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谥岳王忠武敕书》的保藏及真伪辨证
——再与丁亚政先生商榷
2020-03-03李兴武王兴华
李兴武,明 智,王兴华
(1.阜阳市历史文化研究会,安徽 阜阳 236000;2.阜阳市城郊中学,安徽 阜阳 236000;3.阜阳市文化馆,安徽 阜阳 236000)
阜阳市博物馆藏的国家三级文物《追谥岳王忠武敕书》,因系传世孤本,故备受学界关注。丁亚政文章(以下简称“丁文”)《〈追谥岳王忠武敕书〉质疑》却对《追谥岳王忠武敕书》产生质疑。他在《〈追谥岳王忠武敕书〉质疑》一文中指出:“阜阳博物馆所藏的《追谥岳王忠武敕书》非南宋宝庆元年遗物是无疑的,而且,它也不是复制或仿制的副本,而是后人伪制的。制作者因一无原本可依,二不懂宋代的文书格式和职官知识等,以至于留下这么多的差错。”[1]526正是基于丁文这一观点,我们经多方考证认为,该敕书是明末清初的副本,后面的题词题跋均是真迹。下面我们将针对丁文各方面的质疑,进行有效的论述,以还原《追谥岳王忠武敕书》的本来面目。
一、关于岳飞赐谥忠武诏书的版本问题
关于岳飞赐谥忠武的诏书,目前可以找到四个版本。
(一)《续资治通鉴·宋记·宋纪一百六十三》“理宗宝庆元年”(1225年)云:
(二月)甲午,诏:“故太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鄂王岳飞,改谥忠武。[2]
(二)《金佗续编》卷第十六“天定别录卷之四(后录)”《赐谥忠武省札》[3]云:
勘会故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赠太师、追封鄂王岳飞昨降指挥,定谥武穆。二月三日,三省同奉圣旨,特与赐谥忠武。
右劄付故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赠太师、追封岳鄂王本家。
宝庆元年二月 日。押押
(三)《宋史》卷四一本纪第四一理宗一[4]云:
(宝庆元年)二月甲午,诏故太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鄂王岳飞谥忠武。
(四)阜阳博物馆藏《追谥岳王忠武敕书》云:
宝庆元年三月,敕: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故追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赠太师,追封武穆、鄂王岳飞原谥,特与赐谥忠武。敕下。
这里对四个版本的形式与内容进行比较。《宋史》和《续资治通鉴》的文本形式为“诏书”,《金佗续编》的文本形式为“省札”或称“札书”,阜阳博物馆所藏版本为“敕书”。
“诏书”是帝王所发的文书命令。“省札”是古代中书各省的文书,中书省主要负责起草诏旨,颁发皇帝诏令。“敕书”是皇帝任命官爵和告诫臣僚的文书。“诏书”是皇帝正式发布的、昭告天下的公文,一般都是很正式的文书公告;“敕书”则属于诏书中的一种,侧重于官员任免之类的实际行政方面的任命。相比之下,“诏书”“敕书”意义更近,“省札”与它们有区别,比它们低了一级。
这四个版本的内容不尽相同,最简练的是《宋史》,“谥忠武”全部内容仅22字,简明扼要;其次是《续资治通鉴》的“改谥忠武”相关全部内容,也是22字;文字内容最多的是《金佗续编》留下的“省札”,围绕“特与赐谥忠武”,一共84字;阜阳馆藏“敕书”,“特与赐谥忠武”所涉及到的共48字。由此可见,《宋史》《续资治通鉴》最简,《赐谥忠武省札》最繁杂,《追谥岳王忠武敕书》次之。“谥”“改谥”“赐谥”三种说法虽然彰显了不同版本的文字特色,但其实质都是一致的。另外,这些文件对岳飞“谥武穆”所使用的具体用语不尽一致。《赐谥忠武省札》称岳飞“定谥武穆”“赐谥忠武”;《追谥岳王忠武敕书》称岳飞“原谥武穆”“赐谥忠武”。“定谥”与“原谥”没有区别。这些文件最为重要的区别在于奉旨机关不同,“省札”为三省同奉圣旨,“敕书”为“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三省属于中国古代中央的官制制度,肇事于魏晋南北朝,完善于唐,宋辽沿用。三省即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分别负责起草诏书、审核诏书和执行政令。宋朝元丰改制,以三省取代中书门下为最高行政机构,与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权,号称“二府”。因此,“敕书”“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的说法,更符合宋代典章制度,亦符合岳飞曾任职“枢密副使、位参知政事上”的身份。
尽管这四个版本形式多样,格式不一,但在内容与精神实质上实无较大差别,有紧密的内在联系。
二、丁文的四个质疑及我们的解读
(一)敕书是否“文理不通”
丁文首先认为敕书“文理不通”。且看其观点:
这份敕书从文字上看,有文理不通之处,全文断句标点于后:“宝庆元年三月,敕:三省、枢密院同奉圣旨,故追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赠太师,追封武穆、鄂王岳飞,原谥,特与赐谥忠武。敕下。”最为明显的地方是“原谥”与“特与赐谥忠武”之间不连贯,“原谥”什么呢?[1]523
这里“原谥”后面显然是漏下了“武穆”二字。[1]524
岳飞前面的称呼为“故追复武胜、定国军节度使、赠太师,追封武穆、鄂王岳飞”,也是极为不妥和错误的。“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是岳飞生前原官,宋孝宗绍兴三十二年(1162)十月十六日追复;“太师”是岳飞平反后给予的追赠官衔;“武穆”即淳熙五年(1178)宋孝宗所赐的谥号;“鄂王”为宋宁宗嘉泰四年(1204)五月二十一日追封的爵号。谥号,本来就是人死后才赐的,即使赐谥武穆是在岳飞死后三十多年,也不存在追封问题,称“追封武穆”是不妥的。而“鄂王”是爵号,因岳飞生前未封王,故可以称“追封”的。对岳飞的称呼可以是“谥武穆,追封鄂王岳飞”。[1]524
而另一方面,岳飞生前所获得的最高官阶是少保。宋孝宗为岳飞平反、追复元官,于绍兴三十二年十月十六日降旨,“特追复少保、武胜、定国军节度使、武昌郡开国公”。岳飞平反昭雪后的官衔里居首位的仍是少保,后世也一直称之为“岳少保”。而这里漏下“少保”似乎也是不应该的。[1]525
我们认为,存在分歧的基本论点,是对敕书的断句不同所致。古书无标点符号,诵读时根据文义作停顿,或同时在书中按停顿加圈点,此谓断句。“追封”二字是对先王孝宗谥“武穆”和宁宗封“鄂王”两种称号的重申,即再一次申述追认。“谥武穆”在前,“封鄂王”在后,有史实为证,顺序自然不容颠倒。
下面谈谈“原谥”与“赐谥忠武”之间是否连贯的问题。丁文认为二者之间不连贯,“原谥”后面显然漏下了“武穆”二字。我们认为,二者不但是连贯的,而且连贯得合情合理。“原谥”前面可以有停顿,也可以不停顿。从历史记载看,先有朝廷赐予的“原谥武穆”,后来才有“赐谥忠武”。那么“‘原谥’什么呢?”从“追封武穆、鄂王岳飞,原谥”的断句解读可以看出,这个“原谥”所指的内容就是“武穆”,无需在“原谥”后面再增添“武穆”二字,以免重复、累赘。同时,“原谥”意思就是原来的封谥是“武穆”,在此基础上,现在特别给予另外的封谥即改谥“忠武”,故“原谥”发挥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体现出了时间的先后。
尤其值得一辨的是,我们对丁文有关“追封武穆、鄂王岳飞,原谥,特与赐谥忠武。勅下。”的断句不敢苟同。该段原文的正确断句应该是:“追封武穆,鄂王岳飞原谥,特与赐谥忠武。勅下。”这句话的意思是:追封武穆,这是鄂王岳飞的原谥,现在另有恩封,特别赐予他忠武的谥号。这样说来,文理畅然明了,根本就不会产生歧义。
关于敕书漏下“少保”的问题。我们认为,古代并非所有朝廷文告中都把下官官爵称全的,如前面提到的《宋史》卷四一本纪第四一理宗一记载:“(宝庆元年)二月甲午,诏故太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鄂王岳飞谥忠武。”很明显,这里就同样漏下了“少保”。
现存敕书的行文,经三十六位名人进行题跋,均未表示质疑,他们恭敬万分,“沐手敬书”(此为琼州莫嘉□的题跋后记语),“以志景仰”(寿州孙家鼐题跋后记语)。这三十六个名人不仅仅是封疆大吏、部院掌门、州府县官,而且是状元、进士、翰林、帝师,有的甚至曾是负责起草皇帝敕书浩命当事人。如果《追谥岳王忠武敕书》有假,无论如何都逃脱不掉他们的慧眼识珠。
(二)敕书的颁发时间问题
敕书中谓理宗下诏赐谥忠武的时间为“宝庆元年三月”,而在《赐谥忠武省札》和《赐谥吏部牒》中都记载“二月三日,三省同奉圣旨,特与赐谥忠武”;《宋史·理宗纪》中也是“二月甲午,诏故太师、武胜、定国军节度使、鄂王岳飞谥忠武”。而二月三日也只是太常寺拟定“忠武”奏上后理宗表示同意的时间。“忠武”之谥经吏部考功司复议后正式颁布谥告和交付吏部施行则在五月份。岳珂在《金佗续编》卷一六《碑阴记》中记载,“宝庆登号之春二月甲午……赐谥忠武。……越三月壬午,纶书告于第”。至于理宗在三月份又给岳飞本家下过有关改谥忠武的诏书,岳珂的《金佗稡编》和《宋史》等有关史籍,都不见有记载。[1]525
我们在这里说说诏书从起草、审核、会签到朱批后正式颁布,吏部实施,到送达岳飞本家的时间问题。
诚如丁文所说的那样:“二月三日也只是太常寺拟定‘忠武’奏上后理宗表示同意的时间。‘忠武’之谥经吏部考功司复议后正式颁布谥告和交付吏部施行则在五月份。”宋代文书从决策、审核到执行送达必然有一个不可或缺的先后过程。这个过程,具体到“赐谥忠武”这件事则长达三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另一个版本的理宗“赐谥忠武”的“敕书”三月送达枢密院审核,“敕下”即理宗皇帝圣谕的下达,此后,根据程序于五月壬午送达岳飞本家,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件事,是与事实最接近的一个版本,《宋史》和岳珂的《金佗稡编》虽然没有收录这份敕书,但它的存在却是一个客观的、不容抹杀的事实。可见这中间恰好缺少的是三月理宗给岳飞本家下过的改谥忠武的诏书,而这份诏书,不仅通过三省,而且还通过岳飞任过枢密副使的枢密院,“三月”正是通过枢密院的时间。
我们亦注意到,宋理宗下诏改谥忠武的时间在《敕书》上标明是宝庆元年三月,连《金佗稡编》《宋史》这么重要的史书在三月份均无记载,原因在哪里呢?我们认为,《金佗稡编》尽管经过岳霖、岳珂父子数十年苦心孤诣的搜求,因战乱及秦桧相党百般阻挠、肆意销毁等多种原因,漏编这一重要史实并不是没有可能。不仅如此,《金佗稡编续编》甚至漏编宋高宗给岳飞的亲笔手诏。我们查阅该书,高宗给岳飞手诏共88份,而事实上远不止此数,实际有约数百份,可见大部分都遗失了。连皇帝手诏御笔都大量散佚,对于其他方面的散失就更无需感到大惊小怪。
另外,《宋史》乃元人所修,不可能完全保留前朝档案,同样存在着大量史料的漏编现象。不仅漏编,《宋史》还存在不少错讹。《辞源》关于“宋史”条目云:“元脱脱(托克托)等主持修撰。四百九十六卷。元至正三年(1343),设局重修宋辽金三史,以丞相脱脱为都总裁,五年四月宋史告成。于北宋及南宋高孝光宁四朝,据宋王朝国史旧本,比较详赡;于理宗、度宗两朝,缺漏很多。成书时间不及三年,纪志表传间时有矛盾;至有一人两传、一事数见等毛病。全书篇幅浩大,所收列传人物多至二千人,诸志保存了不少原始资料。”[5]
《辞海》“宋史”条目载:“书名。元脱脱等撰。四百九十六卷。修于顺帝至正三年到五年(1343—1345)。纪传体宋代史。首创《道学传》,以道学为判断是非的标准。本书卷帙浩繁,成书仓促,北宋详,南宋略,理宗、度宗以来尤多缺漏。资料剪裁,史实考订,讹舛颇多。如纪志表传间相互矛盾,一人两传,有目无文等。但保存了不少今已散失的原始资料,为研究宋代历史的基本史料之一。明清以来对《宋史》进行改作或补充者颇多,成书的有柯维骐《宋史新编》、钱士升《南宋书》、陆心源《宋史翼》等。”[6]
(三)敕书的格式问题
丁文指出:
质疑之三,在敕书左下角“中书舍人臣王暨签,临安府尹臣张洙签”这十六个楷书小字上。首先,按宋代文书格式,凡制诏,需押印、签字,签字者或是只签名,或是只签姓,除非文书吏,是签姓名的。而这里中书舍人、临安府尹皆用姓名,是不符合宋代文书格式的。
其次,依宋制,“凡于法应谥者”,由太常寺博士“考其行状,撰定谥文”;再由吏部考功司的考功郎中或员外郎“审覆而参定之”;后由中书舍人制词。与拟谥、定谥有关的官司、官员,只有太常寺和太常寺博士、考功司和考功郎中(或员外郎)、中书舍人,以及拥有封驳权的给事中。而与临安府及临安府尹实无什么关系。如须所在州府将敕书付本家,岳飞本家在江州,也不必经临安府。
再者,据《临安志》等记载,宝庆元年并不存在“临安府尹”之官。自汉代开始,都城的行政长官都有称尹的。……终南宋朝,设临安府尹的只有一次,为时仅两年。历史上的临安府在宝庆元年根本就没有府尹之官,那又何来临安府尹张洙其人。查《临安志》等记载,从嘉定十四年至绍定元年(1221—1228),临安府行政长官一直是袁韶,也并非张洙其人,整个南宋一代,也无张某为临安府长官者。[1]526
丁文认为,敕书中“中书舍人、临安府尹皆用姓名,是不符合宋代文书格式的”,按照丁文所谓的宋代文书格式标准来看,敕书确实不符合当时官方通行格式,但我们经反复研究认为,“中书舍人臣王暨签,临安府尹臣张洙签”与诏书正文并非出自一人之手,敕书正文大体属于行书,而落款则是精致的小楷,很明显前后字体不一样。不知道是什么人、出于什么目的、在什么时间所写。另外,丁文说是“后人伪制”,这个“后人”是谁,到底是哪朝哪代人?我们不得而知,其他人也同样说不清。既然不是一个人写的,那就不能把敕书前前后后的格式按照宋代标准去判断。如果罔顾事实,非要以此作为鉴定真伪的依据,恐怕是站不住脚的。
丁文说到“宝庆元年并不存在‘临安府尹’之官”,“终南宋朝,设临安府尹的只有一次,为时仅两年”,“历史上的临安府在宝庆元年根本就没有府尹之官”。这里显然是前后矛盾的。既然宝庆元年没有临安府尹,为什么又说“从嘉定十四年至绍定元年(1221—1228),临安府行政长官一直是袁韶”,查历史年表,嘉定十四年到绍定元年,其间的皇帝、年号、跨越时间是这样的:宋宁宗嘉定年间前后跨越十七年(1208—1224),宋理宗宝庆年间跨越三年(1225—1227),宋理宗绍定年间前后共六年(1228—1233)。由以上可见,袁韶从1221年到1228年担任临安府尹的八年,跨越宁宗、理宗两朝,其中就包括宝庆年间即1225年到1227年的首尾三年。说宝庆元年不存在临安府尹,而事实是设置临安府尹为时远超两年,长达八年!丁文这里显然是“以子之矛,攻子之盾”,自乱阵脚、不堪一辩。另外,《宋史·袁韶传》记载:“(嘉定)十三年,为临安府尹,几十年,理讼精简,道不拾遗,里巷争呼为‘佛子’,平反冤狱甚多。”[7]这也验证了丁文提到的“从嘉定十四年至绍定元年(1221—1228),临安府行政长官一直是袁韶,也并非张洙其人”的真实性。
这里对《追谥岳王忠武敕书》左下角的十多个小楷字“中书舍人臣王暨签,临安府尹臣张洙签”再作阐释。我们认为,敕书原本不存在这些字,系后人添加。其理由如下:第一,顾祖英在《难得的实物例证》一文中指出,敕书经数百年沧桑巨变,胡乱添写的字很多,有“宋”“岳”“西山”“王建×”“琴”字,好像还有“何西章日记”等不大清晰的字迹,甚至把“一谦”改成“世谦”[8]88,故上述两行小楷的乱添,不足为奇。第二,按岳玺在明万历年间把敕书带到颍州算起,至清咸丰十一年(1861)岳长龄请名人题跋止,历经八世280余年。这期间,颍州的重大历史事件有:明崇祯八年(1635),农民起义军攻破颍州;清顺治二年(1645),清军进颍州;乾隆五十年(1785),颍州大旱大疫,人死过半;嘉庆二十四年(1819),颍州大水;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北伐军进颍州;咸丰六年(1856),颍州大火,居民流离失所。经过这么多涉及人们生死存亡的重大变故,敕书屡遭劫难,极有可能数度易手,失而复得,得而复失,上边胡乱添写一些字是极有可能的,也无法避免。第三,据清《禁书总目》记载,《说岳全传》在清初曾被查禁,原因是金代女真族为后来满族的主要组成部分,可谓血脉相连,何况岳飞攻打金军多次获胜,令金军不寒而栗,女真族对岳飞的仇恨还是深入骨髓的。故而,敕书也许会遭到牵连。直到清乾隆四年,满汉民族矛盾缓和,《御撰岳武穆论》出现后,形势才得以缓解。
(四)丁文的其他质疑
丁文指出:
《金佗稡编》于宁宗嘉定十一年(1218)既已完成,但《金佗续编》则完稿于理宗绍定元年(1228),宝庆元年(1225)正是岳珂千方百计搜罗资料撰书之时。岳霖、岳珂父子对涉及高宗赵构之事有所回避,对岳飞生前史迹记叙可能也有差错和疑问,但至于后来朝廷对岳飞的平反、追赠之类,岳珂的搜集和记叙是最为详尽的,《金佗续编》卷十六就是专门搜录赐岳飞忠武谥号的文稿和有关资料的。但书中所收的官方文告除《赐谥忠武省札》《赐谥告词》《赐谥吏部牒》三篇外,并无这份改谥忠武诏书,而且在谢表、碑记、附录中也不见有提及。如果宝庆元年宋理宗下过这道《追谥岳王忠武敕书》,那岳珂作为同时代的当事人之一,不可能不得知,也不可能知有此诏书而不收入《金佗续编》,甚至根本不提及,而只收入规格上比皇上所赐诏书低得多的《赐谥忠武省札》。这只能说明宝庆元年根本就没有《追谥岳王忠武敕书》之类的诏书。[1]526
岳珂所著《金佗稡编续编》是岳飞传记资料汇编,是岳珂出于辨其祖岳飞之冤所编。关于岳飞的平冤诏书,有宋孝宗颁下的“追复岳飞原官、以礼改葬”及“谥武穆”诏书,宋宁宗颁下的“封鄂王”诏书,宋理宗颁下的“赐谥忠武”诏书。试问前三件诏书是否收入该书了呢?我们经查阅发现,“谥武穆”诏书在该书里确实没有。“封鄂王”则有中书舍人李大异写的告词全文。由于前三者并没有全部收入书内,后一件“赐谥忠武”诏书没有收入也不要感到意外。因此,绝不能据此而作出“宝庆元年根本就没有《追谥岳王忠武敕书》之类的诏书”这种武断的结论。
岳飞第二十六世孙岳家信撰文指出:
先祖第十五世孙岳玺,因战功被明朝封为总兵。万历年间,他“携宝庆年间改谥忠武墨敕、年谱、行状札敕、历代著作”“率师赴颍(今阜阳),驻军西湖”,因爱颍州西湖景色,解甲后,“遂买宅湖滨,家焉”(今阜阳县河水铺公社岳新庄大队的岳湖口村)。岳玺生三子,长子留居西湖,次子分居东岳湖口,三子迁居寿县岳家大塘沿,子孙绵延,后世多系务农。[9]91
敕书历代皆为掌门保存。[9]92
另外,岳飞第二十七世孙岳炜勋也有类似说法:
玺祖因雅爱湖中风景,解甲后,遂买宅湖滨,家焉。当年迁颍时,携有先祖画像,忠武谥书,年谱、行状、札、札敕,历代著作并家藏诸件文物。后世子孙众多,以耕读传家,少有达官巨贾,故少有人知此岳氏族人,即为岳忠武王之后裔。传至高祖长龄。长龄字介眉,公之二十三世孙,清时任颍州库吏(管钱粮税的官)迁入颍州城内,住城隍庙东角门。(后城隍庙改为中山公园,东角门改为中山路,现改名为建设街。)宦游时,迭经海内诸名家赞跋,有清时两广总督徐广缙、状元孙家鼐、学人赵椒谷等人的佳作,收藏甚丰,糊裱成幅,并亲题识,以述宗谱。[10]
参与对敕书题跋的名人,大都才高八斗,学富五车。他们的题跋典故运用繁复,形式上以曲牌居多。比如,宗泽后代宗金枝的题跋属于七言排律,长达六十六句,将岳飞与宗泽对照着写,激昂慷慨,情真意切。当过皇帝老师的寿州状元孙家鼐的题跋《满江红》,是步岳飞《满江红·写怀》原韵写成。步原韵难度甚大,孙家鼐却写得妙笔生花。当时寓居颍州精忠街岳王庙一侧的杨组荣在填写《双调新水令》等七首古词之后,又补题一首杂言诗,其内容是:“天可烈,地可坼,三字冤,难昭雪,勅书一纸下九重,湖山从此增颜色。噫嘻乎,何必坟前人铸铁,何不写勅用桧血?”这种佳句蕴含疾恶如仇的情感,读者读罢,无不泪水涟涟。作为出入杭州岳王庙,朝夕看到“坟前人铸铁”的丁先生,若读到这首诗,难道不会引发共鸣,产生激浊扬清、除恶扬善的感触?!
这些名人题跋蕴含着强烈的情感,正气洋溢,读起来掷地有声。参与题跋的三十多人没有对诏书进行咬文嚼字的考证,就深信不疑,甚至个别官员如曾任阜阳县知事的董声元,曾任颍州府知府的博铭,都不假思索地把中书舍人王暨和临安府尹张洙写进题诗的结尾部分。我们认为,这与他们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关。清咸丰十一年至同治年间,正是鸦片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列强大肆入侵,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国家的时期,他们渴望能有岳飞那样精忠报国的民族英雄收编联合义军,击败外敌侵略。这在贾臻题跋中得到充分体现。咸丰十一年,安徽布政使贾臻临危受命,于当年十月底代理巡抚,临时驻于颍州。是年底,颍州府被太平军、捻军联合围困,贾臻一边坐镇指挥,一边受岳飞后裔岳长龄嘱托,为《追谥岳王忠武敕书》写题跋。在题跋中,他不称太平军、捻军为“粤匪”“发匪”“长毛”,而借称“铜马”“黄巾”,这与岳飞的联合太行义军、一致对外的思想相吻合。当年任两广总督兼通商大臣的安徽太和县人徐广缙,曾拒绝英国人提出进入广州城的无理要求,捍卫了国家主权,受到皇帝嘉奖。同治二年,他养病在家,获观敕书,心底迸发出爱国热情,在敕书后“敬题七律二章”。其他众多题跋,同样字字珠玑、打动人心。
可见无论是岳飞后裔或众位名公巨卿,他们都没有对该敕书的真伪产生任何怀疑。
当然,民族英雄岳飞的相关实物,经历数百年辗转,仍得以幸存于世,实属世间罕见。《追谥岳王忠武敕书》及其题跋的传奇经历,扑朔迷离,错综复杂,对其产生争论,甚至提出异议,亦无可厚非。
丁文的论述,我们持保留态度。我们可以在此试问一下:岳飞后裔作伪的动机何在?是为了猎取美名,怕岳飞的名气还不够大,还是标榜正宗嫡传的岳飞后人,借此抬高身价?如果排除岳飞后人伪造这一因素,那么并不排除是其他人为了制造假文物,以便卖高价。但是制假贩假是犯罪行为,尤其是在封建社会伪造诏书,犯的是欺君之罪,是要杀头的,任谁也犯不着为这去把命丢了。我们无意文过饰非,不敢贸然肯定是原件,更不会妄下结论,断定是伪造。我们还是接受专家的鉴定结论:“诏书的笔迹和纸张不像是宋代的,可能是明末或清初复制的”,“诏书是个副本,后边的题词全是原件。”[8]89
尽管我们与丁文分歧不少,但现在敕书原件已不可寻,这份副本经历几百年的颠簸,确实由文物专家鉴定为国家三级文物。尤其后面的数十幅名人题赞、题跋书法作品,都出自名家之手,书艺精湛,无疑属于真迹。我们认为,不管时代如何变幻,敕书副本与题跋蕴含的人文价值是不可否认,也否认不了的。所以,原则性问题,我们从学理层面予以解答,不会作任何让步。同时我们也呼吁:让我们携起手来,搁置争议,使这一存世孤本在弘扬岳飞精忠报国精神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