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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

2020-03-02董丽峰

西部学刊 2020年24期
关键词:继承人账号财产

摘要:虚拟财产作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可避免地会涉及继承问题,然而虚拟财产的无形性又决定了其继承问题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传统财产。虚拟财产一般包括网络用户的个人账号、虚拟货币、自然人在网络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资产;因为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其继承问题又符合社会的发展,因此其有继承的必要性;目前虚拟财产面临没有继承法律依据等问题,这就使虚拟财产继承问题难以实施。故建议:构建其法律保护体系;建立虚拟财产价值的价值认定体制;完善网络服务协议。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继承;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0)24-0104-03

虚拟财产是公民个人所有的网络财产,是以网络为载体的一种财产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本身的滞后性,对于公民死后虚拟财产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以及怎样继承,仍然没有定论。再加上网络用户的权利意识较为薄弱,导致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的解决缺乏现实的急切动力。从长远看,承认虚拟财产继承有利于推动网络空间有序发展,从而促进虚拟财产继承相关法律的成型。

一、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虚拟财产是在网络空间渐渐变成用户的信息储存地时出现的新兴的概念,包括个人在网络空间存储的文件、图片和视频等,虚拟财产包括用户从网络空间中获得的蕴涵经济利益的财产和寄托了用户精神价值的财产性权利这类资源,电子邮箱以及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用户账号等包含个人信息以及经过个人使用的网络通信工具内的聊天记录等内容都可以认定为虚拟财产。

(二)虚拟财产的类型

虚拟财产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1)凝结了网络用户心血和精力的个人账号。在信息蓬勃发展的今天,用户的个人账号体现了其价值性的特征,比如支付宝账号因为用户的使用和充值具有了经济价值,微博账号因为用户记录自己的回忆而具有了精神价值,等等。因此,将用户的个人账号纳入遗产继承范畴有一定的合理性。(2)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是由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借助互联网络在发行者或者持有者之间流通,能购买虚拟产品或运营商服务的电子货币。虚拟货币包括有游戏币网络平台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等,以及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等几种。虚拟货币因为其可以被用户支配并且有经济价值,应当将其归入虚拟财产的范围。(3)自然人在网络上所产生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个人资产。这类个人资产指的是用户在网络上发布的文字、图片以及视频等内容。这些内容对于用户来说,是其独创的智力成果,网络用户理应享有此类财产的权利。这类知识产权型的财产,不管从权利属性上看,还是从价值方面去分析,都应当归到虚拟财产的范围。

二、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

伴随着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时间的增长,网络用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使用者,更是虚拟财产的创造者,在网络空间的数据和账号中,储存着用户的各种虚拟财产,这些财产的所有权是属于用户的,网络运营商只是给用户提供支配其财产的平台。虚拟财产是由用户付出了精力和金钱得到的,只要这些财产不是违法所得,就应当允许继承。虚拟财产拥有其独特的价值,即便该虚拟财产原先的使用者已经过世,但其百年后这些财产仍然有被再次利用的价值。所以,将储存在网络空间的虚拟财产由继承人继承,未尝不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虚拟财产继承的必要性如下所述。

(一)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

当前社会用户使用网络的日益频繁使得虚拟财产的种类日渐增多,同时也加速了用户个人虚拟财产的累积,当前最能体现经济价值的虚拟财产是Q币、游戏币、团购使用代码等,这些物品大多是网络用户通过现实中的货币购买使用的。在游戏世界中,游戏玩家通过提高账号等级或者打野怪等方式获得的武器、装备、头衔等也属于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物品,有些虚拟财产甚至在经过交易后可以转换为现实生活中的货币。某些第三方网站中的虚拟货币,例如淘宝中的淘金币以及天猫积分等等,在购买商品最后支付时均可以抵扣现金。在自媒体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微博以及其余平台的网红账号通过发布广告来收益,这些账号也具有经济价值。所以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是毋庸置疑的。

(二)虚拟财产具有精神价值

虚拟财产作为遗产被继承时往往蕴含着用户生前的精神财富,这类虚拟财产虽不一定有经济价值,但对于用户的亲属和朋友来说,用户留下的文件视频照片具有弥足珍贵的纪念意义,虽然其珍贵性只是相对个别人而言的,但这也正是用户留给其亲人怀念的信物。

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的虚拟财产和传统形式的遗产是一样的,它们都承载着生者对于死者的怀念和追思,能够将这些虚拟财产保留下来,并对其进行保护是对死者的尊重也是对死者权利的更好地维护,对于继承人来说满足了其精神利益需求。

(三)虚拟财产继承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时至今日,我国的网络用户数量正在日益壮大,用户的权利意识也随之日益增长,网络用户开始逐渐关注自己的虚拟财产在其后会被如何处置,在我国已经产生了很多因为虚拟财产无法被继承或者继承困难的案例,从而引发了關于虚拟财产纠纷的问题,因此虚拟财产成为可被继承的遗产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

如果不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入手,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问题就会日渐累积,及时制定出相应的规则已经迫在眉睫,再加上立法本身的滞后性,如果忽视这个问题不去解决,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当虚拟财产继承的纠纷爆发时再寻求解决的途径,那不就显得太迟了吗?因此,建立相应的虚拟财产继承法律制度,赋予其法律层面的保护势在必行。

三、虚拟财产继承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当前我国的法律还未对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明确的规定,首先,我国法律还未认可虚拟财产的地位和性质。我国《民法典》继承编中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这一规定虽然替代了之前对于可继承对象的列举式规定,但仍然无法确定虚拟财产是否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

在网络科技急速发展的时代中,虚拟财产继承权利纠纷层出不穷,如果将法律视为是一种不变的工具,在司法过程中出现的相关矛盾将难以妥善解决,我国目前尚未有具体法律以及司法解释对虚拟财产继承进行规范,尽早完善相关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来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继承纠纷,对于维护网络用户的合法虚拟财产权和保障其继承人的虚拟财产继承权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虚拟财产缺乏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

虚拟财产的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虚拟财产是依赖于网络平台存在的,那么该平台存续的寿命就会影响到其价值,比如说一款游戏热度一直较高,该游戏中的账号和装备可能就会持续性增值,但如果这款游戏突然失去了热度,游戏中的虚拟物品可能很快就变得无人问津,现今的网络用户一般都是线下交易,虽然也可以作为价格参考,但是却难以确立统一的价值标准。除此之外虚拟财产的形式、取得途径等因素,也会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产生相应的影响。

与此同时虚拟财产的价值评估主体也难以确定,无法确定由网络运营商还是网络用户,抑或是法院最终进行确定。不论是以哪种方式进行评估,都应该有确定的评估标准,否则不论是虚拟财产的交易还是继承都将失去应有的秩序。

(三)网络服务协议对虚擬财产继承构成障碍

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的继承往往伴随着侵犯用户隐私这一问题,并且网络运营商也常以虚拟财产继承违反网络服务协议内容为由拒绝配合,但是继承人继承虚拟财产本就有其合理性,而虚拟空间的开放性也决定了其更加容易泄露用户的隐私,所以对于网络运营商和死者的亲属谁能更好地保护死者的隐私有待商榷。在一例虚拟财产继承案中,被告雅虎公司拒绝了用户继承死者虚拟财产的请求,原因是违反了先前网络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保护用户隐私的义务,最后的判决中法院也并没有强制雅虎公司将死者的账号交给继承人,而是判令被告雅虎公司将死者生前存储在雅虎账号内的内容转移到移动设备上交给继承人。

2020年9月17日,微博管理员发布了《关于保护“逝者账号”的公告》,公告中表明为了能更好地完善平台服务,保护逝者的权益与隐私,防止逝者的微博账号被盗,微博站方将会对逝者账号设置保护状态。该账号被设置为保护状态后不能登录并且不能发送或者删除内容。对于逝者账号的认定,将要求请求认定该逝者账号的个人提供身份证明以及逝者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后,微博站方将对该被申请账号设置为保护状态。当微博用户的账号被设置为保护状态时,将无法再次使用,可能导致该账号经济价值以及精神价值无法实现。

在这样的背景下,继承人若想继承亲属的账号是有一定的难度的。由此可见,网络服务协议中关于保护用户隐私权的规定对于虚拟财产的顺利继承构成了一定的障碍。

四、完善虚拟财产继承保护的建议

(一)构建虚拟财产继承法律保护体系

为了能更明确地保护网络用户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可以在修改相关法律时,将虚拟财产明确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或者将虚拟财产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归到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内,从而更好地指导财产继承的具体司法实践。

传统遗产的继承一般是通过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进行的,虚拟财产的继承也可以参照使用这两种方式。(1)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对虚拟财产进行继承,是对现有法律不做重大修改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在遗嘱继承的形式下,虚拟财产拥有者可以通过遗嘱将虚拟财产移交给其指定的继承人,这不仅尊重了死者的遗愿,也更好地保护了其权益,遗嘱继承的方式可以缩短虚拟财产继承的时间且不必通过司法程序,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2)在虚拟财产拥有者没有选择遗嘱形式继承的情况下,我们就应当考虑采取法定继承的方式,但法定继承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一定的困难,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财产的分配问题,如果是可以折价分割的虚拟货币,可以折价,然后由各继承人按照份额继承。若属于不能分割的虚拟财产,譬如图片视频等这些可复制的形式,应当由最有利于虚拟财产管理和最能保护被继承人利益的继承人继承,如果具备这些条件的继承人有多个,这时可以确定为由多个继承人共同共有,通过该项虚拟财产所获得的收益,可由其各自所做的贡献按比例分割。

前述内容仅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制度建构提供些许参考,关于完善虚拟财产继承还任重而道远。

(二)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

影响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因素有:(1)该虚拟财产的影响力。我们以淘宝店为例,如果一家皇冠级别的店铺和一家普通的店铺发售同样的商品,二者的店铺收藏量相差甚远,销售量更是大相径庭,一般来说皇冠级店铺在用户中的影响力会高于普通的店铺,它的盈利能力自然也高于普通店铺,所以在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将其在网络用户中的影响力考虑在内。(2)该虚拟财产的稀缺度。除了影响力因素之外,虚拟财产的保有数量也是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拿游戏装备来说,稀有的游戏装备相对来讲交易的价格就要比普通的装备更高一些,所以,当对数字遗产进行价值评估时,也必须就该虚拟财产在目前的保有量适度考量。

当前可以通过以下主体来提供虚拟财产的价值参考:(1)由网络用户自行确定。网络用户在估值时可以根据自己投入的时间、金钱、账户的等级等来自行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2)网络服务提供商定价。网络服务商定价通常作为补充手段,因为用户之间的交易价格具有相对的主观性,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往往对虚拟财产的保有量更加了解,所以,当网络用户的定价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或者用户无法自主定价的时候,可以由网络运营商担任定价主体。(3)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在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当中,由网络运营商定价或者由用户定价,二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定价都会有一定的偏向,如果由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评估,不受他方利益的影响,评估的结果自然会更加公平,同时也可以避免虚拟财产价值认定中的用户和运营商的利益冲突引起的矛盾。在经过协商仍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应当由法官进行判断,确定虚拟财产的最终价值。

(三)完善网络服务协议

关于虚拟财产的继承与保护与用户隐私权保护有冲突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继承人与虚拟财产拥有人的身份联系更为紧密,所以应当是继承人才能更加有效地保护死者隐私。網络运营商作为营利性法人,与死者并无实质上的情感联系,其以保护用户的隐私权为名拒绝继承人的继承请求更是无稽之谈。因此,保护用户隐私不应该成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继承人合法请求的挡箭牌,相反,它应该成为继承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权利的有力武器。

同时,在网络服务协议中还应对网络服务运营商的义务做出规定,在网络用户离世直至继承人完成继承之前,网络运营商作为网站所有人对服务器中的数据信息有绝对的掌控权,其实相当于用户的遗产管理人,当用户生前的账户处于闲置状态时,运营商不应私自对账号的数据信息进行清除,应当对该账户进行合理保护。网络运营商如果在用户协议中对虚拟财产的继承做出限制,就会当然地侵犯用户及其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为了加大对虚拟财产继承的保护力度,避免网络运营商权力过大化,就应当促使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财产的继承承担辅助义务。

结语

网络的高速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网络虚拟财产继承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渐增多,然而由于法律制定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导致司法实务中出现虚拟财产继承纠纷的解决缺少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影响到了我国网络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加强对虚拟财产继承基本原理的研究,为能够更好地保护虚拟财产继承人的权利做好理论准备;与此同时,结合我国网络虚拟财产市场行情以及司法现状,将虚拟财产明确为可继承的财产范围,以此来完善我国虚拟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才能达到良好处理虚拟财产纠纷的目的,更好地回应虚拟财产继承人的权利保障问题以及司法实践需求。

参考文献:

[1]林旭霞.虚拟财产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苏柳柳.虚拟财产继承问题研究[D].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2016.

作者简介:董丽峰(1995—),女,汉族,山西沁源县人,单位为太原科技大学,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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