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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刍议

2020-03-08杨惠蕊

理论与创新 2020年23期
关键词:对策建议问题

杨惠蕊

【摘  要】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背景下,一些企业以牺牲生态环境这种公共利益为手段发展生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然而该制度诉讼标的、诉讼主体及判决结果的特殊性,阻碍其畅通有效实现环保目的,对此需要立法对诉讼范围予以明晰,诉讼原告有意识的提高科学应诉能力,通过精神和物质奖励并行的激励手段提高诉讼率。

【关键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问题;对策建议

1.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及特点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由于部分企业长期排放污染物、肆意损害自然资源,导致了生态环境恶化,自然资源破坏。环境公共利益是一种广泛分散的利益,这就造成了没有主体会主动出面防治环境破坏和阻止自然资源的掠取。因此,通过制度的确立来明确主体责任是捍卫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通过两种诉讼方式来防止生态环境污染,保护自然资源,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共利益。诉讼方式包括有关社会组织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在此,我们主要讨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了解该制度的特点有利于我们更好地探析其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诉讼目的具有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为了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环境利益,追求社会的公平公正,保障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具有特殊性。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起者可以是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是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些主体与案件可能并不具有直接的利益关系,这些发起者只能够享受但不可以独占环境公益,也不能阻止其他人享受公益。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判决结果也具有特殊性。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如果原告胜诉,一般是判决被告停止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破坏,并且对已破坏的环境进行治理和恢复,在某些案件中,也可以判决被告做出赔偿以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失,但与其他民事诉讼不同,这种赔偿金一般是交付给社会公共组织或公共环境基金用于治理和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或者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而不是交给原告用于个人用途。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依靠环保公益组织和司法机关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然而由于环境权具有特殊性以及“环境公共利益”界限模糊,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可能存在诸多挑战。

首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都承担着救济生态环境损害的功能,孰者优先未有法律予以明晰。例如,在“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件中,2017年1月25日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因为有关行政机关已经对案涉环境污染问题进行处置,法院以原告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驳回起诉。

其次,科技难题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一大难题。专业的科学技术问题与环境损害息息相关。对于损害是否发生,损害情况发生的时间、达到的程度等问题,都需要大量的科学技术支持,科学的调查结果既是启动诉讼的支撑又可以作为证据发挥关键作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诉讼主体也可以提起诉讼。这意味着还未造成既定后果但存在风险的行为也可以被提起诉讼,这种行为存在着难以评判是否会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特点,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导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制变得更难。

另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具有道德风险。不同于传统的民事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与案件往往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地方政府的财政税收主要来自于企业,而其中不乏诸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企业,同级政府又掌握着人事和财政资源,一些地方的环境执法部门和环境司法部门往往要为经济建设作出让步。同理,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具有半官方背景的环保联合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提起更多的是基于宣传、政绩考核的考虑。

3.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思考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高度重视经济发展的社会背景下,具有保护生态环境,凝聚环保共识,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然而该制度的特点决定了其涵有一定的局限性,对此笔者有一些思考。

如前文所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机关的行政命令所承担的功能具有相同之处,这就要求立法应明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补充性。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环境行政执法是环境行政监督管理机关的合理合法行政管理范畴,司法具有谦抑性,行政机关的专业性判断能力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充分尊重,民主国家的司法不应将公益诉讼作为日常管理国家的手段,也不应进入行政的合法领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提出要严格遵循行政机关对于环境行政执法的怠慢或者执法不力这一前提。

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可能存在的科技难题,立法部门必须保证科学地界定诉讼范围,根据《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预防和制止破坏环境、侵害资源的不法行为,而对可能造成对生态环境不法侵害的行为的界定显然具有更大的技术难度,是立法者需要重点关注予以明确规定的要点,通过科学立法,避免滥诉,避免对经济发展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需要提高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科学问题的能力,通过引进专业人才或者咨询专家学者的途径,提高在相关诉讼中取证、固定证据、向法庭阐述证据的能力。

关于环境民事诉讼中潜在的道德风险的规避措施,可以借鉴引入美国的原告胜诉奖励机制。美国的相关法律曾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胜诉,則被告应支付原告的律师费和诉讼费,并且原告还可以获得被告支付的15%—30%的罚金作为奖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通过物质和精神奖励并行的激励手段可以有效促使相关主体提起诉讼,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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