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探索与启示
2020-03-02陈位志
陈位志
(广东工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510520)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从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初心与目标出发,在不同历史阶段对社会保障事业进行了艰辛探索,逐渐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期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道路,建立起较为成熟稳定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计划经济时代国家保障模式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事业,将其作为稳定民心和政权的基础性工程。伴随计划经济体制的全面确立,社会保障逐渐形成由国家、政府和单位占绝对主导地位的特殊模式。
(一)确立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
面对新中国初期经济民生的严峻局势,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提出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若干重要原则。一是以人民利益为重原则。毛泽东指出,在工厂,“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1]28,在农村合作社,“公积金是为了扩大再生产,公益金是为了农民的福利”[1]30。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了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条例和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的相关规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进社会保障工作落实到基层。二是统筹兼顾原则。毛泽东强调:“国家和工厂,国家和工人,工厂和工人,国家和合作社,国家和农民,合作社和农民,都必须兼顾,不能只顾一头。”[1]30国家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通过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确立了面向乡村孤老残幼的五保制度,初步建立起统筹城乡、统筹不同行业、统筹政府和企业以及个人的社会保障办法。三是公平公正原则。新中国在社会保障问题上采取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做法,摈弃旧社会的特权等级思想。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时候,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举办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群众卫生事业,并且逐步扩大这些设施,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2]四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毛泽东指出:“人民生活不可不改善,不可多改善;不可不照顾,不可多照顾。”[3]由于物资短缺,新中国只能建立起“生存型”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尽管水平较低,但对稳定政权和社会秩序、发展生产起到重大积极作用。
(二)从特殊国情和建设需要出发探索建立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
在城市,国家建立起以劳动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企业职工劳动保险制度。1951 年2 月政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主要是为解决企业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孕等方面的特殊困难。二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1952年6月政务院颁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规定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工青妇等团体以及文化、教育、卫生、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能够享受公费医疗的待遇。三是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958年2月9日公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并在3月7日又公布施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统一了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职工的退休退职制度,在适当调整退休、退职条件以及待遇标准的同时,还建立了因工和因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保障办法。
在农村,1956 年1 月制定颁布的《1956 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修正草案)》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内缺乏劳动力、生活无依靠的鳏寡孤独的农户和残废军人,应当在生产上和生活上给予适当安排,做到保吃、保穿、保烧(燃料)、保教(儿童和少年)、保葬,使这些人的生养死葬都有指靠[4]110。根据这一规定,“五保”制度逐步在农村得到推广实施。1962 年又颁布《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并规定:生产大队对于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残疾的社员,以及遭到不幸事故、生活发生困难的社员,实行供给或者予以补助。这个规定作为五保制度的有效补充,对救助特定群体具有一定意义。
(三)建立和发展医疗保障事业,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计划经济时代的医疗保障主要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1952 年政务院颁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65年又颁布《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公费医疗管理问题的通知》等系列政策,逐步建立起公费医疗制度。享受公费医疗的对象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以及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以及军人和大学生等。医疗经费由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在公费医疗制度外,我国还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劳保医疗制度,主要对象是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劳保医疗费用部分在职工工资中提取,同时由企业承担基本医疗开支。计划经济时代建立起来的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较好地保障了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推进社会主义救助事业的起步和发展
由于战争破坏、自然灾害以及旧政权的腐败统治,新中国面临贫困人口和生活困难群众较多的严峻局面。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积极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1950年4月26日董必武在中国人民救济代表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的救济福利工作是我们政府同人民同心协力医治战争创伤、进行和平建设一系列巨大工作中的一部分。”[5]讲话确立了新中国社会救济必须服务于和平建设的基本目的。1950年4月政府组织成立中国人民救济总会,推动社会救济工作在全国展开。1954 年后在城乡出现了互助组、合作社,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也逐渐发展为互助互济、生产自救。社会救助事业体现了社会主义大家庭的制度特性与优势。
总体来看,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事业在制度设计上具有典型的计划色彩,集中体现为国家负责、单位(或集体)包办、板块结构、单一层次、封闭运行等基本特征[6]。这种“国家—企业保险”模式与总体性社会的“单位制”相适应,对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7]。当然,由于经济水平制约,这一时期的社会保障在保障层次、覆盖对象、制度法规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尽管如此,我们不能忽视这一时期党领导探索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事业的开拓性意义。
二、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背景下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改革与发展
为重建遭受“文化大革命”破坏的社会保障事业,1982 年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8]伴随着市场经济改革和经济恢复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也进入整体改革和快速发展轨道。
(一)养老保障进行社会化改革并逐步实现广覆盖,成为社会保障改革的基础性工程
为缓解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和单位不堪重负的养老保障压力,改革开放后党和国家开始探索养老保障社会化改革。1986年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提出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统筹制度,退休养老金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承担。20世纪80年代养老保险的改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由企业保险向社会保险转变、开启社会保险费用由企业单方负担向多方负担转变两个方面[4]84。1995年3月国务院颁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强调要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由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这就是著名的“统账结合”养老原则。
进入21 世纪后,养老保障在以人为本的原则指导下向着广覆盖目标稳步迈进。一是建立起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将农村居民纳入国家养老保险范围。2009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强调在2020年前要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新农保的建立,使农民有希望实现“养老不犯愁”的梦想。二是开始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2005 年起,国家开始扩大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积极推进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由职工扩展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11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2 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从此有了明确时间规划和制度安排。
(二)医疗保障社会化改革稳步推进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公费医疗负担沉重和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等社会群体无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问题越来越突出。1992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严格控制公费医疗经费过快增长的通知》,后又由卫生部发布《关于加强公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劳动部发布《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开始尝试多渠道统筹医疗费用、扩大医保覆盖面,但总体来看还没有从根本上突破原有医疗保障体制。1993年劳动部颁布《关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家选择江苏镇江和江西九江作为医保改革试点城市,主要通过建立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共同缴费机制,设立社会化统一管理的医疗保险基金,促进企业医疗保险向社会医疗保险转化,这种模式后来在全国得到推广。在农村,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原有的农村合作医疗也遇到极大问题,改革成为必然趋势,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的医疗改革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相对缓慢。
进入21 世纪后,医保改革开始加速并取得显著进展。2003 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快建设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年还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试点工作,并提出2010 年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2004年医疗保险制度扩展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2007年医疗保险又由职业人群扩展到城镇非职业人群。2009 年,人社部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从制度设计上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2009年3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 年形成覆盖城乡居民、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全民医保目标和规划的提出,让“病有所医”的梦想有了实现的有效路径。
(三)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成为经济改革的重要保障
失业保险的发展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基本同步的。1986 年国务院出台《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对破产企业职工、企业精简下来的职工以及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的工人实施待业保险。该规定实际上是我国失业保险的雏形。20世纪九十年代的市场化改革开启了企业改革的全新阶段,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1999 年国务院正式发布《失业保险条例》,成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的标志性文件。同年国务院又颁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与《失业保险条例》一起对我国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操作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安排。失业保险的建立和发展对稳定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伤保险方面,1996年劳动部颁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一次以专门法规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险种列出。2003年4月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以正式法规形式得到确立。该条例确立了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包括适用范围、工伤预防、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以及工伤康复等均有明确规定。该条例颁布实施后,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出现高速增长态势,覆盖范围逐渐扩展到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到2006年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历史性突破1 亿人。为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2004 年劳动保障部专门出台《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2006 年国务院又下发《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优先解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问题。
(四)探索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
我国自1994年开始全面推进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改革,1998 年基本实现住房货币化改革。从1998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廉租房制度,成为我国探索住房保障的起点。进入21 世纪后,各地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将房地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大规模进行商品房开发和建设,房价快速上涨,城镇部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日益突出。2004年建设部、民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廉租房的保障对象、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2006年国务院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廉租房制度覆盖面。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拓宽资金筹集渠道,加快廉租住房建设,规范和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9]2007 年出台《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标和框架。从2008 年开始,我国的住房保障开始迈入以保障安居工程为主体内容的全新阶段。党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 年要实现“住有所居”目标。政府采取加强廉租住房建设、增加中低价位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对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进行严厉监管和打击等措施来稳定住房市场秩序。住房保障政策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市场化浪潮中的住房矛盾,但仍存在公平问题突出、利益矛盾尖锐、城乡差距明显等问题,需要在改革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五)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事业越来越受到重视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成为国家层面实施的主要社会救助制度。1997 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城市低保探索开始起步。在农村,国务院1994 年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 年又颁布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对合作社解体后的农村困难群体生存保障做出新安排。进入21世纪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以全面建立。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完善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助、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等制度。”[9]从2007 年开始,我国在大部分农村地区建立起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适应的医疗救助体系也得以建立和发展。1997年到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文提出要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2003年民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要求在全国农村地区逐步建立医疗救助制度。2009年后民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强调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公益慈善事业的作用和意义越来越突出。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捐赠免税减税政策,增强全社会慈善意识。”[9]民政部于2006 年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年)》,2011年又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强调要形成制度完善、作用显著、管理规范、健康有序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自2008 年汶川大地震以来,我国无论是政府引导还是民间自发的慈善事业都有了飞速发展,公益慈善不仅成为中华民族友爱互助传统精神的延续,也成为一项重要的现代化社会事业,不断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在目标、原则、制度、法规等层面取得重要进展,社会保障更加回归社会属性,成为加强社会建设和发展民生事业的重要内容。党和国家明确强调,要建立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将“人人享有社会保障”作为基本导向和发展目标。在实践层面,社会保障事业逐渐实现广覆盖,为社会稳定和人民幸福奠定坚定基础。
三、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十八大后,党中央将社会保障上升到关系民生幸福和社会和谐的战略高度,在长远目标、阶段任务、价值理念、发展战略等各个方面进行了系统探索和整体推进,着力构建和完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
(一)通过发展社会保障事业让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十八大后,党中央提出中国梦的宏伟目标,强调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追求,党的各项政策和措施都要围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奋斗目标来展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实现“更好的教育、更稳定的工作、更满意的收入、更可靠的社会保障、更高水平的医疗卫生服务、更舒适的居住条件、更优美的环境”[10]70,“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1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朝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稳步迈进,就必须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通过社会保障事业守住民生底线,保证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将服务精准扶贫、服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为社会保障事业的重大使命
十八大后,党中央将精准扶贫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破口,将社会保障作为服务精准扶贫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辅助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对丧失劳动力、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实现脱贫的贫困人口,要通过社会保障实施政策性兜底扶贫,主要是纳入低保体系。”[12]85党中央对社会保障的服务目标进行了更加精确的定位,主要包括:一是在制度层面将农村扶贫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进行衔接,发挥低保线兜底作用。二是在医疗保障方面强调新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政策要对贫困人口倾斜。三是出台“两不愁三保障”扶贫政策,不仅实现了贫困地区人民群众衣食无忧的基本生存要求,还在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方面得到基本保障。四是通过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以及加快棚户区改造,为困难群众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将社会保障和精准扶贫以及全面小康紧密结合,既体现了我国社会保障的阶段性战略任务,也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事业的本质目标。
(三)不断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价值准则
公正、共享和可持续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的价值准则和追求目标。随着人民对美好生活要求和标准的不断提升,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不高的矛盾和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党中央在共享、公正和可持续的理念指导下,努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期望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政策走向来看,构建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基本方向,也是践行公正、共享和可持续理念的重要体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14 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强调要“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10]806,推进新农村养老保险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体系。2016 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强调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强调这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11]。通过统一制度缩小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行业差距,有效解决碎片化保障问题,强调兜底线的基本原则,都是公平和可持续原则的重要体现。
(四)构建和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巩固和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
在养老保险方面,中央重点强调要加强全国统筹力度,增强公平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持可持续性出发,尽快提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举措。”[12]94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10]538。2015 年“十三五”规划进一步强调要“实现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建立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13]815。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1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14],第一次提出统筹全国养老保障的制度建设任务。从实践措施来看,十八大后党和国家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实现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完成养老保险并轨的重要步骤。同时还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打通职工和居民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通道。另外,国家还制定出台有效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不断提高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医疗保障改革集中在制度并轨和制度整合层面,以构建全面统一的医疗保险体系为基本方向,同时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实现保障水平的稳步提升。2015年“十三五”规划提出:“整合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和经办管理。”[13]815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11]中央努力在广覆盖和制度统筹基础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别通过大病医疗救助缓解特定人群困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14],就是要解决因为大病陷入贫困家庭和人群的难题。由于历史原因和地区不平衡等实际因素,医疗保障改革一直是“硬骨头”,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医疗保障体系未来仍面临诸多挑战。
在住房保障方面,中央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对市场稳定和民生发展的双重意义,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干预和调控力度。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快推进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要处理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市场化的关系、住房发展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关系、需要和可能的关系、住房保障和防止福利陷阱的关系。”[12]80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他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11]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基础上,国家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目标与政策措施,推动房地产市场进入相对平稳阶段。
在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方面,党和国家着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救助和公益慈善体系。2014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明确了社会救助就是要托底线、救急难,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同时强调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优抚安置等制度。从制度安排来看,社会救助体现了国家和政府的职责,而公益慈善则更多体现社会自发意愿,如何将国家和民间的救助资源进行进一步整合,成为今后改革的重要任务。
总之,新时代我国已探索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广大人民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形成覆盖全民、统筹城乡、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构建和谐共享社会具有深远意义。
四、经验与启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探索历程表明,必须紧密结合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本质来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社会保障本质上是为了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拥有稳定无忧的生活保障,让每一个公民都能够享受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成果。这种目标定位与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高度吻合,与中国共产党始终为人民谋幸福的历史使命高度吻合,也与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本质高度吻合。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事业的政策供给、制度安排、具体措施等都必须围绕“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个目标来展开,充分体现公平和共享理念,让更多的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够符合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本质要求。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探索历程还表明,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体系。发展社会保障事业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少做锦上添花的事情”[12]79,构建与综合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既要通过社会保障来守住民生底线,实现托底功能,又要警惕高福利陷阱,防止出现经济放缓和效率下降。特别要结合我国人口老龄化、新型城镇化、公共产品短缺等具体环境,充分借鉴和吸取欧美、拉美国家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经验教训,构建符合基本国情、符合人民期望、符合社会主义制度特征的社会保障体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探索历程也表明,必须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和基本规律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作为民生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直接体现人民生活水平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健全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14],就是强调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制度建设,推动社会保障走上规范有序的现代化轨道,使社会保障制度集中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加持续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