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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该怎样凭遗嘱安享晚年

2020-03-09颜梅生

金秋 2020年19期
关键词:继承法遗嘱义务

文/颜梅生

安享晚年是每一位老人的期盼。然而,许多老人却因为遗嘱问题,导致自己的期盼大打折扣。那么,老人该怎样通过遗嘱,实现自己的期盼呢?

秘密遗嘱:防止子女推诿责任

【案例】廖先生夫妻生有一儿一女。3年前,时年71岁的夫妻俩便立下遗嘱,决定将房屋等全部财产交给儿子继承。不料,原本孝顺的女儿立刻“变了脸”,不仅对他们不闻不问,甚至廖先生因病住院数月,女儿也不曾前来探望照顾更别说承担费用。原来,女儿认为父母偏心,既然什么都给了儿子,自然就没自己什么事。

【点评】尽管《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且他人无权干涉,尽管是否继承遗产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尽管女儿的做法错误,但老人立遗嘱时,最好应当考虑到其他继承人的感受,至少别让人伤心。廖先生夫妻将全部财产交由儿子虽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应当注意方式方法,比如去世前可以不让子女知道遗嘱内容,且最好能采用公证方式,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遗嘱,都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机关的保密性也很强。

附加条件:戴上一顶“紧箍咒”

【案例】邱先生夫妻有两个儿子,也拥有一套价值三百多万元的房屋。2018年7月,夫妻立下书面遗嘱,将房产交由小儿子继承。不料,两人的赡养问题却因此逐渐陷入困境:大儿子见房子已经与自己无缘,不管事了。小儿子认为反正房产归属已成定局,也慢慢变得无所谓,不仅不再照顾他们,甚至对他们的照料亦是推三阻四。

【点评】《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也有类似规定。与之对应,如果邱先生夫妻能在遗嘱中附加条件,明确若小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则该遗嘱无效或取消遗嘱,或许不至于如此。

遗赠协议:化解“养儿不防老”

【案例】林先生夫妻早年用省吃俭用积攒下的钱购买的房屋,其价值至2019年已超过二百万元。而独生子仗着自己反正是唯一继承人,认为房产迟早都是自己的,故一直对他们不理不睬,形同路人。2020年元月,儿子为将房子出租赚钱,干脆将他们赶入一间狭小的老屋。老人对儿子绝望之余不禁问道:我们该怎样利用房屋安度晚年?

【点评】林先生夫妻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房屋。同时,基于“养儿防老”的愿望无法实现,还可以与儿子之外的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来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因为《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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