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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村寨建设中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研究

2020-03-12文晓国李忠斌

贵州民族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村寨补偿机制

文晓国 李 军 陈 剑 李忠斌

(1.中南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湖北·武汉 430074;2.凯里学院,贵州·凯里 556001)

在全球化、城镇化与信息化快速推进的21世纪,传统民族文化面临多重危机。国家民委在2009年提出特色村寨建设新命题,但如何真正实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并达到预期效果是学术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既要从宏观上进行理论创新思考,又要从微观上完善可行的配套措施,更要符合中国特殊的国情。本文尝试提出构建民族文化补偿机制,即在特色村寨建设中对带有公共产品的民族文化进行补偿,分析了构建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对补偿的原则、标准和方式进行详细阐述;提出了民族文化补偿机制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制度保障、法律保障、财力保障、参与保障等四个方面。笔者认为,构建民族文化补偿机制是民族文化政策创新的需要,也是增强民族文化自信的需要,更是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建立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一)民族文化开发失当

民族村寨开发最常见、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发展文化旅游带动村寨经济发展,通过文化搭台,实现经济唱戏,在开发中实现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但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对民族文化资源的不恰当开发,既包括伪文化的出现、民族文化的过度开发,也包括民族文化的异化和庸俗化。现有的特色村寨建设往往通过穿衣戴帽的形式进行文化复制。例如宜昌车溪村,整个村寨的建设自身文化元素相对较少而复制土家族文化。又如凤香坡侗族村寨本身不具备典型的侗族特征,是为了拉动当地发展刻意打造的民族村寨,通过各种力量的作用刻意打造出来的民族文化符号[1]。虽然这两个村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从本质上讲是否符合特色村寨建设的初衷有待于进一步商榷。虽然短期内进行了文化的植入与培养,但留给历史的终将是一个失去民族文化内核的空壳。民族文化的过度开发表现为满足旅游者求新求异的心理,不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风俗习惯,大肆宣扬、渲染部分文化以此作为卖点。例如泸沽湖的走婚制,特色村寨的开发者在不尊重其历史前提下大肆渲染为:“泸沽湖,以女人的资本吸引世界的眼球”,导致让部分人将之想象成为猎艳的天堂。有些文化是族群成员的内部活动,不便于进行外部展示,否则会伤害当地民族群众。例如贵州郎德上寨,铜鼓对当地苗族群众来说是不能随便敲的,但为了发展旅游一有客人就进行敲打。又如岜沙,当地村民有树神崇拜的习俗,但并不是展现给旅游者的跪拜仪式,荡秋千、情人节是庸俗的编造,内部活动的成人剃头仪式公开表演等[2]。这种过分物质化、庸俗化的开发,不利于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反而是对原有民族文化的破坏。村寨建设中这些文化失当行为对少数民族群众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理应受到一定的补偿。但现有的文化政策和制度,并未让少数民族群众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企业的失当行为并得不到有效约束和监管。

(二)民族文化处在消亡边缘

特色村寨建设往往以旅游的形式进行开发,旅游开发商在利益的引诱下,往往看中的是那些能够创造效益的物质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通过对这些文化资源的整合开发,可以获得较为可观的经济效益。而那些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文化要素往往被忽略,长期无人问津很可能面临消亡的危险。这就需要平衡文化的发展,受益者应该利用能带来利益的文化去补偿缺乏经济效益的那部分文化,以确保民族文化发展演变的完整性。部分文化消亡的另一个因素就是村寨建设只是社区内部少部分精英参与,而大部分人不能融入到村寨建设中,更不能从自身的文化要素中获得利益,以至于对文化的保护传承漠不关心。另外,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大量的少数民族群众进城务工,原有的文化不再构成民族群众现实生活中的内部需要,随着人口流动的进一步加快,原有的民族文化特质势必消失,最终导致文化的消亡。要真正挽救处在消亡边缘的民族文化,就需要政府、旅游企业等主体对整个村寨文化进行集体补偿,尤其是对那些不能带来效益的文化进行补偿。政府、村委会要建立完善的参与机制,尽可能让少数民族群众参与到村寨建设中,其参与过程就是民族文化的保护过程。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以便改变少数民族群众贫穷落后的面貌,只有留住少数民族群众才能留住民族文化的根和魂,才能留住活态的民族文化基因。

(三)民族文化与生俱来的特性

民族文化与生俱来带有公共物品特性,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对内部成员来说并不排斥其他成员使用;对开发者而言,对民族文化的不合理开发不会受到任何约束和惩罚。以土家族文化开发利用为例,按照国家民委公布的特色村寨名单,贵州、重庆、宜昌、恩施、湘西等省、市、州均有土家族特色村寨名单,原则上这些村寨都可以享受对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权利。但对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一定会产生外部效应,又可以进一步分为民族文化的正外部效应和负外部效应。民族文化的正外部效应是指旅游开发者通过对民族文化资源的开发保护,实现了民族文化的传承,作为多民族的国家获益,开发者获得较可客观的经济效益。民族文化资源的负外部效应是指民族文化开发者的不当行为造成对民族文化的破坏,给社区民族群众带来伤害,而开发者并不付出成本。对民族文化的开发,既有正外部效应的产生,也有负外部效应的产生。由于民族文化产权模糊及其所有者虚位,市场机制配置文化资源的空间非常狭小,在很大程度上是失灵的,为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民族文化补偿机制是实现民族文化外部性内部化的重要方式。

(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需要

要实现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包含诸多要素,除了社区民族群众积极参与,民族文化自身要素等内部因素外,还包含一系列的外部要素。要真正较好地实现对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需要各级政府站在多民族共生发展视角充分发挥好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例如土家族文化并不是完整的而是碎片化的,消亡也是呈间断碎片化的消亡。即使在村寨建设中能对某些民族文化进行保护传承,也仅仅是冰山一角。要在广度上实现土家族文化的完整性传承,必须依靠各级政府的力量,把这些散点的村寨连接成一个整体。政府没有大量的资金补偿,文化的保护传承将是一句空话。村寨中的文化不是孤立的,与周边村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共生于同一自然生态人文环境中。在特色村寨发展规划中,除了考虑自身文化保护传承外,更要促进周边村寨发展。从空间视角看,一个村寨既有文化核心区,也有文化支撑区,而周边村寨就是文化支撑区,要确保民族文化永续发展,就要为作为文化支撑区的村寨提供发展机遇和平台。要帮扶周边村寨发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只有获得一定的文化补偿才能实现共生发展,否则规划的特色村寨就会成为文化孤岛,失去可持续发展能力。民族文化的保护传承不仅仅在于文化元素,同样与文化相关的环境因子密切相关,也就是文化的保护传承离不开生态环境的保护。如果承载民族文化的生态环境发生变异就很可能导致文化的变异,因此在村寨建设中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好文化生存的土壤仍需建立民族文化补偿机制。

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的原则

(一)“谁破坏谁补偿”原则

旅游开发商除了扮演对民族文化开发利用者的角色,往往还扮演民族文化破坏者的角色。开发与保护是一对天然的矛盾,只要有开发,就会有破坏,只是程度的轻重不同而已。近20年的民族村寨开发实践证明,部分开发商为了满足游客求新求异的偏好存在过度开发民族文化资源的现象,诸如内部活动的外部展示以及庸俗化、物质化、异质化、伪文化等现象,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破坏民族文化原生性的行为,对少数民族群众以及附在其身上的文化带来一定伤害,作为旅游开发商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对社区民族群众主体进行文化补偿,企业作为文化开发主体,主要通过对民族文化的打造带来经济效益,而被开发的村寨往往处在偏远山区,发展相对落后,群众生活条件较差,再加上企业开发利用的只是民族文化的一部分,而未被利用的文化仍然需要保护传承,为此开发商责无旁贷应对当地村民进行补偿。

(二)“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对民族文化开发利用、保护传承直接受益的是三个群体。一是作为开发利用民族文化的企业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开发商是最直接的受益方理应对少数民族文化进行补偿。二是作为公共利益代表的各级政府获得文化效益,民族文化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富强,共同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政府作为文化效益的最大受益方要加大对民族文化补偿的力度。文化旅游者是文化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享受了异域风光,体验了民风民俗,获得了精神愉悦,往往以门票形式付费作为补偿。

(三)传承发展原则

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要坚持原真性、参与性、完整性、公平性。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的建立,首先要坚持民族文化的原真性,要真实再现原生态的特色民族文化,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伪造民族文化。

(四)参与性原则

既要让社区村民参与村寨建设,成为村寨建设主体,从中获得自身文化要素带来的各种利益,提高文化自觉,增强文化自信。同时要让旅游者参与到村寨各项民族活动中,体验民风民俗,不断扩大村寨文化的影响力。

(五)整体性原则

建立民族文化补偿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要完整再现民族文化,不能割裂其整体性,更不能只开发能带来经济效益的那一部分,而忽略其他文化元素。民族文化补偿机制要考虑不同村寨、不同少数民族群众、不同民族文化元素等因素,力争做到补偿的公正公平。

三、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的方式与标准

(一)补偿方式

民族文化补偿的方式主要包括资金补偿、实物补偿、入股补偿、智慧补偿四个方面。资金补偿,是指政府、企业直接对村寨集体或民族群众进行各类的现金补贴,这是最重要的补偿方式。特色村寨大都较为落后,金融资本明显不足,没有充足的资金,难以获得发展的初始条件。实物补偿,是指政府或企业为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提供一定的实物作为补偿方式。既包括群众演出所需要的民族乐器、民族服装等,也包括现代传承媒介如摄影机、多媒体等实物。入股补偿是指村寨以文化产权作为内外部各种要素配置机制,村民集体以文化资本入股,年终按股份参与分红进行第一次分配,然后村寨所得红利由村寨方第二次进行分配。在第二分配阶段应适度向弱势群体倾斜,诸如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发展能力较差的人,兼顾村寨内部利益公平。既明确了文化资本属性,又能为村寨带来持续发展的利益,并约束企业行为按照村寨村民的利益方向发展,同时村民以股东身份参与建设,提高其参与积极性,保障村寨内生发展的后续动力。智慧补偿是指政府为村寨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提供所需要的现代技术以及各类民族文化专业人才,例如音乐、建筑、考古等专业人才,智慧补偿是解决村寨文化传承内生动力的关键。

(二)补偿标准

民族文化是稀缺的经济发展要素,其本身以及带来的潜在价值是不可估量的,由此造成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的具体标准是多少难以估算。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的标准既要参照生态补偿、教育补偿等方式方法,更要以实用为准,符合村寨建设的实际情况。传统的生态补偿方法主要包括条件价值评估法、支付意愿法、受偿意愿法、机会成本法和资源价值法等评估方法进行测算,相互比较,得出定量化的补偿标准[3],但难以得出一个较为科学的补偿数字。为此,必须结合村寨建设实际构建新的较为实用的测算指标体系(参见表1)。

以满足村寨文化保护传承基本运行所需经费为基准,主要包括民族文化资源开发中文化保护传承的核心要素补偿和相关要素补偿。核心要素包括文化自身要素补偿和文化主体要素补偿。文化自身要素主要包括文化基础设施(文化广场、道路拓宽等)、文化图腾、文化传承道具等,该部分实行一次性固定补偿;文化主体要素补偿以村寨居民红利补偿、特殊群体(老弱病残)补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补偿、民族文化创新补偿、民族文化人力资源开发补偿等方式。该部分补偿设立民族文化资源开发固定补偿标准,即在企业盈利的基础上进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相关要素补偿包括村寨内与民族文化相关的要素和村寨外与之相关的要素。村寨内相关要素包括村寨自身生态环境建设补偿、村寨不同发展地段差距的补偿、有关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流动补偿。这部分资金来源仍然在企业盈利的基础上进行适度分配。流动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一次性固定投入后需要进行维修那部分的资金。村寨外围补偿主要是用于邻近村寨发展的配套措施。一个合理的村寨发展布局既有核心发展区,也有支持配合区,还有延伸辐射区。核心发展区域是村寨经济发展中心、文化保护中心、居民生活中心等,是整个村寨发展的动力基地;支持配合区包括村寨产业链的延伸、文化能量的辐射、农作物生产基地等,该区域强力支撑整个村寨的发展;延伸辐射区包括村寨整体生态环境以及邻近村寨的发展状况,对村寨发展起着重要的外围支撑保护作用。

表1 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标准

四、民族文化资源开发补偿的保障措施

(一)制度保障是前提

民族文化补偿机制的建立,首先就要健全制度保障机制,主要包括各级部门的协调机制、监督机制、权利表达机制。在这些机制中最重要的就是建立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机制,主要包括上下级之间的管理机制,同时也包括同级的协调机制,村寨建设需要财政部门、旅游部门、民委部门、住建部门等多个部门的协调,需要搭建一个专门的协调平台,共同商量民族文化补偿具体事宜。其二,建立监督机制,切实落实民族文化补偿各项措施。在村寨建设中主要落实两个监督,一是监督政府、企业、村委会的行为是否符合民族文化补偿机制要求。二是监督财政资金的落实情况,是否用于民族文化补偿。再次,建立权利表达机制。在村寨旅游发展中,当地村民大部分都是“被动式”“象征式”“询问式”“公告式”参与,居民无权保障利益归依[4]。究其根源在于村民找不到合理的途径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导致社区民族文化各项权利落空。为此要构建一个以村委会为依托,以基层政府为主体,以省级政府为支撑的村民权利诉求机制,从制度上保障社区村民的利益诉求。

(二)法律保障是关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规定既有宏观层面的法律条款,也有微观层面的规章制度,但总体上过于抽象,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从而导致村寨中社区居民权利落空。宏观层面的法律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但都只是对少数民族文化权利从原则上进行规定,并未明确少数民族文化权利的具体条款;微观层面的法律法规有《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等规定了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权利,但对文化产权、所有权等方面未作出明确规定。为此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民族文化补偿相关法律法规,推进民族文化补偿机制的法制建设,从根本上解决民族文化资源产权问题,这是少数民族维护自身文化权利最核心、最关键的内容。同时,把民族文化补偿机制纳入相应的法律条款,确保民族文化补偿机制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运行。

(三)财力保障是核心

大部分少数民族村寨位于偏远山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缺乏发展初始条件,需要大量的能量尤其是资本能量注入才能获得发展的基本条件。建立健全财力保障体系是民族文化补偿的关键所在。村寨的财政补偿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转移支付资金、入股分红资金、集体资金以及社会捐助资金。财政转移支付主要包括中央政府、省政府的转移支付,这部分资金主要解决特色村寨发展初期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及村寨生态文明建设;以文化入股的资金主要用于村民福利分配,提高其参与积极性,保障村民身上所具有的民族文化基因活态传承。倘若文化不能促进民众增收,就不会构成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就会被群众抛弃,结果就是活态文化基因的消亡。村委会以文化产权入股,要预留一部分集体资金或其他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对特殊人群和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创新人群等方面的补贴。同时,获得的社会捐助资金可以进一步推进民族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和促进村寨内部利益公平分配,并可以用一部分帮扶邻近村寨共同发展。总之,有了健全的财力保障体系,村寨才有发展的基础和可能,民族文化保护传承的目标才有希望实现,否则将会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四)参与保障是重点

对整个村寨建设而言,参与主体是多层次的,要真正实现民族文化保护传承,需要制定全面可行的一系列参与机制,把与民族文化保护传承有关的主体全都纳入其中。既需要作为政策制定、执行、监督的政府主体参与,才能从宏观上把控村寨建设方向;也需要作为民族文化开发主体的企业参与,才能获得充裕的资金来源和发展动力;更需要作为民族文化资源主体的全体村民参与,才能保障村寨文化基因的活态传承;还需要邻近村寨的参与,以确保文化环境的共生发展;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其他力量参与例如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参与机制的重点就是把带有民族文化符号的少数民族群众纳入到村寨发展中,使其成为村寨建设的可靠的主力军。既要考虑到村委会作为村集体积极参与,也要考虑到微观层面社区民众参与。村委会的参与是为了在村寨中协调各方利益并以文化资本入股积累一定的资金确保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村委会的参与主要通过文化资本入股获得集体发展资金,而作为个体村民参与形式多样,最主要以就业和创业形式参与其中,增加群众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作为个体的村民就会在参与中更加重视自身文化的价值,从而增强文化自信,把民族文化保护转化为自觉行为。村民参与的过程就是活态民族文化再生产的过程,全面可行的参与制度是民族文化补偿机制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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