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问题研究新进展及未来研究方向(2019)*
2020-03-03张培丽管建洲阴朴谦
张培丽 管建洲 阴朴谦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
根据我们历年按主题对权威期刊2019年发表的论文进行统计排序发现,(1)参见《中国经济热点前沿》(第1~16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2019年版。2019年“三农”问题研究上升了3个位次,重新回到第三位,充分说明当前“我国正处于正确处理工农关系、城乡关系的历史关口”(2)习近平:《把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载于《求是》2019年第11期。,体现了农业农村现代化是关系整个国家现代化的全局性、历史性任务,从而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2019年在研究方法上,理论分析与实证验证协同推进,理论分析中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应用广泛;实证研究中总结提升改革试点或地方实践的探索经验成为常用范式。在研究内容上,对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经验总结是2019年“三农”问题研究的突出特色。
一、新中国成立70年来农村经济发展的经验总结
2019年恰逢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学者们对农村经济发展进行了不同层面、不同角度的全景式回顾梳理和经验总结,以为我国下一步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乡村振兴提供借鉴。
(一)始终坚持农民的中心地位
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经验就是,“把尊重和保障农民基本权益作为工作的立足点”(黄茂兴和叶琪,2019)。这在农村经济制度变迁、各项改革和相关政策体系的调整中,都得到了明显体现。第一,城乡关系上,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和巩固,农产品收购价格改革等一系列举措,都贯穿了不断向农民主体赋权的基本逻辑,从而不断打破城乡分割体制,城乡关系逐渐走向融合(张海鹏,2019)。第二,农村土地制度的探索和深化改革过程,本身就是农民权益不断增加的过程。无论是农地制度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农地确权再到三权分置改革,还是当下正在推进的“三块地”改革,均以不断增强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提高农民权益为目标,从而将农村土地“权利属性从保障属性主导向财产属性凸显转变”(董新辉,2019)。
(二)始终坚持走中国特色农村经济发展与振兴之路
黄茂兴等(2019)将我国农村经济成功的根本原因归结为我国在不断探索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农村经济发展与振兴之路。中国特色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农村改革的渐进性。一方面,农村改革在范围上从局部改革向全面改革循序渐进地推进;另一方面,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阶段性地推进改革。正是因为这种渐进性,我国的农村体制改革才更容易被大家所接受,并表现出非常好的效果(张海鹏,2019)。第二,中央、地方政府、农户三大主体良性互动。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到农业经营体制演进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是国家工业化目标、地方政府执行和农户“统分关系”(周振和孔祥智,2019)与利益不断调整的过程,也是中央、地方政府和农户逐渐形成良性反馈和互动机制的过程(丰雷等,2019)。第三,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农村集体经济不断探索调整,创新实现形式,对于维护农民权益,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具有重要意义(高鸣和芦千文,2019)。
(三)始终坚持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与农村经济发展相关的一系列改革和政策,基本都围绕着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总目标展开。第一,为有效解决农村经营土地细碎化和现代农业要求的规模化、商业化、组织化之间的矛盾,以及农民可抵押资产缺乏与市场化融资需求之间的矛盾,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入推进,通过土地确权和“三权分置”改革等尝试,为土地流转和增加资产性收益创造条件。第二,党的十八大以来,“将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作为培育新动能的政策导向逐步形成”,强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对现代农业产业链的引导支撑作用,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芦千文,2019),直接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方师乐和黄祖辉,2019)、规模化和市场化。第三,乡村治理现代化是乡村现代化的重要表现。我国乡村治理的改革和完善始终紧扣乡村现代化的治理目标,充分发挥各类治理主体的作用,紧紧抓住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各类矛盾,不断深化治理方式改革(丁志刚和王杰,2019),向着“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和多元化治理格局演进(赵一夫和王丽红,2019),从行政化逻辑转向公共服务逻辑(耿国阶和王亚群,2019)。
二、乡村振兴
2019年关于乡村振兴的研究从之前集中阐释乡村振兴的战略意义、内涵,开始深入到乡村振兴发展水平评估和路径选择层面。
(一)乡村振兴发展水平评估
了解当前乡村振兴的发展状况和问题,才能明确未来工作的方向和重点,客观、准确地评估乡村振兴发展水平非常必要。为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领导和调研组对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发现,各地各部门坚持将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做好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开局良好,取得初步成效,但乡村振兴仍处于起步阶段,距离实现乡村全面振兴和广大群众期望仍有一定差距。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还存在着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乡村要素投入和部门协调推进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不足、农村基层社会治理有待加强、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任重道远等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2019),为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明确了方向。
构建科学的乡村振兴评价指标体系,也是学者们努力的方向。闫周府和吴方卫(2019)按照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方针要求,在考虑乡村振兴共性特征和区域发展差异性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了一套由三级指标构成的动态评价指标体系,并通过“主成分分析”和“专家打分”两种方法综合赋权确定指标权重。他们据此对2016年全国及各省份乡村发展水平进行测度,得出2016年全国乡村振兴指数得分为75.89分,离预期目标存在一定距离。乡村振兴发展的五个方面,指数得分由高到低依次为产业兴旺、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态宜居,表明乡村振兴各方面发展存在不协调的局面。地区层面,2016年乡村发展排名前10位的省份依次为上海、北京、浙江、江苏、广东、福建、天津、安徽、辽宁、海南,乡村发展存在区域不均衡现象,由东到西呈现明显的梯度变化。不同地区乡村振兴五个方面的发展差异较大,治理有效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推进乡村振兴的路径选择
围绕切实推进乡村振兴,学者们从不同侧面给出了乡村振兴的主要路径选择。
1.加快建立乡村振兴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
胡月等(2019)通过分析美国推进乡村发展政策演进的经验指出,在美国乡村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农业立法、构建管理制度体系和借助社会资本等起到了积极的主导作用,促进了城乡一体化的有效落实。我国当前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与美国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情况接近,因此可以借鉴美国乡村发展政策从关注农业生产到改善基础设施条件、解决乡村贫困问题,再到培育乡村自我发展能力的多元化发展路径演变的经验教训,分阶段、有侧重的实施战略内容,以立法为保障、以市场为基准,加快建立乡村振兴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鼓励产业延伸和创新,逐步推进新乡村、新乡风和新风貌形成。
2.建立稳定的乡村振兴投入增长机制。
在乡村振兴整体顶层设计、法治保障加快推进的同时,建立健全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非常重要。在建立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稳定增长机制的基础上,可以考虑设立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以解决不发达地区乡村振兴的资金来源。也可以探索通过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乡村振兴的比例、扩大涉农生产经营主体税收优惠范围、建立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相互配合的融资机制,以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社会资本投入乡村振兴等多种形式的投入增长机制(刘振伟,2019)。
3.合理选择乡村振兴治理主体。
第一,培育“新乡贤”。龚丽兰等(2019)指出,培育新乡贤,能够有效构建乡村振兴的内生主体基础,实现新乡贤对农户的引领和组织,进而为农民在乡村振兴中的主体地位提供有效支撑。培育新乡贤包括宗族权威公共化、文化权威在地化和经济权威体制化三种具体机制,新乡贤促进乡村振兴的内核机制是基于村内组织的再运作。
第二,发挥“有为集体”的基层组织作用。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刘景琦(2019)利用案例分析了乡村振兴背景下村集体角色及其实践机制,他指出,面对村庄衰落,村集体需要整合资本、土地等要素资源以促进村庄发展,“有为集体”是村治主体积极发挥作用的表现。只有“有为集体”才能推动村庄发展,只有通过村集体的中介机制、利益交换与平衡机制、平等协商机制,“经营村庄”才能得以实现。
三、农村金融
农村金融问题一直都是“三农”领域研究的重点,2019年对农村金融问题的关注更多地集中在供需双方主体方面,从需求侧存在的问题角度为加快农村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找准方向。
(一)农户信贷的可得性
过去学者们对农户信贷可得性进行了诸多研究,2019年学者们从农户群体和影响因素两个维度进一步拓展了农户信贷可得性研究。
1.从农户群体角度拓展农户信贷可得性研究。
第一,规模农户信贷的可得性。周月书等(2019)基于江苏省规模农户的调查数据,采用Tobit模型的实证检验表明,信贷交易成本高会降低规模农户的信贷可得性,规模农户加入农业产业链组织能够有效降低其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合约实施机制不完善所致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其信贷可得性。与加入合作经济组织带动性产业链组织相比,规模农户加入龙头企业带动性产业链组织更有助于降低信贷交易成本,提高信贷可得性。
第二,贫困户信贷的可得性。贫困户贷款可得性可从贷款需求和金融机构贷款供给两个维度进行考量。徐玮等(2019)利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和贵州省雷山县的实地调研数据,深入探讨“贫富捆绑”和“银保互动”两种金融扶贫小额贷款模式对贫困户贷款的可得性发现,“贫富捆绑”模式更契合贫困户发展生产的需求、能够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完成抵押担保替代和降低融资成本,因此对贫困户贷款需求有更大的促进作用。“银保互动”更有利于提高非贫困户的贷款需求。但是从供给看,贫困户面临的信贷配给问题都没有因这两种模式得到解决。
2.从影响因素角度拓展农户信贷可得性研究。
第一,自然灾害冲击。张龙耀等(2019)基于2014年和2016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hinese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数据研究发现,从短期来看,农户受到自然灾害冲击后的正规信贷可得性和规模信贷都有较大提升;但长期来看,灾害频发区的农户相对于较少受到自然灾害冲击的农户,正规信贷可得性和信贷规模没有显著差异,反映出正规金融机构在自然灾害频发区和偶发区可能采取差别化的信贷供给策略与信贷审批标准。
第二,个人特征和社会关系。王慧玲等(2019)基于山东省的实地调查数据,运用Logit模型剖析农户参与正规借贷的影响因素发现,户主的年龄和受教育年限、亲友供职于信用社或银行以及对正规信贷的了解情况、家庭资产、未来三年融资需求等是影响农户参与正规信贷的显著因素。
(二)农村金融机构
随着越来越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改革与完善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1.普惠型农村金融机构。
随着普惠金融被确立为国家战略,在普惠金融政策引领下,我国成立了一些普惠性金融机构,一些正规金融机构也推出了一些普惠金融产品。学者们对这些普惠金融机构在缓解农村信贷供给方面的效果和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表明,大部分普惠金融机构和产品并未达到预设的目的。
第一,普惠型农村金融机构存在脱农化现象。段洪阳等(2019)指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以及资金互助社这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作为普惠“三农”的涉农金融发展迅速,但在服务“三农”过程中却逐渐出现脱农化现象,其中涉农信贷模式不合理是重要原因。
第二,合作金融功能弱化。李明贤等(2019)研究发现,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受限,合作金融功能弱化,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影响了普惠金融目标的实现。其原因主要在于资金互助组织发展蕴含着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具体表现为:一是成员的异质性导致的利益诉求差异增大,可能导致组织分裂以及牺牲一部分成员利益换取另一部分成员利益;二是资金互助社需要重视效率来提高组织竞争力,却可能带来对公平及普通成员利益的忽视。
第三,农村普惠金融在供给主体、需求主体和基础配套条件三个方面都存在困境。罗剑朝等(2019)指出,从供给主体来看,农村金融服务供给量总体不足且服务功能单一,客户准入门槛过高;服务倾向于非农领域,存在严重的结构性排斥现象;西部地区金融机构普遍吸储大于放贷,出现逆向的资金流动。从需求主体来看,农村弱势群体作为普惠金融的主要目标,群体使用金融手段的意愿不强;金融服务需求日益趋向多样化、多元化、多层次,但农民对银行提供的相关服务接受和认知能力较差。从配套条件看,政府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关注不够,农村融资担保体系和金融保障制度不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也严重落后。
2.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完善。
第一,优化和完善信贷技术。在农村信贷市场中,“熟人”和“关系”是比较重要的资源,道德风险是信息不对称的主要形式,且相关交易成本高。周鸿卫等(2019)基于农村地区的实地调研数据研究发现,目前农村金融机构主要运用抵押贷款、信用评分和关系型贷款三类信贷技术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问题。但是,抵押并不能甄别贷款人,仅能刺激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关系型贷款是“双刃剑”,信贷流程中的一些环节和资料并不能真正降低信息不对称,只是为了应对监管,反而增加了交易成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评分技术与关系型贷款技术的结合,但未能有效处理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之间的平衡。因此,农村金融机构信贷技术的有效性有待提高,信贷技术优化的主要方向包括:一是充分发挥村级党政组织在农村信贷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作用;二是适当放宽农村信用贷款的监管要求,继续完善农户信用评分技术,降低信息搜集成本;三是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四是精简信贷流程与手续,实施有效的激励和监督。
第二,将农信社改革纳入农村金融改革总体框架。张珩等(2019)运用2008~2015年陕西省107家农村信用社微观调查数据研究发现,农信社在发展过程中主要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经营管理能力低下、产品与服务创新能力不足、过于注重产权组织形式改革等问题,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中的政府过度干预、竞争机制缺乏、监管体系与法律制度不健全、金融生态环境差等制度性困境是主要原因。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需要将农信社改革纳入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框架,构建整体性、协调性的总体改革框架。
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尤其是随着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改革的不断深入,“三块地”改革和土地确权效果受到较多关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在农村土地制度三项改革中,宅基地改革进展相对缓慢,随着改革试点的不断推进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即将实施,学者们对农村宅基地改革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总结、回顾与展望。
1.农村宅基地制度相关文献视角。
徐忠国等(2019)采用结构化的文献调查和计量分析方法对2005~2017年以宅基地为关键字的相关文献研究认为,当前农村宅基地研究已经形成了以制度演化和产权制度为主的综合研究与以宅基地取得、流转、抵押、退出和置换为主的专项研究体系化的成果,从经济学、法学等多学科视角,在理论性的逻辑建构和实证检验方面开展了丰富研究。然而,在研究中,围绕宅基地转让处分权和意愿影响因素等焦点问题,为实现宅基地有效配置,从产权制度、流转、退出、置换等领域进行的研究过于集中,还有许多具有潜在价值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宅基地取得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和程序的时间需求,宅基地抵押权实现的有效渠道和方式等;二是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研究基础上继续推进宅基地保障功能和财产功能协调的理论和实证研究。
2.农村宅基地制度演进角度。
胡新艳等(2019)从农村宅基地制度演进的视角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演进围绕着公平福利追求与经济效率的组合关系展开,体现了宅基地使用权的逐步物权化,以及从宅基地社会属性关注逐步转向对经济属性关注的演进特征。然而,农村宅基地制度在实践中引发了两大矛盾问题,即宅基地用地无序扩张与闲置并存,资源利用低效和耕地保护目标之间的矛盾、宅基地市场交易中存在的法定产权与事实产权之间的矛盾。针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中需要重点解决的赋权和盘活问题,基于权利分割及其土地权利体系构建是土地赋权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而产权盘活取决于产权实施的基础工具——市场交易和国家的适度管制理论,宅基地制度改革应向着“权能拓展、交易赋权与适度管制”的方向继续推进。
3.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立法意旨角度。
向勇(2019)指出,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演进的基本逻辑是,在不同历史时期、基于不同阶段的战略,宅基地法律中的利益结构呈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以宅基地利益分配的政治安排为标准,我国宅基地法律制度演进可以划分为集体化、城市化和乡村振兴三个阶段。集体化下的宅基地立法意在完成农地的社会主义改造,保障农民安居和平均占有宅基地利益。城市化进程中,冻结宅基地财产属性、放活城市住宅商品流通的城乡二元住宅用地管理法,意在由地方政府支配土地增值,优先建设城市。乡村振兴阶段,宅基地财产功能被释放、宅基地增值收益归属于农户。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立法意旨是促进和保障农户获取宅基地的增值利益,其制度功能是实现宅基地使用权的市场化。
4.传统农区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角度。
曾旭晖等(2019)通过系统分析江西省余江区和四川省泸县的全国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认为,传统农区宅基地制度存在着一户多宅、大量闲置、村庄空间布局散乱等制度困境,余江区与泸县农民宅基地制度改革方面的探索,为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路径选择:一是强化村集体的功能和作用;二是认定成员资格,引入有偿取得机制;三是在宅基地和农房使用权上探索使用权流转与指标交易的不同方式。
5.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农户“羊群行为”角度。
杨卫忠(2019)指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种社会心理过程,必然受到外部驱动因素刺激,又受内部主观心理机制的影响,且群体心理在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中扮演了重要角色。流转不确定性和其他农户流转状况将导致农户忽视自身实际情况和模仿他人,这种“羊群行为”导致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出现明显的认知心理变化,并导致流转信念调整。正确的“羊群行为”有助于提高流转后的感受,减少后悔行为。因此,完善信息沟通渠道、通过示范效应引导理性决策以及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非常重要。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的经验总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是我国土地制度三项改革之一,2015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试点,至今已经初见成效,学者们逐步开始对各地的改革试点进行经验总结。
1.土地增值收益分配。
均衡国家与集体、农民的利益分配是我国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重要目的之一。政府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比例称作调节金。当前,入市收益在国家与集体农民之间如何分配尚未形成一致方案,主要问题表现在调节金的设定基础、比例及调整因素不同。何芳等(2019)选取9个改革试点地区的实践研究发现,试点改革中过于聚焦按照实际发生成本作为调节金收取基础,忽视了隐形开发成本等,用总收益作为调节金收取的基础,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按照谁贡献谁受益原则,基于土地一级开发的投资、建设、运营和出让全过程考虑,政府和集体农民的受益均衡分享取决于入市地块所在区域一级土地开发出地率、土地征收成本与开发成本比值大小,单位征收成本与开发成本比值越大,出地率越高,政府分配的比例越低。调节金比例必须分用途设定,即商办与工业用地分设,商办和工业用途政府与集体农民受益分享的取值区间分别为[47%,63%]和[25%,33%]。调节金除分用途设定外,还应考虑入市地块所在区域的设施完备度及集体对设施投入程度、土地级别和规划区内外因素。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路径。
唐健等(2019)重点考察了部分集体建设用地的入市试点改革后指出,适应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地方治理结构创新是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路径的总体概括,不同入市路径的选择不仅是在我国既定的土地利用和管理制度框架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选择,更是在统筹考虑区位、地块特征和农村内外部资源资产条件作出的相机抉择。试点地区在制度创新路径上表现出的规律性特征包括:一是入市需要打破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等不同类型农村建设用地界限,允许不同地类之间灵活转换;二是入市需要拓展或细化入市主客体,允许农户与社会资本共建共享,允许新设立的综合地类、农户自用以外的空闲宅基地等作为新的入市客体等;三是通过创设综合地类、实施异地调整,特别是政府统筹入市以及推行“集地券”等方式,结合农村发展需要和村庄整体规划布局,促进集体建设用地的居住功能、工业功能、商业功能的优化匹配。
(三)农地确权的效果评价
中国改革开放40年以来,农地经营制度变革一直围绕产权赋权展开(罗必良,2019),并在实践中广泛开展农地确权。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随着土地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学者们对农地确权的效果从多个维度进行了评价。
1.农地流转维度。
促进农地顺畅流转是农地确权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冯华超等(2019)实证分析农地确权对农地转出的影响发现,农地确权对农户转出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确权对农地转出的正向作用存在低估。确权的政策效应会受到确权之前地权状况的影响,对那些发生过农地调整、村委会作用较小的村庄,农地确权对农户转出行为的影响效应更大。农地确权通过劳动力流动、交易费用机制对农地转出发挥正向作用。
2.农民工退出农村意愿维度。
杨照东等(2019)根据山西省农民工的调查数据,采用Ivprobit模型实证分析发现,单一经济补偿政策下,农民工承包地和宅基地退出意愿都不强烈。在多种补偿条件下,确权显著促进了农民工退出农村的意愿。在多种补偿中,养老、住房或教育补偿决定了确权满意度,是农民工退出农村意愿的重要条件,而经济或就业补偿没有显著效果。
3.农户福利效应维度。
朱红根等(2019)实证研究表明,农地确权后农户福利水平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农户间福利水平差距缩小,确权颁证只能显著提升中高分位点上农户福利变化的幅度。其中,农地确权政策宣传情况、农户参与意愿和农地确权整体满意度对农户福利变化有显著正向影响,而农户户主年龄和村庄地理位置显著地负向影响农户的福利变化。
4.农户农业机械化选择维度。
李宁等(2019)从农业机械获取方式和农业机械化程度两个角度分析发现,目前新一轮的农地确权通过对农地经营权的进一步明晰与细分,降低了农户获取机械外包服务的交易成本,从而促进了农户对农业机械外包服务方式的选择,同时也因为外包服务降低了农机的使用门槛而进一步提升了农户进行农业生产时的总体农业机械化程度。由于农地经营的不可移动性和时间节律性,农地经营规模和种植专业化是农业机械外包等服务分离出来的内生要求,因此农地经营规模和统一种植规划也会促进农地确权对农业机械化的选择。
五、农业现代化主体
近年来关于现代农业主体的探讨一直都在持续,在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合作社之外,2019年学者们通过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深化了现代农业主体研究,并重新审视了小农户在农业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在需求侧对农业生产供给提出提质增效的背景下,具有高度专业分工和稳定要素流动机制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运而生。王志刚等(2019)认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当前我国农村第一、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最前沿的组织创新形式,是农村纵向产业融合的高级形态,具有产业链多元交叉融合、高度专业分工与紧密形态下要素共享三大特征,其纵向一体化组织边界源于中间品市场的产品定价与交易成本,并通过内化纵向外部性与化解双重边际效应获得产业及供应链整体效益提升,契约分工、收益链接与要素流动是促进其增效的主要运行机制。
(二)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2019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意见》,引发了学者对该问题的广泛关注,他们从不同角度再次关注小农户问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小农户中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张晓山(2019)指出,由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农业的资源禀赋和城镇化进程所决定,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多元并存的农业经营模式和农业经营主体将长期存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个时期,传统小农户的家庭经营将是我国农业的主要经营方式。吴重庆等(2019)也指出,小农户的长期大量存在具有必然性与合理性。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小农户作为专业的商品生产者,已经深深融入高度社会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分工体制之中。
2.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路径选择。
第一,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吴重庆等(2019)指出,在高度社会化的农业产业分工体系中,各类资本主体占据优势地位,控制着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小农户形式上是独立自主的,实际上从属和依附于资本,有关农业产业政策也排挤小农户的生存空间。为此,要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就需要重新认识小农户的功能,构建新村庄集体组织,在发展集体经济基础上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陈航英,2019)。
第二,建立使农户收益和使企业保持竞争力的激励相容的发展模式。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本质是要破解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何宇鹏等(2019)指出,目前国内进行大量探索的土地托管模式、“正大模式”和电商模式等,仍在不断修正和发展的过程中,但这些探索也显示,连接就是赋能,小农户无论靠产品还是靠要素与现代产业、市场加强联系后,发展空间都增大了,因此建立一种使农户收益和使企业保持竞争力的激励相容的发展模式,走出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新路径非常重要。
第三,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张晓山(2019)指出,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需要通过综合配套措施促进传统小农户向现代小农户转变。一是培育从事内涵式规模经营的现代小农户;二是将传统小农户纳入生产性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之中。
第四,保持小农户主体性的基础地位。刘闯等(2019)指出,已有研究在探讨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路径时,往往认为小农户的现代化需要由其他主体或组织形式来对其能力进行带动、增强或赋予,但事实是当前很多小农户经营自身呈现出现代农业的特征,因此要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需要尊重事实,在不失去小农户主体性的情况下走农业现代化道路。
六、“三农”问题研究的未来方向
多年来,学界围绕“三农”问题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尤其是对农村土地制度和影响农村金融发展各种因素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了可行的思路。在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三农”工作总抓手的新时代,“三农”问题的研究有待于从以下方面加以深化:
第一,建立健全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发展最大的不平衡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最大的不充分是农村发展不充分。”(3)习近平:《把农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总抓手》,载于《求是》2019年第11期。为此,必须坚持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总方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然而,在实际执行层面,资金投入、要素配置、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等又由于过去政策惯性和制度设定,往往容易向城市倾斜,这就需要体制机制为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保驾护航。如何在构建现代经济体系的框架下,贯彻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这需要学者们贡献自己的智慧。
第二,加快推进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建设。党的十九大提出了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点决策部署,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勾勒了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主旨框架,为城乡融合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然而,这些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如何构建、如何落地,其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难点是什么,都需要深入研究。过去研究中重点针对城乡要素合理配置中的农村土地制度和金融服务进行研究,但随着人口结构的改变、农民身份价值的提升,以及“互联网+”在农业农村的大量运用,人口市民化的动力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改变,这对新时代背景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工商资本入乡机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一体化机制等都有待于深入研究。
第三,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体现,但在发展的过程中集体和集体经济功能也曾经一度被弱化,集体资产管理混乱,从而导致集体资产闲置、损坏或灭失。然而,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振兴都需要积极发挥集体和集体经济在乡村治理、保障农民财产权益,以及加快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中的积极作用,这就要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壮大集体经济。这两年,学界对集体经济的研究有所增加,但主要仍集中于发挥集体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上,对于如何有效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如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等问题涉及较少。
第四,构建现代化农业体系。农业现代化一直是农业发展的目标,也是多年来学界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然而近年来关于农业现代化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两个方面:一是通过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土地流转,从而带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二是探讨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企业或一些创新组织究竟谁能够担当发展现代农业主体的大任。但实际上,实现农业现代化,需要构建起包括现代化的产业体系、现代化的生产体系和现代化的经营体系等在内的整体现代化农业体系。这显然需要不断拓展关于现代农业的相关研究,对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进行全方位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