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战略联盟市场绩效的博弈分析
2020-03-10李杰
李杰
【摘要】企业战略联盟研究近年来颇受学术界重视,总体来看,从社会学、行为学和管理学角度研究的成果多,但从经济学的角度,尤其是从产业组织的角度研究的成果相对较少。有鉴于此,以博弈理论为基础构建OEM联盟模型,分析了合作生产组织的市场绩效,证明了企业战略联盟在提高市场绩效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有效性。
【关键词】企业战略联盟;市场绩效;博弈理论;产业组织;国际贸易与投资
【中图分类号】F17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0994(2020)04-0131-6
一、研究目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和技术创新的双重压力下,欧美发达国家的许多企业采用企业战略联盟(Corporate Strategic Alliance)这种网络文化组织形式参与全球竞争,企业间合作十分频繁。该形式的优点在于降低风险,分担风险,功能互补,迅速进入市场,这些联盟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企业战略联盟在过去20多年里取得的成功是有目共睹的。到2013年,在美国排名前1000位的大企业中,企业战略联盟实现的年收入占到了这些企业收入的35%[1]。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的经济全球化竞争压力也迫使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为了与大企业公平竞争,并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打算或已经成立战略联盟,大型企业为了拓展国际化业务以增强竞争优势,也正试图结成战略联盟,如何使企业战略联盟具有实质性的作用而不流于形式,学术界有责任和义务针对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经济的特点,深入分析企业战略联盟这种组织形式在我国的实践意义和发展机理,从而指导企业正确采用这种形式趋利避害快速成长,这就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动机。
查阅国内外的研究文献发现,从社会学、行为学、管理学角度研究战略联盟的成果较多,研究成果集中在分析企业战略联盟的特征、动机、合作伙伴、影响因素、功能等,而非从经济学的角度探索企业战略联盟产生、发展、演变、终结的原因,尤其是从产业组织的角度研究企业战略联盟的成果相对较少。因此,本研究采用产业组织理论中最常用的博弈分析,建立OEM联盟模型,与直接竞争模型相比较,以此探讨企业战略联盟的市场绩效。
以往研究对企业联盟没有形成一个一致的定义,本文在参阅国内外文献的基础上,从产业组织的视角对企业战略联盟做如下定义:企业战略联盟以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为目的,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扩大其水平和垂直边界,以信任和控制为核心的治理机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的优势形成互补、稳定关系的非价格合作组织。它是一种准市场(Quadi-marker)和准科层(Quadi-hierarchy)的混合形式。
从上面的定义来看,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主体(企业或其他组织)的企业战略联盟中,某一企业的决策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其他关联企业的决策,反过来,它的决策通常也会受限制于其他企业,参与者之间会产生直接的相互影响。从博弈论分类的角度来看,战略联盟是一个典型的合作博弈。因此,本文选择和寡头垄断市场结构最为接近的合作生产为分析对象,比较合作生产与寡头垄断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差异,本文主要探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其一,企业战略联盟方式竞争与直接竞争,何者带给消费者的利益较多?
其二,从资源分配的角度来看,企业战略联盟的市场表现是否比完全竞争市场的更好?
二、问题的设定
企业战略联盟形式并不简单,而是复杂多样的,联盟之间既可以存在交叉持股关系,例如合资企业和股权管理,也可以是非股权联盟关系,如特许经营、合作营销、合作生产、联合研发等。为了便于问题的分析,假定某一市场中,产品多样,但是只有两家企业生产相同产品,质量和价格都相差无几,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可能形成的市场关系如下:①两家企业之间竞争激烈,无法做到相安无事,形成供低于求的市场结构。②达到特定生产数值,垄断市场,提高价格以牟取高额利润,即价格卡特尔(Cartel)现象。③在企业战略联盟的影响下,双方认识到合作的重要性,共享资源,实现双赢。产业组织理论中成熟的结论认为第二种关系——价格卡特尔现象生产数量少,与第一种寡头垄断的社会结构相比,产品剩余量也少,说明卡特尔组织不能充分利用资源,资源浪费率加大,导致市场业绩下滑。企业战略联盟与卡特尔组织都实现了企业合作,但性质截然不同,具体表现在前者的合作企业之间并不是单一的价格商定,而对于生产要素也进行了重新组合,甚至进行了生产制度的革新;后者则纯粹只达成了产量或价格限制协议,生产资源等仍然互不关联,生产制度一如既往。由此可见,企业战略联盟相对于卡特尔而言,改革力度大,表现力强,更容易看出其利弊[2]。
三、基于博弈理论的模型建立
(一)假设提出
博弈论已成为产业组织理论中分析企业行为的规范方法。本文通过博弈分析找到制约企业战略联盟效率的决定因素,进而为企业战略联盟和网络组织设计合理的制度安排提供科学依据。以OEM(定牌生产合作)联盟为例,分析了合作生产组织的市场绩效,证明了企业战略联盟在提高社会福利方面的有效性。为了简化模型,本文提出以下假设:①假设有两个市场区域分别为A地和B地,在两个市场中各自只有一个生产商企业甲和企业乙,甲乙生产相同的产品,并且甲乙的产品都可以在对方的市场区域销售。②无论是在A地,还是在B地,企业甲和企业乙只能决定自己的销售量,而不能控制对方的销售量,即不能形成价格卡特尔(Cartel)。
因此,两家企业的策略组合可以有四种选择:
第一,企业甲的竞争策略可以是在A地生产,将产品运往B地销售;同样,企业乙的竞争策略可以是在B地生产,将产品运往A地销售。在A地和B地中都存在两个及上相互竞争的企业,形成古典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本文将这种情形定义为双方直接竞争。
第二,企业甲在B地的竞争策略可以是利用企业乙在B地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进行生产,将产品贴上自己的品牌,然后租用对方的销售通路销售。同样地,企业乙在A地的竞争策略可以是利用企业甲在A地的生产场地和设备进行生产,将产品贴上自己的品牌,然后租用对方的销售通路销售,即双方采用类似于OEM的合作方式。由于企业甲和企业乙在A地和B地中仍然只能決定自己的销售量,而不能决定对方的销售量,因此,双方在两个市场上形成合作竞争的市场结构,即企业战略联盟。这种市场结构不同于价格卡特尔的联合寡占,也不同于古典的寡头垄断,是一种新型的竞争合作寡占。本文将这种情形定义为双方合作,在A地和B地形成双边企业战略联盟。
第三,企业甲在B地采用OEM生产方式,但企业乙在A地仍采取将在B地生产的产品运往A地销售的方式。本文将这种情形定义为单方合作,在B地形成企业战略联盟,在A地为直接竞争。
第四,在A地形成企业战略联盟,在B地为直接竞争。即与第三种情况相反的情形。
显然,如果一个企业将自己的产品直接运往外地市场销售,一方面要承担产品的运输成本,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在异地建立销售网络的成本。如果与当地企业结成战略联盟,利用对方的生产场地、生产设备和生产技术来生产自己的产品,然后利用对方的销售通路在当地销售,则可以节省运输成本和建立销售网络的成本。当然,委托生产企业必须支付对方为其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费用,这笔费用不仅包括必要的成本,还包括一定的利润。由于OEM联盟不涉及产权关系,这两家企业相互独立,每个企业在这两个市场上对产品销售量有绝对的控制权,因此,两个企业之间仍然是竞争关系,只是竞争强度有所改变。
OEM联盟的市场绩效高低是以直接竞争为参照的,因此,在分析联盟的市场绩效之前必须研究直接竞争模型的市场绩效[3]。
(二)模型分析
1.直接竞争模型。在直接竞争模型中,假设在A地和B地的消费者对企业甲和企业乙销售的产品没有偏好,则两个市场区域中产品的价格是由两个企业投放市场的产品总量决定的,产品总量上升,价格下降;产品总量下降,价格上升。企业在A地和B地的反需求函数记为P(b)和P(b*),价格是产品总量的线性函数,记为:
假设X和X*为企业甲在A地和B地销售的产品数量,Y和Y*为企业乙在A地和B地销售的产品数量;产品固定生产成本为零,产品的边际成本为固定值C,因此,企业甲生产X单位产品的总成本为CX。如果企业欲将产品销售出去,必须构建一套行销网络,假设构建一套行销网络的成本是固定不变的,记为α。因此,对于每个企业的本地市场,即企业甲在A地生产和销售X单位产品的总成本为CX+α。企业乙在B地生产和销售Y*单位产品的总成本为CY*+α。
如果企业甲和企业乙将产品直接运往外地市场销售,不仅要支付在外地重新建立一套行销网络的固定成本α,而且要支付将产品运往外地的运输成本。显然,考虑运输成本后的产品边际成本将会上升,记为C/β,0<β≤1(当β=1时,运输费为0)。因此,对于每个企业的外地市场,即企业甲在B地销售X*单位产品的总成本为(C/β)X*+α,企业乙在A地销售Y单位产品的总成本为(C/β)Y+α。
2.战略联盟及其社会福利分析。与直接竞争模型不同,企业甲和企业乙也可以选择相互合作,通过签署合作生产和销售许可协议组建OEM联盟,本地企业提供生产场地、设备、相关技术及人力资源,合作伙伴支付相应的租金,免去了运输过程的变动成本和构建网络的固定成本。
(1)OEM联盟模型。必须强调,此处分析的OEM联盟不同于兼并吸收。显然,决定OEM联盟的关键是双方就委托生产的费用达成协议,即企业甲委托企业乙生产自己的产品在B地销售,应该支付给企业乙的费用;企业乙委托企业甲生产自己的产品在A地销售,应该支付给企业甲的费用。假设S为企业乙支付给企业甲为其生产并销售每一单位产品的费用;S*为企业甲支付给企业乙为其生产并销售每一单位产品的费用。假设S和S*决定过程是两个企业的讨价还价(Bargaining)过程,在每个讨价还价过程中两个企业都是进行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Gane),即一个企业就S(或S*)的大小出价,另一个企业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显然,在每个博弈中企业支付水平是由出价企业决定的,因此,在决定S和S*大小的讨价还价过程开始之前,双方必须就讨价还价的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即在每次讨价还价过程中决定由哪个企业出价。
如上图所示,整个OEM联盟的形成可以描述为一个三阶段博弈。在第一阶段,两个企业决定讨价还价的程序,例如,双方以抛硬币的方式决定讨价还价程序,赢家决定是由本地企业出价还是外地企业出价,输家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果输家表示同意,则进入第二阶段博弈,如果输家表示不同意,则博弈结束,雙方回到直接竞争模型,OEM联盟不能成立。
最后的博弈结果有三种情形:一是双方在两个市场上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两个市场中都直接竞争,这就回到前述直接竞争模型;二是双方在两个市场中均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在两个市场中都以OEM联盟方式竞争,即形成双边联盟;三是双方在一个市场中达成一致意见,而在另一个市场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形成单边联盟,即在一个市场上以OEM联盟方式竞争,在另一个市场上直接竞争[4]。
由上式可知,企业乙支付给企业甲的单位租金S越高,企业乙在A地的产销量越小,企业甲在该地的产销量则越大,但整个市场的总产销量下降,价格上升。原因在于单位租金上升使企业乙的成本增大,利润减少,因此,企业会减少产量,与此同时,企业乙是甲增加产量速度的两倍,整个市场的总产量下降,价格上升。
比较组建OEM联盟时,两家企业的均衡产销量和直接竞争时两家企业的均衡产销量列示如下:
当S=C/β时,组建OEM联盟或直接竞争对两个企业的均衡产销量没有影响,两种策略的效果是完全一样的。
当S>C/β时,企业甲在组建联盟时的均衡产销量高于直接竞争的均衡产销量,企业乙在组建联盟时的均衡产销量低于直接竞争的均衡产销量,此时组建联盟对企业甲有利,对企业乙不利。
当S 因此,问题的关键是确定单位租金S值的大小。 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到以下结论: 结论一:组建OEM联盟的效果取决于单位租金S的大小。 在讨价还价博弈的第二阶段,不同的出价人给出的单位租金S值是不同的。 第一种情况,假设企业甲是出价人,企业乙接受对方出价的条件是以OEM联盟方式进入市场区域A获得的利润大于或等于以直接竞争方式进入该市场的利润。因为企业乙支付的单位租金越高,它从市场区域A获得的利润越小,所以,企业乙能够接受的最大单位租金必须满足: 当α=0时,即企业甲无须构建行销网络时,企业乙能够接受的最大单位租金为S=C/β;当α>0时,企业甲需要为构建行销网络支付成本,企业乙能够接受的最大单位租金略高,S>C/β。 第二种情况,假设企业乙是出价人,企业甲接受对方出价的条件是自己生产与接受企业乙的生产任务获得利润大于或等于拒绝对方自己独自生产的利润。因为单位租金越高,企业甲获得的总利润越高,对企业甲而言能够接受均衡的最小单位租金S应满足: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通过上述OEM联盟的市场绩效分析,本文得出结论:OEM联盟优于直接竞争的原因在于前者存在生产要素的流动和共享,从而节约了企业的成本。若想研究合作与竞争的关系,必须以产业组织理论为基础。传统理论认为只有产量和价格可以作为评判标准,假如企业之间互不往来,不存在资源共享,那么竞争往往比合作更能促进市场发展,例如著名的古诺模型、Bertrand模型、瓦尔拉斯一般均衡模型。当然这也不是绝对化的。如果两家企业之间利益相连,愿意共享资源,那么这种合作方式远比直接竞争带来的社会福利多,更能促进社会发展。我们要知道资源共享节约成本越多,人民群众得到的利益越大。在资源配置方面,竞争与合作之间的关系企业战略联盟的市场绩效要优于纯粹竞争的市场绩效。 (二)建议 1.产业组织政策建议。企业战略联盟的出现打消了各界人士对于垄断的顾虑,否认了传统的反垄断政策,表示合作也可以实现共赢,要理智对待不同合作类型,如果企业之间的合作强化了垄断,降低了市场竞争的强度和业绩,这就是消极合作,政府应该进行干预保障市场公平;如果企业间的合作可以调动市场积极性,政府应采取乐观态度,支持此类合作。企业战略联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形式多样,通过不同表现形式在市场上释放活力。前面本文通过非产权关系的OEM联盟证明了它在提升企业竞争活力及提高社会总剩余方面的有效性。很多国家已经关注到企业战略联盟在提高市场竞争活力和市场总绩效方面的积极作用。以美国为例,调整反垄断政策时,美国认为企业战略联盟政策与企业扩张型式垄断政策大不相同,美国没有将二者等同视之,其鼓励本国企业以跨国战略联盟形式参与全球竞争。美国国会通过了国家合作研究法案,制定了系列产业政策,通过促进本国企业在研发领域的战略联盟来提高高科技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国际贸易与投资政策建议。跨国企业战略联盟是企业策略联盟中的重要形式,政府通过市场进入控制政策、贸易和投资政策可以显著促进跨国企业策略联盟的发展。 通过设定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即设置一些产业为外商自由进入产业,一些产业为外商有限进入的产业,另外一些为外商禁止进入产业。外国投资者要进入限制性产业就必须采取与地主国企业组建合资企业等战略联盟的形式来突破进入壁垒。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和日本汽车制造、半导体制造和自动化设备产业中的企业战略联盟,就是在两国相关产业的限制进入政策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通过政府采购政策来激励跨國战略联盟的发展,该政策在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例如,在美国和日本,政府的许多庞大采购计划只对国内企业或合资企业开放,跨国企业欲获得这些国家的政府订单,就要选择与当地企业组建合资企业,形成跨国策略联盟。近年来,我国的许多政府采购如汽车、通讯器材、办公用品采购等都限定在国内企业和合资企业中进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跨国企业与我国企业建立战略联盟的积极性。 【主要参考文献】 [1]江玮,王奎.战略联盟组合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基于创业机会理论的视角[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64~73. [2]项国鹏,项乐毅.环境动态性、企业家战略能力与企业绩效[J].商业研究,2013(5):52~59. [3]杜欣.网络视角下联盟组合创新合作行为的演化与创新绩效研究[D].成都:电子科技大学,2017. [4]张泽麟,王道平.标准设定动因下企业R&D联盟的进化博弈分析[J].软科学,2014(1):20~25. [5]彭华涛,吴莹.高技术服务企业跨国战略联盟的研发创新能力、资源共享与新产品市场绩效研究[J].科学管理,2017(1):5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