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探析
2020-03-02周妍聂凯
周妍 聂凯
摘要 公序良俗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司法适用的过程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如何通过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司法审判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意义和面临的问题入手,分析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互作用和影响,提出了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过程中的建议,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通过法律实施向整个社会的深入传播提供了参考方案。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公序良俗原则 司法适用
基金项目:2018年广西高校中青年教师基础能力提升项目“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研究”(2018ky1118)。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47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强调:“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反映国家社会主流价值的法律适用原则,将其司法适用问题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进行探究与分析具有重大意义,如何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从事审判工作成为了当前司法审判人员面临的新课题和新挑战。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意义
《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指出:“法律法规是推广社会主流价值的重要保证。”而司法审判机关作为法律法规的适用者,也就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责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出台的《关于在人民法院工作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衡量社会主义法治与德治建设水准的重要标志。倡导、培育和维护公序良俗,谴责、制裁、摒除各类缺德行为或丑恶现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
自2006年“彭宇案”以来,“扶不扶”“救不救”“追不追”“劝不劝”等涉及社会价值取向问题的讨论一度使社会公众感到迷茫,甚至将法律与道德割裂开来,这一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是一些司法审判机关没有搞清楚、表达清楚适用法律进行裁判要“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的问题。“一千个人眼中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在没有统一标准尺度的情况下,司法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对于社会价值取向的理解与判断也是各不相同的,而这种不同通过裁判的评价作用又会引导社会大众对社会价值取向的形成,因此司法审判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价值取向标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先后公布了20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这些案例分别从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友善互助、诚信经营、诚信诉讼、诚实守法、环境公益等不同角度体现和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准则。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首次在我国民事立法中采用了“公序良俗”的表达,以此替代原《民法通则》中关于“社会公德”的表达。这种表达的变化既是旨在避免道德多元主义的困扰,增进法律原则的确定性,有助于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正确理解和适用;①也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入裁判原则的重要举措。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通过司法审判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体现出来,并结合法律的指引、示范等作用以鲜明的裁判实例向社会大众宣传和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与要求。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能反过来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序良俗的核心标准,有助于避免司法人员在适用公序良俗时因个人道德水平、公共利益认知的差异而造成的裁判尺度不一,甚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面临的问题
(一)违反“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
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同样存在其他民法基本原则司法适用的共性问题——违反“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是法律原则司法适用必须遵循的规则,其要求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存在“法律漏洞”为前提。具体而言,“法律漏洞”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则,但径直适用法律规则会产生违背公平正义的后果的;另一种则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缺乏裁判依据的。当前一种情形发生时,司法人员可以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法律依据进行裁判,但是,由于对已有法律规则适用会产生违背公平正义的后果的认定系由司法人员的主观判断所决定,因此在司法人员的对现有法律规定不宜适用的判断存在偏差或错误时,就会出现公序良俗原则僭越适用的情形,造成法律规则被不适当甚至是不正当地替代适用,在此情形下,实际形成了对法律规则的破坏,其适用公序良俗原則的社会效果是得不偿失的。
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缺乏裁判依据的情况下,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也面临类似的问题。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公序良俗原则也并非是优先适用的。一方面,在相应的法律规则存在缺失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相关法律规则的适用能否实现同样的裁判结果、实现预期的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即使确无相关法律规则可能适用的,在考虑适用法律原则时也应当先衡量公序良俗原则与其他法律原则之间是否存在冲突,应如何取舍。
违反“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的实质就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其根源是司法人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其后果将是模糊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知与理解,削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影响力。
(二)简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的简单适用,主要体现在司法裁判具体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对于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事由、所适用的公序良俗的具体内涵、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或意义等问题表述不充分、不明确。前文已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需要通过司法审判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体现出来,但这里所述的具体适用并不是简单的援引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事由进行阐述,是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合法性的说明;对所适用公序良俗的具体内涵进行阐述,是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合理性的说明;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或意义的阐述,是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正当性的说明,只有将此三个方面都阐述清楚了,才能真正将“提倡什么、反对什么、禁止什么”说明白、说透彻,才能实现司法适用向社会大众宣传和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与要求的目的。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司法人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
针对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面临的问题,首要解决的是司法人员的思想认识问题。作为一名司法者,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学习、不研究,其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必然就不能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来进行评判和认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不足、研究不透彻,那么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事倍功半或误入歧途,无法实现正确的向社会大众宣传和诠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与要求,甚至产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思想政治学习是司法人员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宣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首要前提。
(二)严格遵循“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
针对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面临的问题,其次要解决的是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规则問题。前文已述,“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避”是民法原则适用必须遵循的规则,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也同样需要严格遵守,绝不能为了宣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滥用公序良俗原则,否则将会造成社会大众对公序良俗原则的误解,甚至引发社会大众对现行法律制度、法律规定的质疑,从而动摇社会主义法治基础。
(三)加强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审查
最后,对于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面临的问题,还需要解决公序良序原则适用审查的完善。笔者认为,由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关注度,作出的裁判案件甚至可能作为影响之后案件审理的参考性甚至指导性案例,因此在适用公序良序原则进行裁判时应参考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模式,实行适用审查机制。但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适用情境相对频繁,因此应将审查的方式做相应调整,即一般的案件适用至少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如专业法官会议争议较大,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具有较高示范效应的案件适用,应当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审判委员会争议仍存在较大争议,或者社会影响更大、示范效应更高的案件,则应继续向上一级法院报请讨论。这样的制度安排有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方面有助于避免公序良俗原则的滥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确保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能够对社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力。
四、结语
司法审判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的主要阵地之一,针对当前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如何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面临的问题,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正确有效的传播具有重要的作用,能够将司法审判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切实结合起来,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