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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探究

2020-03-03刘燕飞

青年生活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律规制

刘燕飞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快速发展,市场上的商品琳琅满目,商家推销商品的方式也是千奇百怪。明星、网红代言推销商品仍是当今时代的主流,尤其是网红代言推销商品呈井喷式发展。但明星网红代言产品,不仅相关法律 法规不健全,而且执法和司法还不能很好的衔接,尤其是在执法机关无法可依的情况下更是给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本文便立足于现有的法律层面,结合当今的市场行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立法、执法、司法、国外法律规制等方面做出分析,提出问题。最后针对该问题提出与之相衔接的建议。

关键词:明星网红;产品代言;快速发展;法律规制

一、明星代言广告的立法现状

(一) 广告法的法律规制

我国《广告法》第56条指出了在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中,如果出现虚假广告那么代言人将要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文颁布后的确有很多明星从广告的这些领域中退出,但是仍有一些明星代言人存在着侥幸心理代言着该领域的产品,因为这些领域相比其他领域有着更高的代言费用。在出现问题时前面还有着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顶着,即使轮到代言人赔偿,其赔偿的费用也很有可能低于自己赚取的代言费。因此在我国虽然规定了代言人的连带责任,但是对代言人需要承担多少责任,接受多大金额或者其他的处罚却没有具体规定。其次我国只在关于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中规定了代言人的责任,而其他领域除了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的条件下承担责任,其他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这也会助长很多代言人代言问题产品的气焰。因此我国的广告法应当明确细化代言人的责任。加大对代言问题产品代言人的处罚力度,让其面对高额问题产品代言时,不能犯、不敢犯。

(二)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规制

《食品安全法》第55条规定:代言人在食品安全领域推荐问题产品,造成消费者受损的,应当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民法总则》中也只能根据代言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追究其责任,没有具体的条文去规定代言人应当在什么情形下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具体的规定代言人应当在什么领域承担过错责任,什么领域承担无过错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只规定了商家的行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只规定了经营者的民事责任。《刑法》中也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绝大部分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三类主体的责任。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责任没有规定或者规定的不统一,无法完成正常的法律衔接。

二、明星代言广告的现存问题

(一)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在立法上尽可能的去规制着虚假广告的发布,但是现有的法律还无法完全的规制虚假广告的发布,以及虚假广告所对消费者所产生的恶劣影响,特别是当问题发生时,消费者的维权途径异常的艰难,相关责任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责任时,我国立法在追责具体实施办法上却显现的苍白无力,甚至是立法上的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代言人在代言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制不够完善。关于广告代言人责任的条文不仅数量少而且过于的表面和空泛化,在具体的执法方面很难实施。作为代言人的明星网红,在社会上一般都会有着很大的知名度和较强的消费者认同感,他们在市场上为产品宣传,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名人效应显现的非常强烈。因此进一步明确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精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非常必要的。第二:代言人的责任范围不准确。新广告法中只规定了代言人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却没有规定代言人要承担多少责任,我们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如果广告主承担了全部责任后,代言人就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和处罚。因此立法应当明确当问题广告出现时代言人应当承担的最低处罚,比如,处罚其代言费几倍的罚金,或者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其在从事相关的代言活动。第三:代言人的归责原则不够明确。我国广告法对于归责原则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在明星网红作为代言人承担责任的方面采用的两者结合的模式,在关系到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方面采用无过错责任,以消费者受到的实际侵害为准。但过错责任在实际操作方面却很难实施,因为消费者在举证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方面是非常艰难的,不利于法律的实际操作以及发展。第四:新法欠缺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无救济则无权利,新法的标志着我国法治事业的进一步完善,但是如果没有配套实施的法律法规,新法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出台配套的措施,是保证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的关键所在,也是实现预防和救济相结合的有机统一。

(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

现今,代言人代言广告问题百出,除了立法不健全造成损失外,还与相关行政部门缺乏监管有关。立法的缺失,会造成一些投机取巧的代言人铤而走险,但是执法上的缺失,将会造成很多明星网红在代言问题上肆无忌惮。在事前审查方面相关单位办事效率低下,政治色彩浓厚,以各种借口去推拉扯皮。商家为了获利,也只能降低产品质量或者进行其他操作。在事后监督方面,相关部门也是一直得过且过的态度,由于我国施行相关单位首长负责制的管理模式,一旦出现問题,领导们第一时间是想如何去隐藏问题或者推脱问题,事后才是解决问题,总是用这能不曝光就不曝光的心态去处理问题。三鹿奶粉,疫苗案件,等等都是在发现几个月后才被曝光的。因此,如若想根源解决政府部门现今的做法,不仅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还需要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从根源上解决政府部门现今的不良做法。

(三)执法和司法衔接上存在的问题

明星网红代言问题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执法部门的执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明星网红代言问题产品侵害消费者权益时,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严格执法。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正的根本,在明星网红代言问题广告中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很大原因是因为我国在立法方面没有完善到该方面的具体责任,而且执法和司法并没有能够很好的衔接,导致该行为一直按照普通案件处理,没有关注到其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在执法方面也会给与其一定的行政处罚,但处罚却远远不及其在该代言中的获利。

三、明星代言广告的立法完善

(一)完善《广告法》中代言人的责任

在完善明星网红的代言责任时,需要继续精细化相关立法,明确广告法第56条虚假广告代言中连带责任的适用主体,只有界定清楚适用主体范围,才能更好的区分出来那些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其次要界定清楚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只有界定清楚哪些是,那些不是关乎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才能更好的明确代言人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最后要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解释清楚代言人在什么情况下才算是明知应知。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止代言人钻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加快代言人代言问题产品的相关立法,已经是势不可挡。进一步完善我国明星网红代言方面的法律规范,是有效遏制明星网红代言问题产品的必要手段。这也对立法机关在立法的过程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实现消费者维权有法可依,执法机关执法有法必依。

(二)建立相关的监管问责机制

只有相关配套的实施办法加以辅佐,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得到最大力度的保障,相关的执法工作才能具体落到实处,法律的预防、制止和救济功能才能有机统一。其次还要建立并不断完善监管问责机制,只有在严格的监管体制下,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监管部门的作用。也可以借鉴韩国的事前审查制度,每一个广告都要颁发相关的许可证。根据广告投入的大小决定监管部门的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监管部门进行预先审核,审核不过绝不允许投放到市场宣传,从源头上解决该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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