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犁县实施河(湖)长制对塔里木河生态修复工作的影响研究
2020-03-05李芳
李芳
(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新疆尉犁841500)
1 尉犁县实施河(湖)长制工作概况
现在全面推行的河(湖)长制,是我国水治理体制和生态环境制度的重大改革创新,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1]。尉犁县全面推行河长制领导小组及总河长河流河长;印发《尉犁县落实湖长制实施方案》,建立湖长制组织体系,明确了湖长职责和主要任务;制作了尉犁县河长、湖长公示牌112 块,并埋设在每个河段的醒目位置。
孔雀河尉犁县河段、塔里木河尉犁县河段、尉犁县奥依克列克河及尉犁县纳斯尔库勒、琼库勒、赛代库勒、黑力勒库勒、喀令夏力克库勒、木盖库勒、科克苏湖等河段实施的“一湖一策”方案。经过河长专题会议审议,并报经县级河长审定后,已全部印发实施,不但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出台了联席会议、信息共享等5 项制度。同时制定出台了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退地减水、河湖巡查等工作制度,全面推动河(湖)长制工作的落实。开展河湖巡查,实现了河流湖泊巡查全覆盖,全面掌握了责任河湖的基本情况。组织开展了河湖采砂以及垃圾围坝行动和对入河排污口的及时清理专项行动。同时,开展了农村水环境治理、黑臭水体治理、水体污染防治、重点胡杨林区生态输水等一系列整治行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2 河湖管理工作取得了新成效
2.1 严格执行用水总量控制
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限额管理相结合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体制。严格控制引水量,全年社会经济用水指标总量为6.604 8×108m(3农业用水量6.266 4×108m3)。其中:地表水用水指标为6.094 2×108m(3其中:开一孔河地表水用水指标为2.313 1×108m3、塔河地表水用水指标为 3.781 1×108m3),地下水为 5.056×107m3。其他水源指标 5.0×105m3。按照“以供定需”原则确定种植结构,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进一步加强灌水制度,提高灌水质量,加强限额用水和节水工作。
2.2 生态修复及生态输水工作取得新突破
向塔里木河干流输水工作取得巨大成就,2018 年8 月底,在夏灌用水量减少、塔河来水量丰沛的条件下,从亚森卡德河、帕坦木河、乌斯曼河分别向塔特里克村、洛呼鲁克草场、喀尔曲尕乡草场和胡杨林保护区等进行生态补水约1.22×108m3,并经塔里木水库向孔雀河输水1.11×107m3,累计生态输水1.33×108m3。尉犁县境内塔河、孔雀河老河道两岸地下水得到适当补充,两岸干枯、衰败的胡杨林、植被等恶化、退化的现象得到一定改善,具有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生态输水有效缓解了流域生态退化的局面,生态环境得以改善,濒临灭亡的胡杨林生态正逐步恢复生机。生态胡杨林得到了及时有效的灌溉,逐步遏制了胡杨林缺水退化现象,动物活动轨迹增多,森林自然承载力得到提升,切实维护了胡杨林区生态安全,对巩固塔里木河流域胡杨林生态保护成果,流域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2.3 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河湖管理保护取得新成效
落实区、州、县河(湖)长1 号令,落实1 月不少于1 次巡河巡湖工作机制,各级河长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于有关河湖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问题做到现场协调及时解决。2018 年共巡河达105 次。其中,县级河长巡河30 次,乡级河长巡河达75 次。联合孔雀河下游管理站对尉犁县主要河流开展“清四乱”专项调查,孔雀河下游尉犁县段沿河发现乱堆乱建等问题共13 项。积极开展沿河两岸倾倒垃圾清理整治行动,责令沿河各乡镇限期清理所倒垃圾,做到“河洁、水清、岸绿”。进一步规范了取用水秩序,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开展整治行动,强化了对河道水质的动态监管力度。明确目标,进行分工,压实责任,我县河(湖)长制办公室联合孔雀河下游管理站对我县主要河流开展“清四乱”专项调查,孔雀河下游尉犁县段沿河发现的问题有13 项,其中乱堆4 处,乱建9 处。按照问题清单,目前,已完成孔雀河河段5 处整改工作,通过开展“清四乱”专项行动,重点杜绝河湖乱堆垃圾、侵占河道等违法行为的发生,规范河道管理,河道面貌明显改善。
3 河湖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虽然尉犁县已建立了河(湖)长制体系且取得显著成效,但从整体上看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河湖管理和治理任务还十分艰巨。
1)尉犁县所属管辖范围里的河道点比较多且河湖线长,河道面积广阔,河道确权划界工作相对滞后,导致河道管理范围不清晰、不明确,以至侵占挤占情况经常发生,严重影响了河势的稳定和河道行洪安全,给河道岸线的保护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部分河(湖)长存在认识不到位、履职能力不强、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四乱”现象依然存在,距离生态文明建设及“水利行业强监管”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仍需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工作。
2)各部门间缺乏统筹协调,尚未形成合力。存在水利部门单打独斗、相关部门之间工作缺乏协同配合等问题。综合治理仅靠职能单一的水利管理机构难以解决。在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方面,还缺乏健全完善的管理体系,缺乏切实有效的控制措施和沟通协调机制,缺乏对岸线的防洪、供水、道路、生态环境保护等功能的全面统筹的监管机制[2]。
3)河(湖)长办人员经费不足。河(湖)长办没有正常编制,专职人员和技术人员力量不足,由各单位临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缺乏长期打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
4)部分河(湖)长制工作呈碎片化,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考虑,河(湖)长制工作跨行业、跨部门,千头万绪、繁重复杂,特别是六项重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缺乏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必然造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疲于应付的局面,缺乏长远和整体考虑。
5)监督检查和考核问责不到位。部分层层传导压力不够,监督检查力度不够,方式方法不当,压力层层递减,有的地方考核结果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惩戒和激励作用发挥不够。
4 结语
虽然河(湖)长制面临的问题还比较多,但河(湖)长管理制度的实施和保护工作大大加强,实现了从没人管到有人管、从多头管到统一管、从管不住到管得好的明显转变,河湖面貌焕然一新,河(湖)长制作为河湖管理保护的重大创新制度,表现出了特有的生机和活力。实现河(湖)长制是党政同责的责任机制,覆盖河湖的组织体系,问题导向的集中整治,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综上所述,开展河(湖)长制工作,是构建现代水生态修复与保护工作体系的重要方面。作为管理者和具体工作人员,要不断创新思维理念,用多元化的方式开展河(湖)长制工作,提升环保工作渗透效果,适应当前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