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故意传播人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020-03-11
《警法时空》解读与新冠肺炎有关的法律问题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很多人按照规定出门戴口置、少聚集、主动健康申报,一些从外地回来者也配合登记。但也有一些人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甚至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还擅自接触人群,他们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将承担怎样的后果?《警法时空》邀请专业律师解读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关的热点法律问题。
有接触史、旅行史千万别隐瞒
●案例:
现年69岁的侯某某是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人。1月17日,他乘坐K1067次列车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到达成都,当晚乘私家车返回天全。
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
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
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 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
2月4日,天全县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解析:
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可能面臨的法律责任有:首先是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的民事责任主要就是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有可能因为自己隐瞒疫区情况导致他人染病,感染者的医疗、护理、误工等费用皆由瞒报者承担;如果感染者不幸死亡、残疾,还需赔偿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另外,还有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于故意隐瞒旅行史和接触史,没有严重后果的。按照司法解释:如果故意隐瞒的行为人是确诊患有突发传染病的人,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仍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栏目提示:
当前正处于抗击疫情关键时期,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和家人以及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负责。
已被隔离观察或确诊就别乱跑
●案列:
2月4日,云南景洪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隋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外通报称,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郦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景洪市景哈乡居民郦某某,2019年12月至今年1月有武汉旅居史,返回景洪后出现咳嗽等症状,被卫生防疫机构采取隔离观察治疗。其间,她私自外出,导致与其接触的亲人被安置到传染病院住院观察。1月24日,郦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解析:
不仅仅在云南,在全国其他地方这样“以身试法”的案例不胜枚举,隔离期、确诊后还宅不住,全国多人被立案调查。在传染病疫情面前,任何的侥幸和无知除了生命健康的危险外,刑事法律风险也是如影随形的。那么,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可能被追究什么法律责任呢?
在隔离观察治疗期间,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预防、控制措施,放任向不特定人员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如果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为防治新型肺炎疫情而采取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时,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挠的,将以妨害公务罪处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
●栏目提示:
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健康,也为了自身的安全,请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在这样的危难时刻,不要给他人和国家添麻烦。
据《警法时空》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