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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2020-03-03文|

经济视野 2020年13期
关键词:数据保护冲突知识产权

文| 白 艳

数据共享和知识产权是新时代发展的关键部分,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数据信息都存在着流动速度快、类别丰富、价值高、数量多等特点,也正是因为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得数据共享机制都在被动的发生改变,并且对应的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利益均衡切入口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对在此基础上出现冲突进行全面分析与协调是大数据时代知识服务工作上应迫切完成的任务,相关工作人员应该在协调知识共享与保护知识产权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展开深入的研究。

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冲突

知识产权具有自身的特点,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与代表性,通常情况下代表了知识信息的独有权力。但是数据共享更强调信息的透明化与共享性,影响着多数人知识的增长,思维的跳跃,是一种公众性权利,因此两者必定存在较大的利益冲突。数据信息制造者通常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想将数据信息公开化,或者受到其他事物的约束,只将一些非重要性信息进行公开。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冲突包括很多方面,比如:数据共享模式与知识产权独有模式之间存在的冲突,数据共享无界限以及知识产权局限性之间存在的冲突,数据及时更新与知识产权滞后性存在的冲突。但是知识产权保护也与数据共享形成了统一化目标,就是都能为推动社会的发展创造经济效益,提升社会公共利益价值的空间。在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方面能进一步调动数据制作者实现数据共享的积极性,相反,在数据信息不断被利用且更新的驱动下,利用共享数据而形成的良好结果也能帮助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进而更顺利的保护知识产权,也就是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之间同时又存在着互相促进作用。

有关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调策略

(1)统一建设与完善知识产权与数据共享法律法规体系。要想做好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协调工作,必须有实效性的法律支持,因此,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与数据共享法律体系最好同时建设与完善。由于我国现阶段研究方向偏向数据库的权利性质研究,没有对数据本身展开全面的研究,但是要想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进行数据库的权利性研究是前提,所以,必须在立法支持的基础上明确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此外,我国共享型法律制度的建设当前还被归属于不同行业的各个部门中,例如突发自然灾害数据、药物试验数据、测绘型数据等,尚未提出全面的管理策略,所以,相关工作人员结合这种形势,提出针对性的数据共享管理对策是必然的。进而明确数据使用权限与对应问题,解决共享数据的使用权、归属权、转让权等方面遇到的问题,数据信息的侵犯、与使用都应该追踪相关责任部门。(2)实施数据共享专项投资方案。美国之所以能成为数据拥有大国以及数据共享的创设人,取决于其养成的数据共享意识,美国政府将数据共享设为关键性战略工作,同时在西方其他国家拥护下成立数据共享专项投资机制。经过这样的对比,我国在相关工作上尚未进行资金投入与人力物力投入,所以我国应该学习美国对于数据共享的态度,最终拿出实力形成长久的具有实效性的投资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将数据种类、数量等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收集在数据中心,再由数据中心开展共享工作,在国家各项资源条件支持下,实现可持续性发展的共享局面。(3)成立专项利益协调组织机构。通常情况下,利益主体之间都通过合同的约束以及协商方式来解决利益纠纷问题。但是,在数据共享环境下,不同利益关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一些高难度的问题无法通过上述方法得到解决。所以,成立专项利益协调组织机构有非常必要的作用。对于利益协调组织结构相关工作人员自身条件有严格要求,强调其应具备良好的专业能力与综合素养。按照实际工作需求选择法律专业人员与数据领域专业人才,通过采纳相关专业建议,使利益主体双方积极参与协商。在这样良好前提条件下广泛接受正确建议,提出各自的利益需求,最终,致力于为不同利益个体提供更优质的协调服务。(4)正确使用技术保护手段。要想正确规避风险数据入侵,需提前利用账户控制、防火墙等技术手段加强数据保护系统。但是,由于在实际过程中对于数据保护技术的盲目使用,构成了数据保护与数据共享之间的矛盾,影响了他人对数据的使用。所以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应该选择正确的方式使用技术保护对策,目的是为了大大降低技术滥用错误成果,最终提升数据共享以及信息共享效率。

结束语

总之,为了解决当前数据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协调策略是非常必要的,不仅能解决当前该工作上遇到的问题,还能为后续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价值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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