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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社会”的崛起及其政治经济学探析

2020-03-02余伟如

理论与改革 2020年5期
关键词:流量受众数字

余伟如

借助移动数据流量,人类社会向移动智能终端的“大迁徙”愈演愈烈,整个世界正以全方位、深层次的数字化方式存在着、变革着,智能手机已经成为人们须臾不可分离的社会器官。这是否意味着网络所引发的社会变迁迈进了新的阶段?资本的积累模式、商品和劳动的形式等等又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当下在媒体话语中已经存在的“流量社会”,不过是在最为经验的层面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移动数据流量与社会生活的关联度越来越高。虽然作为一种“初步的、即时的定义,它可以使我们对我们着手处理的实在达成一致;如果我们想知道我们正在谈论的内容,这样的定义显然是不可或缺的”。[1]但它毕竟不足以为分析和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便利,为此有必要把“流量社会”作为具有特殊价值的研究对象和哲学社会科学的规范性术语,自觉地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野,运用政治经济学加以分析、界定和应用,从而把它的建设性力量最大化。

一、“流量社会”的崛起及对已有理论的追问

迈克尔·塞勒于2013年出版的《移动浪潮》说的是由“移动网络支持的手机软件所推动的财富浪潮”,它有个响亮的副标题“移动智能如何改变世界”。塞勒在书中指出,“移动技术和社交网络的合力将在未来10年提升全球50%的国内生产总值。它们的影响力将不断增强,并将最终改变商业、工业以及整个经济”[2]。当然,塞勒十分清楚这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改善的问题。他同时指出,移动浪潮为社会变革提供了可能,将从根本上影响各个国家的政治、教育、医疗、非营利组织,以及社会的方方面面。

虽然不过短短几年时间,但是跟塞勒当时所观察到的事例和依靠的数据相比,现在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发达程度、移动智能终端的普及率、使用率以及与之相关的市场行情、产业结构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过去一年,用户每天会花3小时在APP上,使用时长比三年前增加了50%。现如今,移动互联网已经是当今世界发展最快、市场潜力最大的行业。2019年移动行业创造了3.9万亿美元的财富规模,占全球GDP的4.6%,比2017年增长了2.8万亿美元,增速远远高于GDP的增速。移动行业现在拥有30多亿用户,占全球人口的39%,并且还在爆发式增长。预计到2022年,全球移动用户将达到57亿,移动连接设备将达到123亿部,移动数据流量的年数据量将达到930EB,是2017年的7倍之多。其中,智能手机产生的数据流量在数据总流量中的占比超过80%。

移动互联网相关行业的发展深刻影响着世界财富格局的变化和走向,同时在其中得到生动反映。2019年世界500强的公司中,与移动互联网密切相关的超过10家,它们的排名多有提升。其中,阿里巴巴作为中国最大的电商集团,排名上升了118位,腾讯上升了94位,双双跻身于排名跃升最快的十家公司之列。阿里巴巴、京东(以及滴滴出行)还入选了“改变世界的公司”排行榜。而成立仅9年的小米集团是2019年世界500强中最年轻的公司。Facebook在利润率榜上高居第二,净利润率为39.6%,利润总额为221.1亿美元,位列第十四。位列第二的是苹果,位列第七的Alphabet年度利润增长率高达142.7%,它们和阿里巴巴、腾讯一起,同样位居2019年最赚钱的50家公司。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公司的名字还重复出现在100家增长最快的公司、最受赞赏公司等榜单中。在这些公司出任要职或持有大量股份的人,不出意料地跻身全球富豪榜,2019年全球首富杰夫·贝佐斯正是全球第一电商亚马逊的CEO。

由于智能手机及应用程序数量的增加,作为移动互联网公司一大盈利手段的数字广告收入呈现出持续走高的态势。2018年全球广告支出高达6268亿美元,其中数字广告约2800亿美元,占比近45%。其中移动互联网广告市场飞速扩张,市场份额高达68%。2018年美国数字广告支出约1110亿美元,移动端占比68.5%,支出高达760亿美元。2018年Google、Facebook继续领导全球数字广告公司,中国BAT公司紧随其后,BAT三家占中国互联网广告收入的69%。阿里巴巴2018年数字广告创造了241亿美元的收入,遥遥领先BAT其他两家公司。即便如此,百度数字广告收入也突破100亿美元,其中移动端收入占比高达79%。①以上数据根据DUG发布的《2018年度全球移动互联网市场报告》、有米科技发布的《2018全球移动互联网市场研究系列报告》、GSMA发布的《2019年移动行业影响报告》以及《财富》《福布斯》发布的全球排行榜、VNI全球固网和移动互联网流量预测数据整理而来。

中国作为移动互联网用户最多的国家,截至2019年6月,手机网民规模达8.47亿,较上年新增2984万;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较2018年底提升0.5个百分点。2019年,中国移动互联网接入流量消费达1220亿GB,比上年增长71.6%。移动用户月均使用流量达7.82GB,是上年的1.69倍;手机上网流量达到1210亿GB,比上年增长72.4%,在总流量中占99.2%。②以上数据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通信业统计公报》整理而来。

由是观之,一种新的社会逻辑和生存架构正在抬头,“流量社会”的崛起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可以说,《移动浪潮》已经完全失去了其预言力量。作为一位软件企业家,塞勒的分析更接近于共识、常识。《移动浪潮》主要是案例性的,和当下在媒体话语中已然存在的“流量社会”一样,“移动浪潮”远远没有成为一个具有建设性力量的学术概念。从学术的角度简单考察一下其他相关的研究和概念,对于把“流量社会”从一个干瘪的指称名词变成富有内容的术语,从抽象变成具体,无疑是有帮助的。

稍早一些更具学术性的探讨是在世纪之交,主要是在信息革命、互联网的大视野内进行的,“网络社会”“数字资本主义”作为最具代表的概念和分析路径被提出来。曼纽尔·卡斯特之所以提出“网络社会”(Network Society)这一概念,就是基于强调社会的“网络化”逻辑及其建构功能。他指出,“网络社会”作为一个新的社会形态是网络建构出来的,“网络化逻辑的扩散实质地改变了生产、经验、权力与文化过程中的操作和结果”。[3]“网络社会”指的是“由生产、权力与经验的网络所组成,在超越时间与空间的全球流动中建构出一种虚拟的文化”。[4]其独特之处在于“文化相对于我们生存的物质基础获得了自主性”[5]。可见,网络还是被看成是不过具有自主渗透性的,但外在于生产过程的独立的技术性架构。

丹·希勒则一开始就抓住了资本逻辑对网络的宰制,他的“数字资本主义”说的其实就是网络的市场化发展。受扩张性市场逻辑的影响,网络促成了政治经济的“数字资本主义”转向,在全球范围内把社会与文化的诸多部分都纳入了到资本主义的经济领域之中,出现了以前从未发生过的家庭娱乐与教育的商业化,从而实现了资本主义的“市场深化”。网络空间“已经成为广义政治经济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是这一体系的代表,也在影响着该体系的结构与发展”。[6]但移动互联网不是网络简单地获得了移动性,它由数字化程度日渐提高的市场体制中的核心生产与控制工具组成。移动互联网完全具有从因特网那里派生而来的新闻资讯、搜索、视频等服务内容,同时已经发展到包含共享经济等在内的原生模式,从而更高程度地融合了百货商超、零售集团、生鲜超市等线下实体资源。由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支撑,线上线下的一切对象和行为都被即时地数字化,从而为服务商带来更多的用户流量与交互数据资产,因而极大地扩大了资本主义经济中社会与文化的范围,并使其得以控制生产以及进行智能化决策。所以,移动互联网一开始就是直接创造和积累财富的领域,它表明数字资本作为“第三种起支配性作用的资本样态”[7]必然展示自己的力量,在那里将上演激烈的资本集聚和竞争。移动互联网公司在世界500强家族中展现的强大竞争力,就是很好的例证。

希勒对数字资本主义持批判态度。对比之下,尼葛洛庞帝赞赏“数字化生存”寓意着一个可期的“乐观的年代”“沙皇退位,个人抬头”,年轻人比任何时候都更多地掌握了未来。[8]围绕互联网与政治权力之间的关系,尤其对隐私问题的格外关注,争论被拉回民主、自由、剥削等传统话题之中。麦克卢汉及其门徒关注的“网络社会”(Internet Society)是在“媒介论”中进行的。在麦克卢汉看来,传播内容的媒介本身是更为本体的东西,媒介的有无以及人在媒介中的位置,事实上决定人与信息,亦即信息(内容)本身。莱文森指出:“不仅过去的一切媒介是因特网的内容,而且使用因特网的人也是其内容。因为上网的人和其他媒介消费者不一样,无论他们在网上做什么,他们都是在创造内容。”[9]因特网成了一切媒介的媒介,一切都成了因特网的内容。莱文森倡导媒介演化的“人性化趋势”理论,以反对麦克卢汉的“媒介决定论”。他认为人具有空前自主的选择能力,是积极驾驭媒介的主人,任何一种后继的媒介,都是对过去媒介的补救。数字时代媒介的活力正在转化为人的活力,人类的技术会越来越完美,越来越“人性化”,而手机真正结合了说话和走路、生产和消费。

传播学政治经济学的一些新近代表人物,如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基于该学派泰斗人物达拉斯·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和受众劳动论所做的拓展性研究更具启发意义。斯麦兹的受众商品论和受众劳动论是基于广播电视提出来的,他想要解释基于广告的媒体的资本积累模式,即对劳动的剥削方式。广播电视即媒体事实上通过“销售”广告获利,而“消费”广告的是受众的注意力,或者说其注意力的耗费,即劳动。反过来说,广播电视把受众生产为商品卖给了它们的广告客户。因此,使人们成为受众劳工,让他们进行受众劳动,就是媒体的本质向度了,广播电视节目则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免费午餐”。受众在消费(享受)这些“免费午餐”打发时光时,也是在劳动,不过是无偿的,剩余价值就此产生。斯麦兹故而认为,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有的时间都是劳动时间。克里斯蒂安·福克斯的数字劳工和数字劳动则特别用以揭示互联网平台的资本积累模式。在他看来,“由于互联网使用者的大部分行为——发博客、线上社交、编辑维基百科、发微博、上传视频等——都是无偿的,因此实际上是这些劳动成了互联网公司利润的直接来源”。事实上,最大不同在于,原来在斯麦兹那里的广播电视节目,在福克斯那里大都变成了数字劳工自己生产的数据商品,是“用户数字劳动所生产的个人的、社交的元数据”。[10]综上可见,不能跳出特定的生产方式,抽象地谈论和分析移动互联网,对“流量社会”的解剖还是要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二、“流量社会”商品和劳动的形式

《资本论》开篇第一段这样写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的财富,表现为‘庞大的商品堆积’,单个的商品表现为这种财富的元素形式。因此,我们的研究就从分析商品开始。”[11]这意味着政治经济学总是起始于这一问题:我们讨论的商品形式是什么?进而生产商品的劳动的形式是什么?换言之,商品—劳动力仍然是理解分析“流量社会”的基础概念。

互联网向移动互联网的转向升级,受众由PC端向移动端的“大迁徙”,并没有改变互联网的基本运作机制。受制于资本的积累模式,互联网平台是作为生产时空而存在的。但与直接的物质生产侧面不同,“流量社会”集中反映的是以数字生产资料和数字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数字生产这一侧面。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12]这不能仅仅被看成是从本质性向度把不同社会加以区分的方法,同样也应该被看作是从层次性向度把同类社会加以区分的方法。

起初,移动互联网平台有的只是“没有内容和形式”的“元数码”,只有和受众相结合,经过受众的数字劳动加以“塑形”或者“赋形”之后,这些“元数码”才有了特定的形式和内容,才成为商品化、信息化的数据(我们知道,按照马克思的分析方法,一开始就考察这些“元数码”作为直接生产过程结果的商品的方面是没有必要的)。认识到这一区分非常重要,因为是“元数码”而非“一般数据”构成了分析“流量社会”的本体论基石。①关于“一般数据:数字资本的本体论”的相关内容,参见:蓝江.一般数据、虚体、数字资本——数字资本主义的三重逻辑[J].哲学研究,2018,(3):37-44.这些“元数码”应当首先被置于马克思的“生产资料”的概念下加以考察,它们发挥着吮吸“活劳动”的作用。劳动力的使用,即实际的劳动过程是劳动力作用于生产资料的过程,是劳动力借助生产工具(或者单纯就是人的身体)对原料加以“塑形”的过程。资本家只能这样来使用劳动力,即“通过劳动力把生产资料作为商品形成要素来使用”[13]。那些单纯的消费性劳动——网上购物、订餐、点击浏览、生活缴费等——对于“元数码”的“塑形”虽然看起来并不明显,但事实上造成了数码的流动和沉淀,因而生产了“数据商品”。它们可以用于分析受众的行为、心理、偏好、购买力等等,专门有数据公司收购这些数据。那些创造性的交往劳动——发表及转发微博和朋友圈、上传视频、评论、编辑百科等——“塑形”于“元数码”生产出了新的“数据商品”,是显而易见的。当然,它同样造成了数码的流动和沉淀。受众商品和“数据商品”是同时产生的,它们共同构成了数字劳动最基本的商品形式。可以说,“元数码”是“流量社会”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基质性生产资料,任何发生在互联网空间的数字行为都是对它的“塑形”。因而对它的私有者来说,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进而是商品、剩余价值的生产。

问题在于“元数码”作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归资本家吗?因为乍看起来“元数码”普遍存在于网络空间,单纯以接入网络为条件,可以被随意获取和使用,似乎并不牵扯任何所有权问题,网络不正是以其共享性而著名的吗?又因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生产过程结果的商品的所有权具有一致性,所以,我们其实也是在回答,数字生产过程结果的商品归谁所有,是归资本家吗?但答案同样是不明显的,难道个人不是对其数字劳动的产品有所有权的吗,我们不都有个人专属的数字空间吗?

其实,这里涉及一个更为核心的问题,即资本的价值实现的问题。因为与以往社会不同的是,“流量社会”资本家最为主要的获利方式不是通过占有进而出售作为生产结果的“数据商品”,而是通过对“数据商品”建构的“商品空间”的占有。以谷歌、Facebook这类全球顶级的数字广告公司为例,它们需要的只是植入广告的“商品空间”——不管是直接附着在“数据商品”上,还是委身在“数据商品”之间的夹缝中——而这一空间正是由用户的数字劳动及其数字产品建构起来的。显然,普通用户没有对这一数字空间的所有权,除非人人都乐意给自己强行插播广告。当然,这种“商品空间”一开始就抽象地“存在”于作为直接生产过程结果的“元数码”之中(广告一开始就可以存在)。但只有通过“数据商品”,通过“元数码”与受众的结合,这一“商品空间”才成为“实存”,有了量的意义,进而因为量的无限增加获得了质的意义——广告才能得到以及更多地得到受众注意。借此我们也为克里斯蒂安·福克斯找到了一个新理由,他是如此郑重地强调,社交媒体公司的商品形式是“用户数字劳动所生产的个人的、社交的元数据”。因为正是借助这些“元数据”,社交媒体公司才能获得并开拓其获利的“商品空间”,广告才有了可以依存的空间,而社交媒体公司本身并不生产这种空间,它赚钱的一个秘密就被揭开了。

我们知道,在马克思那里,资本作为生产关系是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如果不进一步回答受众是不是被雇佣的,受众劳动是不是雇佣劳动,那么我们一直以来考察“流量社会”资本的增殖模式就仍旧是武断的。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受众付出劳动但并不获得工资。因此,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受众作为劳动者和资本之间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固定的、正式的雇佣关系,雇佣工人这个称谓已经不适合通常意义上的受众。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拉扎拉托在提出“非物质劳动”这一概念时就已经提出,“雇佣劳动和(对组织的)直接屈从不再构成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的首要形式。一种多形态的自我雇佣的自治工作已经作为一种占优势的形式显现出来,一种他或她自身是企业家的‘知识工人’嵌入了变动不居的市场以及在时间和空间上都可改变的网络”。[14]拉扎拉托将这些独立的“自我雇佣的”“知识工人”也称为“知识无产者”,他仍然是在受剥削的框架内研究“非物质劳动”的,并借此考察了后工业经济剥削的渗透性和扩张性。可如果就此认为受众的数字劳动是非物质的、不创造价值(也就谈不上创造剩余价值),将其重新置于马克思已经明确批判过的,所谓的能给资本带来利润的那类劳动下加以考察,实在是一种倒退。①如一些学者指出“数字劳动既具有非物质性,又具有非生产性;既不涉及雇佣关系,又不支付劳动报酬;虽然能够形成有数据资源,促进生产效率提升,但却不创造价值;虽然不创造剩余价值,但却可以给平台资本带来利润,因此是一类极为特殊的劳动。”参见:乔晓楠,郗艳萍.数字经济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重塑——一个政治经济学的视角[J].当代经济研究,2019,(5):5-16.雇佣劳动的核心问题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与工资之间的差额,即剩余价值的生产和占有问题。没有雇佣、没有工资,并不意味着没有剩余价值、没有剥削,反而可能意味着最为严重和普遍的剥削。不支付工资,使这一差额最大化,一直是资本努力的方向。资本家通过占有“元数码”无偿占有受众所生产的“数据商品”及其“商品空间”,正是我们已经阐释过的。只是由于雇佣劳动表现为生活,生活及其产物已经和资本的生产过程及其商品日渐同质,这就造成了没有雇佣劳动的假象。因为我们只是在生活,所以我们为什么要领工资;因为我们不能不生活,所以我们可以没有工资;但不管怎样,我们拒绝承认自己是受雇者。可以说,“流量社会”意味着资本作为生产关系已经进入了它的普遍雇佣时代,并使其具有了非雇佣劳动的假象,因为我们无法将数字雇工和普通大众区分开来。

可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数字化,而在于“元数码”私有制基础上的数字化,在于“数据商品”及其空间不归一般数字用户所有。“流量社会”资本的增殖模式仍旧以生产资料(“元数码”)私有制为基础,没有对“元数码”进而“数据商品”的所有权,资本家就无法无偿占有并出售“商品空间”获利。只是由于“元数码”作为数字化的生产资料具有非物质的特性——“数据商品”作为次生生产资料也是如此——造成了诸多认识上的障碍。因为这类生产资料可以被不限量的个体数字劳动,作为彼此独立的对象同时加以“塑形”消费,但这一活动并不会使其消失,它还是保持原样。这一方面改变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表现形式,使生产资料不必被资本家排他性地牢牢占有在自己手中,而是让所有人都有机会“享有”,却不影响他占有作为生产活动直接结果的商品。因此,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特别关注的劳动转移价值的问题并没有消失,一旦找不到劳动力,数字资本家还是会体会到让“元数码”白白空置浪费掉的“切肤之感”[15]。另一方面则实质地改变了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结合的方式和进程。不再是资本家直接通过雇佣关系把它们结合在一起,带到特定时空内进行生产活动,而是资本借助社会日常随时随地把他们结合在一起。这里“流量社会”的特征就凸显出来了。

三、“流量社会”的特征

“流量社会”所展现出的独特的商品和劳动形式,是由其更具本质性的维度所决定的,从中我们可以继续沿着政治经济学的路径前进,概括出“流量社会”不同与以往社会的一些主要特征。这些特征将为我们提供深入理解和界定“流量社会”的不同侧面,使之成为具有丰富规定性的具体。

1.生产的即时性

“流量社会”是一个随时随地与网络连接的社会,互联网以手机流量为媒介成为人的身体以及社会有机体的器官,人们“在世”的方式是“在移动互联网络中”。而网络媒体的存在即意味着生产的存在,这就是莱文森所说的“无论他们在网上做什么,他们都是在创造内容”。“流量社会”的首要特征就是实现了生产的即时性,也就是说生产的空间和时间,都不是固定的,而是随时随地的。这是“流量社会”仍旧处于网络社会范式内又超越网络社会的地方。

按照塞勒的比喻来说,生产的即时性就是生产的气态化。在台式电脑时代,网络生产平台被固定在电脑桌前,这严重限制了生产的时间和地点;手提电脑时代,网络生产平台通过Wi-Fi这个“液态”的“出水孔”实现了局部的流动。直至移动智能时代,借助流量,网络生产平台挣脱束缚成为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气态”,我们随时随地进行着生产。网络空间作为“流动空间”(卡斯特语),现在是“流动的流动空间”。因此,斯麦兹所认为的,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所有的时间都是劳动时间,现在必须再加上一条,所有的空间都是劳动空间。

这事实上反映了,互联网的普及是通过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首先实现的,由智能手机的便携性而来的强渗透性,完成了整个社会无断裂的网络化。那些还没有成为互联网受众的人将首先成为移动互联网的受众,对于互联网渗透率较低、但涨幅空间最大的智能手机市场的非洲来说是如此,对于那些老年人、文化水平较低,不足以使用PC的人来说也是如此,对于不断新生的“手机一代”更是如此。①其中老年人与智能手机普及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据调查显示:“与其他发达市场相比,日本智能手机普及率仍然较低,其主要原因在于日本人口老龄化。日本有超过25%的日本居民年龄超过65岁,这些群体广泛使用互联网接入功能受限的手机,这使得日本智能手机渗透率落后于亚太地区的许多国家。”参见:DUG发布的《2018年度全球移动互联网市场报告》。人们普遍地绝对地成为智能手机的受众,受众“每一次网上购物、微信聊天、浏览网站、在线游戏、生活缴费等,都会生成大量信息与数据。这些用户生产的数据在谷歌、苹果、百度、脸书等互联网公司的眼中具有潜在的巨大的商业价值,从而被不断地搜集、利用、霸占,并售卖给产业资本家和广告公司”。[16]刚开始,受众还只是消费了互联网平台提供的“元数码”,然而消费活动一经发生,这些“元数码”就会变成信息化的数据,进而成为可被兜售给广告客户或者专业数据公司的商品。这些商品作为生产资料、价值不变的数字资本,将在规划调节生产、推送产品、吸引受众等过程中发挥吮吸数字劳工劳动力的作用,剥削也就变得无处不在了。②这只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研究其资本积累模式得出的结论,因此并不意味着彻底否定。事实上,根据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发布的《2019年移动行业影响报告》显示,移动行业对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所有17个目标都有积极影响,其中包括消除贫困、消除饥饿、缩小差距等方面,这完全是值得肯定的。特别对教育和医疗产生的积极影响,我们在塞勒的书中也可以看到。然而,从互联网行业自身的发展而言,的确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即时将成‘杀手级’战略”,“未来得即时者得天下”[17]。全方位、超高速的移动网络、真正的不限量等一切技术性的革命和操作环节,都是为了保证生产的即时性,也必将演变为资本获利最初级的领域。

2.日常生活的商品化

在数据商品建构的虚拟商品时空之外,“流量社会”并不能分泌出额外的时空,生产得以实现即时性不过是因为人们碎片化的日常时空被整合进了生产时空,也就是说,生产时空渗透并挤占了人们日常生活的时空。生产时空的这种扩张和渗透使日常生活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它不再是一个单纯充斥着商品的领域,而是一个本身被商品化了的领域。在日常生活中生产和生产日常生活构成了“流量社会”不可分割两个侧面。在这个意义上,“流量社会”可以被简单地界定为:它是用来表征网络化逻辑对社会结构的建构,已经从经济生产、政治权力等宏观层面进入日常生活等微观层面的范畴。

一方面,人们的日常行为普遍具有了生产和消费商品的性质。日常行为一经网络中介就具有生产和消费的性质,“流量社会”就是个媒介化极度发达的社会。穿衣有明星衣橱,饮食有美团,出行有滴滴,购物有淘宝,支付有支付宝,运动有keep,社交通信有QQ、微信,听音乐有网易云音乐,看视频有腾讯、抖音、快手,新闻有每日头条,等等。数字化生活最为直接和基础的就是流量消费,例如,2017年全球移动生态规模为1.1万亿美元,运营商以60%的比重,成为绝对赢家。但也正是这种媒介性,流量资费必然会越来越低,直至免费。这从中国三大运营商取消流量“漫游”费用,就可以看出一二。但在现阶段通过5G的技术升级和推广,开辟新的流量利润空间还是主要趋势。在生产方面,日常行为通过移动互联不仅生产了受众商品——直接消费广告,由于数字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差异,还生产了可被搜集、利用、霸占的数据商品及其空间。

另一方面,人们日常生活本身日益作为一种商品而被生产和消费。当前社会给人最直观的一个感受是,由于智能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不管是以文字的形式,还是图像、音频和视频的形式,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搬上了荧屏,获得了数字化的存在形态,成为供他人消费使用加工(观看、点赞、分享、收藏等)的社交元数据。起初可能只是单纯地为了记录、再现、传播和分享,后来则更多的具有了类似于电视广播节目的制作性质,成为互联网络平台吸引人们成为受众的真正意义上的“免费午餐”。个人的随性行为被专业化、有意识的生产行为取代,网红、主播行业及其雇佣制的兴起,抖音的全球化及其用户的活跃度,就是生产日常生活最典型的例证,求赞、求分享、求收藏、求关注、求打赏就成为了我们被赋予的日常。马克思所强调的“庞大的商品堆积”才被推向了极致,充斥着以“元数码”为基础的被受众数字劳动层层“塑形”的“元数据”以及将所有人都纳入在内的受众劳动力商品。

很显然,日常生活一旦作为商品被生产,它就不再是日常生活了。这也意味着,我们已无力辨识什么是真实的日常生活了,甚至可以说,我们丧失了真实生活的能力和条件。拉扎拉托所提出的“非物质劳动”,就特别强调“在某种意义上,生活与工作变得不可分了”。[18]鲍德里亚曾宣称西方社会已进入了由指涉物的消失所开启的“模拟时代”[19]。这在传统媒体上就已然成形,“人们在电视上看到的并不是什么现实的、历史的事件,而是一些经过编码的各式各样的符号,是经过编码者所诠释过的东西,其含义已为编码者所强行规定”。[20]只不过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我们既是刻意进行编码诠释的主体,又是被诠释的客体。此外,日常生活的商品化,展现了资本进行“市场深化”的新方式。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只能通过迫使劳动力“塑形”于生产资料进而生产商品的形式实现,一种新商品的存在即意味着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资本对劳动力的剥削有了新领域,使用价值的政治经济学批判意义即在于此。

3.“商品空间”的资本化

即时性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商品化的结果是庞大的“数据商品”的堆积,与此同时,这些“数据商品”建构起一个独特的空间——“商品空间”。使这一空间本身成为商品,利用这一空间使资本增殖,构成“流量社会”的又一重要特征。

空间的资本化亦如资本的空间化,一开始就是资本的存在方式和扩张路径。空间资本化的深度和广度对应着资本积累方式不断递进的历史形态,以至今日,空间生产本身已经成为资本增殖的基本形式,已经成为“当代资本生产主导的历史形态,空间规划和空间建构成为当代资本运动环绕的轴心”。[21]按此路径考察,把网络空间的资本化看作空间资本化的当代形态,当然没有错。但与物理空间的资本化不同的是,网络空间生产的实质并不在于搭建或重置数码空间,以生产出符合人需要的空间产品。简单来说,现实世界商品存在于空间之内,空间又可以作为商品被生产,但虚拟世界空间存在于商品之内,空间本身不是生产活动的直接目的和结果,而是生产活动的间接目的和结果,即“数据商品”的结果,是“数据商品”自然建构出来的。因为,在普遍雇佣劳动的形式下,“数据商品”是用户自己生产出来而被资本无偿占有的。作为一种社会力量,资本占有的不仅是雇佣工人彼此分离的劳动产品,还是它们的总体,这一由商品建构的总体同时构成了一个可以容纳商品(如广告)的空间。这也决定了资本不会按照使用价值即人的需求,像规划房屋和城市那样,关注“商品空间”本身的形式。资本关注的是这一空间的量(可以投放多少广告),这又关系到“数据商品”的形式、内容及其量。而这一要求正好与实现了即时性生产和日常生活商品化的“流量社会”相适应,前“流量社会”在生产时空、网络受众、产品形式等方面都无法满足。因此,被大家直观感受到的信息-数据的大爆炸,作为空间生产的结果与资本的无限增殖是统一的。甚至可以说,信息-数据大爆炸本身就是资本追求无限增殖的产物,而且当下还没有达到它的巅峰状态,还有30多亿人可以被转化为生产“数据商品”的受众。

此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普遍存在公共空间被占用和资本化的事实,哈维甚至这样直白地指出,“城市治理是为了资本繁荣而不是为了人民”[22]。网络社会也是如此。以“元数码”的私有化为基础的“商品空间”的资本化,使得网络社会的公共空间一开始就具备了被占用的技术基础,这是现实社会不具备的。而所谓的私人空间也不过是一个一开始就由“元数码”和网络意识形态语言建构起来的,以“我的”(朋友圈、微博、云空间)为标识的私有化空间。虽然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所催生出的个性化关联推送和精准营销,强化了这一空间属我的性质,但是不过是以符合资本增殖的方向,就人的全面发展而言,它存在着增加人的单向性的危险。因此,网络空间绝对不是私人空间或者公共空间,它应该被谨慎地作为私有化的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来对待才是。

除了上述特征外,“流量社会”还表现出其他特征。就交往来说,交往活动已经越发不能从工作领域中分离出去,成为独立自主的领域,甚至已经扁平化一种生产方式,特别地在为社交媒体公司增殖资本。具体又表现出线上交往开始主导线下交往,“移动交往”主导“静态交往”,“分人交往”趋向“分群交往”(群内无人)等特点。思维方式方面则表现出大脑立体思维(识记、回忆、想象、创造)趋向拇指平面思维(手机即时闪存、搜索、提取、剪贴)、规范思维(严肃、真实、理性、应当)趋向娱乐思维(调侃、戏谑、求赞、求受众)、人际思维趋向人机思维(人求助命令役使手机而非寻求人与人之间的合作)等特点。

结 语

研究的结尾是得出“最终的定义性的概念”的地方,这个概念“不能放在研究的开头,而必须在研究结尾时得出”。[23]人们普遍地成为移动智能终端的受众,世界普遍地被移动智能终端中介和再现,正在“以铁的必然性发生作用”(马克思语)。信息时代的支配性功能与过程将日益以流量这一商品为支撑和单位,通过移动互联网络组织起来。移动互联网络建构了我们社会的新形态,形成了生产的新的社会形式,进而改变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交往方式和思维方式等多个方面。而流量的技术属性,又让这场变革成了一场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容易“用自然科学的精确性指明的变革”[24]。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正是借助移动数据流量这一商品,网络空间成为“流动的流动空间”,成为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气态”,人们日常生活的碎片化时空被整合为生产领域,人的全部和整个世界日益呈现为数字化、资本化的“虚体”。因此,我们可以称这个社会为“流量社会”。其最为主要的特征在于生产的即时性、日常生活的商品化和“商品空间”的资本化。虽然,“流量社会”资本的增殖模式仍旧以生产资料(“元数码”)私有制为基础,但由于“元数码”的数字特性,这一方面改变了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表现形式,使其具有了“共享”的假象,却不影响资本家占有作为生产活动直接结果的商品;另一方面则改变了雇佣劳动的表现形式,使数字雇佣具有了非雇佣制的假象,数字资本主义生产和日常生活日渐同质。这也反映出资本越发表现为独立于资本家之外的社会力量,一个基于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的未来社会就此展现出更为光明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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