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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下表情包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

2020-03-03金鑫

青年生活 2020年4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认定

金鑫

摘要:表情包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弊端,且表情包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概念的规定,所以受著作权法保护。侵犯表情包的行为时有发生,根据侵害的对象可分为侵害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根据行为对象可分为使用者侵权和制作者侵权。且表情包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概念的规定。在使用表情包时只要避免出现这四项,就不会侵犯表情包著作权。

关键词:表情包著作权  侵权行为  认定

一、表情包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早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就出现了表情图案。而电子表情真正出现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由美国斯科特法尔曼教授首次使用,正式开启了表情包时代。2003年小黄脸的出现,成功成为聊天的重要辅助。2006年12月1日,由一名中国传媒大学动画系学生制作出的“兔斯基”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动态表情包,这系列表情包用利用兔子的形象来表现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及心情。一推出就迅速席卷全国,之后更是引发了各种动态表情包的流行。

没有传播就没有权利,这是著作权界的潜规则。自从中国的活字印刷术传入欧洲,外来的文化和发明给欧洲带来了革命性的改变,同时活字印刷书也引出了著作权这一话题。从根本上来讲,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同属作品,作品所表现的是情感和想法,在文学、美术、音乐的范畴。但作品并非只是一般的有形的物体它还可以反映出作者的思想、构图、个性、手法与形式化的无形物。

首先要说的是动漫系列的表情包,这类表情包是作品。其中以阿狸为例,其原创是清华大学的徐瀚,这一系列的表情包的构思、创作、情感、手法都来源于作者的灵感。这类表情包与普通卡通形象的表情包不同,其动态的表情和动作更加搞笑有趣,所以具有很高的原创性,其传播方式是通过网络传播等形式传播,所以具有可复制性。这类表情包基本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作品概念的规定,所以是作品。

再者就是以电影或电视剧片段或图片为素材而做成的系列表情包也具有著作权,这类表情包通常取材于影视作品。当然主角都是明星,而网上现下流行的这类表情包有姚明脸、小S的白眼以及《还珠格格》中的尔康手和尔康的大鼻孔。而那些只是单纯的截图下来不做任何改变,则不具备原创性,只有那些添加了作者自己的构想、手法或改变了图片的整体性的表情包才具備著作权,才属于作品。

根据法律规定:作品是具有自己独特的构思,并以一种形式表现出来。如果只是一种想法,存在人们的脑海里,则不属于作品。而表情包的表现形式、构想,都符合作品的要求,所以,表情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作品。

二、侵害表情包著作权的具体表现

随着表情包在网上迅速爆红,其引发的问题也随之而来。表情包的爆红带来了巨大的利益,然而表情包著作权却难以得到保障,在利益驱使下,人们盗用他人制作的表情包用于聊天或盈利的事时常发生。国内存在许多未经制作者同意非法传播、复制及未付款使用的现象,损害了作者的利益,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再者,有些表情包的制作是在原有的表情包的基础上来进行修改和创作的,但是其未取得原创作者的同意,也没有向原创作者支付相应的费用,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或盗取他人的智力成果。就拿现如今网络上公开的表情包来说,有些表情包是可以不付任何报酬,随便使用的,这类表情包不用支付费用就可以使用,但是,如果是在此基础上制作新的表情包就需原作者的同意,而出于盈利目的时就须向其支付相应的费用。然而,如今网络的发达和技术的先进使得表情包制作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些需要支付一定费用才能使用的表情包,人们通过其他途径无需支付费用也能得到,或是通过与他人聊天时,对方购买后使用时,通过保存或收藏得到。无论对方得到这些表情包是用于朋友间日常聊天还是在这基础上进行修改、进行二次创作,又或者是在各大社交平台上公布或免费或有偿给其他用户使用,都属于侵害表情包的行为,都侵犯了原创作者的权利。国内著作权意识比较浅薄,表情包著作权保措施不到位,其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著作权的保护没有非常详细的条文,不利于著作权的保护。而现在网上存在大量非法复制、传播和非法使用表情包的行为,这也导致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受损,但是在目前为止,即使上诉法院,这类情况也时有发生。

三、表情包著作权侵权者的不同

(一)使用者侵权

如今qq和微信已然成了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休闲活动,而表情包更在其中演绎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现qq和微信上的表情包五发八门,人们也是表情包的忠诚粉丝,聊天没聊几句就斗图,经常比拼谁的表情包的种类和数量多,这也使得表情包迅速流行起来。当然,这也让表情包的创作者有喜有忧,喜的是这种现象给他们带来了巨大利益,根据2015年腾讯在财年全年财报公布的数据来看,微信用户的月活动量达到了6.97亿,而qq仍以高达8.53亿的用户月活跃量位居第一。如此庞大的用户月活跃量,如此庞大的市场需求,使得表情包的市场变得庞大起来,而用户在qq和微信上使用的表情包数量和种类更是庞大,给表情包带来了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也就给表情包的创作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忧的是出于斗图或炫耀表情包多的心理,许多动态表情包都比一般表情包更加有趣,而明星、小鲜肉表情包大部分都是需要付费使用的,动态的更是如此。不管人们是出于对自家偶像的支持,还是为了显示自己潮,人们会绞尽脑汁地想得到更多的表情包,但是因为许多表情包的制作者为了自身的收益会在公布的表情包上设置付费下载,然而人们却是不想通过付费来获取,而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这使得表情包制作者的权益受损,再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表情包,或盗取他人未发表的表情包以自己名义发表,严重侵害了表情包制作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

(二)制作者侵权

表情包市场的良好发展前景,使得表情包制作者的队伍日益壮大,丰厚的利润使得人们趋之若鹜,金钱的诱惑蒙蔽了人们的双眼,让人们步入法律的禁区,让人们本就比较浅薄的法律意识抛之脑后。在利益的驱使下,层出不穷的表情包涌现出来。为了应和不同年龄段的用户,制作者们也制作出了符合每代人的需求的表情包。然而,有些表情包就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著作权法》对制作人保护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制作者为了追求金钱,盗取他人未发表的表情包以自己名义发表或在表情包上签署自己的名字,亦或是利用该类表情包为自己谋取利益。这也只是其中的一种罢了,另一种则是制作者们根据已有的表情包在基础初上进行修改或重新整合形成新的表情包,人们通常管这类叫做二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权利,而在大多数的二次表情包制作者当中都是为了那丰厚的利润,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在其作品上进行修改或以其作品为素材来进行创作需要向原创作者支付费用或征得其同意。在这些人当中,又有多少人在如此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能够把持得住,再者,向原创作者支付相应的费用会使得其利润减少,而征求其同意则手续较多且麻烦又耗时较多。在此种情况下二次作品制作者也就为了方便或省钱自作主张利用了他人的一次作品来创作,这使得原创作者的合法权利收的侵害,其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再有就是二次作品,原则上也符合法律对作品概念的描述,属于作品的有一种。但是,也有人认为只是在原有表情包上添加一两句话或轻描淡笔地修改一下算不上是再次创作。其实,绝大部分表情包是二次作品,主要在他人作品的基础上进行创作,但也带有一点自己的想法在其中,则属于著作权法上的汇编作品,也就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也许就因为表情包的巨大金钱诱惑,使得人们铤而走险,罔顾法律的约束,只看见眼前的利益且走向了违法的道路。正是这种原因,才使得表情包著作权侵权现象频频发生。表情包的的市场前景一片光明,一些眼皮子浅的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不顾后果或不择手段,丝毫不管他人的利益,使得侵害表情包著作权现象更加频繁。当然,也有的人不是为了金钱,只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兴趣。这些人制作表情包只为了好玩,为了显示自己很潮,为了让他人认为自己很厉害。但是,不管是为了获取金钱利益,还是为了显示自己,又或者是因为其他原因,侵权了就是侵权了,都是要承担付法律后果的。

四、表情包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第一,有加害行为。加害行为也叫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即他人的损失与该行为有关,即没有损害行为就不会对他人的民事权利造成损害。也就是说如果损害结果不是因行为人的行为而导致的,或者行为人没有实施行为,那么即使有损害事实,行为人也无需对损害事实承担法律责任。表情包著作权侵权亦是如此,没有违反《著作权法》和《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行为规定,就不会侵害表情包制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合法权利。加害行为避居有意思表示的要素,其属于一种事实行为。加害行为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只有造成的损害具有违法性,实施者才需承担责任。反之,则无需负责,侵害表情包著作权,一定要有侵害的行为,即非法使用或利用著作权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表情包,这是侵害表情包著作权的前提。

第二,有损害事实。损害结果可分为两种,一是财产损失;二是人身权没有得到实现。它通常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如果没有免责理由,则行为人需对此承担责任。还有一种情况是损害后果虽然没有实际发生,但是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其可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妨碍。侵害表情包的行为大多数是侵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即非法使用由他人制作的表情包,损害的是著作权人的财产。当然,也有侵害著作权人其他权利,这里的人身权是指著作人身权,是一种精神权利。总体来说,非法使用由他人制作的表情包的行为未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妨碍他人行使其所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则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损害事实是追究著作权侵权的关键。也就是说,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但是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也没有妨碍他人的权利实现,更没有对他人的财产存在威胁,那么行为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有因果关系。人们也常说“因果循環”,可见因与果相对的,因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显而易见,也就是说因谁而起,谁负责。即只有当损害结果是因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责任。表情包侵权也是如此,在侵害表情包著作权案例中,造成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实现或妨碍其实现,或者对制作者的物质造成损失,必然是由于行为人非法使用表情包的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即非法使用表情包与侵害表情包著作权之间存在联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违法,但著作权人财产权与人身权收到的损害与此无关,那么行为人就无须对此承担责任,只有当损害结果是因行为人的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需对此负责。就拿引言中的案例来说,微博博主之所以被起诉并且败诉,正是因为其擅自使用他人制作的表情包。其行为是“因”,被起诉且败诉是“果”。

五、表情包著作权的保护策略

(一)培养公众著作权意识、加强著作权宣传活动

为了提高表情包著作权保护意识,应从网络用户这方着手。表情包著作权侵权现象之所以层出不穷,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使用者意识浅薄,著作权概念模糊,以至于使用者在不经意间侵害了著作权人对表情包依法所享有的合法权利而不自知。人们在聊天时为了好玩或娱乐而频繁使用表情包,忽视了法律问题。政府应当对百姓进行著作权法普及教育和加大舆论宣传力度,教育市民知法守法、知法懂法,引导市民学习《著作权法》,增强著作权法律意识,倡导市民支持正版,抵制盗版产品,从而维护表情包制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还可以在表情包旁设置提示语,提示使用者相关注意事项,从而减少表情包著作权被侵害的发生。

(二)制定详细的表情包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时代,出现较为频繁、争议最多的是网络著作权,而随着表情包的盛行,侵害表情包著作权的行为屡见不鲜。其原因在于没有详细的表情包著作权保护的硬性条文,而由于网络的发达,表情包的传播与复制更为简捷,这使得其著作权更难得到保障。政府可以专门成立一个部门,专管有关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案例,另外还可以建立专门的网络监管渠道,规范人们在使用网络时的行为,制定严格的表情包下载和使用规则,尽力做到只有下载者能使用且无法修改。制定详细的表情包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一些表情包著作权保护的硬性条文,在《著作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中加大违法成本,增加惩罚性的赔款条例,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保障表情包制作者的著作权,使得表情包得以健康发展。

在使用表情包时人们应该避免出现侵害表情包著作权的四大要素,即加害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只要四大要素没有齐备,就不存在侵害表情包著作权,四者缺一不可。只要使用者和制作者能做到这一点,表情包著作权就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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