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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话语权探索研究

2020-03-03程志红

经济师 2020年3期
关键词:话语权股东比例

●程志红

在我国现行公司股权结构中,一股独大现象较为普遍。大股东、控股股东通过同股同权原则,集中掌控公司话语权,常侵占中小股东利益。中小股东作为弱势群体,话语权旁落,利益被侵害时常发生。因此,中小股东在公司话语权的掌握,对其自身利益维护将起到有力的保障。

一、话语权释义

话语权系指说话权,即掌控舆论的权力。在现代社会中,话语权是指言论主体潜在的现实权力,具备影响社会发展方向的能力。话语权通常被媒体控制者、经济拥有权的人掌握,他们所发表的言论,一定和自身利益戚戚相关。公司股东话语权,是指拥有股份的股东,在公司决策甚至经营过程中,发表体现其利益的言论。通常情况下,在公司,股东占有多少股权比例或拥有多少股份,就占有多少话语权,也即资本决定话语权。公司中的话语权,是按公司法、公司章程,掌握在拥有持股优势的大股东和控股股东手里,他们牢牢把握住话语权,实现对公司或者企业的控制。

二、中小股东话语权现状分析

现有的公司法体系,大股东、控股股东基于同股同权原则,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之间存在极度的不一致,导致中小股东话语权难以体现或者被漠视。通常会出现公司的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身份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优势操纵公司,损害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获取不当得利,最后让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对外责任。中小股东因其较轻的话语权,不能对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进行有效的实质性约束。针对中小股东在企业较轻话语权的现状,经笔者研究,归纳起来,有如下几类情况。

(一)所持股份较少,仅拥有轻微话语权

国内企业,股权集中于大股东以及控股股东的情况十分普遍。企业中小股东,因为所持股份较少或拥有的股权比例较低,且较为分散,话语权相对较轻。尤其是上市公司中的中小股东,持股比例极低,其有限的股份,从数百股、几万股、到几百万股不等,完全难以与拥有数千万、数亿的大股东或持有相当规模股份的控股股东进行PK。在唯资本话语权论的当下,中小股东所持股份较少,自然仅拥有相应股份匹配的轻微话语权。

(二)参与度低,放弃话语权

相当一部分中小股东,本着通过短期的交易价差获取利益,或长期投资谋求价值提升,完全将个人利益前景交予大股东或控股股东,进而放弃话语权。前者情况在上市公司比比皆是,后者情况在非上市公司较为普遍。笔者研究了中小板前50 家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报告,持股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拥有公司表决权比例平均为总股比的56.16%,但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通过网络平台参与股东大会议案投票表决的平均股比为总股比的3.89%,占中小股东持股比例6.93%,放弃率达到93.07%。研究数据显示,中小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或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权比例,投票率达到10%~24.33%的仅有7 只股票,1%~10%的有20 只股票,1%以下的23 只股票,无一只股票超过25%。从上述投票表决情况看,中小股东放弃话语权现象尤为普遍。

(三)持股分散,不能集中形成话语权

非上市企业,大股东或控股股东通常居于绝对控制地位或相对控制地位,中小股东较少,即使股份集中,持股总数仍然偏低,话语权自然较弱。上市公司,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持股总数往往达不到绝对控股,一般居于可实质性控制地位。但中小股东持股分散,社会公众股较多,难以形成合力,不能集中形成话语权。在此,还是以笔者研究的中小板前50 家上市公司案例为例,中小股东总持股比例平均达到了56.16%,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仅占43.84%,但中小股东个体参与决策意愿极低,且各自为战,自然不能集中形成话语权,影响力甚微,甚至被大股东忽视。

三、中小股东话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及获取渠道分析

(一)中小股东话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基于单个中小股东在企业持股较少现状,根据公司法赋予股东权利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在企业话语权具体体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参与重大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知情权,查阅复制权,关联交易审查权,满足法定条件下提议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决议撤销权,退出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等。该等权利,往往被中小股东自身忽略。

(二)获取话语权渠道分析

中小股东作为公司所有者的有机组成部分,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一旦遭遇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排挤压制,权利被忽视甚至剥夺,将会陷入困境状态,作为社会公众投资者,相当部分还不清楚通过何种渠道获得话语权来维护自身利益。根据上述中小股东话语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析,在企业治理过程中,其获取话语权的渠道主要有:参与顶层制度设计渠道,参与股东大会渠道,司法渠道、股东身份渠道等。

四、增加中小股东话语权方式的探索研究

鉴于中小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较为分散,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中小股东在公司中的话语权,进而更好维护自身利益。

(一)相对增加股份持股比例寻求话语权

资本决定话语权,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在资本面前,话语权处于弱势地位。要想拥有一定的话语权,还得追本溯源,用资本的方式来解决,增加持股比例,这是最根本的解决方式。通常情况下,如果持股比例能达到5%,就可以在董事会拥有委派股权董事的权利,进而在董事会召开及决策时,可以代表中小股东行使董事会议案的提案权和董事会议案的决策权。如果持股比例达到10%,按公司法规定,拥有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话语权就大大增强,进而更好维护自身利益。

(二)寻求一致行动人获取话语权

中小股东若因自身资本实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或无意愿增加持有公司股份,要想以个体的力量获取话语权,难度较大。此种情况下,中小股东可以寻求利益相关方,由某中小股东联合众多中小股东,以契约形式,统一意见,成为一致行动人,将其他中小股东的权利集中起来,委托授权该中小股东,争取委派股权董事权利,委派监事权利,提交议案权利,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等,达到寻求话语权的目的。典型案例有2010年国美股权与控制权之争,争斗双方都寻求联合部分中小股东为一致行动人,使自己处于权力争斗的优势地位。以持有国美电器1.47%股份的公司董事长陈晓,联合持有9.98%股份的公司第二大股东美国贝恩资本以及一众中小股东,发起与持股32.47%的大股东黄光裕对国美电器的股权与公司控制权之争。最后的结果是:关于撤销陈晓、孙一丁的董事职务,委任邹晓春和黄燕虹为执行董事的议案在股东大会未能通过;但削弱大股东话语权的增发授权议案被否决。该股权与控制权之争,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得以充分体现,并对其中的结果起到关键作用。

(三)契约方式寻求话语权

公司章程,属于顶层制度设计,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管等均具有同等约束力。新设公司、持续经营公司,中小股东以发起设立人身份或股东身份制定或修订章程,从制度层面,以契约方式获取话语权。比如在章程中约定:可提高重大决策须超过公司法决议通过下限规定“三分之二以上”的标准,要求拥有公司持股比例累计达到70%或80%甚至全部表决权的股东一致表决同意方能通过,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若没有中小股东的全力配合,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不能单一决定公司重大事项。还可在章程中对公司重大事项表决通过的股权比例作出逆向约定,要求拥有公司持股比例累计达30%或20%等拥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东表达反对意见,议案则不能通过,这样中小股东就具备了否决权,其在公司的话语权就大大增强。另外掌握关键技术或者资源的中小股东,虽然投资持股比例小,有的可能无现金投入。这种情况下,还可在章程中约定,其拥有超过持股比例的分红权和表决权。如某中小股东以核心的知识产权入股,拥有公司15%股份,可在章程中约定,该股东拥有25%的分红权和35%的表决权。这适用于特定情况,让中小股东可以拥有较大的分红权和表决权。当然,还可引入借鉴源于上世纪80年代初英国联邦政府进行的国有企业改革“金股”制度,“金股”通常只有一股,它的权益主要体现为否决权,对侵犯消费者或投资者利益的特定事项进行否决。我国有关企业引入“金股”制度后,突破了“1”股的初始概念,逐渐演绎为持有总股份1%~10%的比例。由于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具体的操作方式还是通过股东协议或企业章程来约定。

(四)高举法律武器寻求话语权

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因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违法行为,给中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主要的方式为充分利用诉讼权。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等会议,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也可提起诉讼。对于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在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的,在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企业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这是中小股东增加话语权的司法尚方宝剑。

(五)利用知情权寻求话语权

公司股东将经营权授权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但中小股东,作为投资者,具备股东身份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前提下,依法享有了解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的权利。中小股东要充分利用知情权,行使查阅权、复制权。可通过查阅、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监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章程。还可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若遭拒绝,中小股东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充分利用股东法定的知情权,中小股东能有效地获得公司一定的话语权,让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在侵占中小股东利益时三思而行。

五、结语

综上,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法人治理也在不断发展。新时代下,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愈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也从法律和规章角度对此做了某些原则性的规定,赋予了中小股东广泛的权利。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还有不足,需修改和补充有关的具体规定。同时还可借鉴国外经验,在现有实践基础上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这不仅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还可推进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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