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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寻“治理之道”:以马克思“个人自主活动”价值观引领社会协商治理

2020-03-11

广西社会科学 2020年2期
关键词:协商马克思民主

(福建江夏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

我国的改革开放因为一开始就具有的探索性,国家治理各个领域的诸多策略大多具有“治理术”的特点,即相关治理只是社会问题出现之后应激而发,难免流于滞后,疏于制度化,缺乏主动性、整体性和协调性,这些其实根源于“治理术”缺乏明确而坚定的价值引领。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是继技术层面的工业、农业、国防、科技“四个现代化”之后,首次提出的第五个“现代化”。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十足的制度现代化意味,反映的是中央对于30多年改革开放一系列变革的整体性总结、反思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在此顶层设计下,当代学术与政治视野中的社会协商治理经历了由“术”而“道”的演变:透过对各种“治理术”的梳理、对比、验证、反思与批判,寻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社会协商治理的“治理之道”。这种寻求过程,必须摆脱西方协商民主与治理理论的单向度影响,回归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这对于增强“四个自信”和我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性具有鲜明的现实意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上的四个价值指针,亦即社会协商治理的价值追求。其中,“自由”位列首位,但显然它不同于资本主义所谓的“自由”,其独特意味应该从马克思“个人自主活动观”来理解。

一、由“术”而“道”:当代学术与政治视野中的社会协商治理演变

(一)当代中西学术界中社会协商治理的逻辑演变

考察西方学术史,社会协商治理研究主要从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两个学科进入,在政治学上,社会协商治理从属于协商民主研究。1981年,美国学者毕塞特首先提出了“协商民主”一词,其后众多学者纷纷加入,特别是当代世界两大政治哲学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的加入,协商民主得以跻身当代学术研究的前沿论题。西方协商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其出发点集中于将协商民主视为弥补选举民主缺陷的一种有效形式,重点在于如何提高投票之前的公共对话与共识水平,借此提升投票选举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协商民主相对于选举民主的从属与辅助地位,决定了西方协商民主主要是追求一种选举之外的新“治理术”,而非探求一种不同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治理之道”,其“公民陪审团”“共识会议”“民意测验日”“协商日”等制度,充其量只是弥补性治理方式,并非根本性的制度设计[1]。

2001年,哈贝马斯访华开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大规模进入我国学术界的潮流。赵汀阳指出:“自古希腊以来,民主就由两个方面组成:选举和公议,或者说,投票和公开辩论。”[2]协商民主试图复兴的正是公议基础上的民主模式。相对于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一人一票制代议民主,协商民主将重心转移到集体性的讨论与协商过程,关注的焦点不是决策的形式与结果,而是决策过程的公共性与实质正义。正是因为协商民主与自由民主的这种显著差别,加上协商民主与我国社会主义传统中的政治协商最初就显示出的诸多似曾相识的特征,协商民主迅速获得了诸如林尚立、俞可平、陈家刚、陈剩勇等一线学者的注目。然而,相当一段时间内,国内关于协商治理的研究主要是从公共行政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进入,重“治理之术”,轻“治理之道”,受到西方治理研究很大影响,协商治理研究领域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政治话语“失语”的现象。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社会协商治理的实践历程

1987年,党的十三大正式提出社会协商议题,主张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初衷就是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其后,因为国内外政治变动而冷寂多年。2004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并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任务。1987年前后和2004年前后刚好是我们国家市场化改革的两个关键时段,社会问题集中显现。无论是社会协商对话,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开始都透露着“治理术”意味,它们首先是体现为社会问题凸显时期的各种应急政策。

党的十八大首次正式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大概念,其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又提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大命题。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特别重申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哲学社会科学的指导性地位,并由此强调了哲学社会科学的中国特色、中国气派和中国风格。国内学界开始积极回应现实政治需求,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放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框架下,深入挖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渊源,不约而同地追溯到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张文喜认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要义在于,将“特色”作为一种民族原则对于社会主义道路创新的形式来理解,探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依据,将给我们带来不同于资本主义治理术的新开端[3]。

党的十八大要求“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在传统的政治协商之外,开拓了更多社会协商的领域。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治理层面上的总目标。在此前提下,改称“社会管理”为“社会治理”,一字之差,足以显示中央已经吸纳了21世纪以来国际通行的治理理念,坚定了社会治理多元化和协作化的思路。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协商”的概念。林尚立主张,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以分为政治协商、政府协商、社会协商、公民协商四种形态[4]。政治协商和政府协商存在于广义政府(党和政府)内部的协商,可以称之为广义的政治协商,主要关注的是国家治理。社会协商存在于广义政府与社会组织性力量之间的协商,主要关注的是社会治理,强调政府治理社会必须注重激发社会力量的参与并且通过与社会力量的合作进行多元治理,而不能是单打独斗的一元化治理。公民协商存在于公民内部基于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个体性协商,是社会自我治理的必要方式。在社会治理的意义上,社会协商与公民协商两种形态可以进一步概括为广义的社会协商。由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就可以高度概括为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两种形态,构成一体之两翼。“在十八大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今天,社会协商不仅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且也是中国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轴心机制。”[5]考察21世纪以来的社会治理创新历程,处处透露着社会治理与社会协商交融共进的趋势,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社区自治、民主恳谈、价格听证,等等,既是社会治理创新,又是社会协商建构,社会协商治理正在成为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通行路径。

显然,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大背景下,社会协商治理已经突破前期“治理术”的狭隘意味,转而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这一顶层设计下的“治理之道”。由“术”而“道”,实践上根源于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刻变革,理论上源于马克思主义及其中国化理论体系演进的必然逻辑。那么,在经典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框架中,社会协商治理的理论基础什么?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回到马克思政治哲学和社会哲学的“个人自主活动”价值观。

二、祈向“个人自主活动”: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分野中的“治理之道”

(一)马克思的“个人自主活动”:对资本主义自由的批判与辨证

马克思作为一名从小浸淫西方思想海洋的思想家,对于“自由”从来都不是简单的拒绝与排斥,他甚至把自己对共产主义理想的深情祈望标识为“自由人的联合体”。马克思是在哲学层面上以“个人自主活动”为核心意蕴来界定“自由”。马克思的自由观源于黑格尔。在黑格尔那里,精神是自由的主体,“依靠自身的存在,这就是‘自由’。……‘精神’——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6],按黄克剑先生的理解,“‘自由’提示的意义在于主体的自作主宰、自为理由而不牵累在他物中,亦即所谓依自不依他”[7]。通俗地说,自由就是“自己是自己的理由”,其对立面是“他由”。

与黑格尔历史观围绕绝对精神展开不同,按照马克思历史观的运思逻辑,“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才是一切历史的事实前提和价值归宿。马克思认同黑格尔关于“自由”的界定,但他对此做了哲学史上著名的颠覆,把精神的自由还原为现实的人的自由。按照黄克剑先生的指点,马克思不仅在本然意义上使用“自由”概念,把“自由”作为人的类特性区别于动物,而且在应然意义上将“自由”宣示为人类历史的价值祈向。从“自由”出发,马克思进一步引出了“个人自主活动”的概念,“历史中的人的‘自由’也更多地体现为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实践关系中的‘个人自主活动’”[8]。如果说“自由”范畴主要是一个哲学范畴,有时显得过于高远、流于空泛甚至可能堕落为放纵或异化为专制,那么,马克思通过历史唯物主义的运思,借助“个人自主活动”的范畴,把“自由”落实为一个历史的、实践的范畴,也据此与自由主义划清了界限。

马克思指出历史就是人通过“个人自主活动”、以实践的方式自己创造自己,从而不断趋向自由的过程。进而,马克思一方面运用“个人自主活动”概念剖析了生产力的构成要素,另一方面将历史上生产力的不同状况按照“个人自主活动”水平归纳为不同类型,亦即将“个人自主活动”确立为历史评价的价值标准。

以“个人自主活动”为标准,马克思在价值上,而非时间上,将历史的演进划分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和“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9]。只有到了第三个阶段,也就是共产主义阶段,个人才真正达至“自主活动”,可谓之“全人”或“完人”。马克思坚持从“个人自主活动”的角度来为共产主义辩护,那种基于财产平均分配的共产主义在他眼中不过是“粗陋的共产主义”,“由于这种共产主义是从私有财产的普遍性来看私有财产关系的,所以共产主义在它的最初形态中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10]。“不仅没有超越私有财产的水平,甚至从来没有达到私有财产的水平”[11],马克思将“个人自主活动”的灵魂赋予共产主义,既为共产主义洗脱了“粗陋”的污名,更是将共产主义从本质上提升为伦理的、科学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运动。虽然马克思也认定共产主义应该以物质极大丰富为前提条件,他决不认为彼时人们应沉迷于物质享受,相反,物质极大丰富不过是按需分配的条件,按需分配之“需”标准就在于“个人自主活动”之“需”,按需分配以后,人们才能摆脱束缚人的社会分工,将劳动从谋生的无奈之举提拔为“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本性需要。“共产主义是对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摒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12]一句话,物质生产必须是也只能是“个人自主活动”的手段。

综合而言,在唯物史观逻辑之中,“个人自主活动”概念在马克思那边有了独特的辩证法:“个人自主活动”当然是以“现实的、活生生的个人”为前提,然而,“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3]。个人意欲实现自主活动,总是离不开一系列的社会条件,“自主”不是为所欲为的“自由”,而是个人充分自觉到社会约束、并且充分利用社会条件之下的自由选择,“活动”透露的是“自由”并非黑格尔意义上抽象的“自由”,而是能够转化为现实行动的“自由”。在此意义上,“个人自主活动”概念内在地整合了个人性与社会性,相对于自由主义主张的消极的、形式主义的“自由”,可以更好地表征马克思的价值关怀,其终极眷注指向的正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4]以及“自由人的联合体”。

(二)“个人自主活动”的社会本位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础

马克思的“个人自主活动观”虽然以个人为标识,但历史唯物主义逻辑浸润下的“个人”本质上迥异于自由主义逻辑灌注的“个人”。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马克思是一个转折性人物,他将政治哲学的立论支点从“自然人”置换为“社会人”。自由主义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础是个人本位(个体存在论)的,民主政治只是提供了一个独立个体相互竞争冲突的平台,国家的主要责任是维护竞争的秩序;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哲学基础是社会本位(共在存在论)的,个体存在于社会之中,共在是存在的前提。据此,社会主义的“社会”意味就在于凸显人的社会性,这种社会性与协商民主内在的社会性两相契合。也因此,社会主义民主本质上亲和协商民主,而非自由民主。我们寻求个体协商基础之上的总体性决策,个人与政府主要不是基于个人利益的对立对抗,而是基于公共利益的合作互助。

自由主义从起始起即以原子化的个人主义为逻辑起点,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本质上是寻求竞争性个人调和的政治形式,选举式民主、形式主义(程序主义)法治都是这种政治形式的具体方式。虽然现代自由主义也看重个人之间的理性协商与共识,但原子化的个人主义根本上没有为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性政治留下足够的空间,理性协商充其量只是弥补了选举式民主的不足,无法建构起一个新的、以公共性为基础的政治形式。马克思对于自由主义政治的批判,是以公共性政治哲学针锋相对于原子化的个人主义,公共性政治哲学最终归根为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著名论断:“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人都以他人为对象,同时又是他人的对象,只有在社会交往中,个人谋求生存与发展,更只有在社会交往中,个人实现自我认识,确证自身的本质力量。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须臾不可分,奠定了公共性政治的哲学根基,公共性政治哲学以建构和扩展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基础,马克思由此宣称“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是市民社会,新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则是人类社会或社会的人类”[15]。基于此,马克思进而寻求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未来的共产主义应该是“真正的共同体”,“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因此,也有必要重申的是,依着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的逻辑,他的社会本位论并不排斥个人,个人与社会互摄互动,辩证演变。

在社会本位论的基础之上,马克思提出了公共性政治的实践构想。马克思在实践上最初受到了巴黎公社的强烈提示,“国家的职能将只限于几项符合于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能”[16]。公社实行高度自治,公共权力掌握着由普选产生的、总是在公众监督下的、随时可以撤换的、只领取普通工人工资的勤务员手中。换句话说,公社实现了国家的消亡。人民的勤务员不再是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官老爷,国家的职能不再是“对人的政治统治”,变成了“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17],此即所谓的“普遍性、全国性目的的职能”,这些职能与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相对应,是取代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更为先进的生产关系。这可以称之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小国家”,它拥有与资产阶级的“最小国家”(“最好的政府就是管得最少的政府”)类似的外表,它们一样都只履行非常有限的职能。它们的本质区别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建立的国家应该具备完全的公共性,“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18]。虽然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仍然具有阶级性,但是“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几个不同阶段”[19]。而且它致力于最终消灭阶级统治乃至于消灭国家本身,无产阶级首先解放的是自己,最终要解放的是全人类;资产阶级国家“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20],只有阶级性,没有公共性,所谓的公共职能不过是资产阶级为了维护政权刻意的打扮而已。另一方面,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对应的是无产阶级自由的、联合的社会自治,它建立在无产阶级高度的、自觉的自治意识之上;资产阶级国家对应的是资本家在市场上的自由放任竞争,其结果在历史上导致贫富悬殊和经济危机。

社会主义社会协商治理具有鲜明的现实性。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一级概念下的“社会协商”概念,其中的“社会”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总体上摆脱了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自私自利性。因为公有制,社会主义“社会”具有公共性的现实根基,社会群体之间、社会与政府之间的协商是基于公共性、追求公共利益的协商;而不似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社会协商,虽然也有公共利益的追求,但总体上是私有制主导的私人利益的角斗场。

综合上述,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式竞争政治为根基,以个体间协商政治为辅助;马克思主义则以公共性政治为根基,以此包容个人自由与发展。协商政治在二者之中的地位一次一主,泾渭分明;协商政治的现实可行性也决然可判,真正的协商只能以公共性政治为前提。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个人自主活动观”引领下社会协商治理的展开

(一)改善人性的治理:社会协商治理应致力于人性提升和社会教化

在马克思的意义上,社会治理的对象是市民社会,治理的目标一是在秩序意义上实现市民社会的整合,防止社会的分裂,二是在价值意义上提升市民社会的品格,即提升市民社会中“个人自主活动”的水平,在社会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其历史功绩就在于使个人摆脱了“人的依赖关系”,解除了政治压迫,获得了形式上的自由自主,但也仅仅是形式上的。“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归结为利己的、独立的个体,另一方面把人归结为公民,归结为法人。”[21]“法人”可以理解为法律上自由平等的个人,即形式上自由平等的个人;“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却很难说达到了更高的“个人自主活动”水平,在“物的依赖性”上反而更加深了人的异化。更为严重的是,“政治革命把市民生活分解成几个组成部分,但没有变革这些组成部分本身,没有加以批判。它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等领域看做自己持续存在的基础,看做无须进一步加以论证的前提,从而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22]。在资本主义条件之下,市民社会领域中“个人自主活动”的提升并非国家和社会关心的公共事务,反而借着个人自由的名义,被划归私人事务,普通人一旦缺乏外在约束与激励,是极其容易堕落为形形色色欲望的奴隶和以金钱为代表的拜物教“死忠”。自由主义在政教分离的口号之下,国家主动地拒绝承担教化功能,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仅仅成为秩序性的治理,治理的伦理教化功能缺失,人性的改善只能依赖个人的道德挣扎。

个体人性的改善及人类社会的道德改良无疑是人类的永恒话题和终极追求。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理论绝不仅仅意味着政治经济制度的变革,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永恒魅力之一在于它对人性的反思和改良的思考。作为“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具有三个不可或缺的前提:一是生产力极大发展,社会财富充分涌流;二是消灭一切旧的分工;三是劳动不再是谋生手段,而是生活第一需要。这三个前提看似只讲物质条件,事实上,按照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一旦具备这三个物质条件,就为人们高度自觉自律的精神文明奠定了充足的基础。因此,共产主义的前提当然可以进一步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物质财富的极大涌流以至于可以按需分配,人们从此摆脱物役而自由全面发展;二是人们精神境界的极大提高以至于可以完全地自由自觉,国家及其法律作为外在的强制而完全消亡。马克思透过其对共产主义的祈望,启示人们首先反思资本主义的罪恶,资本主义剥削根源于私有制及对财富的无止境贪婪,借此,马克思深刻地警示世人对财富和资本进行反思。历史唯物主义从来不停留于理论反思与批判,马克思希冀通过生产关系的变革和良好的治理来实现人性的改善与社会的教化。在此意义上,社会协商不仅仅是通过理性沟通来达成相互理解与尊重,求同存异,弥合分歧,降低冲突的频度和烈度;也不仅仅是通过开创共识,寻求相互支持,促成集体行动,实施公共治理;更重要的是通过人们的相互监督与相互激励,形塑自律与他律两相配合的良性氛围和制度,以求克服私心私利,将个人从自我的狭隘圈子中引导出来,生发共同体关怀和社会责任感,发现并实现公共利益,达成社会善治,最终实现社会善治促动的人性改善。至此,社会协商显然不仅仅是一种治理技术(治理术),它内蕴的是重要得多的价值诉求和伦理规范。

(二)依靠人民的治理:社会协商治理应赋予人民治理主体性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认为,人的异化源于现实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扭曲的人性反映了扭曲的生产关系。社会治理属于生产关系的一部分,人的异化投射在社会治理上,就是个人对置身其中的社会公共事务的隔阂,个人无法有效参与其中,沦为纯粹的被治理者,丧失了治理者的主体地位。单一的、自上而下的社会治理塑造了片面的个人,导致了个人对于社会生活的无力感和异化感。

马克思认为,异化的克服是“以生产力的巨大增长和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只有随着生产力的这种普遍发展,人们的普遍交往才能建立起来”[23]。普遍交往首先是人们交往在广度上的扩大,进而是深度上的拓展,即人们的交往不仅仅是出于生产需要而结成的物质关系,还是超脱于物质需要而结成的精神关系。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得人们有闲暇开始关注内在的精神需要,开始能够突破一己之私关注公共事务的治理。在此意义上,社会协商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人们就公共事务开展广泛多层而制度化的协商,体现的是政治上的“普遍交往”,相对而言,单独依靠政府的垄断性治理显然是政治上的“片面交往”。政府单打独斗式的治理,其前提假设是只有政府能够超越私利,代表公共利益;社会协商式治理并不否认政府的公益代表性,但它认为发展了的公民个人也能够超越私利,代表公共利益,用马克思的逻辑来说,意识到公共利益的个人才真正具有人的“类意识”,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个人才能实现人的“类本质”。体现了丰富人性的社会协商治理必然是将个人充分纳入其中的协商式治理,在协商过程中,人们培养起公共利益的价值关怀、公共理性的精神品质、互动合作的行为模式、宽容妥协的人际关系。

马克思批判黑格尔将国家作为绝对精神的化身,按照黑格尔法哲学,只有国家是现实的,人却是抽象的。真正的民主制不应仅仅是政治上的抽象规定,从其现实性来说,必然“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24]。协商民主批判的正是代议民主的“抽象性”:它仅仅将民主视为选举和投票,从而视为一种几年一次的间断性政治行为。协商民主主张将民主扩展到日常政治生活,社会协商更进一步,要求将民主扩展到日常社会生活,实现社会民主的现实化和社会生活的协商化。

在民主制中,抽象的人要落实为具体的、现实的人,需要社会组织的中介和载体。“其实,抽象的人只是作为法人团体即社会团体、家庭等,才把自己的人格提高到真正存在的水平。”[25]人是一种社会性动物,个人作为个人是无力的、孤独的,尤其在社会与政治生活中,个人如果不能联合起来,以团体的形式参与,那么普遍的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注定无法坐实。现代社会中,社会组织正是社会协商治理主要的组织平台和载体。

(三)走向社会自治的治理:社会协商治理应立足于社会自主治理

马克思指出,“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在这里,人是国家的真正原则,但这是不自由的人。所以这是不自由的民主制,是完成了的异化”[26]。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同一,这是“正题”。资本主义兴起后,市民社会和国家逐步分离,通过资产阶级革命,个人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个人的自由、民主与平等。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乃至对立,这是“反题”。但政治解放仅仅停留在形式上,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基础——市民社会不仅没有摆脱私有制,反而强化了私有制,个人成为利己主义的个人。与黑格尔幻想“绝对精神”化身为国家然后在国家之中扬弃市民社会的利己性不同,马克思清醒而坚决地论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资本主义条件下,自私自利的市民社会造就了代表资产阶级一己私利的国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异化仍然存在,克服异化只能深入到市民社会进行改造,在生产资料所有制上建立公有制及其相应的经济民主,在交往方式上将政治民主贯彻到市民社会中实现社会民主。市民社会一旦摆脱利己主义,实现马克思期许的人类解放,反过来又能实现国家真正的公共性,“公共事务本身反而成了每个个体的普遍事务,政治职能成了他的普遍职能”[27]。市民社会与国家就此在新的公共性的基础上完成了统一,这是“合题”。人类解放真正克服了人的异化,实现了人的本质的回归。概而言之,政治解放为人类解放准备了条件,但人类解放才是政治解放真正的目标。

无论是政治解放,还是人类解放,马克思运思的轴心始终是人的异化及其克服——“个人自主活动”,“任何解放都是使人的世界即各种关系回归于人自身”[28]。在马克思眼中,人的解放是最高阶的“个人自主活动”,是真正的自由,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可以导向人的解放,但只是人的解放的一个阶段,即所谓的“政治解放”阶段。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带来个人的解放,人的解放不仅仅是个人的解放,还包括人类的解放。个人解放是人类解放的前提和内在要求,个人解放可能导向人类解放,但也可能不会。自由主义满足于个人的政治解放,对现实采取辩护至多是改良的态度,看不到私有制对于个人权利和自由根本上的阻碍,这种个人解放虽然在解除封建束缚的意义上具有历史性的进步,但也遮蔽乃至取消了人类解放。马克思正是在自由主义止步的地方,不仅解蔽了人类解放的历史任务,而且提出了人类解放的路径——革命,以及人类解放的主体——无产阶级。

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运思,社会治理要贯彻社会民主,其价值必须取向“个人自主活动”,其制度相应指向社会自主治理。马克思认为,“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所共有”[29],社会组织的公共性源于人的类特性,“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30]。换言之,社会治理就是要实现个人更高水平的自由与自觉,这首先有赖于个人与社会的自主治理,而非国家和政府的外部治理。众所周知,马克思从来不认为国家是永恒的,在人类解放的进程中,“国家是人和人的自由之间的中介者……人把自己的全部非神性、全部人的自由寄托在它身上”[31]。国家是人类解放的工具,国家对社会的治理必须以实现个人更高水平的“自主活动”和“自由”为目的,一旦社会能够自主治理,国家就将完成历史使命,退出历史舞台,共产主义作为“自由人的联合体”,将摆脱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这一“虚幻的共同体”,回归符合人类自由自觉本性的“真实共同体”。

四、结语

“自由的有意识的活动恰恰就是人的类特性”,探索之后的反思与总结是人类的最可贵品质。应该说,改革开放40多年的今天,我们反思过往的社会治理经验,总结并追寻“治理之道”,反映的是我国社会治理从自发走向自觉的过程,而回归马克思主义经典理论,挖掘社会协商治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渊源,并结合当今时代的最新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创造性的理解与阐释,则更是理论自信的根本要求与全面深化改革实践的必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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