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变局中的检察传承与重构
2020-03-11闵钐
闵钐
一、百年变局中的检察变迁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关键时期。中华法文化的复兴,重新构建新的中华法系的思想和主张应运而生,具有时代性和前瞻性。检察制度恰恰是西方法治和司法文明的产物,移植到中国是割断中华法系传承的诸多表现之一,它在中国土壤中的移植与生长很快就遇到本土化的问题,进入到了移植与本土化两个方向张力作用下的场域之中。一方面,建立西方新式司法制度成为西风东渐潮流中的普世话语,另一方面传统司法模式、政治情势、风土民情等诸多因素影响,其范本意义上的制度推进受到制约。在两种力量的作用下,检察制度存废争论不断,机构设立和裁撤不断、检察职权边界变动不断,这是近代历史视野中的法制转型在检察制度中的体现。检察官代表国家追诉犯罪,是一种“现代性”的制度扩张,通过案件侦讯、起诉、审判,国家权力以一种新的制度规则和运行方式嵌入社会,与传统社会的乡绅治理、礼法合一等发生冲撞。表现形式有:一是思想之争——检察制度的存废论争;二是司法与政治——司法独立与司法党化;三是检控方式——公诉与自诉的关系、轻微刑事案件和解等;四是移植中的创新——预审划归检察,检察官成为审前程序的主导者。
在人民检察的制度实践中,其移植与本土化表现为苏俄“先进检察制度经验”与国情相结合的问题。新中国检察制度有“三落三起”之说,强调特色较多。检察机关在“生存和发展”问题上,具有明显的危机意识。所谓“生存”,是要不要的问题,即存废问题。恢复重建后,生存问题得到了解决。所谓“发展”,是指在要检察机关的前提下,要一个什么样的检察机关,职权大一点还是小一点,是局限于刑事领域,还是延伸到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是限于诉讼监督还是诉讼外的法律监督等,存在诸多不同认识。回顾历史,检察制度的演进、生长,无时不刻不在历史文化土壤中。
二、张晋藩先生学术思想对检察传承与重构的启示
要发掘和研究中华法文化的重新阐释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关联。民为邦本、人文精神的思想可以阐发为以人民为中心,司法为民、检察为民的价值追求。礼法合治、德法共治的思想,天理国法人情的理念,可以阐发为服务大局、综合治理、避免机械辦案,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等等。检察机关以办案为基本形式和载体,通过案件的公正办理,输出公平正义的法治产品,传递、释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道德教化功能。比如,检察机关对于若干正当防卫典型案件的办理,向社会释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再比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中,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进一步彰显,体现为一种协商模式的刑事诉讼。要充分认识该制度的社会治理价值,认罪认罚从宽体现为国家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的鼓励、奖励,具有明显的道德评价功能。检察官也有责任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自愿认罪认罚。天人合一、和谐息争的思想,可以阐发为贯彻枫桥经验,注重矛盾化解,发挥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做好办案中的释法说理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等。明德慎刑的司法原则,可以阐发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秉持检察权、公诉权的谦抑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等。如果我们能够打通古今,兼收中外,探寻超越时空的因子用于检察制度,可能会有更多豁然开朗的体会和收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成熟定型已经有了时间表,那就是2049年。中国的检察人应当时不我待,谋发展、重自强,把传统文化的基因有机地嵌入到检察制度中,实现制度的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使得检察制度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发挥其优势和不可或缺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