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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全法律法规的“生辰八字”

2020-03-02张梅

人大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主席令之日起立法法

张梅

法律法规生效施行,就像是人生的开始,理应有它的年月日时,构成完整的“生辰八字”。讨论“时辰”,是因为特殊情况下,明确到生效的“点”,对于某项具体工作有一定的影响。

一、法律法规生效时间表述的做法

关于法律法规生效时间的法律依据,主要在立法法。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第五十八条规定:“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各省、市级人大也相应作出类似规定。

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种做法。

一是按照立法法规定,在制定修订的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的决定中明确具体生效日期,通常列在该法律法规或决定的最后一条。如2019年6月29日通过的疫苗管理法第一百条:“本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相应的公布法律的主席令也会写明该法律的具体施行日期。对于这样表述的,一般可以理解为从施行日期的零时开始。

二是在法律、法规修正案或修改法律法规的决定中明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监察法第六十九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应的公布法律法规或决定的主席令也会写明该法律法规或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是在法律修正案中没有生效时间,但在公布修正案的文件中确定“现予公布施行”。如2018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第二种和第三种做法,就需要推算一下才知道哪天是该法的公布日期,从而推算出生效日期。

二、对“公布之日”的推算

立法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所以,对于“在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我们不能在正文也不能在题注里找到施行时间,只能搜集相关信息进行推算。

我们以监察法为例。监察法是2018年3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当天习近平主席就签署了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个主席令上传到中国人大网的时间显示为2018年3月20日14∶55∶45。而监察法全文上传到中国人大网的时间显示为2018年3月21日14∶49∶04。2018年3月26日新闻联播公布,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监察法全文。监察法全文上传到新华网的时间网络显示为2018年3月26日12∶14∶49。2018年3月27日全国性报纸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均在第一版刊登了监察法全文。刊载监察法及相关文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2018年第二号)是2018年4月15日出版。那么,2018年3月20日、21日、26日、27日和4月15日,这几个日期中到底哪个是监察法的施行日期呢?首先,报纸、公报等纸面媒体的公布时间晚于网站,3月27日、4月15日这两个日期能够排除。如果单纯从主席令文字分析,3月20日就应当是公布和施行之日,但此时社会公众还没有见到正式的法律全文,此时就说法律已生效是不严肃的,对公众也是不公平的。如果说3月21日中国人大网公布法律全文代表公众已知晓,那么和26日铺天盖地的“新华社受权发布全文”是什么关系,又与20日主席令中说的“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是否矛盾呢?笔者不能在3月20日、21日、26日这三个日期中确定哪一天为公布日期。

还有一个问题,公布之日包括不包括本日?我们知道,一般在程序法中规定的“日”都指的是次日,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都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民法总则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計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某部法律法规的施行时间,也算是一个期间,虽然不在上述三部法律的规范内,但从法理上推算,似乎“次日”施行也可以理解。

假设,我们认为公众应当知道监察法全文的时间——中国人大网2018年3月21日14∶49∶04——是“公布之日”,那么,这个法律是从21日的什么点生效的呢,是该日起始的0时0分0秒,还是推定公众知晓的14时49分04秒,还是21日的次日22日0时0分0秒呢?其他“在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规,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效率是非常高的,一般在法律通过的当日即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并对外发布。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全文一般也很快,但很难做到与主席令同日,有时间差是正常现象。各省级、市级人大常委会公布法规的常委会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时间差可能比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大很多。

回到刚才的疑问,监察法〔当然也包括国家安全法、刑法修正案(十)、建筑法的修改条款等等〕到底哪天、哪点开始施行的呢?笔者给不出答案,目前为止多方请教没有得到令人信服的答案。希望得到权威人士的解答。

三、明确“生效时辰”的实践意义

可能有人会说,前后差不了几天,具体哪天生效无所谓。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一是法律法规生效应当有其严肃性;二是明确生效时间点有其现实意义。别说几天,几小时几分钟的差别也有意义。

比如刑法修正案(十)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侮辱国旗、国徽的,要定罪量刑。这个修正案也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主席令签署、中国人大网上传修正案全文涉及的时间是2017年11月4日17∶39∶08和17∶59∶00,新华网授权发布时间是2017年11月4日22∶53∶33。但是时辰不同,从哪个时间点起施行,决定了对某个时间段内的某种行为是否定罪量刑。还有对道路交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因为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道路交通等违法行为,所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从哪个时间点生效,可能就涉及管理、处罚标准的不同。

目前为止,笔者没有在国家法律和各省法规中见到生效时辰的规定,但在一些特定事项的文件中有见到,如国务院关税税则中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部分进口商品(第三批)加征关税的公告:“自2019年9月1日12时01分起……自2019年12月15日12时01分起……”这样的规定方式,很值得参考。

建议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尽量不选择法律法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表述方式,采用明确规定施行日期的做法,这样既符合立法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也可以避免在推算过程中产生歧义,维护法律法规施行的严肃性,有利于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大监察司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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