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 街道办事处赋权减负有法可依
2020-03-03王晶
江淮法治 2020年22期
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 《天津市街道办事处条例》, 自2020 年11 月1 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 从机构职责、 公共服务、 公共管理、 平安建设、 保障措施、 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为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 提高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提供了法治保障。
明确职责范围。 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公共服务、 承担辖区生态环境保护、 组织实施辖区平安建设工作等7 项职责, 同时根据天津市部分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实际, 明确市和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确定街道办事处承担服务经济发展、推动城乡社区建设等职责。
明确为街道办事处赋权。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对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评优评先等的建议权等5 项权力。 同时对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行使综合执法权作出明确规定。
明确条块关系。 条例规定街道办事处在解决辖区内群众诉求、 重大事项处置、 联合执法、 应急处置等工作中, 对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进行统筹协调、 指挥调度。 同时明确应当由市和区政府工作部门落实的工作职责, 不得转交给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