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出手治“碰瓷” 首次明确法律定性
2020-03-12
编者按:10月14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还明确了“碰瓷”的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
“碰瓷”漏洞由来已久
公安部法制局副局长李文胜介绍,近年来,“碰瓷”违法犯罪案件频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某地办理的一起“碰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林某等多人共同谋划,故意与被害人发生碰撞,假装倒地并将事先准备好的动物血挤在耳朵里假装受伤流血,骗取对方赔偿金。又如犯罪嫌疑人薛某等十余人事先在饭店周围物色酒驾目标车辆,并故意驾车与之发生剐蹭交通事故,以告发酒驾为由迫使目标车辆司机选择赔钱私了。“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权益和安全感,而且还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致使一些群众遇有老人倒地等情形不敢救助,因此对这种“碰瓷”情况有必要予以严惩。
李文胜称,实践中,实施“碰瓷”的违法犯罪分子往往以此为业,一些由“碰瓷”结成的犯罪集团更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其手法具有多样性和隐蔽性,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甚至还滋生黑恶势力,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大隐患。
李文胜指出,“碰瓷”违法犯罪活动一直是公安机关打击的重点,由于“碰瓷”行为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刑法中多个罪名,实践中情况较为复杂,需要由公检法三家联合出台指导意见,对办理此类案件予以规范。
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常听说的就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手续不全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被害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碰瓷”。
伺机“追尾”索赔6万。事发日凌晨,一辆红色小轿车正以很慢的速度通过路口,后车想要超越时,红色小轿车突然刹车,于是发生追尾,红车司机向后车索要6万元赔偿。警方调查发现,红车早就等在事发路段,伺机制造事故。涉案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警方刑拘。
弹射异物制造“碰擦”。2019年10月,江苏的崔先生开车途径沈海高速时与一辆白色轿车发生意外。但画面显示,白色轿车早就瞄上了崔先生的车,跟随一段路后,后排降下车窗使用弹弓向崔先生的车弹射橄榄,发出声响,崔先生误以为发生碰擦。就在崔先生下车查看之际,白车司机趁崔先生不注意,在崔先生的车辆上用工具摩擦出一些痕迹。经过侦查,警方在江苏、湖南等地成功抓获8名犯罪嫌疑人,8人分属两个诈骗团伙,总共作案130余起。
多次连人带椅“摔倒”均私了解决。在广西柳州,一名推着轮椅的男子沿着斑马线走到马路中间,当一辆黑色小车经过时,男子连人带椅“摔倒”在地。调查发现,这名男子已经在柳州多次上演“碰瓷秀”,均以私了解决。最后,“碰瓷”男子被警方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为此,公检法机关将“碰瓷”违法犯罪作为打击重点之一。但在案件办理时,需要更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加以指导。
“四大亮点”《指导意见》应运而生
此次,公安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是一部专门指导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规范性文件,是对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经验的总结,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对“碰瓷”违法犯罪予以明确界定。“碰瓷”是群众对这一类社会丑恶现象约定俗成的用语,以往由于没有明确定义,造成法律界限不明确。为解决这个问题,经调研后,在《指导意见》中对“碰瓷”进行定义,即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这就第一次对“碰瓷”行为作出了准确界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引。
二是揭露了“碰瓷”犯罪的主要手段方法。实践中,通过“碰瓷”实施犯罪的方式多样、手法繁多。有的不法分子通过“设局”制造或者捏造他人对其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来实施;有的通过自伤、造成同伙受伤或者利用自身原有损伤,诬告系被害人所致来实施;有的故意伪造或者制造交通事故,或者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害怕被查处的心理来实施;有的在“碰瓷”行为被识破后,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抢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等。《指导意见》在总结以往办案的基础上,通过列举“碰瓷”犯罪的惯用手法,向社会揭露了“碰瓷”犯罪的本质,提醒广大群众避免上当受骗,同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三是全面构建了惩处“碰瓷”行为的制度框架。《指导意见》对实施“碰瓷”构成的犯罪进行了梳理,分类予以明确。常见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诈骗类。即制造假象,采取欺骗、蒙蔽手段诱使被害人上当,从而获取财物的情形,其突出特点是“骗”,主要涉及诈骗罪、保险诈骗罪、虚假诉讼罪。另一类是敲诈勒索类。即不仅制造假象,而且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实施轻微暴力、软暴力或者以揭露其违法违规行为、隐私、扬言侵害相要挟,从而获取财物,其突出特点是“敲诈”,主要涉及敲诈勒索罪。
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其他与“碰瓷”相关的犯罪,如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实施盗窃罪、抢夺罪;毁坏他人财物、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抢劫罪;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故意或者过失致人伤亡、非法拘禁他人、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等。
同时,《指导意见》还规定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四是加大对“碰瓷”犯罪团伙、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力度。实践中,“碰瓷”犯罪日益呈现团伙化和集团化的特点,甚至在一定地区形成黑恶势力。与单个主体实施的“碰瓷”犯罪相比,共同实施、通过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实施的“碰瓷”犯罪的社会危害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为此,《指导意见》对“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从严从重惩处予以明确,规定对于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有利于铲除此类犯罪组织的根基,净化社会环境。
“碰瓷”行为十宗罪
一、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骗取保险金,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的,以保险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施“碰瓷”,捏造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以虚假诉讼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碰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实施撕扯、推搡等轻微暴力或者围困、阻拦、跟踪、贴靠、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扣留财物等软暴力行为的;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进而利用被害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相要挟的;以揭露现场掌握的当事人隐私相要挟的;扬言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实施侵害的。
三、实施“碰瓷”,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四、实施“碰瓷”,采取转移注意力、趁人不备等方式,窃取、夺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
五、实施“碰瓷”,故意造成他人财物毁坏,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六、实施“碰瓷”,驾驶机动车对其他机动车进行追逐、冲撞、挤别、拦截或者突然加减速、急刹车等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七、为实施“碰瓷”而故意杀害、伤害他人或者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八、实施“碰瓷”,为索取财物,采取非法拘禁等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分别以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定罪处罚。
九、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故意实施“碰瓷”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十、对实施“碰瓷”,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人民法院将如何贯彻实施《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人民法院将准确实施、有效贯彻《指导意见》,依法严惩“碰瓷”犯罪,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严惩“碰瓷”犯罪。“碰瓷”犯罪性质恶劣,危害严重,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对此类犯罪总体上要体现严惩精神。“碰瓷”的手法多样,不同手法的“碰瓷”,具体性质和危害程度存在差异,依法可能触犯诈骗、保险诈骗、虚假诉讼、敲诈勒索、抢劫、盗窃、抢夺、交通肇事等不同罪名。《指导意见》对此相关罪名的适用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要根据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恰当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二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不同“碰瓷”行为的特点,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以及行为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等,体现区别对待,落实宽严相济。对于“碰瓷”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多次“碰瓷”特别是屡教不改者,以及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作为打击重点依法严惩。具有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依法从宽处理。要注意区分“碰瓷”犯罪与普通民事纠纷、行政违法案件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严格公正司法。
三是加大法治宣传力度。结合案件审判,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发布“碰瓷”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充分发挥司法案例的警示、宣示功能,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增强人民群众辨识“碰瓷”违法犯罪的能力,在遇到“碰瓷”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碰瓷”现象,性质恶劣、手法隐蔽多样,既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扰乱社会秩序。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给行路之人注入一支强心剂,也为公检法机关治理“碰瓷”违法犯罪提供了有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