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社区矫正犯罪治理与预防策略分析
——社会经济与家庭状况为考察因素
2020-03-08彭佳成
彭佳成*
随着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再次修定,极具现实意义的未成年犯罪人治理手段以及潜在危险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预防其重要性我们不能忽视。犯罪预防与犯罪治理,属于不同概念。所谓犯罪预防,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之前所采取的防范活动和措施。①许章润:《犯罪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249 页。对于犯罪治理概念,有学者认为是指人类有组织地对刑事犯罪和严重社会越轨行为进行打击、控制和预防的应对措施、策略与实践。②单勇:《“维稳”政策转型与犯罪治理改良》,载《刑法论丛》2013 年第1 卷,第511 页。而社区矫正中的犯罪治理,主要是指针对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情形,国家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的各种监管、矫正活动和措施。
一、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状况
根据对H省部分地区以及直辖S市P区的调查研究,就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总体来说,一方面,犯罪年龄倾向于16周岁以上,其经济能力欠缺,尚需依靠父母,且并无工作技能,自身社会责任感以及法律意识感较成年人差。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辍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来说,对生存技能培训帮扶需求较高。同时,对于除激情犯罪外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均存在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疏于管教现象。由于H省与直辖S市P区经济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别,导致两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状况存在一定的差别。③本文数据来源均来自于笔者就2018-2019 年度H 省大学生社会调查活动中实证考察所得。
(一)H 省部分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状况
H省社区矫正工作,自2005年开始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2014年全面推进。经过十几年的摸索并结合我国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H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得到显著的进步。从制度层面而言,部分地区积极探索目前已经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矫正模式,例如X市利用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生存性帮扶”矫正模式;C市以教育、管理以及保障为核心建立“三位一体”的矫正模式等。就犯罪状况层面而言,根据笔者对H省S市、B市、C市以及X市实证调研,H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重普遍极低。
1.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结构而言
S市、B市、C市以及X市总计社区矫正对象约为1.91万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约为132人。其一,从社区矫正对象人数而言,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比重偏低。截至2019年5月,B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约为0.69%;S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约为0.83%;C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约为1.15%;X市截至2019年4月,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约为0.57%(下见表1)。其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男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比重极高,甚至部分地区尚无女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例如笔者调研发现,C市31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女性仅为3人,占比约为9.68%;S市W县9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全部为男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其三,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中,极高比例为缓刑人员。根据对X市Q区以及S市W县调研,两地区涉及13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全部为缓刑人员,未成年缓刑人员占全部缓刑人员比例约为2.56%(见下表2)。
表1 调研地社区矫正对象统计
表2 X 市Q 区以及S 市W 县社区矫正对象服刑类别统计
2.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而言
总体而言,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别集中于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以及妨害社会管理秩方面。根据对X市Q区以及S市W县犯罪类别统计情况(见图1),触犯人身权利侵犯性犯罪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触犯该类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比例约为7.86%;触犯财产侵犯性犯罪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触犯该类犯罪的社区矫正对象比例约为2.56%。其次,相比较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触犯重罪(最低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比例较高。根据对X市Q区、S市W县、B市L区以及C市45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调查,触犯重罪比例高达42.22%,例如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及强奸罪等。原因在于该类犯罪由于最低刑罚点为3年有期徒刑,且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人遵循“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因此产生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极少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较多现象。根据笔者调研,在X市Q区、S市W县以及S市触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以及强奸罪的社区矫正对象中,接受审判时全部为未成年人。S市W县11名同案犯触犯故意杀人罪案件中,8名未成年犯罪人判处缓刑实行社区矫正,3名成年犯罪人判处监禁刑,无社区矫正。最后,就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相比较,具有人身权利侵犯性的犯罪比重较高。根据笔者对45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统计,触犯人身权利侵犯性犯罪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比例约为53.33%,例如强奸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见图2)。
图1:X 市Q 区以及S 市W 县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别统计
图2: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罪名统计
(二)直辖S 市P 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状况
根据笔者对P区调研,截至2019年2月,该区社区矫正对象约为1400人,其中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约为30人,且全部为缓刑犯,女性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为3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例约为2.14%。P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别除H省调研地范围外,也包含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同时具体罪名也更加多样。其中,触犯较多的罪名为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以及强奸罪,该三类犯罪占该区全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比例高达70%(见图3)。该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触犯重罪比例较H省较低,比例仅为16.67%。与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相比,除强奸罪、抢劫罪等重罪外,聚众斗殴罪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占全部触犯该罪的比较高,约为
35.29%。
图3:直辖S 市P 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统计
二、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原因
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是社会中诸多矛盾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反应。①许章润:《犯罪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8 年版,第136-138 页。根据上述对H省以及直辖S市P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状况的分析,可以初步得知,作为经济欠发达的H省较经济发达的直辖S市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状况存在较大差别。其中,最主要特征在于经济较发达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以轻微型、财产型犯罪为主;经济欠发达地区未成社区矫正对象以严重型、人身伤害型犯罪为主。李玫瑾教授认为,社会中人的问题可归结于早年,而早年的问题可归结于家庭。未成年人在家庭教育阶段如果遭受不正当教育方式,例如冲突、虐待、控制、漠视、溺爱等,则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从而极易诱发未成年犯罪现象的发生。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教育研究》,载《犯罪学论坛》(第三卷)2017 年版,第850-853 页。而在不同地区经济的差异性影响下,家庭生活中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存在明显差别。主要体现在经济较发达地区父母文化水平较高、教育水平较好,而经济较落后地区该情况明显差于较发达地区。
(一)不同地区社会经济因素
相比于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主要表现为以暴力型、人身侵害型犯罪为主,其触犯重罪比例较高。而经济发达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虽然总体上也呈现出欠发达地区的特征,但其他类型也较为多样(见图4)。根据对H省部分地区调查研究,H省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触犯暴力型、人身侵犯型犯罪比例高达86.67%,触犯重罪比例约为40%;S市P区触犯暴力型犯罪比例约为63.33%,触犯人身侵犯型犯罪比例约为70%,触犯重罪比例仅约为10%。
图4:H 省部分地区与S 市P 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类型统计
1.H省所调研地区而言
H省经济、文化以及教育程度相比S市有所欠缺,在此因素影响下,未成年人辍学比例较高,法律意识较S市未成年人也有所不足。不仅如此,H省父母外出务工较S市比例较大,父母亲职教育缺失现象较多。根据笔者对H省部分地区调查研究发现,在面对生活琐事以及突发事件时,调研地地区的未成年人不能冷静、及时处理,尚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进而导致暴力型犯罪行为的产生。以H省S市W县未成年故意杀人案为例,该县8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在公共娱乐场所看见被害人盗窃他人财物,竟将其私自拘禁地下室,动用私刑,对其整夜进行轮番殴打,最后致其死亡。该种案件的产生,一方面与家庭监管缺乏监管,父母教育缺失具有一定联系;另一方面与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校普法教育的缺失,加之自我控制能力低下,遇事冲动,对行为后果认知欠佳有关。
2.直辖S市P区而言
S市作为我国直辖市,经济条件较好,社会结构较为复杂,教育、文化体制较为完善,未成年人辍学比例较低。对于尚未辍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以暴力型犯罪为主;对于已经辍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以财产型犯罪为主。一方面,对于校园暴力型犯罪的发生,除校园监管疏忽外,与未成年人接触社会不良人员也具有一定关系。同时,因未成年早恋导致的暴力型犯罪行为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对于已经辍学的未成年人财产型犯罪,实施犯罪行为其手段比H省更为多样。例如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行为以及合同诈骗行为等。在S市社会结构复杂的背景下,使得未成年人早熟程度较高,当其对物质需求的不良心理在通过合法途径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极易走向犯罪。由于该类未成年人在求学期间学校进行了一定的普法教育,因此对于重罪触犯率极低。
(二)家庭因素
家庭,尤其是核心家庭,长久以来在犯罪学文献中被认为对儿童或青春期少年出现反社会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①李玫瑾等:《犯罪心理学》(第11 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8 年版,第39 页。而家庭中父母监管缺失、家庭虐待、冷漠亲子关系、父母犯罪行为、不完整的家庭结构以及较差的家庭经济条件等风险因素直接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具有重要影响。②李玫瑾、勒高风:《未成年人犯罪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 年版,第23-33 页。家庭风险因素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之所以如此重要,原因不外乎未成年人由于其心理以及生理上辨认和控制能力尚未成熟,对家庭具有依赖关系。在此情形下,父母的监管、教育以及家庭结构对未成年人性格以及行为养成具有不可消除的影响。
1.外向型性格特征
在家庭环境中,一方面,父母的放纵型的教养方式易使未成年人形成外向型的性格特征。即对儿童的行为表现出放纵、不惩罚、消极接受的态度,甚至对其表现的攻击性行为也是如此。久而久之儿童对该种行为方式习以为常,逐渐演化成外向型性格特征。儿童在该种性格特征作用下步入青春期时,各种外向型的行为方式将被放大,甚至产生异化的反抗行为。例如不服学校老师以及父母的管教、不遵守学校规章、顶撞老师、父母等。另一方面,父母的性格特征对未成年人性格养成也具有一定的影响。个体具有观察学习特性,被观察者成为“示范者”(model)。③周丽芳:《斯金纳与班杜拉的人格论比较》,载《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 年第3 期,第108 页。对于未成年人,由于对家庭环境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父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未成年人行为的“示范者”。对于父母间激烈的互相攻击性的言语和态度,儿童很容易从父母那里学会运用惩罚和攻击来解决冲突的行为方式。④吴宗宪:《犯罪心理学总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187 页。在此影响下,儿童步入青春期后,该种特质将被放大,进而形成反社会行为乃至犯罪行为。如果加之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放纵型教养方式,使其形成外向型性格,则未成年人实施反社会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几率大大增加。外向型性格特征的未成年人员犯罪方式多常见于暴力方式,例如抢劫、聚众斗殴等。
2.内向型性格特征
与外向型未成年人性格形成方式类似,内向型性格特征的未成年人与父母教养方式以及性格特征具有一定关系。根据黛安娜·鲍姆林德父母养育方式的研究发现,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教养方式主要有独裁型、宽容型、权威型以及忽视型。其中独裁型中父母要求子女顺从和尊重权威。①吴宗宪:《犯罪心理学总论》,商务印书馆2018 年版,第337 页。如果子女出现越轨行为,会受到严厉对待,久而久之,促使未成年人内向型性格的养成。同时,破裂家庭对未成年人内向型性格的养成也具有一定的影响。②杨静慧、张长立:《未成年人道德养成的家庭代际路径》,载《探索》2015 第5 期,第152 页。根据我国学者研究发现,破裂家庭的儿童一般表现出有心事、睡觉不好、很少体验到家庭生活的温暖、羡慕别人的欢乐、经受挫折的能力差等方面的特征。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儿童性格特征会渐渐转向孤僻、内向,甚至是自闭等倾向。对于家庭条件较差的内向型未成年人,在其具有经济需求而自身并无能力时,实施盗窃犯罪行为几率比跟父母索求的几率大大增加。因此,对于内向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其犯罪方式多常见于非暴力方式,侵犯法益主要以财产型犯罪为主。同时,也不排除内向型未成年人实施暴力型犯罪的个别现象。例如校园欺凌导致报复性故意伤害犯罪的行为。
三、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治理方式探索
根据上述研究可以得出基本结论,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治理应当考虑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因素与未成年家庭因素。以社会不同经济因素为本位,从两个维度进行。一方面,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即触犯犯罪的未成年人员,应当以社区矫正机构为主要治理主体;另一方面,针对社会潜在危险的未成年人员,即尚未触犯犯罪的未成年人员,应当以初高中学校、居委会或村委会、以及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等社会机构为犯罪预防主体。着重以本地区未成年人社会经济因素与家庭因素制定地区化的矫正方案。
(一)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治理层面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以个案矫正为原则,根据未成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就学为标准进行分类处遇监管与矫正模式。同时,针对家庭因素中家庭关系存在非正常状况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进行家庭因素修复。
1.个案矫正为原则
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以个案矫正为原则其原因在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所占全部社区矫正对象比重极低,且未成年人存在生理、心理上的特殊性,其人生观及其价值观尚处于形成之中,对其以个案矫正为主体现国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重视程度,也是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体现。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个案矫正,首先应当根据适用社区矫正社会调查了解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基本情况,并及时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就其个人情况、社区监管以及矫正教育等方面进行对话沟通,据此制定初步的矫正方案。个案矫正往往较为依赖该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其硬件设施状况与财政保障情况。经济较发达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往往社区矫正经费较为充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素质较高,其硬件设施存在一定优势。因此,该类地区可以运用多样化手段保障个案矫正中未成人社区矫正对象信息的准确性与全面性,进而提高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工作治质量。
以直辖S市X区为例,该区社区矫正中心运用大数据系统洞察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基本生活情况,以达到了解其内心动态,进而及时修正个体矫正方案。采取以大数据系统为基础,其原因在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存在一定的逆反或者是内向心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难以通过访谈对话或者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到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意愿。而通过大数据系统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运行轨迹、定位交叉点以及与其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出现点的智能分析,可洞察出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真实生活动态以及与其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关联情况,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心理矫治、矫正帮扶等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系统可分析出社区矫正对象犯罪高发地,通过定位信息可观察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出入该类危险场所,从而实现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实时社会风险控制。
而经济欠发达地区,其经费、硬件设施以及人员专业性水平上存在一定不足。该类地区可以紧密依托社会力量的帮助,来补足个案矫正所欠缺的多样性手段。同时,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可从家庭因素为突破,强化父母或其他有资格的监护人的监管职责。
2.分类处遇矫正监管模式
所谓“分类处遇”矫正模式是指对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类别化进行矫正的一种模式。通过对不同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研究,面对的共性困难之一就是对与正在就学以及已经辍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管差异性问题。据此,笔者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否就学、就业为类别标准,将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区分为正在就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与已经辍学未就业或已经就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从而采取不同的矫正管理模式。一方面,相对于正在就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由于初高中学校普遍规定不能携带手机,且佩戴定位手环在校园容易打击其自尊心的原因,据此,对该类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增加报道频率、通过学校确认的方式进行矫正监管,同时以心理沟通为主进行矫正教育。另一方面,相对于已经辍学未就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以就业帮扶为主的矫正教育,尽可能使其融入社会。而对于辍学已经就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可参照正在就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教育。同时,为使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高对其行为触犯法律的严重性、法律威慑性认知,社区矫正机构可将警示教育贯穿所有类型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之中。
对于警示教育,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有所尝试。例如,直辖B市C区社区矫正机构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参与“旁听”方式的警示教育。“旁听”方式相比其他类型矫正方式相比,最主要特征在于社区矫正机构与人民法院联系密切。“旁听”中的案件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情况具有相似性,即检察院提起公诉罪名、被告主体为未成年人、案件背景类似等方面。但所旁听案件的刑事被告人其犯罪更具危险性,且可能判处监禁刑。H省C市司法局在C监狱和S监狱建立了“C市社区矫正对象警示教育基地”,每年组织县(市、区)社区矫正对象前往参观。2017年4月份,组织G区78名社区矫正对象到S监狱现场聆听狱内罪犯现身演讲报告,深深震撼、教育、警示每一个人,矫正效果十分明显。
根据上述对个案矫正方式与分类处遇矫正监管模式的分析,对于我国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可参照经济较发达的直辖S市X区的方式构建大数据系统,达到基本的对全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矫正监管,从而提高监管的及时性与有效性。同时,强化社区矫正机构与地方人民法院、监狱积极沟通,为“旁听”方式或监狱警示教育矫正创造可能。对于“分类处遇”矫正与监管模式,其他地区可以以此为参照,针对正在就学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在个案矫正原则下,可以着重进行心理辅导以及参照直辖S市X区艺术矫正、文学矫正等爱好兴趣方向进行矫正教育,逐步弱化直至彻底净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心理。针对辍学待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着重于生存技能培训的矫正教育,提高其社会生存以及适应能力。对于已经就业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可以参照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教育。
3.未成年人家庭关系修复
导致家庭关系异常因素有很多,但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直接相关的主要集中于父母缺少必要监管、家庭成员关系冷漠以及家庭经济条件差三个方面。
针对父母监管现象。一方面,针对父母监管缺失而言,社区矫正机构应积极与父母进行沟通联系,促使父母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另一方面,针对父母监管方式错误而言,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进行亲职教育(parental education),改正父母错误的监管方式。所谓亲职教育,是指对家长进行的如何成为一个合格称职的好家长的专门化教育。①吴宗宪、张雍锭:《未成年缓刑犯社区矫正中强制亲职教育的制度构建》,载《江西社会科学》2018 年第8 期,第185 页。如前所述,父母的教养方式对未成年人性格养成具有重要作用。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在一定程度而言,与父母存在一定的关系。如果不注重对父母监管方式的亲职教育,在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解教后,在错误的监管方式下,极其不利于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进而导致再次犯罪行为的发生。
针对冷漠亲子关系现象。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对其进行家庭治疗。所谓家庭治疗是指通过治疗性会谈以及其他心理技术来协助家庭成员改善关系,进而解决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治疗模式。①张文霞、朱东亮:《家庭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版,第120 页。由于我国文化背景、社会情况的特殊性,一方面,矫正人员应当注意在治疗过程中根据家庭的文化背景和文化价值观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并有针对性地对家庭治疗方案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应充分利用本土化资源,治疗方案可以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融合。②姚峰:《家庭治疗在中国应用的本土化反思和建议:多元文化的视角 》,载《医学与哲学》2018 年第7B 期,第71-72 页。
针对家庭经济条件较差现象。该类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有着强烈的自尊心,属于内向型性格,且缺乏将自我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的途径和勇气,不能很好地实现自我认同。③杨柳青:《现代不完整家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和对策》,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 年第8 期,第86 页。据此,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其心理疏导,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就业以及求学的现实需要,并及时与未成年人父母做好沟通,让父母加强对其子女关爱的重视程度。
(二)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层面
关于犯罪预防的手段,经过我国学者多年的理论与实务分析,目前,存在司法预防、社会预防以及情景预防等不同类别。④牛凯:《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 年版,第156-157 页。其中,社会预防手段在社会实证主义以及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其内涵不断丰富。犯罪预防,从性质上而言,是对社会中各种诱发犯罪因素进行消除、限制。而社会机构中的学校、基层组织以及公益组织等类似机构在接触具有潜在危险性未成年人上讲,较其他机构较为密切。因此,由该类机构进行犯罪预防工作存在一定合理性。
1.初高中学校
针对正在就学的未成年人应当以初高中学校为主导,加强学校对青春期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以初高中学校为主导原因在于初高中学校学生占14周岁以上至18周岁之间为绝大多数,该类人员为刑法规定中相对负刑事责任人,为社区矫正机构中未成年主体。普法宣传教育的具体方式,学校可以邀请公检法系统人员或法律服务机构人员等以每学期课堂讲座方式着重未成年人进行普法宣传。例如普法宣传内容包含刑法当中对于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未成年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向未成年人进行介绍。讲授未成年人所应禁止的行为以及实施该种行为的法律后果,同时告诫其针对不法侵害所应采取的措施及其法律允许的积极行为。
另外,学校也可以组织同学们观看《忏悔录》等类似法治节目,警示教育未成年人。《忏悔录》中包含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实施过程、承受的法律后果以及自我忏悔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最后所遭受严重惩罚处遇的了解,可使未成年人排斥该种危险行为,甚至是不为该种危险行为,该种现象国外有学者称之为榜样作用(或称观察学习理论)。即当未成年人员(观察者)看到犯罪人(榜样者)的行为收获丰厚(名望、物质满足等),则极大的增加了观察者模仿榜样者行为的风险性;但如果榜样行为受到了惩罚,则榜样者的行为不太可能被观察者模仿。⑤李玫瑾等:《犯罪心理学》(第11 版),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18 年版,第93-94 页。由于《忏悔录》中主人公多为监狱矫正对象,其先前犯罪行为导致其遭受来自国家的责难以及家庭的沉重打击,在该种理论观点下,观看《忏悔录》的未成年人内心会产生排斥模仿《忏悔录》中主人公先前实施的犯罪行为,从而引导未成年人不去危害社会,降低其实施反社会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风险性。
2.居委会、村委会
针对已经辍学的未成年人,应当发挥居委会或村委会的主要作用。可以采用网络方式建立普法宣传公众号,通过街道宣传方式扩大公众号的影响力,不仅让未成年人也包含成年人随时随地了解相关普法信息。网络公众号应当包含针对本地社区矫正的普法教育、心理疏导、警示案例以及现身说法等栏目。突出对本地人员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同时,公众号也可以对上述街道普法、心理教育宣传进行网络直播,扩大街道普法、心理教育宣传的参与程度,更大的发挥普法宣传与警示教育的影响程度。
3.其他社会组织机构
其他社会机构组织包含企事业单位、公益组织等。直辖S市社区矫正中心利用地域教育以及社会组织优势与高校、社会福利机构以及志愿者机构长期保持密切联系,在矫正教育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上具有极大的效果。H省部分地区积极组织社会力量,加强社区机构组织参与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工作。以该省X市为例,该市社区矫正机构利用社会义工组织优势,在社区矫正机构的领导下,通过义工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讲教育、就业帮扶以及传统文化教育等活动。同时,在就业帮扶方面,社区矫正机构与义工组织通过与其他民办事业单位积极沟通,成功为社区矫正对象找到合适工作岗位,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
总之,针对社会潜在危险未成年人员的犯罪预防,应当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区社会资源条件,根据本地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犯罪诱因,具有针对性的进行犯罪预防,以求达到司法资源以及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