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前期现状研究
2020-03-11王珺莉
王珺莉
(甘肃省水利厅水利管理局,甘肃 兰州 730000)
2017年,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在甘肃这片干旱缺水的土地上实行开来,省、市、县、乡四级万名河长已经在甘肃的每条河流中配备上岗。2018年,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打响,河长+湖长、河湖长+警长等模式不断生根发芽,保护着甘肃的一千多条河流与湖泊。水利部多次发文强调做好河湖工作的重要性,始终要坚持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好河湖岸线保护的同时,稳步有序的推进河湖岸线的开发利用,按照水利部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理清需要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河湖名录,逐条分析名录,做好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
1 河湖名录及岸线基本情况
通过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市(州)、县(区)结合辖区内河湖岸线实际管理情况,综合防洪、生态、供水、开发等多方面因素,确定需要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河流、水库、湖泊名录。
1.1 河流名录统计情况
全省需要编制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的河流136条,由省级部门负责编制的15条;县级负责编制,省级批复的有5条;由市县级部门负责编制的116条。
1.1.1 省级编制或审批的河流
除黄河、泾河外,由省级负责岸线规划的省级河流有11条(黑河、疏勒河、庄浪河、洮河、大通河、湟水河、渭河、泾河、石羊河、嘉陵江、白龙江);由省级流域机构负责编制市级河流1条(讨赖河);对于河流生态环境脆弱、上下游、左右岸情况复杂,河流流经区域多,沿岸民族地区脱贫攻坚和维稳工作任务重的跨市州河流和界河有3条(葫芦河、大夏河、冶木河),建议由省级负责编制;有5条(水洛河、李店河、槐树关河、拱坝河、中路河)跨市州或界河,建议由县级负责编制规划,省级组织相关市州审查批复。
1.1.2 市、县负责编制的河流
全省共有116条市、县级河流需编制岸线规划,其中流域面积在1000km2以上的有89条,流域面积在1000km2以下的有27条;按照流域划分,河西内陆河流域有17条,黄河流域有81条,长江流域有18条;按照编制主体划分,市级负责编制9条,县级负责编制96条,编制主体尚未确定,计划市县统筹编制的有11条。
1.2 湖泊名录统计情况
全省需要编制岸线规划的自然湖泊6座 (青土湖、尕海湖、冶海、苏干湖、小苏干湖、德勒诺尔湖)。
1.3 1000km2以上未编制规划河流情况
通过与水利普查成果1000km2以上河流名录进行对比,本次不做规划编制的河流有26条,主要分布在酒泉(23 条)、甘南(1 条)、平凉(1 条)、庆阳(1 条)。酒泉的23条河流都属于季节性河流,主要发源于祁连山、北山山脉中,上游高山峡谷,中、下游河床横向不稳定,流经区域大多属无人区,岸线不明确,无保护、利用价值。岷江舟曲段全长10余公里,属舟曲县与宕昌县界河,舟曲境内岸线大部分属于高山峡谷,无编制意义。平凉市洪河、庆阳市折死沟流经区域大部分属于山林、峡谷地带,人类活动较少,无编制意义。
2 规划编制前期现状及问题分析
通过对已经梳理的河湖名录分析,结合近期各地水务部门对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认知程度来看,矛盾与不足均存在,体现为:
2.1 重视程度不够,对河湖岸线规划编制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各地市级部门均存在不能统筹安排和推进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的问题,对河湖名录简单汇总,不能对重要市级河流认真梳理,分析筛选再确定编制主体。例如在确认编制主体时,不能科学统筹上下游、左右岸、跨县区等问题,在落实县区做好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时,能做到传达到位,但不能有力指导县区落实好规划编制工作。
2.2 欠缺统一培训,对规划《编制指南》不能详细解读,理解存在偏差
部分地区对编制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目的与作用还不明确,对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研究不深入,大分部市(州)容易将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与河湖确权划界工作相混淆,将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和岸线功能区划定等同起来。省级部门缺乏对此项工作的统一指导和培训,不能让各地及时掌握标准和指南。
2.3 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抓手不力,工作进度缓慢
各地水务部门集中精力于脱贫攻坚人饮清零冲刺,外加受资金欠缺、人员配备不足等因素制约,规划编制工作推进相对较慢。据兰州、陇南等地计划对市级重要河流开展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大部分市、县还未对此项工作做出系统、全面、详尽的安排部署。
3 规划编制前期工作对策及措施
编制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是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一项基础性技术工作,是今后各级水务部门加强岸线空间管护,促进河流岸线有效利用的重要举措,对于岸线周边土地开发利用、经济发展、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等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和指导意义。为顺利开展此项工作,建议从前期抓好研究部署,熟悉掌握政策措施,推进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工作制度,要求各地将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工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安排专人负责相关工作,确定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长期固定的工作模式。
2)尽快召开工作推进会或举办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培训班,从省级层面对河湖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邀请专家对有关政策和技术指南进行解读,使具体工作人员能够吃透政策,按照《指南》要求开展前期工作。
3)抓紧筹措资金,适时启动省级河湖水域岸线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省级重点河湖牵扯地域广,涉及部门多,协调难度大,规划编制技术要求高,应到提前谋划编制任务及重点工作,及早筹措资金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4)根据规划编制情况,及时总结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经验,争取在修订《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或出台《甘肃省河湖岸线管理办法》时,将有关内容及时纳入法律条款中,健全河湖管理法律体系,为河湖管理工作开展,提供法律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