现多类型遗产资源的深度融合,使各类运河遗产资源的旅游开发在相互结合、相互支撑中增强规模效应,扩大社会影响[10]41-43。这两种资源整合方式,都应当贯穿到运河旅游相关景点及线路的开发与建设中去。
(二)强化旅游反哺功能
所谓强化旅游反哺功能,是指旅游开发要在不破坏运河非遗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对运河非遗保护的积极作用。
良性互动的双方必定是互利的,单方受益的双边关系不可能健康持久。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要构成良性互动,不仅要求非遗保护要促进旅游开发,而且要求旅游开发必须反哺非遗保护。所以,更好地发挥旅游开发对非遗保护的反哺功能,是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模式创新的内在要求和重要方面。在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互动过程中,通常旅游开发居于强势地位,非遗保护处在弱势地位。在目前的京杭运河非遗旅游开发实践中,反哺太少、保护不力的问题较为普遍,而这又制约着京杭运河旅游产业的效益提升和持续发展。这种现状,要求我们更加重视反哺功能的建设和强化。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第一,加大保护投入力度。旅游开发商要为运河非遗传承人的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和时间保障,并尽可能为其创造更为便利优越的条件,支持、鼓励和配合其做好传承工作。尤其要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确保运河非遗旅游开发赢利中有足够比例的资金真正用于非遗项目的保护、传承及新产品研发,以弥补资金缺口,改善传承条件,提高传承质效[11]67-69。要随着运河非遗旅游开发的不断拓展和深化,逐步加大旅游开发对非遗保护的投入力度,夯实非遗传承发展的经济基础和物质条件。
第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参与互动合作各方应以有利于运河非遗保护传承为前提,遵循平等互利原则,构建公正合理的合作利益分配机制,协商制定以贡献大小为依据的非遗旅游开发收益分配方案,实现各种开发利益在相关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和共享,及时化解互动合作共同体内部的矛盾纠纷和利益冲突,充分尊重并尽量满足合作各方的正当利益诉求和精神追求。非遗传承人和当地居民是运河非遗保护与开发的重要基础和依靠力量,但也容易成为旅游开发过程中管理决策和利益分配的弱势方。所以,在互动合作过程中,无论政府还是企业,都要切实提高传承人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并尽量多吸收当地居民参与保护性的非遗旅游开发,使传承人有更多的获得感和成就感,使当地居民有更多的就业、营销和增收机会。传承人和当地居民从切身利益的改善和提升中,会更加深切地体会到运河非遗保护的价值和意义,从而更加自觉地关注和参与运河非遗保护。
第三,更好发挥政府职能。要真正将大运河打造成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标志性文化品牌,政府就必须发挥好监管引导作用,履行好非遗保护职责。政府要把京杭运河非遗保护与旅游开发的互动关系纳入沿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统筹考量、科学规划、协调推进、联动发展,通过积极而又合理的运河非遗旅游开发,更好地改善城乡民生、促进沿线繁荣,从而为运河非遗的可持续发展奠定更加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政府要制定科学可行、系统具体的运河非遗保护制度和措施,并在执行中狠抓落实,加强监管,促使企业真正重视和做好旅游开发中的非遗保护工作,切实保障非遗传承人在旅游开发中始终能够按照自己的方式对非遗项目进行自主传承和合理使用。政府还要奖惩结合、赏罚分明,既严防严惩运河旅游开发中各类破坏非遗的违法违规行为,又对非遗保护态度积极、措施得力、工作到位、成效显著的企业和个人实行褒奖和鼓励,从而有效引导运河旅游开发更多更好地反哺非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