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面临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2020-03-10钟泽航
文/钟泽航
0 引言
自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国内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不转变增长方式,资源支撑不住,环境容纳不下,社会承受不起,经济发展难以为继,只有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才能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 节能工作的演变历程
从“十一五”开始,全国各地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十一五”期间我国单位生产总值(GDP)能耗降低19.1%,扭转“十五”后期单位GDP能耗大幅上升的趋势。
“十二五”时期,节能减排作为优化经济结构、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继续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十二五”期间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18.4%,超额完成预定的节能降耗目标任务,为经济结构调整、资源节约作出了重要贡献。
“十三五”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优化明显加快,能源消费增速放缓,资源性、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发展逐渐衰减,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持续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刚性增长,资源环境问题仍是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之一,节能工作依然形势严峻、任务艰巨。201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同比下降5%,2017年单位GDP能耗比上年下降3.7%,2018年单位GDP能耗较上年下降3.1%。可以看出近几年国内能耗强度下降速率逐渐降低,节能工作逐渐进入改革深水区。节能工作愈加艰巨,越需要加强对能耗形势的掌控、分析与研判,在此情况下,强化能源统计工作,充分利用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掌握区域能耗形势、对各项节能政策措施的落实成效做好跟踪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2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变化情况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以下简称“能报制度”),是重点用能单位依法定期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的制度。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报制度,是全面掌握重点用能单位能耗状况、加强和改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科学制定节能降耗政策、分解节能工作任务、实现各阶段节能目标的基石。
早在1997年,我国首次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已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2007年10月,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2008年6月,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并规范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报送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明确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填报单位、填报内容、填报方式以及报送时间。
2012年8月,在总结“十一五”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万家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12〕2251号),调整完善部分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内容。此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再没有进行过调整。
3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面临的问题
我国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报制度运行至今已有22年,随着社会的发展,节能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对能源统计相应提出了新的要求,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也面临新的问题。
3.1 能报制度发展滞后
我国自上一次能报制度的调整至今将满8年,根据我国国家标准制定周期平均为3年,到2020年主要高耗能行业实现能耗限额标准全覆盖的要求,各主要高耗能行业在此期间普遍更新了能耗限额标准,例如玻璃行业平板玻璃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GB21340-2013、造纸行业制浆造纸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GB31825-2015,钢铁行业电弧炉冶炼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GB32050-2015,造成能报填报内容已滞后于行业发展现状;同时,以数据中心、5G通信、人工智能等为主的信息产业发展引申出的对能源的大量新需求,也迫切要求更新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填报内容。除此之外,一年仅一次的能报上报频率令各级节能主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当地能耗形势,在节能目标任务压力越来越大的情况下,不利于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工作。
3.2 能报数据来源单一
现阶段我国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各重点用能单位按期上报,渠道单一。此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监总局联合印发《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广建设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7〕1711号),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目的之一在于可以实现能耗在线监测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之间的相互验证,但目前能耗在线监测主要停留在对企业用电数据的实时采集,受技术水平限制,现阶段无法大面积实现对企业煤炭能耗的在线监测,而煤炭却又是高耗能行业企业的主要能源消费品种,因此能耗在线监测工作推行缓慢,相应也无法实现能耗在线监测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的互相验证。
3.3 能报数据分析运用流于表面
信息时代,大量企业的能耗数据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对区域能耗大数据的分析对节能形势预警、节能潜力挖掘、产业结构调整及保障能源安全均有重要意义。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依托法律依据而掌握了大量重点用能单位的能耗数据,但目前对这部分数据的利用仍然比较简单,主要停留在汇总分析上,预测预警也只是针对监管目标或区域能耗强度或总能耗是否超过设定红线,没有充分挖掘能报数据的潜在价值,未能利用数据研究各区域各行业节能潜力,无法运用能报制度辅助开展各项节能工作。
3.4 能源统计分析力量薄弱
能源统计分析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综合难度大的业务工作,对人员的综合业务能力有较高的要求。一方面企业普遍无专职人员负责能源统计工作,兼职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业务水平高低不同,并且岗位调整较为频繁,不利于企业提高能报数据质量。另一方面部分节能主管部门及所属节能中心没有组织专职人员对企业上报的能报进行审查、汇总和分析,未能充分利用能报制度,致使能源统计分析工作推进缓慢。
对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国内学者也开展了一部分研究工作。如吴丹红曾指出日本《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同样规定企业需要定期报告工厂的能源使用情况,但频次也是一年一次,对掌握企业能耗情况同样存在滞后性;蔡兴有提出能源统计报表过于单一且实效性低问题,但其讨论的是综合统计部门,综合统计部门的统计对象没有覆盖全部重点用能单位,也没有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开展针对性研究;孙杨提出企业要对其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并要求层层压实企业各级人员责任,但未能拓宽企业上报数据渠道从而实现企业能耗数据间的相互验证;郭凯华则论述了节能监察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送有积极促进作用,但没有反向提出利用能报数据辅助开展书面节能监察工作。
4 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发展对策
一是调整能报制度以适应新的节能管理要求。建议借鉴广东省经验推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季报与年报制度,并根据各行业标准的变更调整年报和季报报告内容,加强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管理。对于季报,建议聚焦在企业当季的用能情况,并增加对企业运行工况的分析,为当地节能主管部门快速掌握能耗形势提供数据支撑。对于年报,建议强化对企业全年度能耗情况与节能工作的全面盘点,重点梳理各项节能措施工作成效,为节能主管部门制定节能降耗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是推进能耗在线监测以实现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的相互验证。针对目前煤炭热值在线监测成本过高的问题,考虑到同批次煤料品质相似的情况,可以尝试通过在线上传煤炭消耗量的同时分批上传对应批次煤炭的折标系数,再经后台计算间接实现重点用能单位煤炭能耗的在线监测,并综合对其他能源品种的在线采集即可实现企业能耗在线监测。这样不仅能够推广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工作,同时也可以实现能耗在线监测与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的相互验证,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三是深入挖掘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数据价值。能报的长期运转已为深入挖掘利用能耗数据提供基础保障,建议以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报数据的分析利用为核心,将能报制度与各项节能工作联立起来,以能耗数据为基础,辅佐开展各项节能工作。第一,将节能监察有关内容列入年报填报范围,可以辅助开展书面节能监察;第二,能报内容增加企业上年度节能产品使用情况,进而可以分析年度节能产品目录推行效果;第三,对本地区各行业企业单位产品能耗进行对比分析,可以间接开展能效对标工作。
四是加强能源统计分析力量建设。建议各级节能主管部门一方面督促重点用能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制度,按要求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另一方面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负责人及能源统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企业能报业务人员能力水平以满足有关工作要求;同时组织专职人员对重点用能单位上报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和分析,切实用能源统计服务于节能工作。
5 结语
实施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是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获取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情况的重要手段。本文从分析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入手,通过总结能报制度运转中面临的困难,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建议措施,旨在提高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对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视程度,充分利用好这一法律赋予的行政手段,切实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工作和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增收节支提供基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