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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社会的振兴机理:基于治理结构视角的研究*

2020-03-11沈费伟

观察与思考 2020年10期
关键词:村庄村民结构

沈费伟

提 要:乡村振兴是现代化背景下乡村转型与变迁的必然选择。在乡村振兴“一主两辅”合理治理结构达成与演进过程中,必然伴随着三个阶段的演进与发展:首先,在乡村振兴初始期突出村民自治组织力量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其次,在乡村振兴过渡期需要突出政府组织力量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最后,在乡村振兴提档期需要突出市场组织力量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在乡村振兴中构建“一主两辅”合理性治理结构的现实绩效具体包括:化解各类冲突矛盾,降低村庄治理成本;挖掘整合村庄资源,重塑村庄公共精神;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一、研究缘起:乡村振兴命题的提出

乡村原本是一个相对稳定、有一套自身运行机制的共同体,是中国农耕文明留下的宝贵财富。然而,伴随着政府有关城市偏向政策的制定和城乡二元结构的确立,以及现代化、工业化、城市化的影响,乡村的社会结构、运行机制、制度体系都逐渐被打破,乡村面临着衰败的威胁。①参见沈费伟:《传统乡村文化重构:实现乡村文化振兴的路径选择》,《人文杂志》,2020年第4期。现阶段,许多村庄损毁殆尽,或濒临空心化的危险已是不争的事实。据官方数据显示,2002年至2014年,中国的自然村由363万个减至252万个,10年锐减110万个自然村,这中间包括了许多历史古村落。②参见程天赐:《古村落保护:让城市乡村各美其美》,《农民日报》2016年1月15日。有学者通过长期的实地调研和研究,将当前农村的现实问题,归纳为四方面,分别是:本土化人才危机、治理危机、信任危机以及环境危机。①参见唐晓腾:《农村现代化与乡土社会变迁:概念、理念及现状》,《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2期。在对乡村未来的发展问题上,目前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极端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乡村是落后的,必然被城市所取代;另一种极端的观点则是机械地认为过去比今天好,传统比现代好,乡村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主张固守乡村、维护传统。尽管这两种观点都是在缺乏对乡村价值的正确认知上所产生的错误观念,应该坚决摒弃。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的乡村处于总体性危机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农业效益不高、农民增收困难、农村逐渐衰微,针对此种现状,有学者甚至提出了所谓的村庄终结论。

面对现阶段我国农村的衰败现状,近年来伴随中央层面新农村建设战略的制定和各省市级层面美丽乡村方案的实施,全国各地的村庄也呈现出复兴的态势。在中央层面上,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具体要求。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提出“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15年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布了《美丽乡村建设指南》国家标准,并指出我国是农业大国,建设美丽中国的关键在农村。从2016年起,中央财政按照每村每年150万元,连续支持两年,计划“十三五”期间全面建成6000个左右美丽乡村。党的十九大报告更是提出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强调加快农业农村的发展。在地方层面上,涌现了许多典型的农村创新典型模式,企图发展村庄,振兴农村,譬如,广东清远农村综合改革、浙江绍兴弘扬乡贤文化、浙江安吉美丽乡村建设等。在国家鼓励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下,一些早已跳出“农门”的农民工带着新的见识、资金和梦想踏上返乡路,成为新一代的“城归族”,希望发展农村故乡。基于此,当前,乡村振兴作为一项时代命题,开始进入到学界、政界以及新闻媒体界的视野。乡村振兴不是把乡村变成城市,而是把乡村建设得更像乡村。②参见沈费伟、刘祖云:《中国乡村复兴研究:学术进展与未来走向》,《领导科学》,2016年第23期。在当前新农村背景下,研究乡村振兴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乡村社会如何振兴发展:一个文献述评

乡村振兴是现代化背景下乡村转型与变迁的必然选择,区别以往的“乡村复兴”“乡村建设”,后农业税时代下“乡村振兴”则强调挖掘和彰显乡村自身发展的潜力,注重在更基层、更广阔的乡村一端发力,通过重振村庄组织活力、复兴村庄产业实力、重塑村庄文化魅力、再造村庄环境美化,最终提升和实现农民的生存和发展状态,激发乡村自我内在的长久发展活力。③参见沈费伟、刘祖云:《村庄重建的实践逻辑与运作模式——以湖州市荻港村为例》,《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当前,在乡村社会如何振兴发展的研究上,不同学科视角的学者给予了关注和研究,并形成了多种富有理论意义的解释观点。

第一,经济学视角下乡村社会的振兴发展。林毅夫认为,乡村振兴的核心是通过国家投资农村基础设施,以拉动农村的内需;其主要是农民问题,关键是要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④参见林毅夫:《“三农”问题与我国农村的未来发展》,《农业经济问题》,2003年第1期。蔡昉在总结中国“三农”政策实施60年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指出,乡村振兴和农村改革应从三方面着手:其一,通过市场机制实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三农政策;其二,建设统筹城乡的经济社会管理体制,通过户籍制度的改革,实现城乡之间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其三,政府的公共政策向提高农村公共服务领域,以及社会发展方面倾斜。①参见蔡昉:《中国“三农”政策的60年经验与教训》,《广东社会科学》,2009年第6期。茅于轼批评了政府在乡村振兴中的一些错误思想,即单纯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产品产出,他认为乡村振兴的根本出路在于减少农民,其主要在于降低农民工转变为城里人的成本,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②参见茅于轼:《“三农”问题的出路在于减少农民》,《江苏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漆向东等人则将乡村振兴看作一项系统工程,实现乡村发展的目标需要做好六方面工作:培植产业发展新优势是振兴乡村的经济基础、培育新型农民是振兴乡村的根本、发育新经济组织是振兴乡村的有效载体、以城带乡新机制是振兴乡村的有力引擎、资源新配置是振兴乡村的关键举措、塑造新风貌是振兴乡村的基本要求。③参见漆向东、崔俊敏、赵翠红:《新农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1-84页。

第二,组织学视角下乡村社会的振兴发展。温铁军基于我国现在有2.4亿农户,国家资金难以满足大量小农户分散需求的现状基础上指出,乡村振兴过程中只有在农村中形成必要的承接投资的组织载体,才能把国家的支农资金落到实处;各地需要努力为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条件,对于缓解乡村振兴中农民最迫切的教育、医疗、养老等困难具有关键作用。④参见温铁军:《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人民日报》2005年10月31日。曹锦清也非常认同温铁军将农民组织起来的观点,认为只有将农民组织起来,才是乡村社会得以振兴发展的出路。此外,潘维也认为,当前中国农民之所以穷,是因为没有组织起来,从而不能“劳动创造财富”,他甚至设想将农民组织起来造“大城”。⑤参见贺雪峰:《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读书》,2006年第8期。孔祥智等人从西方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来推动农村发展的经验中得到启示,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顺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而产生和成长起来的农民组织,在本质上和农民的利益相一致,当前我国的乡村振兴需要培育壮大农民合作组织。⑥参见孔祥智、史冰清:《大力发展服务于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期。沈费伟等人的研究表明,当前乡村社会振兴迫切需要发挥好农民协会的组织作用,农民协会对于维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实现国家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⑦参见沈费伟、肖泽干:《国外农民协会发展模式及对中国的经验启示》,《世界农业》,2016年第9期。

第三,社会学视角下乡村社会的振兴发展。在《乡土重建》等著作中,费孝通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乡土工业本土化道路——将传统的以农业为基础的乡村改造为工农结合、城乡协调发展的农村,进而实现乡村振兴与社会重组。⑧参见费孝通:《乡土重建》,长沙:岳麓书社,2012年版,第3-6页。贺雪峰在批判和吸收了林毅夫和温铁军有关乡村振兴的思想后提出,当前农村的根本问题不是农民的收入没有增长,而是支出增长的速度比收入增长的速度快得多,同时,由于公共品供给机制在解体,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在减弱,人际价值生产能力在降低。因此,当前农村问题不纯粹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更是一个文化问题,不纯粹是生产方式的问题,而更是生活方式的问题。他进而提出乡村振兴的机理是构建一种以社会和文化建设为主体,以建设“低消费、高福利”生活方式为目标的新农村建设思路。⑨参见贺雪峰:《新农村建设与中国道路》,《读书》,2006年第8期。田毅鹏认为,乡村社会振兴的启动、运行及其目标得以实现,其关键环节在于社会协动机制的建立。参与协动的社会主体力量一般包括政府、企业、民间组织、社区等。社会协动机制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是因为面对复杂的乡村治理局面,任何一种单一的政治力量或社会力量都难以凭借自身完成乡村振兴任务。①参见田毅鹏:《社会重建的真意》,《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

第四,历史学视角下乡村社会的振兴发展。以晏阳初、梁漱溟、卢作孚为代表的乡村建设派开创的定县、邹平、北磅三种模式是从教育、文化、经济不同立足点改造乡村的典型范例。②参见沈费伟:《民国时期的乡村建设流派:兴起背景、经典案例与经验启示》,《理论月刊》,2019年第5期。晏阳初认为乡村振兴的使命是民族再造,只有改变中国人“愚、穷、弱、私”的四大病症,才能改造出具有现代化素质的新民。为此,他设计了“四大教育”与“三大方式”,使农民最终成为有知识力、生产力、强健力和团结力的现代公民,承担起民族再造的使命。③参见晏阳初:《平民教育与乡村建设运动》,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34-135页。梁漱溟作为一位思想家则惯于从文化入手来寻找乡村现代化的突破点和方向,“创造新文化、救活旧农村”是梁漱溟选择的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传统文化改造进而引发政治、经济改造的乡村振兴路径。④参见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第78-80页。卢作孚是民国时期乡村建设历史上以经济入手进行乡村振兴的典型代表,他明确提出以现代化、都市化为目标来建设乡村;乡村振兴的目的不只是乡村教育方面,也不只是乡村救济方面,而是要赶快将乡村现代化起来,最终实现国家的现代化,建设现代集团生活是卢作孚乡村振兴思想的理论基础。⑤参见刘重来:《卢作孚与民国乡村建设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可以看出,乡村社会如何振兴发展的议题已然得到学者们的重点关注和深入研究,并且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学术成果和达成了一些思想观点。但也可以发现,现有关于乡村振兴发展的研究一方面还过于宏观,许多学者都是从三农问题和农村发展的角度出发来探讨乡村振兴问题,对于中、微观层面的乡村社会振兴发展的研究并不多见;另一方面,从学科视角来看,当前行政学对于乡村社会的振兴机理的研究考察还很稀少,其实乡村振兴作为政府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理应引起更多政治与行政学者的关注和研究,然而当前在这方面的研究显得还是相对薄弱。基于此,本研究尝试从行政学学科的治理结构视角出发,通过构建合理性治理结构的思路来论证乡村社会的振兴机理,最终对于促进村庄健康发展和实现乡村社会振兴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三、乡村振兴中构建合理性治理结构的内涵探析

乡村振兴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协同合力,通过三者之间的相互协商和共同行动,努力达成合理性的治理结构,最终推动村庄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乡村复兴的现实绩效。在探讨乡村振兴中合理性治理结构如何演进与达成的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治理结构与合理性治理结构的含义,在此基础上,尝试剖析乡村振兴中合理性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

(一)治理结构与合理性治理结构的内涵与外延

治理结构是治理理论的重要范畴,西方社会有关“治理”与“治理结构”的概念最早是由世界银行于1989年针对非洲国家面临的公共治理危机而提出,自此,治理概念便被广泛传播开来。治理大师罗西瑙在《没有政府统治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把“治理”界定为一种不同于政府传统管理的、由共同目标支持的活动,而且这些活动的主体不一定是政府,也不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它是一种协作、互动和参与式的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格里·斯托克强调,政府并不是治理的唯一主体,政府应与其他主体共同治理社会问题。美国著名政治学家弗兰西斯·福山也在《什么是治理?》中提倡,政府是社会治理的最主要行为体,应该提高政府的能力,从而实现有效治理。简言之,“治理”是指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包括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治理是一个过程;二是治理的基础是协调;三是治理的主体既包括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四是治理是一种持续的互动。①参见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第四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页。基于对治理的理论解读基础上,笔者认为,治理结构是指“由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私人企业或个人所构成的治理主体的组织形态,以及这些主体在处理公共事务中依据共同的治理理念所形成的治理规范、治理程序和治理手段”②沈费伟:《善治视域下合理性治理结构的演进与达成——一个新的解释框架》,《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在治理结构主体构成方面,目前理论界比较认可的是“二元治理结构模式”和“三元治理结构模式”,前者是指在治理结构中存在着国家与社会两者治理主体,后者是指在治理结构中除了传统的政府与社会之外,还有市场组织。在本研究中,笔者将选用“三元治理结构模式”,认为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是合理性治理结构中三大利益相关者。

合理性治理结构规定着公共治理主体的权利、责任和相互关系,各种治理主体通过优化不同主体的功能、结构与组合,塑造以公共需求的满足为导向的治理体系,是实现社会善治的关键。在合理性治理结构演进与达成问题上,需要明确两方面内容:第一,在不同类型的公共事务治理过程中,尽管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都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可以形成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第二,在同一公共事务治理的不同阶段中,政府、市场和社会组织究竟哪个治理主体占主导地位也在不断地进行着角色转换。合理性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表现为治理主体多元化、决策过程公开化、参与方式的多样化、合作共建制度化,具体体现在权责边界清晰,主体功能发挥;加强利益协商,搭建共享平台;建立互动发展,整合优化资源和形成主体意识,重塑公共精神四方面。合理性治理结构要求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不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博弈”关系,而是互补与共生的“正和博弈”关系,过度削弱任何一种治理手段,无疑会将国家和社会推向混乱与衰退的边缘。在公共事务治理问题上,构建一个合理性的治理结构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具体包括:降低治理成本,提高社会治理效益;重构社会资本,化解社会危机;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利益诉求;促进组织互补共生,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二)乡村振兴中构建合理性治理结构的内容解析

将合理性治理结构的概念框架引入到乡村振兴议题中来,那么,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应该倡导的是构建“一主两辅”的治理结构,在整个治理过程中,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作用。在乡村振兴过程中构建“一主两辅”合理性治理结构的主要内容在于合理界定政府组织、市场组织以及村民自治组织这三者治理主体边界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权限,共同参与到乡村振兴的过程中来,以实现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

治理主体之一:村民自治组织。作为乡村振兴中合理性治理结构组成之一的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和公益的基础上组成的,每个农民成员的利益主张都能在村民自治组织内得到有效的表达、沟通,促使村民自治组织能够真正体现组织成员的利益主张。在村民自治组织的概念上,卢福营认为,村民自治组织主要是一个与村民委员会相配套的、相对独立的农村组织体系。③参见卢福营:《村民自治的发展走向》,《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1期。徐勇指出,村民自治组织体系可分为两大机构:权力机构与工作机构,前者包括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在内的村民自治组织系统,后者包括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村民小组。①参见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页。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9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由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组成。”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第2页。综观之,尽管当前学界和政界对于村民自治组织都尚未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其作为连接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重要纽带,凭借其在乡村社会中的独特乡土资源,发挥着提高村民参与、促进村庄保护的重要作用。村民自治组织通过组织村民参与乡村振兴活动,提升了村民对于乡村的整体保护意识,从而扭转长期以来对于村庄保护认知的欠缺,最终使得村民群体自觉承担起在乡村振兴进程中的主人翁职责。

治理主体之二:政府组织。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即英文中的“Government”,亦是乡村振兴中合理性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农村建设中,伴随着社会管理的全面推进与治道变革,政府作为乡村振兴的重要治理角色将长期存在,原因有三:一是当前乡村社会中尚未能够产生出能够主导村庄发展的力量和机制;二是政府作为社会资源的调控者和分配者,有义务履行好保护乡村社会普遍利益的责任;三是社会整体的正常运行和发展需要政府来保护和维持。自2004年以来,我国政府就开始将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发展社会经济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坚持科学发展观,由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渐成为中国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当前,政府在乡村振兴进程中,应该扮演好社会资源的整合者、弱势群体的保护者、社会问题的预防者等多重角色,履行好导向功能、投资功能、规划功能、组织功能、制度保障功能、监督功能、教化功能和维稳功能等职能。尽管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但是也应正确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切忌政府的越位、缺位问题,为此,在乡村振兴过程中,应秉承有限政府的原则。④参见沈费伟、刘祖云:《政府在乡村治理中的角色分析——基于有限政府的视角》,《长白学刊》,2016年第3期。在乡村振兴中强调有限政府,并非是要削弱政府的作用,而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侧重发挥政府的领导规划、资金注入、制度保障等作用。

治理主体之三:市场组织。在乡村振兴进程中,除了传统为人熟知的村民自治组织和政府组织两者重要的治理主体之外,市场组织也是乡村振兴中促成合理性治理结构实现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组织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通过供求、竞争和价格机制来调节经济的运行,具有刺激生产、调节供求、资源配置的功能,市场机制的这些作用都是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所不能替代的。⑤参见沈费伟:《亚当·斯密的政府观:对〈国富论〉的另一种诠释》,《行政科学论坛》,2019年第3期。在乡村振兴中引入市场组织的力量,能够带来乡村经济的多样化、农业管理的分权化、生产的专业化等变革,在农业的现代化改造,农民转向非农产业就业,以及乡村的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方面都有着后发优势。市场组织能够深度挖掘村庄内部传统文化资源,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培育新型旅游资源。当前,发展乡村旅游、打造休闲观光农业平台、村庄招商引资带动本土经济发展等都是市场力量在乡村振兴中的真实反映和运用。市场组织也能够通过深入挖掘每个村庄的资源特色,尊重村庄原有的有机体系,将地域本土文化融入乡村旅游产品设计,打造乡村唯一性的特色产品,形成强有力的旅游吸引力。

四、乡村振兴中合理性治理结构如何演进达成

从整体来看,乡村振兴进程中构建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是静态的、稳定的,但在实际进程中,伴随着不同阶段公共事务治理需要完成任务不同,因而造成了社会组织、市场组织和政府组织在治理结构中发挥的力量强弱发生了变化,这是在静态下“一主两辅”治理结构所表现出来的动态性。尽管如此,乡村振兴成功的关键是其始终保持着“一主两辅”的治理结构。这种合理化的治理结构为乡村振兴中特定阶段的任务解决提供了众多优势,有利于实现乡村振兴的最终目标。一般而言,乡村振兴中“一主两辅”合理性治理结构演进共经历了三个阶段,分别是:乡村振兴初始期,应该形成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到了乡村振兴过渡期,应该形成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最后在乡村振兴提档期,应该形成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①参见沈费伟:《资源型村庄的“任务型治理”模式研究——基于浙北荻港村的个案考察》,《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3期。

首先,振兴初始期应采用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在乡村振兴初始期,之所以要突出村民自治组织的力量,倡导建立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这是缘于村民自治组织作为合理性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参与乡村振兴初期过程中,能够克服传统乡土社会个体化农民的局限性,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优势,拓宽村民参与渠道,公正分配村庄资源,对于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化解社会矛盾,促进乡村善治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立足于乡村社会内在需要和社会文化观念之上的村民自治组织,才能够将农民从情感认同但是组织上孤立的状态中解放出来,形成基于制度化和机制化交往和互动而造就的强大的社会凝聚力和社区认同感。村民自治组织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提升,凭借其在乡村社会独特的乡土资源,在完善乡村治理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当前,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振兴中主要扮演着资源整合、利益协调、矛盾化解、组织动员、公共服务等角色,成为实现农民与国家、市场高度契合、顺利对接、形成一致行动能力的有效结合点。

在以村民自治组织为主导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中,作为资源整合者,村民自治组织面对乡村社会利益日益分化与主体多元化的现状,在乡村振兴进程中整合村庄价值、目标、资源。作为利益协调者,村民自治组织作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组织中介,能够有效达成政府和社会之间的相互理解。作为矛盾化解者,村民自治组织是农民利益诉求的组织表达渠道,有助于缓解政府与农民之间的隔阂与矛盾,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作为组织动员者,村民自治组织是村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代表着广大农民的利益,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能够有效地整合每个成员的利益主张,做到用一个声音说话,避免农民“集体失语”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凭借组织优势,有着更强的信息收集、分析、判断和处理能力,避免因利益主体分散而造成的高昂契约成本,能够在相对合意的基础上比较有效率地代表农民的利益。作为公共服务者,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为村民提供的服务有:向乡镇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调解民间纠纷;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规划兴修水利、修建村路等);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推行村务公开;发展村集体经济;提供农业服务;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等。另一方面,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着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责任。

其次,振兴过渡期应采用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在村民自治组织经营村庄基础上,乡村振兴需要政府组织的参与治理,才能继续推进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因此,在乡村振兴过渡期,需要突出政府组织的力量,进而形成的是以政府组织为主,村民自治组织和市场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政府组织在乡村振兴中期发挥功效,这是缘于三方面的原因:第一,我国新农村建设主体——农民的弱质性,决定了需要充分发挥好政府的作用;第二,政府是国家发展最具权威的调控者,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主体,在新农村中扮演着元治理角色,发挥着主导的作用,需要在乡村振兴中给予资金、政策、资源等支持;第三,单纯的市场机制无法改变农业的天然弱质性,需要政府发挥作用。正确地发挥政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村的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方面。在乡村振兴中期,政府需要发挥好导向功能、投资功能、规划功能、组织功能、制度保障功能、监督功能、教化功能、维稳功能等八大功能。

在以政府组织为主导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中,政府作为乡村振兴的治理主体,要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新农村建设,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应改变以往只投资建设城市的发展思维,通过应用财政手段、税收手段和转移支付方式,将财政资金进行科学合理的配置,重点加大对广大的乡村地区,尤其是偏远的贫困乡村的投资和扶持力度,促进农村发展水平。政府在进行乡村振兴过程中,不仅需要加强和完善自身组织,尤其是村两委的组织建设,而且也要帮助健全各种农民协会组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等,通过将村民组织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农民的合作能力,促进乡村社会和谐发展。政府要承担起对村民进行道德教化和素质培育的职能,通过举办各种类型的知识讲座、培训会、成人学校课堂等方式,改善农业生产方式,指导村民从事乡村社会建设,培育农民为“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高素质”的新型农民。乡村振兴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振兴的内容涉及乡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方面,因此,政府需强化规划功能,做到合理规划、合理开发和利用。乡村振兴也需要政府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完善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科技服务制度、矛盾化解制度等,最终实现村庄治理的有序化和常规化,促进乡村治理绩效的提升。乡村振兴必然涉及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等投入,因此政府要在乡村社会振兴中,充分发挥好村民的监督机制,规范村庄建设的资金用途,同时也要引入自我监督机制,对自身进行监督。乡村社会振兴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矛盾冲突问题,需要政府履行好维稳功能,防止乡村社会的失序威胁。只有及时解决、处理和维护好事关村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件,才能有利于和谐乡村社会秩序的构建,也才能助推乡村社会振兴目标的实现。

最后,振兴提档期应采用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随着美丽乡村建设的规模日趋扩大化、多样化,单凭政府的力量无法提供足够的支持,政府可以将一部分功能还给市场,通过授予企业经营权、合同外包、政府参股等形式委托市场供给公共产品,让市场为乡村振兴提供专业的、高效的支持,直接地或间接地促进生态环境、产业经济、基础设施、社会环境、文化环境等各方面的提升。①参见沈费伟:《乡村技术赋能:实现乡村有效治理的策略选择》,《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因此,在乡村振兴提档期,需要构建以市场组织为主,政府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为辅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这是缘于三方面的原因:第一,市场组织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方式和有效手段,在乡村振兴中深挖内涵,突出资源优势;第二,政府组织需要市场组织的配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也更能够发挥市场的功效;第三,市场组织能够开展乡村旅游、经营休闲农业,引导村民创业增收,促进乡村经济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市场力量逐渐导入我国乡村地区,成为推动农业和农村复兴与繁荣、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重要力量。市场组织在乡村振兴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调整村庄产业结构、推动农业产业化、优化资源配置、环境的综合治理、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等方面。

在以市场组织为主导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中,首先,市场化促进农村产业经济发展。农村市场化能够使资金、劳动力、土地等各种资源自由流动,更大限度的发挥资源的作用;同时,农村市场化能够推动农业领域内部和外部的竞争,有效地促进农业科技化、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其次,企业培育新型农民。为了保证劳动力的供给,可以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既解决了企业产业化经营所需的高素质劳动力资源,又解决了当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提高了村民收入。同时为农村经济培养了新的人才,为创业村民提供了出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再次,农村市场的开放吸引了农业企业、工业企业以及各种类型的企业进入农村,既调整了产业结构,减少了村民自行生产经营的主观风险,也解决了当地村民的就业问题,提高了村民的收入水平,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接着,鼓励企业开发经营乡村旅游文化产业,针对特色的村庄,开发特色的乡村品牌。吸引城市游客到乡村感受美丽乡村的优美环境和乡风民俗,购买传统手工艺品,带动当地旅店餐饮等产业的发展,为村民带来新的巨大的收入来源,也推广了乡村特色文化。最后,引导企业参与,提升生态环境水平。由于政府的资源有限、专业化程度低、供给效率不高,可以把一些公共产品的供给任务委托给市场,由企业提供专业高效的公共产品,例如:政府可以将环卫工作、绿地管理养护等工作外包给专业公司,政府相关部门制定考评标准,负责监督管理。

五、乡村振兴中构建合理性治理结构的现实绩效

在经历了较长时间以村庄衰败为代价的激进城镇化进程后,目前,中国村庄治理与乡村振兴的议题成为困扰党委政府的重大现实问题之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切入点。在此背景下,乡村能否实现振兴,关键在于构建“一主两辅”的合理性治理结构,使其一方面通过政府的积极干预来缓解市场力量的过度侵蚀,弥补市场经济在彰显效率时对乡村社区造成的损害与忽视;另一方面,农民自身通过村民自治组织的有效组织形式,在市场中保护和争取自身的利益。因此,乡村社会振兴中构建合理性治理结构对于乡村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一)化解各类冲突矛盾,降低村庄治理成本

当前,乡村社会的冲突矛盾类型多样,处理难度大、复杂程度高、专业性强,而现阶段政府在乡村警力方面却严重不足,各种装备、设施落后,经费缺乏,治安防范措施和处理机制跟城市相比比较滞后。农村基层组织本应在乡村社会中发挥着矛盾化解的作用,但现实的情况是,由于基层组织缺少经费、项目、权力、资源等基础条件,使得农村基层组织处于涣散、失序的状态,无法很好地代表和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乡村经济收益的薄弱,导致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更加弱化了各类冲突矛盾的解决能力,直接导致村庄的凋敝和萧条。乡村振兴过程中构建合理性治理结构能够以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多元主体互相协作的方式取代传统时代政府单一的统治管理方式,通过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的三者力量来共同化解农村社会中的各类矛盾冲突难题,从而降低村庄治理成本,最终维护乡村社会稳定的状态。

(二)挖掘整合村庄资源,重塑村庄公共精神

村庄是千百年来人类生存的主要方式之一,在长期积淀过程中必然形成许多有价值的东西,以此来维系人们的生活、繁衍和发展。在乡村振兴时代,村庄的资源禀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其能否得到快速有效的振兴发展。资源为村庄繁荣振兴提供了先决条件,是村庄发展村集体经济,实现村庄共同富裕,促进村庄有效治理的重要依托。在村庄中构建合理性治理结构能够促使各治理主体有能力、有条件能够对各种资源进行挖掘开发、配置重组、科学利用,进而在整合资源促进乡村繁荣的基础上重塑村庄公共精神。村庄公共精神是指村民在处理个人利益与村庄公共利益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关心与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政治利他、爱心和奉献等公共价值与信念,它与熟人利他交换行为、村庄共同体意识、公共事务中的政治契约精神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等密切相关。①参见吴春梅、石绍成:《乡村公共精神:内涵、资源基础与培育》,《前沿》,2010年第7期。村庄公共精神主要体现为:村民对村庄公共利益或者是集体利益的认同和维护;积极参与村庄公共事务;推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共赢、传承家风家训助推村庄伦理重建等。②参见沈费伟:《传承家风家训:乡村伦理重建的一个理论解释》,《学习论坛》,2019年第9期。乡村振兴进程中,通过合理性治理结构的达成能够挖掘整合村庄资源,重塑村庄公共精神,推动村民回归村庄共同体,实现村民对乡村社会的认同,进而保障乡村社会秩序稳定。

(三)保障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乡村振兴时代构建村庄“一主两辅”治理结构应以保障村民的合理权益,提高民众的最高福祉为依归,因此它注重以农民主体地位理论作为保障农民权益的法理基础,以农民权利理论作为保障农民权益的基本依据,以和谐共享理论作为保障农民权益的内在要求,以经济发展阶段理论作为保障农民权益的出发点,以城镇化、工业化互动发展理论作为保障农民权益的指导路径。乡村振兴的根本目标是通过城乡生产要素的多向度流动与合理配置,有效改善城乡结构,建立协调平衡的新型城乡关系,从而统筹协调乡城利益,扭转“重工业轻农业、重城市轻农村、重市民轻农民”的局面,最终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村现代化、农民公民化、城乡一体化”的远大目标。③参见朱霞、周阳月、单卓然:《中国乡村转型与复兴的策略及路径——基于乡村主体性视角》,《城市发展研究》,2015年第8期。它意味着摆脱马克思所说的“必然导向城乡对立的城市化”或者费孝通所说的乡村和都市“相克”的城市化,意味着跳出对乡村文明和城市文明非此即彼和唯我独尊的文明模式认知,在否定之否定中重新发现村庄的价值和乡村的未来。通过在乡村中达成“一主两辅”治理结构能够有效实现国家宏观调控、市场机制调解及社会动力作用等外在因素的推动,促进资金、人力、技术与信息等生产要素回流乡村,活化乡村的运行机制和资源配置。同时,乡村在连续的城乡谱系中承担异于城市聚落体系的独特价值定位,根据自身差异对城市主动输出稀缺资源,建立与城市有序互动、对等互补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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