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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70 年海洋金融政策的回顾与展望

2020-03-05李秀辉张紫涵

关键词:海洋政策金融

李秀辉 张紫涵

(浙江海洋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浙江 舟山 316022)

新中国成立70 周年以来,我国各个领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海洋金融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显著的成就。在海洋事业发展中形成的一系列关于海洋金融的政策性文件,为我国海洋开发工作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我国海洋金融政策从无到有,逐步建立和完善,伴随着新中国经济发展,呈现出明显的演变轨迹。对新中国成立70 年来我国海洋金融政策进行梳理,有助于总结历史经验,把握工作规律,更好地完善海洋金融政策,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一、我国海洋金融政策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成立70年来, 国家针对不同时期海洋经济发展中资金支持的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海洋金融政策。从政策的发展背景和内容特征来分析,可以将海洋金融政策发展大致划分为三个阶段:拓荒期(1949-2003年)、成型和发展阶段(2003-2010 年)、深化阶段(2010-2019 年)。

(一)我国海洋金融政策的拓荒期(1949-2003 年)

这一时期, 国家并没有将海洋经济作为发展重心,对于海洋金融发展没有明确的战略方向,只有一些探索性的海洋金融政策,没有形成完整、系统的政策体系。

1.背景

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对于海产品需求不高。虽然当时产生了相当规模的渔业信贷等活动,但是中国海洋金融仍然处于低水平阶段。融资环境差,金融结构单一,海洋意识薄弱,金融人才缺乏,海洋金融市场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制约了海洋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2.主要政策

1948 年,正值新中国成立的前夕,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成立,标志着新中国金融体系开始建立。当时海洋第一产业比重较大,广大渔民获得了渔业贷款。[1]1949 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将中国人民银行归入政务院单位,这对稳定渔业信贷活动产生了良好影响。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提出金融体制改革后,国家开始尝试对海洋金融进行进一步探索,例如1982 年农业部同中国人民保险合作开展了水产养殖保险,同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启了渔业保险准商业化经营实践。[2]

1991 年,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大规模的海洋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九十年代我国海洋政策和工作纲要》,该文件提出90 年代的海洋事业工作要以开发利用海洋和发展海洋经济为中心,为海洋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之后各沿海省份开始加强对海洋金融的探索,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政策,例如《浙江省海洋开发规划纲要(1993-2010)》、《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决定》(1998 年)。

3.政策分析

新中国成立初期,海洋金融大多在第一产业进行探索,海洋二、三产业多有政府投资,我国尚未打破单一财政资金占统治地位的局面。陆地经济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没有与海洋相关的国家性政策。改革开放时期,政府把主要精力放在重建国内的金融体系,中国现代金融体系逐渐建立起来,国家开始尝试开展一些水产养殖保险、渔业保险等支持海洋发展的试验性的金融措施。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零售业持续高速发展,人口增长,陆地经济资源不断减少等一系列情况的产生,国家开始将经济发展的目光转向海洋。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出台了《九十年代我国海洋政策和工作纲要》。虽然该文件明确提出要进行海洋开发工作,但当时海洋开发无论从广度和深度都与国家海洋资源不相匹配,必须利用海洋科技带动海洋产业的发展,而海洋科技的发展必然离不开海洋信贷的投入。[3]国家开始意识到海洋开发与金融信贷相结合的重要性,促使沿海省份纷纷调整海洋信贷结构。由于此时国家资金的投入重点在陆地经济上,许多海洋开发工作由于缺少资金很难进行,所以地方政策重点强调多渠道筹资海洋资金。从这一时期政策总体来看,海洋金融发展始终没有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具体的指导文件,海洋金融政策处于尝试探索阶段。然而以上的这些政策已经开始对扩宽和完善金融市场、发展海洋金融事业予以重视,系统的海洋金融政策体系已经在酝酿萌芽中。

(二)我国海洋金融政策的成型和发展阶段(2003-2010 年)

2003 年到2010 年,海洋金融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海洋经济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海洋金融政策体系初步成型并且不断得到发展。

1.背景

21 世纪初,中国克服了90 年代亚洲金融危机以及国内有效需求不足带来的困难,国民经济总体水平提高,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与此同时,沿海地区经济迅速发展,海洋经济呈现旺盛的发展活力。2003 年,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10 077.71 亿元,首次突破10 000 亿元,中国海洋经济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中国的海洋经济发展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例如海洋资源开发不足、对海洋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弱等。针对这些问题,2003 年开始对海洋金融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2.主要政策

2003 年国务院印发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这个文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指导海洋经济发展的国家性的政府文件,也是第一个包括指导海洋金融发展的国家性规划纲领。就此,海洋金融的发展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中提出要扩宽海洋金融的投融资渠道,确立企业投资主体作用。

同时,为了解决“十五”期间海洋经济出现的问题,响应十六大提出的“海洋开发”战略部署以及《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关于海洋金融的指导思想,各沿海省份根据各省海洋事业的实际情况先后出台了相应的行动规划,以浙江、广东、海南省为例,具体见到表1。

表1 2003—2006 年部分沿海省份海洋金融政策汇总表

续表1

2006 年国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要对现有的金融体制市场进行改革,这也对当时的海洋金融体制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在这种背景下,沿海各省为了应对当前海洋形式的变化以及“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指导思想,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行动规划,以山东、福建、广东省为例,具体见表2。

表2 2006—2010 年部分沿海省份海洋金融政策汇总表

3.政策分析

20 世纪90 年代国家开始重视海洋开发,意识到金融市场对海洋开发的重要性,但是仍然缺乏对海洋金融发展宏观层面的指导、协调和规划。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出台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为21 世纪的海洋金融指明了方向,也为各个沿海地区制定海洋金融的地方政策提供依据。这一时期的海洋金融政策多以《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虽然各地的金融支持措施略有不同,但总体上强调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政策重点强调扩大投融资规模。我国虽然海洋资源丰富,开发潜力巨大,与之不相称的却是我国海洋经济的基础薄弱。海洋产业是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大量的资金投入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前提。[4]对于这一时期海洋事业刚刚起步的中国来说,海洋投入资金缺乏,必须要重点扩宽海洋金融的投融资渠道,为未来海洋事业的发展积累一定的资本。对于扩宽融资渠道方式,各省在这一时期的侧重点也略有不同,例如浙江省专门出台政策大力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因为民间资本可以对专业银行融资进行补充,并且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利用融资市场资源,解决海洋开发中的资金需求。广东省鼓励定期举办海洋博览会,这为促进海洋经济交流提供了重要的经贸平台,为海洋开发吸引大量外资。海南省则积极发展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多种融资方式。

第二,政策支持发挥企业主体作用。2003 年以前,海洋二、三产业多有政府投资,虽然国家不断对金融市场进行改革,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彻底打破由政府主导的投资活动的传统投资体制。政府主导型投资有许多弊处,比如“重投资、轻消费”的增长模式导致消费需求不足、政府的管理成本加剧、资源的大量浪费、固定资产投资的国内贷款额度增加等。确认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有利于克服政府主导投资的缺点,提高海洋企业的竞争力,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进一步为海洋事业积累资本,促进海洋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增长。所以这一时期海洋金融政策必然强调确认企业主体作用,努力打破以往传统单一的政府投资占主导地位的格局。

第三,政策强调进行金融体制改革。金融在海洋开发的宏观调控中发挥重大作用,海洋金融在调节经济运行、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功能不断增强。但是,我们也不得不承认,我国这一时期的海洋金融体制还不完善,例如市场客体缺乏、海洋金融市场小、结构不完善等。因此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稳步推进。尤其是2003 年至2010 年期间,我国海洋金融政策体系刚刚成型,很多海洋产业还处于尝试探索阶段,所以不断改革海洋金融体制便成为这一时期的政策重点。各地方政策为了优化海洋金融体制所采取的措施不同,例如福建省实行直接合资、BOT 等多种灵活的投资经营方式,山东省则支持涉海重点企业通过上市,发行企业债券等形式直接融资,积极引导、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分工合理、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海洋金融体制有利于化解金融风险,提高海洋服务水平。

从这一阶段政策整体来看,海洋开发和金融服务已经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海洋金融发展有了明确的方向,系统的海洋金融政策体系已初步成型。海洋开发与金融相结合已经不仅仅是简单的海洋资源开发需求,同样也是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等各个行政部门开始牵头出台相应的政策,落实海洋金融工作,山东、浙江、海南等沿海省份均有参与。政策从宏观设计逐渐向具体操作层面延伸,可行性、可实施的工作逐渐增多。既有宏观性政策,也有涉及具体落实方面的地方政策,海洋金融政策发展取得了成效。关于海洋金融的相关概念也在这一阶段得到了明晰和规范,进一步明确了新形势下我国海洋金融发展的总体思路和方向。

(三)我国海洋金融政策的深化阶段(2010-2019 年)

2010 年起,海洋金融政策的内容重心较上一阶段发生了改变,政策内容逐渐细致丰富,海洋金融进入了全面深化的新阶段。

1.背景

2010 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近4 万亿元,在“十一五”期间,每年的海洋经济增长率为13.5%,[5]我国海洋经济发展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深,海洋新兴产业快速兴起,以及2008 年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海洋金融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在这种环境下,国家在201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将“推进海洋经济发展”单列一章,提出了优化海洋经济布局,优化海洋综合能力,并在山东、广东、天津、浙江、福建等省开展经济试点工作。

2.主要政策

2011 年国家为了深入推进经济试点工作,对不同经济试点采取不同的金融支持措施。具体见表3。

表3 2010—2016 年海洋经济试点省份的金融支持情况

续表3

在此基础上,2013 年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了将海洋金融向海洋科技倾斜,为了扩大海洋经济的发展空间,[6]大力支持在山东、广东、天津、浙江、福建开展经济试点工作等。2014 年国家海洋局和国家开发银行共同发布了《关于开展开发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希望能不断完善经济试点工作,进一步促进海洋产业的升级转型。

2016 年国家发改委和国家海洋局发布了《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该文件提出要继续推进全国海洋经济试点工作,为促进“一带一路”建设发挥丝路基金作用,强调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海洋经济发展中的支撑作用,为海洋新兴产业建立新型融资租赁市场,进一步扩大新兴产业发展空间。

在“十三五”期间,沿海省份为了促进海洋金融的开发,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以山东、广东、浙江为例,具体见表4。

表4 2016—2019 年部分沿海省份海洋金融政策的汇总表

与此同时,为了推进“一带一路”建设,以及贯彻十九大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和“十三五”规划中提出的“扩展蓝色经济空间”的战略思想,2018 年国家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文件指出:当前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投入到海洋建设中,支持成熟的涉海企业在主板市场上市并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等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以适当地对海洋渔业保险采取补贴措施等。同年,国家海洋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农业政策性金融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文件提出构建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促进政策性金融服务海洋领域实体经济与绿色发展。

3.政策分析

2010 年,国务院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要在全国开展海洋经济试点工作,完全符合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使得海洋金融工作进一步深化、细化,海洋发展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为了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国家立足于试点地区的区域特色和实际需要,对不同的试点地区制定了一系列配套金融措施。希望通过试点地区的积极探索,建立起高效率的海洋工作机制,为全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积累经验,完善我国沿海整体海洋金融布局,对其他沿海地区起到示范作用。2012 年十八大首次提出“海洋强国”战略,大力发展海洋经济,要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这一时期我国经济已发展成为高度依赖海洋的外向型经济。2013年国家提出“一带一路”建设,这为海洋发展提供了地缘条件和物质基础,促进沿线国家的经济融合和金融合作,对于促进海洋金融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这种大力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的环境下,国家和各沿海省份出台了一系列的海洋金融政策。这一阶段的海洋金融政策内容重点趋向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策积极引导对外开放合作。随着开展“一带一路”建设、经济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以及“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对于海洋金融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海洋金融体制改革刻不容缓。然而金融改革和金融开放相辅相成,改革必然要求开放,开放也必然要求改革。海洋金融对外开放有利于加快我国海洋金融业的国际化进程,有利于我国学习国内外先进的经营技术、融资工具和管理手段等。海洋金融业若是想在短期内取得长足发展,很大程度取决于对外开放推动国内金融改革。海洋金融业对外开放是海洋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需求,是扩大投融资规模的重要推动手段,也是实现海洋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一时期由于开展了经济试点工作,为海洋经济开放创造了有力条件。各地方政策为了促进对外开放采取了不同的海洋金融政策,例如广东省依靠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势,扩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的投资,打造全球港口链,推动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全球或地区总部,鼓励金融等专业化服务企业设立国际业务总部、窗口企业和涉外专业服务机构。福建省则依靠本身自贸区地理优势,大力支持国内外金融企业依法在区内设立机构,同时打造了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试验区。

第二,政策积极鼓励海洋金融创新。金融创新主要是指创新与海洋金融相关的产品、交易工具,还包括新的海洋金融技术、新的海洋金融的经营方式等一系列在海洋金融领域的新变化、新发展。虽然在2010 年之前我国海洋金融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与许多海洋经济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在海洋金融方面相对落后,涉海经济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政策大力推进海洋金融创新,尝试通过增加海洋基金、海洋类债券、船舶与渔业保险等海洋金融产品的供给,增强涉海经济领域的投融资功能,助力实现“海洋强国”的战略规划。各地方政策在金融创新内容上的侧重点也略有不同,例如浙江省舟山市推动设立专业性海洋金融法人机构,积极争取建立海洋银行、海洋保险等海洋金融机构,[7]并积极创新海洋渔业互助保险、海洋生态损害保险等。三亚建设海洋科技产业众筹交易中心,通过引入众筹模式来解决海洋科技产业化的金融制约问题。

第三,政策加强对海洋新兴产业倾斜。2010 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意见的报告》,海洋被列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中。在“十二五”期间,我国也初步形成海洋新兴产业体系,并且在“十三五”期间,海洋产业的创新活跃度显著增强。海洋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不仅仅需要简单的资源要素投入,更需要来自技术进步和体制创新的动力。相对于传统海洋产业,海洋新兴产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成长活力,能够提供创新的供给,创造新的发展动力,提高投入和产出效率。我国海洋新兴产业虽然发展迅速,但新兴产业生命周期的各阶段由于存在融资不足的问题,导致新兴产业整体水平不高。针对这些问题,这一时期各沿海省份也采取不同的金融支持措施,例如2012 年浙江省发改委、省科技厅批准在舟山建立船舶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全面打造浙江省海洋新兴产业特色发展示范区,加强与外侨办、商会等的联系,寻求产业链上的项目投资商或合作,对招商引资项目积极策划。[8]广东省重点发展海洋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等新兴产业,并且设立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吸引各类创业基金及民间资本、外资投向战略性海洋新兴产业领域。

从这一时期的海洋金融政策整体来看,政策涉及内容相比较上一阶段范围更广,例如建立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发展船舶和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性互助保险等。海洋金融政策加大了对海洋科技的投入力度,政策性金融逐渐成为海洋金融发展政策关注的重点。相对于上一时期,海洋金融政策继续推进海洋金融体制的创新,重视增信问题,积极引导对“一带一路”建设和保护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做贡献。海洋金融政策更加细化和深化,取得了长足发展。

二、我国海洋金融政策的变迁特征

我国海洋金融的发展探索出了一条不同于发达国家的道路,有许多比较鲜明的特点,并且通过分析海洋金融的政策变迁特征,可明确海洋金融政策发展的运行逻辑。

(一)始终坚持沿海地区因地制宜,发挥区域特色优势

由于各沿海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基础不同,导致各地区在海洋经济发展的能力也略有不同,所以对于不同地区的海洋开发应采取不同的金融支持措施。在海洋金融政策不同的发展阶段,国家一般会出台一个全国性的关于海洋经济的整体行动指南,例如《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全国海洋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这些政策为各沿海省份的海洋金融发展指明一个大致的方向,然后各省份根据自己本省的海洋开发和资源利用情况,制定不同的地方政策。这些政策会促进各省发挥自身的区域优势,进行侧重点不同的海洋融资、投资等活动,例如广东省与澳门、香港距离较近,具有较好的地理优势,所以广东省在《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中积极推进粤港澳的海洋金融合作。

(二)始终坚持扩宽融资渠道,加大金融对海洋产业的支持作用

众所周知,海洋开发和海洋产业存在投资周期长、风险大的突出问题,这导致海洋经济的市场准入门槛高于其他金融领域,从而贷款困难。很多沿海省份在进行海洋开发的过程中遇到大好机会,却力不从心。同陆地圈一样,想要大力发展海洋产业,就必须提供充足、稳定、可靠的资金。而且随着海洋科技的快速发展、海洋新兴产业不断崛起,“一带一路”建设的开展,海洋开发难度加大,对于资金的需要也越来越多,因此无论任何时期的海洋金融政策内容都离不开扩大融资规模,积累资本。纵观新中国成立70 年以来,任何一个海洋金融政策,都会首先强调扩宽融资渠道,并且许多金融支持措施最终也是为扩宽融资渠道服务的。较宽的融资渠道是保证海洋开发顺利进行的基石。

(三)始终坚持创新海洋金融体系,使其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改革开放前,虽然已经出现了相当规模的渔业贷款,但海洋金融体系不完善,单一的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改革开放之后,国家开始尝试对海洋金融进行探索,海洋经济发展迅速,原有的海洋金融体系已不能满足海洋开发的需要,于是要开始不断进行改革创新。21 世纪初,随着海洋开发需要的资金越来越多,海洋金融政策开始注重加强对民间投资的引导,部分沿海省份开始逐渐通过转让经营权、股权等新形式吸引社会资金的投资并且开展合资、合作、BOT 等多种灵活的投资经营方式进行海洋开发。近几年,海洋金融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海洋金融政策开始支持发展船舶、海域使用权等抵押贷款,以及开展涉海的金融保险,逐步建立专门为海洋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对政策性金融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和调整,积极发挥政策性金融在海洋领域的作用,同时国家也加大对海洋金融业的监管力度。海洋金融政策始终坚持以海洋市场经济发展为导向,努力改革金融体系,以使其更加科学和完善。

三、新时代海洋金融政策的发展趋势

我国海域宽广,海洋资源丰富,海洋产业开发还有巨大的潜力,但是海洋金融发展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例如缺少专业化的海洋金融机构与金融服务、保险业发展滞后、部分企业还存在融资困难等。针对我国海洋金融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可以在未来的海洋金融政策中加以完善,积极建立一个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新时代海洋金融服务体系。

(一)鼓励创新涉海保险产品

沿海地区是自然灾害的高发区,主要灾害种类有地震海啸、台风、海浪等,尤其受到台风的影响较大,例如2019 年8 月的台风“利奇马”造成浙江、江苏、山东、福建等沿海省份651 万人受灾,近3 500 间房屋倒塌,35 000 间房屋不同程度损坏。当海洋自然灾害发生时就会影响经济主体从事海洋开发的积极性。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对于海洋经济的发展一直是巨大的挑战,但是经济主体可以通过参加保险将不确定性降低。然而很多保险企业因为自然灾害频发以及灾害影响巨大,从而不愿意开展涉海保险,国家关于涉海保险投入的资金和出台的政策也较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出台政策,积极参与到涉海保险体系中去并发挥作用,努力建立政策性海洋保险体系,明确政策性保险体系的发展思路,加大对涉海保险的补贴力度,鼓励渔业互助保险与信贷开展合作。[9]政府参与到海洋金融保险的开发并发挥作用,已经成为共识。

(二)支持建立专营涉海金融的金融机构

对于海洋经济开发,不仅需要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并长期从事海洋金融领域的人才,而且需要针对沿海各省的海洋情况制定不同的服务方案和管理体系,这就意味海洋经济开发是个门槛较高的领域。[10]近些年国家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以及提出“一带一路”建设更是意味着海洋事业未来一定会受到国家大力扶持。在这种情况下,海洋金融政策需要鼓励建立专门的金融机构,聘请专业的海洋金融人才,提供专业化的海洋金融服务,专项的海洋资金专项使用。国家对于这类专营涉海金融机构也要建立独特的管理模式,保证资金能够灵活运用。而且国家可以出台海洋金融政策对这类金融机构的开展进行引导,对专营涉海金融的金融机构进行财政性的奖励,给予财政补贴支持,对于发展潜力较大的专营涉海金融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优惠等。放宽这些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适当放宽专营涉海金融的金融机构的利率浮动范围,鼓励进行金融创新等。

(三)支持发展绿色海洋金融

“一带一路”是促进海洋经济繁荣之路,更是绿色环保之路。2019 年在北京召开了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习近平主席在论坛上再次强调中国要践行绿色发展的理念,要积极实现自身绿色发展。这也表示我国倡导绿色、循环、可持续的海洋经济的发展模式。海洋金融作为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有力引擎,所以发展绿色海洋金融则显得尤为重要。海洋绿色金融有利于形成资金导向,有效地降低海洋绿色产业的筹资成本,有效地抑制污染性的投资,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国家要完善海洋金融的专项政策,政策要积极鼓励银行和金融机构开展海洋绿色金融,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海洋绿色基金的建立,引进第三方绿色评估机构,加强绿色金融发展监管,依法建立海洋绿色项目投资风险补偿制度。[11]

(四)加强政策性银行向海洋产业倾斜

海洋开发涉及的范围较广,且海洋产业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许多商业银行并不愿意积极向海洋事业提供资金,并且如果只依靠某些商业银行的支撑,难以满足海洋经济发展中的所有需求。这时就需要更多的发挥政策性银行配合国家发展战略的职能,弥补商业银行在海洋经济方面的融资缺陷。诱导和牵制海洋商业性资金的流向,补充和完善海洋市场融资机制,以及优化信贷支持模式。国家应该出台相应的海洋金融政策,进一步推进政策性银行与海洋经济试点的合作,保证经济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项目有充足的资金供应。政策应该把沿海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具有现代化国际竞争优势的海洋龙头企业作为政策性银行扶持的重点。实施灵活的利率政策,使用利率杠杆来调控风险与回报之间的比例关系,争取实现支持海洋经济发展与获得业绩回报的双赢。[12]

(五)打造海洋金融国际合作体系

“一带一路”建设的迅速推进,使得沿线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相关产业进一步合作。与此同时,南海的建设和发展也受到海内外各界广泛关注。为了更好地推进“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更有效地开发利用南海资源,要加强多边金融机构与相关国家和地区合作,防控海洋金融风险,努力打造一条多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海洋金融通道。海洋金融通道的主体上要加强与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合作,例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金砖国家开发银行、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在国际合作资金融通的具体运作上,对海洋金融实务性操作和金融机构合作提出具体化要求,例如资金结算和清算、银团贷款、代理行关系等。在海洋金融合作的风险防范上,要积极建立保险支持体系,制定国际合作的海洋商业保险,以应对海洋领域特定的金融风险,发挥保险产品的长期性与稳定性的优势,以解决合作国家的后顾之忧。在海洋金融合作的层次结构上,要鼓励合作各国的信用管理部门、信用服务机构和评级机构之间的跨境交流与合作,真正做到海洋资源共享、海洋金融优势互补,加快海洋金融信用体系建设。

新中国成立70 年以来,我国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海洋发展的金融措施,海洋金融的宏观政策体系不断完善和发展。在海洋金融政策的引导下,我国海洋事业加速推进,海洋经济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不断向高质量发展迈进。在过去的70 年岁月中,我国海洋金融政策体系始终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完善了我国海洋金融的市场框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相辅相成的海洋金融的政策体制,取得了众多成绩。随着“一带一路”的深入开展,更是为我国海洋金融的开发和国际合作提供新的机遇和发展空间,也为海洋金融政策的制定带来新的挑战。未来一个时期,我国海洋金融政策仍然要紧密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深化对外开放,促进海洋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早日实现“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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