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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投放-遵守”到“参与-反馈”:贫困治理模式转换的内生动力逻辑

2020-03-02韩喜平王晓兵

理论与改革 2020年5期
关键词:内生动力个体

韩喜平 王晓兵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1]如果说解决绝对贫困依靠的是“投放-遵守”模式,而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则需要向“参与-反馈”模式转变。对此,本文通过对两种模式所蕴含的理论前提和实践面向的对比,阐述激发内生动力的逻辑结构和运作方式,为彻底消除贫困问题提供理论观照和思想支撑。

一、“投放-遵守”模式与内生动力生成机制的矛盾

所谓“投放-遵守”模式是指以成型的、外在的“原则-秩序-标准”为根据对农村进行规范,通过农村对此种“原则-秩序-标准”的遵守来实现农村经济增长的贫困治理模式。这种模式的形成有其合理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经济发展是外向型的,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要发展,就必须迅速与开放地区和发达地区的经济环境对接,在对接和适应的过程中参与分配经济发展的红利,从而提升农村经济条件和生活水平。为了顺利实现这一对接,就需要农村贫困地区首先与业已形成的经济运行模式保持一致,接受和适应已有经济模式的运行规则。但这一模式在激发内生动力方面有着明显不足,它更侧重于农村对外界秩序的适应。因为“投放-遵守”模式的价值评价体系与乡村社会生活之间的关系是外在的。即:对乡村社会生活的价值判断(这样生活是好还是坏,是优还是劣)和衡量标准是外在化的,是站在一个外在灌输立场上对乡村社会生活的价值审视,且伴随着根据这样的价值审视采取下一步的“帮助”“扶持”农村的各种行动。这一前提逻辑可以总结为三点:第一,它是外在性的,它假定了一个外在于农村具体情势和问题,又能够以某种方式对农村施加影响的旁观者,并以这个旁观者作为思考和行动主体。无论是“投放”秩序还是“投放”福利,无论是普法宣传还是小额贷款,都是外在于农村的成型“产品”通过这一主体思考成型并实施投放。第二,作为这种模式的实施对象,农村以及农民则是以单纯遵守者的角色出现。由于上述特点,价值评价体系这一作为形成内生动力的前提,即对“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怎样才是真正长久的好”这类价值判断都只会是直接加之于农村和农民之上的“为你好”,而非如传统社群伦理那样有其社群内生基础的“我要好”。它“投放”的无论是表面的程序还是背后的价值前提都是外在的。该模式的优势在于可让农村尽快与已经以此秩序运行的外在世界对接,以便嵌入到整个经济体系中,解决贫困问题;劣势则是外在“投放”很难持续调动乡村内在的积极性,因而存在后劲儿不足、缺乏内生动力的问题。

“投放-遵守”模式的核心困境在于,现实并不存在一套能直接与乡村振兴工作相配套,而又符合现有的且变动中的农村社会生活的现成价值体系。这种不存在可以从两个方面看: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农村已经成为嵌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一环,不再是“不知有汉无论魏晋”的独立农业生产群体,它首先有其外在“接轨”的一面,因此原有的农业社会生产方式塑造的价值评价体系不再适应现有状况,浪漫的“田园诗”想象显然不符合实际。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农村的传统价值评价体系就已经完全失去效用,农村是以劳动力输出、原材料输出的方式嵌入整个市场体系的,因此其社群基础并不是整体“变成”了城市模式。人们不但要考虑生存的问题,还要考虑幸福的问题,特别是在追求美好生活的新时代。因此,在现实中,传统价值评价体系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并不存在完全没有传统农村社会评价体系的价值观的“白板”。总之,无论是“田园诗”还是“狂想曲”实际上都是将乡村振兴这一复杂问题束加以简单化甚至脸谱化的抽象外在的思维方式。因此,乡村振兴问题不是可以单一化的一刀切的理论命题,而是一个高度复杂缠绕的系统问题[2]。

价值评价体系的具体运行逻辑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获得具体理解。

(一)生产方式的转变与价值评价的外化

随着农村生产方式的转变,价值评价体系变化是势所必然、时所必然。历时地看,用原有生产方式塑造成型并运行多年的价值评价体系,对新的生产方式所塑造并巩固起来的新价值评价体系做价值评判,这在逻辑上缺乏根据,在现实中更是不可能完成。“人心不古”的哀叹是不可能阻挡新的社会交往模式发挥作用的。共时地看,从另一个群体引进、移植的秩序,它的“投放”和硬性的要求另一个有着差异价值评价体系的群体去“遵守”,即便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强行推行外在的价值评价体系,但推行成本必定会因原有价值评价体系的存在而过高,而且还随时存在移植来的秩序被现实挤压和扭曲进而背离预期目的的风险。更为要害的是,农民在这一过程中仅能在被动的接受抑或拒斥的两极间做出选择,而无法以建构者的身份参与其中。它的深层理据是:“投放-遵守”模式对农村的“症”的“发现”和分析,都是旁观者带着自身价值前提的外在审视。在此前提下的对农村具体情况的把握和构造,其策略的制定视角必然是“外来者”“帮助者”“先进者”,其最终的效果评价指标也同样符合“外来者”“先进者”“帮助者”的要求。如此一来,农民至多只能是顺势而为,从固有的不自觉的价值观念出发去审视、解读和取用投放的秩序,以致对投放秩序背后的价值体系造成挤压、变形甚至消解,进而使投放行为难以达成预期目的。而农民从根本上也无法获得主动建构自身生活的那种家园感,更不会形成农村自身的内生秩序和农民的能动性。这显然背离乡村振兴的初衷。

(二)“缝合”的滞后性与深化改革之间的张力

价值评价体系作为社群心理的主要影响因素,它与生产方式之间的关联并不是简单的反映与被反映模式。价值评价体系对社会客观现实发生变化的反应,也不是简单的一个刺激另一个反应的单纯被动模式。当新事实的发生给原有的评价体系造成解释困难时,会经历:第一,将这种对个别新事实的解释困难当做一种例外。第二,当个别新事实增多到一定数量从而使例外增多,以及解释困难增加到一定数量时,再通过对原有评价体系做出部分调整以适应新的局面,并将不断增加的例外纳入到“发展”了的价值评价体系中。这相当于一个意识形态理论中的“缝合”过程。价值评价体系通过“缝合”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稳定,进而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3]。当前整个社会生活正处在改革深化的大背景下,社会发展迅速,包括农村作为社群整体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意味着需要不断加以解释的新事实出现的频次和数量在不断增加,价值评价体系确立和巩固难度也随之加大。价值评价体系不稳定,优劣高低的评判标准就会发生变化,人们行为的长期可预期性就很难确立起来。而价值审视影响行动选择。没有长期的可预期性,行动选择就不可能指向长期,也就无法形成持续的向一个方向聚焦的动力和定力,乡村振兴工作所需的内生动力持续发挥作用的有利局面就难以形成。

(三)价值前提的失落与工具式利用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社会关系也发生巨大变化,原有的评价体系就无法适应不断新生的事实形态。即便对部分的、个别的新生事实做出一定的解释,即便依然使用原有价值评价体系中的语词来给新行为提供合理说辞,原有的价值评价体系也不再是做出某一行为的动力根据,而变成了做出某一行为后,再对这一行为加以合理化的事后说辞。事后说辞依赖于事实的形态,而不是在行为造成事实的过程中去范导行为,事实上,它已经无法发挥价值评价体系的引导作用。因此“道德滑坡、人心不古、不再温情脉脉”这样的对群体心理的描述,以及在这一描述之后的“挽回滑坡、挽回古心、挽回温情脉脉”的策略努力,都缺少足够的群体日常生活维度的前提基础。但这一套话语体系并非毫无根基,这套形成于原有价值评价体系的外在形态的话语体系仍然存在,哪怕是余英时所讲的“游魂化”方式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完全从传统话语体系所蕴含的价值评价体系出发去“投放”秩序,或者完全无视传统话语体系所蕴含的价值评价体系去投放秩序,都是偏颇的。因此“乡贤制度”尝试恢复原有的农村社群伦理形态,就会面临诸如谁能做这样的“乡贤”,如何保证作为“乡贤”的主体在新形势下能够坚定原有的价值评价体系,其他人又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认同“乡贤”的所作所为,以及在没有自觉形态的价值评价体系支持的情况下,农民以应激性的短期实利主义来消解“乡贤”模式的价值初衷等问题,其变形的风险和实施的成效都难以预料。

再如通过乡村金融之力振兴乡村这一重要思路。美国在还是英国殖民地时期,就通过金融手段完成了兴修运河等多项大工程,为其早期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如今金融介入乡村振兴的讨论仍是以目前的金融理论框架为基础的工具式应用,缺乏对工具本身价值层面的前提反思。欧美的金融市场形成于中世纪的圣殿骑士团,而中国的乡村金融从萌芽时期就是自上而下的。因此,金融工具本身的适用范围和运行逻辑是亟需梳理清楚的。如在实践中,很多在欧美国家会处以巨额罚款的金融违规行为,在我国的处罚相对较轻。在这种金融处罚制度环境下,如何让乡村金融领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避免出现——诸如金融领域内高杠杆以小博大,娱乐明星动辄几千万资本就企图收购百亿级企业的证券市场违规行为,而仅仅承担五年禁入证券市场这样小的惩罚——这类工具本身水土不服或者工具本身被恶意使用的情况,都需要细致论证。这种“水土不服”带来的问题并非仅仅是乡村振兴过程中经济利益受损,被金融投机者渔利那么简单,它实际上破坏的是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的价值观。我们需要的不是一些人借着政策之便通过贷款融资等办法恰逢其会地成了“风口的猪”而扶摇直上一朝富贵的标榜,更不是形成盼着给各种政策,从而侥幸能恰逢其会的“等、靠、要”的群体,而是需要通过鼓励勤劳、奖励上进、保障好人、制裁恶人,形成统一的好坏观念;确立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信心,保障人们形成“美好生活是奋斗出来的”良性价值体系。唯有如此,在乡村振兴中才会形成对努力奋斗的信心、对规则的信心、对文化的信心、对国家的信心,才能去“飞”,去争着“先飞”,形成真正属于乡村自身的内生动力。

二、内生动力的激发原理与模式转换的内在需求和逻辑倾向

随着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防止返贫和解决相对贫困的问题开始进入到问题的核心。以“投放-遵守”模式为主要方式的思路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在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的同时形成解决相对贫困机制的社会需求和政策目标之下,激发乡村内在动力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的基础。正如习近平在《加大力度推进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讲话中所指出的,“扶贫要同扶智、扶志结合起来。智和志就是内力、内因。……没有内在动力,仅靠外部帮扶,帮扶再多,你不愿意飞,也不能在根本上解决问题”[4],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层次、方位切入消除相对贫困这一问题束,作为前提,如何激活农村内生发展动力,都应逻辑上先于那些具体领域的技术性考量。只有当问题的焦点首先放在如何持续生成农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各种具体策略才能持续发挥作用并产生预期效果。通过梳理“投放-遵守”模式与内生动力激发之间的矛盾,使我们能深刻认识到消除贫困的价值论维度。激发内生动力的需求进而对“投放-遵守”模式的“否定”,将“参与-反馈”模式呈现在我们的理论视野中,为贫困治理模式的转换提供了条件和契机。从“投放-遵守”到“参与-反馈”是激活内生动力需求的合乎逻辑的必然环节,新的模式是内生动力生成机制和运行结构的必然倾向。

内生动力始源于群体中的个体成员,具体表现为个体成员在其自身意愿的支配下选择的具体行动,即“智”与“志”带来的“飞”和“先飞”的意愿,以及在此意愿下展开的主动的、持续的行动。即农村社群中作为个体的农民的能动性能够被充分调动起来,进而让这种能动性得到充分发挥,落实为客观的行动效果。

这种个体能动性的发挥是一个复杂且带有反馈性质的结构系统:第一,个体从自我意识内部形成一种主动性,即“我要做”;第二,个体在“我要做”的意愿支配下主动参与实践,做出某一行为,从而形成一系列的客观效果;第三,群体对个体的这一行为及其效果做出一个具体的价值评价(表现为评价这行为的优劣好坏高低);第四,个体通过群体给出的这一包含优劣高低好坏的价值评价来审视和确认自己所做出的这一行为的优劣高低;第五,群体的这种优劣高低的评价体系通过对个体行为的具体反馈,内化为个体看待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的优劣好坏高低的价值观;第六,按照精神分析理论,特别是拉康学派的看法[5],我们所有人作为个体,从出生开始就在接受这样的反馈,我们的生活世界就是自我们出生开始为我们提供价值观养成的基本场所;第七,作为个体能动性形式的“我要做”,它实际上源自于一个一直跟随着个体并塑造着个体的价值评价体系,这一体系在个体背后范导着这个“要做”的内容,评价着这个将要发生的行为的优劣好坏高低,衡量着是否应该做这样的行为,为这一行为在内心的价值评价体系上确定一个价值坐标。

再看个体行为选择的变化。行为的选择之所以发生变化,原因可分成两种:第一,原有的惯常行为在价值评价体系中的排序位置变低了,价值评价系统排序上相对位置的变化产生了更好的行为选择。第二,原有惯常行为在价值评价体系中的位置虽没有发生变化,但相对此惯常行为的另一可选行为在价值评价体系的排序中提升了,它相对于总是被选择的惯常行为有了价值优势,从而成了新的选择,即行为指向脱离惯常行为的原因是价值评价体系对各类行为价值排序的改变。而价值评价体系中价值排序的变化源于前文论述的群体所做出的反馈的变化,这种反馈的变化,让个体内在的价值认定随之发生变化。群体反馈的变化会促使个体改变其行为,个体以此获得群体认同和自我认同,即当群体对个体做出的某个具体行为给出一个包含价值评价的反馈,当这个反馈在价值排序的优劣高低上发生变化时,个体对自身这一具体行为的评价就会跟着发生变化,这进一步影响个体接下来的行动方向和行为选择。人通过实践活动将头脑中的可能性,在外部世界的客观规律约束下落实为现实性,同时又在这种现实性中审视自身、理解自身并发展自身,这种审视、理解和发展都是在群体的反馈中得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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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内生动力的生成和转变角度来分析,内生动力的性质有三个方面:第一,个体性。内生动力从表现载体上首先是作为个体的农民。第二,内在性。内生动力首先是以个体的“我要做”的意愿的方式产生的,这种意愿不可能是单纯外来灌输的,它必须是个体以内化的方式由内向外、从意愿到行动的过程。第三,社群性。由于人的实践本性和社会属性,内生动力的个体性和内在性实际上都是建立在人作为社群成员的基础上的。个体的内生并不是个体纯粹的凭空臆造,而是其所处的社会性群体通过给个体的行为以优劣好坏高低等不同价值评价反馈的方式在个体身上确立起来的。

从内生动力发生的整体外观上看,其运行结构是:第一,个体做出某一行为;第二,群体对个体的这一行为给予某种反馈;第三,群体的这一反馈决定了个体对自身行为的价值认定;第四,个体将这种认定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观,从而影响个体接下来的行为走向或者行为选择。这就是价值评价体系引导和塑造作用的运行逻辑。

可见,要生成这种内生动力,就不能是单纯的外在投放或者灌输,只能是通过乡村中的具体个体主动参与到乡村振兴的行动之中,且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参与行为给予恰当的反馈,从而形成和发展贴合乡村振兴政策的价值评价体系,以便在这种评价体系运行的原发秩序推动下生成持续的内生动力,将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内化为乡村自身的需求,同时这种内化的需求又能够符合外在的经济发展大势。

三、“参与-反馈”模式与内生动力生成机制构建

所谓“参与-反馈”模式,是指不预先设定外在的、事前的、把农村作为规范对象的、单向的“模型”,而是以农村和农民为主体的、农民全程参与的、双向互动的贫困治理模式。在农民以主体身份参与的具体农村社会生活中,以对行为作出“反馈”的方式,范导并整合农村社会生活中各种行为的价值评价。相较于“投放-遵守”模式,“参与-反馈”模式有结构和运行逻辑上的优势,这种优势是内生动力生成机制和运行逻辑的内在发展倾向所决定的。“参与-反馈”模式实际上是对“投放-遵守”模式的扬弃,是作为整体的扶贫工作的内在发展和进一步提升的环节:一方面,“参与”逻辑是“投放”逻辑的优化。“参与”是变对象为主体的过程,农民只有作为主体参与乡村振兴实践中,才能在作为主体的行动中完成自我审视、自我理解和自我发展,才能为型构一套价值评价体系提供原初的个体行动,以供群体以评价的方式给出反馈;另一方面,“反馈”逻辑是“遵守”逻辑的结构提升。“反馈”是以被动的外观来完成对价值评价体系的范导和陶铸。①这里借用康德意义上的“范导”,是想说明这种引导是在被动的外观下实现主动性效果的辩证事实。“反馈”是进一步将作为对象的农民从“参与”的主体性带入到“群体-个人”的主体间性领域,从而为形成内生秩序提供最重要的“关系认知”这一更为基础的平台。“参与-反馈”模式能够更为有效地形成乡村内生动力。当然,一种价值评价体系的养成不可能是完全外来投放式的,它必须首先从内部生长出需求来。唯此才能在根本上形成长期有效的内生动力,真正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形成根本解决贫困的长效机制。

(一)参与-反馈机制的实践展开

1.反馈带动参与。扶贫,特别是精准扶贫,并不是单纯的经济补贴。“众人皆有”的大水漫灌不可取,“只要是穷就给钱”的简单方式更不可取。最重要的是要在扶贫过程中形成对贫困户的正向反馈,并在这个过程中带入价值观的塑造。勤劳的、努力的、积极改变现状的,必须及时给予反馈,从而引导农民参与其中。谁来评价哪户算是勤劳的努力的人?这是关键问题,在此农民必须作为主体参与其中。

如果是某一户为了获得积极反馈而约定选他就给选的人一些好处,或者村主任做主确定谁是“好”,这就容易造成经济违规甚至犯罪问题,或者因为“贿选”产生恶劣的影响。最适宜方式是根据村人口数,全体村民投票选出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的村民对此项评选活动进行投票,再结合下基层扶贫干部评价。要定期举行这样的活动,这样的活动会让这样的反馈获得有效的传播,让参与的人们和候选的人们通过不断的反馈完成价值观的型塑。如此一来,对于下基层的干部来说,不是“送×下乡”,而是引导正确的价值观的确立,组织众人参与到这一活动中。同时,要加强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在价值型塑的反馈模式中要构建一套专门的投诉机制,对于上述反馈过程可以形成系统的监督保障。如此一来,法律的价值观念也能通过对每一次具体活动中的具体行为的评价,以具体的可经验的方式进入农村,通过司法方式及时处理相关问题这一反馈形式,将法治的价值观嵌入乡村。这并非送法下乡,而是送“对法的需求”下乡,送“对法的信心”下乡。

(二)多样性策略的统一性前提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农村基本情况和发展情况有很大差异,这是乡村振兴工作走向多样性的客观原因。但同时,作为乡村振兴的秩序前提,我们必须强调统一性原则的根本性,简单说,就是“不让艰苦奋斗显得可笑”,不让泛化的市场逻辑侵蚀人们对于秩序和人心的信心。以国家话语来说是同一个“中国梦”,是“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层面的统一性的共识。多样性的限度即在统一性的共识之下。之所以如此,其原因在于,我国是作为一个民族国家的整体参与到全球化的进程之中,全球化时代的分工和协作,社会经济的生产方式和发展需求,都要求作为整体而出现的社会化生产。在国内,经济发展对于分工和协作的需求也是经济发展的规律,作为经济体的中国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在这个意义上,乡村振兴工作必须在作为经济体的中国和参与到全球化的中国这两个维度上展开具体工作。作为一个经济体的中国,需要多样性之下的统一性,唯有在这一统一性原则下才能真正形成合力,从而在参与全球化的过程中实现作为经济体的中国的步调一致和全盘统筹,进而为中国从“富起来”走向“强起来”提供持续的动力。统一性在价值观层面的达成,制度,特别是司法系统和法律规则起到核心作用。我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性的,这正是我们的制度优势所在,这种统一性在司法运行的过程中所提供的价值取向、原则基础和基本共识都是天然能够提供形成整个社会价值共识的基础性领域。在保持统一性的前提下,应对各种相异具体情况采取多样性措施。这种统一性与多样性之间的张力,正是法律规则在司法系统之中运行过程中,通过创造性的诠释和理解加以弥合的。

(三)从单向投入到全面发展

深入推进扶贫工作不仅需要技术层面上的深入,更需要在思维模式上、在行动方式上的转变。首先,这种转变并不意味着对原有思维模式和行动方式的否定。事实上,正是原有的思维模式和行动方式为我们提供了进一步深入开展扶贫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这种转变是一种通过思维模式和行动方式的转变对原有资源的进一步整合。其次,这种转变是对深化改革的发展理念的具体落实。一种发展理念的贯彻,并非在行动之初,也不仅是看行动的后果,一种发展理念本身是贯穿于行动全过程的对人自身的一种更为深入的理解。最后,这种转变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由之路。“投放-遵守”模式过于单向的特点为人们的发展积累了必要的物质财富,但人的全面发展终究需要在积累物质财富的同时有着更为丰富的内容,需要一个更为宏大的对人自身的理解来观照,需要经历一个主体性得到充分发展的环节,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跟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6]这样的转变蕴含的深层意义在于人的自身发展,这正是我们前进的方向和社会主义的优势所在。

四、中国特色贫困治理模式转换的实现机制

无论是“投放-遵守”模式还是“参与-反馈”模式,都是消除贫困的方式。它作为历史范畴,具有发展的阶段性特征。随着脱贫攻坚战略的高效推进,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贫困治理的关键问题,重心是切实实现两种模式的有效转换,形成消除贫困的内生动力机制。

(一)树立以人民利益为导向的贫困治理价值机制

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必须坚持人民主体性,全过程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决不能在为了谁这个根本性问题上模棱两可。首先,要注重听取贫困群众的诉求,精准把握贫困群众的致贫成因、资源禀赋和发展愿景,做到为贫困群众富裕发展而部署消除贫困的工作,始终将贫困群众主体地位作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的出发点;其次,要充分调动贫困群众参与贫困治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贫困群众牢固树立主人翁精神,深度参与贫困消除,彰显“为我性”而不是“替我性”,做到不让贫困群众缺位;再次,要提高贫困群众参与贫困治理的组织力,厚植贫困群众组织起来的协同优势,紧密贫困群众社会联结纽带,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夯实群众基础;最后,要确保贫困群众具有衡量贫困治理成效的话语权,通过构建新时代中国特色乡村贫困治理模式,让贫困群众有权评价贫困治理成效和完善贫困治理路径,全力促进贫困群众富裕起来,切实增强贫困群众的获得感、满足感和幸福感。

(二)构建整体协同推进的贫困治理运行机制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整体性、协同性日益成为中国贫困治理的鲜明特色。新时代贫困治理更具有开放性和发展性,需要权衡处理好生存与发展、农村与城市、农业与工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构建整体协同推进的贫困治理运行机制,以贫困群众的有效参与及反馈提高贫困治理成效。首先,注重生存问题的首要性和发展问题的导向性的辩证统一。将“投放-遵守”模式转化为“参与-反馈”模式,前提是绝对贫困的解决,也就是“投放-遵守”模式的成效是模式转化的前提。为此,巩固好脱贫攻坚成果,在现行贫困标准下解决好贫困群众生存问题,是贫困治理模式顺畅转换的物质保障。其次,重塑工农城乡关系,实现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核心是重塑工农城乡关系,建立向农村倾斜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7]新时代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需要以工业与农业的深度融合,延长产业链条和提升价值链条;以城市与农村的融合发展,推动各种生产要素在城乡间的优化配置;从而为贫困群众发展增加经济机会和拓展空间生产生活范围,进而以贫困群众的深度参与和高效反馈,畅通模式转换。再次,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参与-反馈”贫困治理模式的运行,既需要政府的顶层设计,又需要市场主体的深度参与。一方面,通过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确保贫困群众能够有效参与。另一方面,通过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增强市场活力和释放市场红利,提高贫困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为此,通过政府的高效调控,以龙头企业为纽带,构建两只手共同发挥作用的贫困群众与市场有效衔接的机制,从而为贫困治理模式顺利转化提供保障。

(三)完善多方共同参与的贫困治理保障机制

贫困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泛、牵扯主体多,具有复杂性。由绝对贫困治理转向相对贫困治理,需要构建激励相容的机制,寻找最大公约数,充分调动多方共同参与贫困治理的积极性。首先,要让各级党组织成为贫困群众参与贫困治理的政治保障力量。习近平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8]实施“参与-反馈”模式,应该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让党的领导贯穿贫困治理的全过程、各环节,特别是要健全“五级书记”参与贫困治理的政治保障机制,确保党的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为此,要将贫困群众参与贫困的深度和广度、贫困治理的成效,作为干部晋升的考核指标,切实让党组织成为贫困治理的政治领导力量。其次,要健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体制机制。贫困类型、成因、模式的地区差异显著,作为国家战略,贫困治理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前提下,要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在不变与变的辩证统一中,鼓励地方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区特点的贫困治理模式,实现整体与局部的有机统一,做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良性互动。最后,要健全贫困治理与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机制。依据贫困治理中心问题的历史性转向,今后要在乡村振兴战略框架下解决相对贫困问题。为此,按照乡村振兴战略的整体布局,遵照贫困治理规律,实现两者有效衔接,确保贫困群众通过参与乡村振兴获得就业机会、拓展发展空间、提高收入水平、提升发展能力,从而在经济维度上解决相对贫困问题。同时,借助乡村振兴在生态、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成效,实现相对贫困的多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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