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演进与启示
——基于党章的视角
2020-03-11袁冬梅
袁冬梅
(中共重庆市委党校,重庆 410041)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中国共产党在近百年历史发展中,对党的制度建设和纪律建设进行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探索,形成包括党内请示报告在内的制度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也已经在党的政治建设和制度建设的各个方面得到了充分体现。但党内组织观念不强,重要事项、重大问题不请示不报告现象仍然存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完善发展党内民主和实行正确集中的相关制度”。本文以党章的发展脉络为主线,梳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演进,总结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启示,以史为镜,有助于更好应对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问题与新挑战,进一步推动党的组织、纪律与制度建设。
一、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演进
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探索形成的重要制度成果,是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显著优势的具体体现。党内请示报告最早起源于党内纪律要求、后逐渐形成制度规定,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其历史演进大致经历了逐步形成、曲折探索、恢复发展、深化巩固四个阶段。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逐步形成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在党内重要事务中履行请示报告,本质是坚持民主集中制,核心是维护党中央权威,目的是增强党的团结统一,体现的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1921年7月党的成立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包含了党章的基本内容,是实质上的党章。尽管只有15条,但纲领有多条涉及党的纪律要求,如地方执委会的财政、活动与政策等“必须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2;“在公开时机未成熟前,党的主张以至党员身份都应保守秘密”[1]2。一大纲领关于党内纪律的规定为党中央权威的形成准备了条件,也为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奠定了纪律基础。
1922年的“二大”党章在入党程序、组织体系以及重大政治问题的立场等党内请示报告方面比党纲要求更细更严。在入党方面,广泛吸纳各阶层优秀分子充实党的队伍是党的建设的基础工程,事关党的发展全局。为了保持党的先进性,维护中央权威,地方执委会发展党员后要逐级向上级组织报告,直至“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1]3。在组织体系方面,党构建了从地方到区再到中央的相应组织体系,这些组织均属于“训练党员及党员活动之基本单位”[1]4,凡是党员都须加入党的一个组织,并在组织内活动,充分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严密组织性,以及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属性;党的纪律单列一章,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组织维护中央执委会权威,凡由中央执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所有党员“皆须绝对服从之”[1]6,对上级机关的命令,“下级机关须完全执行”[1]6,“绝对服从”和“完全执行”表明中央决策的权威性和地方执行的无条件性。遵守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基本义务,一旦出现言论行动有违本党宣言,泄露党的秘密等六种行为之一者,一律开除出党,但是地方执行委员会必须向中央和区执行委员会报告开除党员的具体理由。首次强调重大政治问题,没有中央表态,地方党组织“均不得单独发表意见”[1]6。这对严明党的纪律,纯洁党员干部队伍,增强党的团结统一至关重要。可见,面对蓬勃发展的革命形势,严峻复杂的斗争环境,严格执行党的纪律要求,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中央领导力量的重要政治保证。
1923年的“三大”党章,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对请示报告进行了探索。重申地方执行委员会或者党小组,必须严格执行和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的重要决策,“不得自定政策”;地方执行委员会应尊重并维护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此后,中央通告十二号令和十三号令对请示报告的具体事项,如政治、劳务、党务等做出规定,且中央将“以此项工作进行如何为各地方工作勤惰之标准”[2]385。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将“请示报告”作为一种具体的工作方法和考核办法运用到党的建设和其他工作中。
1925年的“四大”党章,对请示报告的探索重点聚焦于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方面,再次重申党员必须在党的一个组织中活动,一旦离开党组织关系所在地“必须经该地方党部许可”[1]18并向到达地党部报到。党员必须按照规定向所在组织报告行踪,确保党员始终处于党组织的监管之中,体现了党的严密组织性和纪律性,也是巩固党组织战斗堡垒所必须的。该项规定也成为后来制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重要理论依据。
1927年“五大”党章的重要亮点是把党的建设单列一章,并把党的组织细分为中央、省、市及县,并对各级党组织的设置运行做出规定,可见党对自身建设更为重视并有新的认识。“五大”党章从党的纪律、上下级关系、党内监督方面对请示报告进行了补充,以便维护纪律的严肃性,调动地方工作积极性,巩固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以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党的建设方面,明确将“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21写入党章,充分肯定民主集中制在领导机构设置,组织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首次提出“地方党部对于地方部分的问题有自行解决的权利。”[1]21尽管只有部分权利,但在事关革命走向的关键时刻,下级党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准确判断革命形势,及时做出相应对策,自主进行革命斗争,保存革命力量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纪律方面,要求党组织和党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重大事项、重要决议必须请示,如若违反,对党组织是警告、改组和重新登记,对党员则是警告、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党内监督方面,首次设置了巩固党中央权威的监察委员会,详细规定了不同层级监察委员会的产生、监督权限与范围。
1928年的“六大”党章有关党内请示报告的规定,体现在党的组织体系中,强调了严格遵守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和党组织的最高责任,各级党部选举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1]34。对违纪党员的处罚增加了指责、公开指责和取消党内重要工作等内容,肯定了党的纪律在党的发展中的地位作用,这对后来继续探索请示报告非常重要。从“六大”到“七大”之间,党有十七年没有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对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主要体现在党内法规上。1928年《中共中央关于各省委对中央的报告大纲》把地方需要向中央报告的事项分为五类。1931年中央通令第三号《关于建立报告制度问题》,把报告事项由最初的五项扩大到了十八项[3]。且首次将请示报告由一种党内纪律要求上升到制度层面,成为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分水岭。1942年中共中央要求各个根据地在决定事关全党、全国及全军的重要且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2]42。把请示报告从单纯的纪律要求上升到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政治高度,严格贯彻落实党内请示报告成为加强根据地管理,强化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举措,对集中全党和全军权力,取得抗战胜利提供了制度保障。
1945年党的“七大”召开时,党在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已经逐步成熟,对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纪律认识更深刻,要求更严格,执行更科学。在集中统一方面,“七大”党章首次把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成为请示报告的行动指南;首次界定了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内涵,并就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提出原则要求。在纪律方面,团结、统一、行动一致是党的力量之源。党内绝不允许存在背离党章的行为,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绝不容许任何党员搞非党组织、阳奉阴违。“七大”党章还对党的纪律进行细化,把“奖励和处罚”单列,引导党员和党组织科学认识和执行纪律。在党员管理方面,“七大”党章首次对党员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规定。在组织体系方面,首次在党外组织中成立党组,对国统区和沦陷区地下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做出规定。
但党内请示报告的建章立制是在解放战争时期,其标志是《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颁布。1948年1月,毛泽东在《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指示中要求中央局和分局定期向中央和中央主席做综合报告,军队定期做战绩、损耗、实力以及政策性的综合请示报告,以便加强中央统一领导。尽管名为报告制度,但对请示同样做了详细规定。随后《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请示报告制度的补充指示》等制度相继出台。一年之中,中央连续7次就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提出一系列要求,涵盖政治、军事、土改、文化、党的建设等若干方面,为执政后继续探索党内请示报告奠定了制度基础。
综上所述,对党内请示报告的具体探索开始于“一大”纲领,加强意识于“二大”到“七大”之间,逐步形成于解放战争时期。
(二)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与曲折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从革命到执政,党面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一系列严峻挑战。在社会主义探索中,贯彻党的组织路线,集中全党全国力量,实现全国一盘棋,党内请示报告必须坚持和完善。为此,1953年3月起,中共中央要求政府各部门就工作执行情况,重大问题等定期向中央请示报告。这是建国后,中央首次要求政府工作要请示报告,避免政府工作脱离中央领导,偏离正确方向,体现了党对政府的领导,保障了党统揽大局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正是因为坚持了请示报告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各地的统筹协调,第一个五年计划才得以顺利实施,到1956年全国工业总产值和农业总产值分别递增19.6%和4.8%。
1956年的“八大”党章是党执政后的第一部党章。“八大”党章特别注重执政党的建设,在党内请示报告方面重点强调了要加强党内民主,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要求标准更高,执行更严,把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统一,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领导机关报告工作,对党忠诚等列入党员义务中。第一,坚持民主集中制。正式把党内请示报告在党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制度中列出,提出两个必须,即“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1]70在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建设的起步阶段,加强下级对上级的服从性与中央权力的集中性对集中力量办大事是必须和必要的;第二,严明党的纪律,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严格地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1]66;第三,严格党员管理,党员必须对党忠诚,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不能隐瞒和歪曲事实;第四,党员有退党的自由,但党支部要向上级党委报告。这是建党以来,首次把请示报告明确写入党章并作为一项组织制度固定下来,极大地提升了其在党内法规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力,强化了请示报告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实践证明,“八大”党章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
然而,1957年反右的严重扩大化。1958年至1959年庐山会议后期的“反右倾”斗争,“在政治上使党内从中央到基层的民主生活遭到严重损害”[4]87。尽管中央努力调整,也在党内开展过深刻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一些错误做法进行了纠正。但“左”倾错误在思想上和政治上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反而继续发展。特别是个人崇拜现象和个人专断作风严重损害党的民主集中制。党中央没有及时纠正这些错误倾向。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社会主义探索逐渐偏离了正常轨道。党内政治生活的不正常,包括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内的党的一些正确做法没有能够得到坚持,反而遭到严重破坏。
1969年“九大”通过的党章,虽然规定各级党的领导机关要向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但是“各部门各地方党政领导机构几乎都被夺权或改组”[4]91,党内民主遭到破坏,包括请示报告制度在内的党内长期探索形成的制度成果被清除,党员对党组织决议持不同意见时,“有权越级直至向中央和中央主席报告”[4]91。因此,“九大”党章虽然恢复了毛泽东思想作为党的指导思想,但“九大”党章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已经有所背离。其后党的十大党章延续了“九大”党章的相关内容。可以说,整个“文化大革命”时期,党的建设都处于停滞状态。1977年的“十一大”党章,虽然在动员全党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没有能够纠正‘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政策和口号”[4]97,党的建设未能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也无新的发展。
可见,从1949年到1956年党的“八大”党章,对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进行了符合执政党建设要求的、对发扬党内民主十分有益的新探索。但从1957年反右扩大化到1969年的“九大”党章及1973年的“十大”党章,因党内民主遭到破坏,党内许多重要制度成果被否定,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不仅停滞不前,甚至出现倒退。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恢复和发展
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恢复和发展。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开始转移,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一切工作逐步走上正轨,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干部任免、调动、违纪处理,以及维护群众利益等确定为党内重要问题。同时要求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的组织要坚持党的集体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认真执行党的纪律,严格履行党内请示报告,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使党员和党组织党内活动有规可依,有法可循,为新时期贯彻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指明了方向。
1982年的“十二大”党章,顺应新时期党的发展新要求,在继承和发展八大党章优点的基础上对“十一大”党章做了较大的补充、修改和完善,清除了“十一大”党章的有关提法。第一,首次在党章中增加了“党的干部”规定,努力实现干部队伍的“四化”;第二,对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纪律要求比历次党章都严格,尤其是在处理重大问题方面,任何党员“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1]114必须向组织报告;第三,再次重申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原则,反对一切形式的个人崇拜;第四,系统阐述了中央与地方之间服从性与自主性的辩证关系,强调在履行请示报告的同时,下级党组织“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1]112这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调动地方积极性,增强地方责任意识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1987年的“十三大”党章,在党内请示报告方面的补充和修改表现为,中央要在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方面起表率作用,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4]220该项举措对集体领导的制度化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992年的“十四大”党章,在“十三大”党章的基础上突出反腐败斗争,认为这是关系党和人民关系的重大问题,而且特别要从领导干部抓起。首次在党的建设中增加了制度建设,用制度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进一步推动了党内请示报告的制度化进程。此后,1994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将重大问题纳入请示报告的范畴,进一步丰富了请示报告的内容。
1997年的“十五大”党章,把邓小平理论作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党章。“十五大”党章对党员义务、基层党组织任务、党的干部、党的纪律要求等所作的补充修改,都围绕邓小平理论是党的指导思想这个重大问题展开。这一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颁布为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构建了强有力的纪律保障。
2002年的“十六大”党章,对党的性质做了修订,增加了一个先锋队的提法,对党员标准、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新要求,并对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进行了补充。第一,对党员标准和纪律要求更严,把履行党员义务和严守党的纪律写入入党誓词;第二,更加重视党的各级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指出凡属重大问题党的委员会要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对党的干部提出了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涵养民主作风的要求;第四,加强了县及县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的权限。其后《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先后颁布,进一步夯实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落地的制度基础。
2007年的“十七大”党章,就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应对“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对党内请示报告的补充范围更广,内容更丰富,首次提出“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1]226以巡视督促各级党委落实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其后出台的党内法规对党章新要求进行了细化。如《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要求“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5]。2010年颁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极大地丰富了请示报告的内容、拓展了请示报告的范围,是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力举措。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健全与巩固
2012年的“十八大”党章,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推进伟大事业和伟大工程取得的重大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制度治党不断加速,党内法规不断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和系统化,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作用日益凸显。《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指出: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少报、漏报或瞒报的,要进行组织调整。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严格遵守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范围扩大到全党,强调“全党必须严格的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6]46。2017年中央再次对巡视工作条例进行修订,要求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与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6]239
2017年的“十九大”党章,重点强化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明确了党的六大纪律要求,规定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第一,增加了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政治建设居首位;第二,首次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员义务写入党章。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第三,把实现巡视全覆盖、开展中央单位巡视和市县巡察写入党章,通过巡视巡察确保各级党组织在新时代继续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此后,有关纪律处分、党内问责、巡视工作等一系列相关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相继修订,使党内请示报告的推进有了更多制度保障。2019年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从指导思想、主体、事项、程序、方式、监督追责等方面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提出明确要求,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总之,从“十二大”党章到“十九大”党章,党内请示报告制度进一步朝着规范化和系统化方向发展,而且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党内法规,而是逐步完善为制度体系,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保障,且主体范围更广、报告事项更多、纪律要求更细、惩戒约束更严成为这一时期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显著特征。
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发展演进的启示
从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党章中的历史演进可以看出,坚持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一项优良传统,也是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工作优势的具体体现。无论是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在探索请示报告制度的过程中一直把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辩证关系作为坚持和完善请示报告的重点内容;把强化纪律的约束与惩戒作为防止和纠正违反请示报告的关键环节;把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为贯彻落实请示报告的基础工程。而且始终把严格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作为维护中央权威的重要举措,取得了显著的成效。那么,在新时代,面对新问题、新考验和新挑战,全党更要继承好党的优良传统,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一)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辩证关系是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重点内容
党内请示报告既是一种制度规定,同时也是党实现自我革命和领导意图的重要手段。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逐步形成,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曲折探索,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恢复发展,特别是新时代的坚持和完善,本质上是要解决党中央的权威是什么,怎么维护中央权威,如何处理中央权威和地方自主性的关系等问题。如果不能最终落脚到这个层面,党内请示报告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因此,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新要求,提出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核心是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是严明党的纪律“保证全党全国服从党中央、政令畅通”[6]249的重要制度设计。新时代坚持和完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重大问题要坚持请示报告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完成历史使命的内在要求。在重大问题上是否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方面检验党员对党的忠诚,检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党的领导能否在党的建设、国家治理体系中持续发力。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务必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党员与党组织,党员之间的辩证关系,重中之重是处理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质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正是探索建立了重大问题上的请示报告制度,正确处理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主性之间的辩证关系,才使得中央集中了一切必须和可能集中的党政军权力,中央政令自上而下,地方执行坚决有力,中央与地方相互配合,制止和克服了一切无纪律、无政府状态,保证了全党思想上、政治上和行动上的一致,为战争的最后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党领导的伟大斗争才得以胜利。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所面临的考验和危险更大。政治方面,新生政权急需巩固;军事方面,反革命势力极度猖獗;经济方面,国家百废待兴;民族方面,消除民族隔阂,实现各民族团结融合困难重重;外交方面,西方敌对势力仇视并试图遏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的建设方面,尽管中央一再实施从严治党,要求坚决做到“两个务必”,但自由主义、官僚主义、骄傲自满、腐败现象仍在滋生和蔓延。可见,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面临政权巩固、经济恢复、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外部支持以及自身建设等诸多考验,甚至比在革命战争时期还要严峻。这就意味着,加强党的领导、夯实党的组织基础、团结全党同志、统一思想、一致行动,不仅需要共同的理想信念、严密的组织体系、彻底的献身精神、扎实的革命作风,还需要严明党的纪律,用制度明确中央的执政权威,做到令行禁止。解决以上问题,必须加强和巩固党的领导,必须总结党在革命战争中的成功经验,发扬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光荣传统和政治优势,继续维护中央权威,服从中央领导,集中全国有限的人财物,不仅善于打破一个旧世界,还要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为此,党一如既往地把维护中央权威与提倡地方自主性辩证统一,加强了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了党统揽全局的自觉性、预见性和系统性,又密切了中央与地方的联系,给予地方相应自主性,在凝聚全党的同时,又为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更应强化党员的纪律意识。“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6]46,“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6]225等一系列新要求陆续出台。《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更是首次将请示报告制度纳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规划,提出“重点制定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以监管的针对性,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强化党员纪律意识,尤其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并对地方工作进行纠偏,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2020年初,全国爆发了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指出:“必须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并“及时向党中央报告”[7]。当然,维护中央权威的同时,也要给予地方充分的自主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党组织要提升组织力,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让党员干部能为、敢为、善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努力奋斗。
(二)强化纪律约束与惩戒是防止和纠正违反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关键环节
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新时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往基层延伸,形成大抓基层、大抓支部的良好态势,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发挥良好,党员纪律意识显著增强,请示报告履行情况大为改善,党内政治生态明显好转。但在遵守和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的漠视制度,如薄熙来、孙政才、周本顺等人,重大事项不向中央汇报,把中央派他去的地方当成独立王国,选人用人不向中央报告,个人野心极大;有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或者只报成绩不报问题和缺点,向中央打埋伏。”[8]有的十八大之后依然不收手、不收敛、没有请示报告的意识或者根本无视请示报告制度的存在。无视中央权威,本身就是党性不纯的表现,是对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严重破坏,长此以往就会对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带来不良影响,对党的事业带来不良影响。
维护中央权威,必须发挥党规党纪的约束性和惩戒性。为此,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坚持用制度对领导干部履行请示报告情况进行约束、监督与惩戒。约束方面,《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把干部配偶、子女、家庭财产、个人行踪等纳入领导干部请示报告范畴,加强对党员干部的修身、齐家等方面的约束。监督方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规定:故意虚报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党员干部将被严肃查处[6]225。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把“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6]239作为巡视的方式和内容。惩戒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54条指出:党员干部违反请示报告制度,“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6]194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以来,就已经有多名公职人员因没有严格执行请示报告被停职和免职。另外包括《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都对不履行请示报告制度的行为有处理规定,以纪律的严肃性和惩戒性, 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请示报告制度,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
(三)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是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基础工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9],这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规矩,也是检验干部对党忠诚度的政治纪律。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执行制度的关键是人。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强化党章意识,带头维护制度权威,自觉尊崇、严格执行和坚决维护党内请示报告制度。
《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系统回答了如何认识和执行请示报告等诸多问题,有力推进了党内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意义重大。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学深悟透,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意义、原则、内容和要求,强化思想上的自觉与行动上的自觉,把请示报告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体现在实际行动上。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以新时代的组织路线为重要遵循,着力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引领力,把学习执行请示报告条例作为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抓手。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党员干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教育,对党员干部进行严格的纪律约束。只有提升党员的先进性、党组织的战斗力,党的执政使命才能有效保障。
领导干部要切实担负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保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规定,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工作。要把请示报告与履职尽责统一起来。同时,要加强巡查督促,确保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实。对于不维护《条例》权威,不遵守《条例》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领导干部要在遵守和维护请示报告制度方面形成头雁效应,带动全党尊崇制度、维护制度。
普通党员也要增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自觉意识。党员是党的肌体和细胞,没有对党员严格的纪律要求,也就实现不了对全党的从严管理。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既要抓关键少数,也要覆盖全党,这才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只有全党形成共识,共同发力,才能把党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的能力。
三、结语
纵观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演进可知,从严、务实、科学、管用是中国共产党探索请示报告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内请示报告无论作为一种纪律要求,还是制度意识,其逐步形成都离不开党领导的革命实践。一方面是革命形势的残酷性,一方面是党的生存发展的紧迫性,探索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有利于打破地方党组织长期存在的主观主义、自由主义、宗派主义,是一种有效集中组织力量,维护中央权威,推动地方工作,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和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对加强党对革命的正确领导,保证斗争环境下党的团结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党的建设和党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出现了一些失误。根本原因是党内民主遭到破坏,民主集中制名存实亡,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没有能够有效贯彻落实。
改革开放以来,党深刻吸取“文革”教训,党内请示报告制度逐渐恢复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大量围绕落实维护中央权威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相继出台,与请示报告制度一起构建了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总之,党内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长期革命实践中探索形成的制度成果。是中国革命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孕育了请示报告制度,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的严格执行也保障了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的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经进入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要靠教育,更要靠制度,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成功的保证,坚持和完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不仅在当前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将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