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与路径
2020-03-03
(福建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福州 350117)
教育惩戒是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惩戒的缺失和惩戒的过度犹如天平两端的砝码,偏向任何一端都会导致天平的失衡,给教育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近年来,随着赏识教育的兴起,教育惩戒被视为一种落伍的教育方式。再加上现代父母对孩子的过度宠爱,以及教师面对社会舆论和家长起诉的双重压力,使教师对学生的管理陷入了“不愿管”“不敢管”的局面,不敢使用惩戒手段教育学生。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教师有批评教育学生的权利,对学生的管理可以采取适当的批评,但是在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在行使惩戒权时还是遇到了很多的困难与问题。
一、教育惩戒的实施困境
近日,教育惩戒成为广大学者的研究热点,其主要聚焦于从法律角度探讨教师惩戒权的边界、程度等,这为教师教育惩戒学生提供了法律参考。但是在实际的教学实践中,教师教育惩戒学生面临的问题不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更多的来源于教师、家长和社会。
1. 教师对教育惩戒的认识
教师作为实施惩戒教育的主体,往往由于缺乏对教育惩戒的正确认识而产生一些负面的影响。首先,教师对教育惩戒的含义理解不够深刻。尽管学界对教育惩戒与批评、体罚等一些概念能够区别,但在实际教学管理中教师无法确切掌握它们之间的界限。其次,教师重结果,轻过程。在教育惩戒的过程中教师往往根据自己的经验判断来决定如何处置学生,忽视了其严谨的惩戒过程。最后,教育惩戒流于形式,忽视了其内在的价值。教师为了更好地管理班级,为“惩”而惩,仅仅达到了一种杀鸡儆猴的效果,忽视了教育惩戒的深层含义与意义。
2. 家校沟通的缺乏
快节奏、高强度的生活使得很多家长忙于工作,根本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关心自己孩子在校的生活与学习。在这样的家长看来,学校是“托管所”,把教育孩子的一切工作都托付给了学校。虽然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时都会对老师讲“孩子不听话您尽管打、尽管骂”,但是教师在管理学生时常常由于管理不当而招来“杀身之祸”。近期,广东省司法厅公布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送审稿)》,其中就有关于教育惩戒的论述。条例明确如下: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对于这个为教师“撑腰”的规定,诸多受访教师却纷纷表示“不敢用”“不愿用”[1]。为什么赋予教师实行惩戒教育的权利而教师还是“不敢用”?背后的原因就是这些条例的确定缺乏和家长之间的沟通。以前小孩子每次犯错误教师都会请家长或者进行家访,面对面地让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相比20世纪的这种沟通渠道,21世纪的交流通道虽然更加多样,但是诸如家访这样面对面的交流却不常见了。家校沟通的缺乏曲解了教师惩戒学生的真正用心,导致教师对惩戒教育的排斥。
3. 社会舆论的冲击
无论是影响程度还是影响范围,社会舆论都能把出现问题的教师推向更深的泥潭。社会媒体能够关注教育中出现的问题本身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一些媒体有关个别教师对学生进行惩罚以及惩罚后学生偏激行为的报道,更多的是为了博人眼球,把学生产生过激行为的直接原因归咎于教师,并拟定其为新闻标题。如2015年5月25日腾讯网以“杭州初二女生跳楼自杀身亡,曾被罚写2 000字检讨”为题报道了其在家跳楼自杀事件。从这些题目看,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学生的偏激行为与教师的惩罚行为密不可分,而事实可能并非如此。现代信息的传播很容易让教师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为家属的判断造成盲区,从而无理向学校进行勒索。当然,学校为了平息事件所造成的影响,一方面尽可能地抚平家长,另一方面也会对涉事教师作严肃处理。正是这样一件件的事例处理方式,让教师寒了心,不敢随便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
4. 法律保障的欠缺
目前,很多国家都通过法律法规来明确教育惩戒的形式和原则,教师只是根据这些形式选择合适的惩戒手段,教师并不负任何责任。比如英国《2006教育与督学法》规定,如果学生犯了错误, 教师会使用的惩戒方法一般包括:室外立正反思、罚写作文、让校长惩戒、停学等。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 不仅会受到严厉批评, 还将对其父母处以5 000英镑以下的罚款[2]。相比我国法律条文,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了教师对学生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但却没有提出“教育惩戒”的相关概念。真正以立法形式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是在2016年底山东省青岛市颁布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目前,虽然我国要明确提出“教师惩戒权”,但是关于教师惩戒权的具体形式、程度和范围等相关细则还不明确。此外,大多数学校也都没有制定教师教育惩戒的相关细则,在出现问题时教师仍无法可依。
二、惩戒教育的实施路径
解决教师“不敢管”“不愿管”的问题不能仅仅靠完善教师惩戒权的规则,更需要教师、家长的理解以及社会之间的合力。
1. 正确把握教育惩戒的含义
真正的教育惩戒包括“惩”“戒”以及“教育”三个方面,“惩”字从征到心,确定了教育惩戒的对象以及过程。即教育惩戒的对象是学生的心理,教育惩戒的作用对象决定了对学生的惩戒是一个细水长流的过程,它是建立在学生的自我意识上,教师凭借一定的惩戒手段引导学生在心理上产生积极的化学反应;“戒”是建立在“惩”的基础上,主要确定了教育惩戒的目的,即教育惩戒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学生消除不良习惯,并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是为了帮助学生树立一定的规则意识并重塑自我;“教育”是指“惩戒”的手段、过程、目的与效果要彰显教育惩戒的本质。教育惩戒的本质是改变学生的不良心理认知,促进学生自我意识的觉醒,重塑自我。教育惩戒不能急于求成,不能仅仅为了保证班级有效管理而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却对教育惩戒的效果不管不顾。或许只是一时保证了班级的管理,其实背后仍存在着更大隐患。教育惩戒是建立在学生的自我意识基础上,引导学生深刻反思自己的过错、重塑自我的过程。一味采取强硬手段让学生被迫接受教师观念,其教育惩戒的效果必然不会显著。
2. 倡导多主体参与
倡导多主体参与教育惩戒过程不仅保证了教育惩戒过程的复杂性,防止教师一刀切,而且为家校之间提供了更多的沟通交流。首先,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离不开学生的参与。在惩戒过程中,教师要给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机会,了解当事人发生失范行为的前因后果,避免惩戒不当。其次,教育惩戒的开展离不开家长的监督与支持。近期,山东省临淄一中健全了惩戒教育制度,其中就非常注重家校合作。临淄一中给每一位家长发出了《致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和《临淄一中学生行为偏差矫正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使《条例》得到家长和学生的普遍认可,为学校对违纪学生开展惩戒教育奠定了基础[3]。因此,为了加强家校沟通,教师可以每周定期开一次家长会,把自己把握不定的问题反馈给家长,共同决定如何管理学生。
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能防止教师对教育惩戒权的越界,保证教师合理使用惩戒权,而且能够确保学生的权利不被侵害。首先,树立规范意识,强化自我监督。实施教育惩戒要有法可依,确保权利使用的规范性。尽管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等具体细则还未明确,但是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使用要有自己的“尺度”。其次,规范权利运作,强化学校监督。学校的利益总是与教师息息相关的,为规范教师教育惩戒权的使用,学校应建立完善整套教师教育惩戒制度以及失范学生管理体系。最后,实行用权公开制度,强化学生监督。公开制度是规范学校班级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侵权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民主管理和学生监督的有效形式。因此,教师要公开教育惩戒的过程以及结果,保证学生群体监督渠道的畅通,接受学生的监督。
4.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教师惩戒学生的依据,也是教师维护自身利益的武器。我国关于教师惩戒权的立法起步较晚,关于教师惩戒权的形式、范围以及程度等还在制定当中。此外,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靠国家,另一方面地方各级学校也要有相关的规定。为了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合法运用,学校要不断健全教育惩戒的相关制度,制定教育惩戒的合法程序,为教师提供合法的保障。目前,已经有一些学校进行了尝试,制定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条例、规则。比如山东省的《临淄一中学生行为偏差矫正工作条例》明确了15种重大违纪行为及相应的教育处罚方式,同时还有《中小学生守则》《临淄一中校园规范》《临淄一中申诉办法》等为教师教育惩戒提供了依据与保障。
总之,造成教师不敢教育惩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教师对教育惩戒认识的偏差,二是家长和社会之间的矛盾。尽管我国要明确教师惩戒权的形式、范围等细则,为教师提供法律保障,但是如果教师自身对教育惩戒的认识没有转变,家校之间存在误解以及个别社会媒体谣言传播,那么,教师在以后教育惩戒学生的过程中还会出现各种问题。因此,为了使教师能够更好地行使惩戒权,需要教师、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社会共同的支持与监督。只有教师惩戒权得到安全保障,教师才“敢管敢教”,学生才能健康成长,教育才能更好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