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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与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2020-03-02于鸿

法制与社会 2020年4期
关键词:法理学重构法律

于鸿

摘要 自改革开放以来,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也日益增多,法律、科技二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因此,本文客观探讨了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学界定,从科学对法律的影响、法律上科学因果关系的限制以及技术对法律的影响、重构模式几个层面入手,多角度分析了法律以及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在合理化重构基础上促使法律、科技二者协调统一以及深化发展。

关键词 法律 科技 法理学 重构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2.001

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网络科技等深化发展,掀起了一场科技革命,对政治、文化、经济等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冲击,为其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会带来不利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净化科技革命环境,规范科技革命各个环节。与此同时,法律以及科技问题始终是法理学的构成部分,也是研究者在法理學探究中关注的重要方面,需要站在法理学视角,从不同层面入手探讨、分析法律和科技问题,准确把握二者关系的同时进行合理化重构,充分发挥法律这一公共判断标准作用,促进科技持续性发展的同时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全新的活力。

一、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学界定

1984年出版的《法学基础理论》标志着法律和科技首次纳入法理学的视野,法理学研究者对法律、科技进行了全新的探究,而这也是当代中国现实的客观折射。随后,法律和科技问题不断出现在各类型的法理学教材中,在法理学领域的重要性不断呈现,和科技深度联系的法律已成为法理学的关键性分支之一。由于受到多方面主客观因素影响,我国对法律以及科技问题进行的法理学讨论并不深入,比如,法律和科技、法律与道德等关系在细节、表述上有所区别,但基本结构体系并没有根本上的区别,都会受到公式化的辩证法的不同程度影响,并不是说这些文字表述、细节描述并不正确,而是这些表述、描述以及构建的结构体系是否符合法理学的理论性要求,是否是对法律、科技二者关系的深层次理解,需要进一步深化关于法律以及科技问题的各层次论述。

从法理学的角度探究法律以及科技问题有着深远的意义,也是法理学的重大发展之一,但法理学是一门主要探究法律现象的学科,在分析法律以及科技问题中必须充分考虑法理学具体的根本性特征,需要从法理学层面入手,重新界定法理以及科技问题。在此过程中,科技迅猛发展的同时也会出现多样化的规则,具有普遍性、强制性等特点,对相关法律的制定、实施会产生不同层次的影响,人们极易从这一层面入手去看待法律、科技二者之间的关系,但从唯物辩证法、法理学等视角入手,法律与科技问题会呈现出新的特点,需要从不同角度入手讨论、分析法律、科技二者间复杂化的问题。

此外,法理学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法理学深化发展过程中,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学探究、剖析也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在科技法、法律、法理学动态变化中以法理学为基点,重新对科技、法律进行合理化、规范化界定,尤其是在法律、科技二者发展过程中呈现的各层次法理学问题,要在法理学讨论、分析过程中深化把握法律以及科技问题的特殊性等,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切从实际出发过程中站在法理学的视角,初步界定法律、科学以及技术,全方位、系统化探究科学、技术二者对法律的具体影响,在完善法律法规基础上优化科学以及技术发展,在法理学重构过程中高效解决法律与科技问题。

二、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

(一)科学对法律的影响

从某种层面来说,科学发展中自然以及社会现象某种因果关系的确定大都会对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实施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法律发展、制度变迁都和因果关系的科学认识紧密相连,如果对事物、现象的因果关系认识、理解不科学、不合理,法律制度的制定也会受到影响,比如,在西方古代,给人们带来伤害的动物、树木等会受到惩罚;在西方中世纪,瘟疫盛行的时候,一些行为怪异的人会被指控搞巫术,用决斗、神判等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此过程中,随着人类社会不断进步,人们对各类事物、现象的因果关系也有更深层次的认识,推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二者深层次发展,对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等产生了不同层次影响,随着社会学、犯罪学两大层面的研究日渐深入,作用到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制度内容不断调整,不再将刑事惩罚作为处理犯罪问题的唯一标准,而是从法律、社会等多个层面入手,在理论探究、实践探索过程中准确把握各类犯罪问题出现的根本性原因,通过多样化的路径在源头上防治犯罪的发生。

就青少年来说,其心理以及行为层面的因果关系探究有着重要的意义,很多国家构建的法律组织机构、监狱制度等都有了明显的变化,青少年法庭成为法律组织机构中必不可少的组成元素。

如果从法理学的层面入手,对社会发展过程中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等变化进行概括,会发现这些变化和科学因果关系的重新审视、深化认识深度联系,也就是说,科学对法律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

(二)法律上科学因果关系的限制

尽管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执行和科学因果关系的认识紧密相连,但这并不是说科学发现的所有因果关系一定会改变制定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等,二者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通过科学研究发现的各类因果关系会形成无限制的链条,比如,一个人杀人的原因可能是从小父母离婚,导致家境贫寒、缺乏良好的管教,经常受人欺负、歧视等,最终误入歧途、杀人犯罪,每个杀人的原因都可能是另一个甚至许多原因的结果。如果不断对杀人的因果关系进行探究,将很难准确判定该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在某个恰当的点将这一因果链切断,确保对杀人犯刑事责任的分配更加公正、客观,也就是说,法律对科学因果关系的认定会受到不同层面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并不一定由科学探究中发现的各类因果关系决定。世界中存在的因果关系多样化、繁杂化,在科学探究中发现的因果关系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甚至有些因果关系并不正确。在此过程中,规则性是法律呈现的主要特征,在运作过程中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限制,比如,人力、物力、时间。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剖析是科学探究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在问题剖析、揭示事物本质等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

从某种层面来说,法律、科学二者所追求的并不重合,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院并不会在发现、确证和案件相关的所有因果关系之后才对案件进行最终的判决,大都根据被人们公认的主要因果关系、一般性因果关系做出判决,比如,父母离异是犯罪者杀人的主要原因,但在判决过程中法官考虑的主要方面还是犯罪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需要在法理学视角下,重构法律以及科技问题,在多层次社会实践过程中深化把握科学探究、发现的各类因果关系,明确科学因果关系在法律层面的具体限制,进而,深化探究技术对法律的影响,在协调统一过程中全方位、系统化探讨科技以及法律的法理学问题。

(三)技术对法律的影响

科学的因果关系会对法律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其对法律的影响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因为会受到和科学深层次联系的各类技术的影响。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动态变化不一定要建立在新技术的基础上,并不表示科学的因果关系在相关技术作用下才能对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等产生影响,只是在技术作用下某种科学因果关系没有得到确证、测度之前会受到法律层面的限制。科学、技术对法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在多种复杂化的因果关系确定过程中,如果某类技术并不成熟,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果关系对法律制度的影响会受到限制。以“DNA技术”为例,在深化发展过程中频繁应用到医学鉴定等方面,通过人体的毛发以及其他物质等,排除、确证该嫌疑人是否出现在案发现场,在技术作用下,案件处理的速度、准确率等明显提高,可以说,司法处理案件效率和技术有着某种关系,准确、快速处理案件的同时司法制度也能不断得到完善,法律制度的深层次发展和现代科学紧密相关的各类技术有机联系,随着相关技术全面以及深入发展,已有的法律制度会更加科学、标准、有效,也会出现很多新的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等。

在古代,各个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技术等特别少,大都通过民间一些非正式的制度对产权进行保护,比如,“传媳妇不传女儿”“祖传秘方”,很少有正规的法律制度、行政制度保护相关的产权。

在现代社会,知识产权及其相关的保护制度层出不穷,很多的保护制度已纳入法律行列,尽管知识产权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需要与之对应的技术对其进行保护,比如,盗版计算机软件设备是违法的,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但无法从根本上防止、避免该类问题的再次出现,需要行之有效的保护技术,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多方面优势作用,保护对应的知识产权。

从整体上说,站在法理学的角度,对法律以及科技问题进行重构、探究等是非常必要的,多层次理顺法律、科学、技术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科学、技术对法律的具体影响,解决法律与科技问题。

三、结语

总而言之,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定位法律和科技问题,在把握二者关系、影响基础上进行理论探究、实践探索,解决各层次问题的同时最大化发挥法律以及科技二者的效能。与此同时,长期性、繁杂化、难度系数大等法律和科技问题的法理学重构呈现的主要特点,从长远的角度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要在理论联系实践过程中实现有效的法理學重构,促使法律、科技二者相互作用的同时步入更高的发展阶段,全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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