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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时期徽州契约文书词语释读

2020-03-03

甘肃开放大学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文书契约经理

郭 超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徽州契约文书是宋至民国时期徽州地区下层百姓各种交易的原始记录。”[1]它是研究当时社会经济和语言文字的最真实可靠的材料。对于这些文书中词语的解读有助于研究汉语词汇发展演变的状况,对词典的增订和完善也具有重要作用。本文运用比类综合,异文考求的方法对“听自”“当差”“领札”“经理”“买受”等词语进行考释,以期补充遗漏。本文所引契约文书材料大部分出自《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2],例句末尾括号中的内容代表该例所在的卷数和页码,如“1/9”代表第1卷第9页,其余皆可类推。另外,对一些契约题目作了适当的文字增删,以期便于理解。引自其他契约文献的材料,将另行标注,其中引用的史书、小说中的例证均来自BCC(北京语言大学语料库)和CCL(北京大学语料库)。

一、“听自”类

“宋元以后比较完整的契约文书固定构成要素是:所有权姓名、契约性质、出卖或转让原因、标的物、地理位置、数量、界限范围、价格、交易形成过程、钱物交易方式、出让标的物责任担保、反悔处罚约定、交易意愿表现、承担赋税转移、立契时间、参与交易者各方署名画押等。在一些要素表达时,其中有的词语使用常常被固定,固定的词语往往是同义词、近义词或者同类词关系。”[3]契约关系建立的一条原则是自愿原则,即契约的建立必须是在立契双方共同意愿的基础上。为避免立契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在契约中必须体现双方的自愿性,表示这部分内容的一类词是听凭、任凭之意,我们发现有许多使用“听自”一词的例子。

(1)《明嘉靖十二年(1533)休宁李德一卖基地赤契》:“所有税粮后(候)大造之年听自买人收割入户供解无词。”(4/315)

(2)《明崇祯五年(1632)汪六寿卖山地白契》:“所以税粮听自本户起割供解无词。”(4/322)

也有在“听自”位置上用“一任”“听从”“随听”等词,如:

(3)《元至大元年(1308)祁门洪安贵等卖山赤契》:“其山地今从出卖之后,一任受产主收苗管业为主。”(1/9)

(4)《明嘉靖十二年(1533)吴武泽卖田白契》:“其税候再造黄册听从买人收税入户支解,本家即无异说。”(2/75)

(5)《明崇祯五年(1632)休宁朱大仕卖田赤契》:“其税今直册年,随听买人在三甲朱大仕户起割过户当差无词。”(4/320)

(3)—(5)例的语境均是指契约签订后,交易的财产交由买方管理或是税粮听从买人进行办理,卖方不得干涉,故“一任”“听从”“随听”均可释为“任凭”。将(1)(2)例与(3)—(5)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听自”与“听从”等词之前出现的内容均是交易财产或税粮,其后出现的均一般是“买人”,故可知“听自”亦为听凭义。在明清契约文书中,“听自”句中常常会省略“买人”,如:

(6)《明永乐十二年(1414)汪福得卖田赤契》:“所有税粮,候造册之年,听自起割前去供解,本家即无言说。”(1/75)

(7)《明天启五年(1625)休宁张阿朱卖厨屋赤契》:“所有税粮在于本户,听自随即认纳,另不立推单。”(4/180)

实际上,“听”是听凭义,而“自”为自行之义。起初“听自”当为听从买人自行之义,由于使用频率升高,为求简便就省作“听自”。后来使用者渐渐忘记“听自”为省略之后的短语,反而将其当作“听从”一类词,在契约中与“买人”连用,故“听自”也有了听从义,这时“听自”与其后内容构成兼语短语,即:“V+N+V”。在明清文献的例子中“听自”既可以当听凭义理解,也可以当短语“听凭买人自己”,如:

(8)《明史·列传》:“又田仁智等岁修职贡,最恭顺,乃以卫指挥佥事顾成筑城以守,赋税听自输纳,未置郡县。”[4]

二、“当差”类

明代律法规定,民间买卖不动产必须在出产后,向官府缴纳税粮,契约中的这一内容即承担赋税转移类要素,表达这一内容的词语均为缴纳粮税之义,常见的这类词语为“当差”,如:

(9)《明天启二年(1622)休宁朱守初卖基地赤契》:“其地税今系册年听至九甲朱荣户起割,推入买人户内当差无阻。”(4/77)

(10)《明天启七年(1627)歙县吴远庵卖地白契》:“其银、契当日交付明白,其税粮候大造之年听从过割当差。”[5]963

与“当差”处于同一语境的是“办纳粮差”,如:

(11)《明天启五年(1625)休宁程应佳卖田赤契》:“所有税粮奉新例随即推入买主户内办纳粮差。”(4/185)

(12)《明崇祯五年(1632)休宁金岩荣卖碓基地赤契》:“其税粮今遇大造之年随即起推入买人户内办纳粮差无异。”(4/330)

可见,“当差”和“办纳粮差”的内容相近,均指在交易完成后,卖主有义务将交易财产的相关税粮交代清楚。“当”有充当之义[6]10986,“差”有徭役之义[6]2717,故“当差”亦指办纳粮税。“当差”一词的这一意思也广泛出现于明清文献中。

(13)《明会典·卷20》:“凡各处招抚外郡人民在境居住,及军民官员事故改调等项,遗下家人弟男子侄,置有田地、已成家业者,许令寄籍,将户内人丁事产报官,编入图甲,纳粮当差。”[7]141(《汉语大词典》“当差”条失收此义)

在契约文书中,与“当差”同义的还有供解、供纳、扒纳、推扒、支解、输纳、解纳、挖纳、认纳、派纳、会纳等词。

(14)《明天启三年(1623)汪传芳卖屋基推单》:“今当大造随即开挖与兄传心名下供解,听兄备造住歇无词。”(4/81)

(15)《清雍正七年(1727)二月休宁吴东会卖契约》:“其税在三甲吴廷周户内起推入七甲吴德户内供纳无阻。”[8]

(16)《明天启元年(1621)汪孟孙等卖田白契之一》“所有税粮,随契扒纳。”(4/28)

(17)《明崇祯七年(1634)休宁黄应梧卖基地、田赤契》:“其税粮册年即行推扒,并无异说。”(4/375)

(18)《明崇祯六年(1633)歙县郑宗歧卖房赤契》:“其地税听凭买人迟早在卖人户内起割推入买人户内支解。”(4/353)

(19)《明天启五年(1625)程继祐卖地屋赤契》:“其税粮候大造之年,在本家程□□户内推入买人户内输纳无难。”(4/157)

(20)《明正德九年(1514)郑丕妻康氏卖地赤契》:“所有税粮候造册之年听自买主收割入户解纳无词。”(1/347)

(21)《明天启六年(1626)休宁胡廷俊卖地赤契》:“其税粮今户随即挖纳。”(4/200)

(22)《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张宠等卖山赤契》:“所有税粮在东户,听自认纳。”(2/127)

(23)《明天启五年(1625)休宁郑廷玉卖园地赤契》:“其税粮系本户派纳。”(4/174)

(24)《明崇祯十四年(1641)吴希元推单》:“其税粮本户会纳,无得生情异说”(4/472)

张丽(2013)指出:“供解,供纳二词为交纳赋税之义。”[9]也就是“办纳粮差”。储小旵(2011)指出,“扒纳”为“分给缴纳”的意思[10]122-129,亦为“缴纳粮差”之义。例(17)中“推”有推移之义,储小旵(2011)认为“推扒”即将(税粮)推入、分给(买家)[10]122-129。例(18)“支解”义为支付,交付[6]6451,支付义的“支解”和酷刑肢解义的“支解”当属同形词,写法相同而意义迥异,是分头而造的两个不同的词。“解纳”即解送缴纳。“输”有交出献纳之义,故“输纳”亦即缴纳。在例(21)中“挖”系徽州地区方言词,义同“起割”,指移交。契约中亦见“开挖”一词,如《天启五年汪海隆等卖基地赤契》:“其税粮起割不便,候造册之年开挖与海昌户供解。”(4/158)“开挖”即移交。“挖纳”即移交缴纳。例(22)中“认”即应允承担,“认纳”即应承缴纳。“认纳”一词词典已收,但例证滞后。例(23)中“派”即分配分摊,“派纳”亦即缴纳粮款。例(24)中“会”有支付之义[6]7237,“会纳”亦即支付缴纳。上述诸词在文献中亦多见,今举一二:

(25)《清史稿·志九十六》:“奏销册者,合通省钱粮完欠支解存留之款,汇造清册,岁终报部核销。”[11]

(26)《元史·志四十五》:“其咸宁、长安录事司三处未散者,依已散州县,一体斟酌,认纳乾课,与运司已散食盐引价同。”[12]

(27)《明会典·卷28》:“浙江杭、嘉、湖三府,俱照此派纳,不许违例加增。”[7]206

这类套语句式为“所有税粮候大造之年/册年/造年/造册之年,在某户内听凭买人起割/过割/起推入买人户内当差”,置于“当差”处的词语均为缴纳税款之义。《汉语大词典》已收“解纳”“输纳”“支解”“认纳”,而“供解”“供纳”“挖纳”“请纳”“派纳”“当差”等词均与之同义。在徽州契约文书中,有许多语素的成词能力很强,如由“起”构成的“起推”“起割”“起业”,由“开”构成的“开挖”“开拨”“开种”,而“纳”亦是一个成词能力很强的语素。由于双音节词比单音节词表意义能力更强,双音节化一直是汉语词汇发展的趋势。

通过这些词语可以发现,虽然契约自有一套规范化的格式,但人们在实际书写时所用的词语并非是一成不变的,这是由于契约文书是由不同地方的不同人所写的,具有很大的任意性。黑维强指出:“契约文书是最具地方性特征的文献之一,因此在古代文献词语的考释,特别是方言词的考订中发挥独特的价值。”[13]诚如此言,对这些同义或近义的词语进行考察,可以发掘丰富的民间地方性俗语词。卢庆全在论述“套语结构”时说:“利用套语结构,根据已知词语的语义,还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地对一些生僻词语做出训释,从而构建起一组又一组的同义词语。”[14]由此观之,同义类聚的方式确乎是考释词语的不二法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所谓的同义词并非完全同义。“义近词的训释,只是指明于某种语境下双方所表之义有些相近相似耳,不一定指其完全相同;因为每个语词都有它本身特具的意义,根本就不能说它相当相等于另外的一个词,故译训也仅是言其大体而已。”[15]这些词虽不完全同义,但在某种固定的语境下所表现出来的意义是相近的。

三、【领札】

领受凭证。

(28)《南宋宝祐三年(1255)祁门县周文贵卖山地契》:“其钱当立契日一并交收足讫,其契后更不批领。”[5]536

按:赵永明(2018)认为“批领”当解释为“领贴”,即另外的领受凭证[16],本文认为不准确,“批”为确立之义,“领”可释为领受凭证,“批领”当为述实结构短语,确立领受凭证之义。在交易结束当天便签字画押,并将议价收足,以后不再开立相关证明,这是为防止有人偷奸耍滑或反悔抵赖。“领”作领受凭证义在文书中常见,如:

(29)《明永乐十七年(1418)李实政卖山赤契》:“其银契两明,契后再不立领。”(1/83)

(30)《明天启五年(1625)张应鉴卖园地赤契》:“其银当日收足讫,另不立领,其业随即交与卖人管业。”(4/155)

具有这一意义的还有“领札”一词,如:

(31)《明宣德二年(1427)陈信卖田赤契》:“当成契日一并收足,别不立领札。”(1/109)

(32)《明万历二十七年(1599)休宁潘廷积卖山赤契》:“其银当成契日两相交讫,别不立领札。”(3/295)

“札”有书信、公文之义[6]5788。“领札”在文献中常用作一个短语,义为领取任职凭证,如:

(33)《姑妄言》:“明日早堂,到我衙门领札。”[17]

此例中的“领札”为领取公文或任职之义,而在徽州契约文书中,“领札”已可当作名词使用,义为领受的凭证,《汉语大词典》失收。

四、【经理】

鱼鳞图册中记载的信息。

(34)《明嘉靖二十年(1541)休宁张珽等卖山赤契》:“亩步四至自有经理该载,不及开写。”(2/116)

(35)《明天启三年(1623)洪应登等卖山白契》:“坐落东都四保土名叶落坑口,计田二落,晚租壹拾捌秤,系经理三千五十一号。”(4/120)

(36)《明天启四年(1624)孙大年卖水田白契》:“坐落九都,土名青山下,经理义字三千十八号。”(4/148)

(37)《明天启五年(1625)祁门叶盛时卖山赤契》:“四至自有经理为照。”(4/166)

按:王阳(2017)将“经理”解释为动词“丈量”[18],我们认为不妥。由上引例证可见,在“经理”之后的内容是已经经过测量而记载于文件中的内容,故“经理”当释为名词“文件中的记载”。自宋代开始,为了管理地籍征收税赋而攒造土地图册,因其纹理脉络状如鱼鳞,故称之为鱼鳞图册。在契约文书中“经理”之后是要说明所交易的财产在鱼鳞图册中的具体位置和编号。经、理确实是丈量义,近义连文,但契约文书中它由丈量义已引申而代指所丈量的结果,即图册中关于土地、房屋等信息的官方记载。《汉语大词典》中“经理”条失收此义。例(35)“系经理三千五十一号”是说在图册中的编号是三千五十一,例(37)“自有经理为照”是指地产的边界有官方文件记载为根据,这种用法在契约文书中很常见,如:

(38)《明永乐六年(1409)祁门谢曙先买山地赤契》:“所是(有)山并地字号亩步照依经理为准。”(1/64)

(39)《明崇祯四年(1631)李应时卖田白契》:“经理四至自有保簿,不在(再)开述。”(4/602)

五、【买受】

购买。

(40)《明嘉靖二十二年(1543)郑楚卖山白契》:“十五都郑楚今有承祖买受山二号。”(2/132)

(41)《明天启五年(1625)洪大充等卖地白契》:“立卖契人洪大充今有承父买受东都四保三千一百八十二号,土名南边方村竹弯。”(4/165)

(42)《明崇祯五年(1632)祁门洪达绶卖基地赤契》:“东都洪达授同侄明家原买得洪达登基地一备,坐落土名杨柏源河西。”(4/324)

按:(40)(41)例与例(42)语境完全相同,均为契约文书固定的格式,而前者使用了“买受”,后者使用“买得”,这两个词均与其前后内容构成完整的主谓宾格式,故“买受”与“买得”同为购买之义。《说文解字》:“受,相付也。”[19]实际上此字兼有交付与承受两个意思,后一义又另造“授”字表示,又引申为容纳,因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买入一件东西相当于接受、容纳一件东西,故又引申为买入。近代汉语中有“受主”一词,义为买主,如:

(43)《醒世恒言》:“子春叹道:‘我杜子春直恁的命低!似这寸金田地,偏有卖主,没有受主。敢则经纪们不济,须自家出去寻个头脑。’”[20]

所以“买受”同义连文,义为购买,买入。“买受”一词在近代汉语文献中亦多见,如:

(44)《日本国志》:“凡野纸均官发商卖,不经官许而卖者科罚金百倍,知情而买受者科罚金五十倍。”[21]

“买受”又可作“买授”:

(45)《天启六年王洪沂卖山赤契》:“十四都王洪沂今将承父买授山乙号,坐落本都一保。”(4/191)

《广韵》中“受”[22]316、“授”[22]429均为常母尤部,“授”当是“受”的通假字。“买受”一词《汉语大词典》失收。

前文通过列举例证、异文比较对宋元明时期徽州契约文书中的一些疑难词语进行了考释,并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某些仍有疑问的词语提出了不同的解释,旨在考求词语正确的意义,以补词典之失,进一步促进词汇学的研究。近年来,从语言文字学角度对徽州契约文书的研究已经取得了很多成果,但其中仍然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对它的研究还需要继续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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