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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赋权激励是否为科技创新“解渴”

2020-03-07俞灵琦

华东科技 2020年2期
关键词:基本法赋权科创

文 俞灵琦

作为科创中心建设基本法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加大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

2019年,围绕着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上海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努力用制度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并促进全面创新。而今年,上海科技创新建设着重于“基本”这个词,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作为科创中心建设基本法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

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此次条例草案重在从中观层面进行制度设计,架构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四梁八柱”,确定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通过加大对各类创新主体的赋权激励,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激发创新活力与动力。

谈及赋权激励,一直是科技工作者们关注的热点。此次基本法从“如何破除制度壁垒建设科技创新人才高地”的角度革新现有制度。围绕着“人才是创新的第一资源”的理念,条例着重推进本市科技创新人才体制机制“四个优化”。诸如在人才培育上,通过优化对各类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机制,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果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持续稳定支持;完善科技创新人才梯度培养机制,建立健全对青年人才普惠性支持措施,加大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选拔资助力度。

同时,条例优化了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鼓励用人单位完善人才评价和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优化人才流动机制,支持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市人大代表、上海市激光技术研究所所长张杰表示,这些激励措施正是科研人员期待已久的政策红利,将有助于全方位调动大家的创新积极性,更好地参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既然有如此多的红利,是不是所有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都能得到呢?权利的公平性和覆盖面在此次条例中得到了明确。围绕着“普惠公平”这一理念,条例明晰各类创新主体的权利,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参与科技创新活动。

其中,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人才激励不足问题,条例草案指出,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不少市人大代表认为,条例草案中针对发展新型研发机构的一些条款既有创新也有突破。比如,条例草案强调,新型研发机构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员工持股等方式,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此外,“宽容失败”也被写入条例草案。对于科技工作者而言,这将减少他们创新时所面对的风险,激发他们的创新动力和热情。

从整体上,此次“基本法”的“出炉”对科技工作者而言,比较“解渴”。而在“基本法”的基础上,如何展开更进一步的创新和激励,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热点,比如:调动全球资源的能力,把国外资源,包括技术、人才、自然资源都引进来;培育年轻人创新精神,在高校、高中等举办各类科创竞赛;如何降低上海这座大都市的人才引进门槛和人才生活成本……这些都是未来进一步激发创新活力的探索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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