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文献综述
2020-03-02饶方利
饶方利
(赣南师范大学,江西 赣州341000)
一、引言
20世纪90年代,金融科技在我国开始受到关注.虽然到21世纪初我国金融科技热潮由于受到美国经济的影响中道而止,但由于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最近几年,大数据、区块链技术、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迅速兴起,又掀起了金融科技浪潮。作为新兴行业,其业务类型十分多样,如移动支付、网络信贷、智能金融服务理财、区块链等,尤其是在移动支付方面,中国在国际上优势明显,处于领先地位。金融科技不是一个新生事物,在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始终有着密切联系,金属冶炼技术淘汰了实物货币,推动了金属货币的使用;造纸术带来了纸币的流通;信息技术的运用,丰富了金融体系。
当前金融科技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政府支持、互联网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度合作的良好局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17年成立了金融科技 (Fin-Tech)委员会,2019年8月发布《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中强调:聚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丰富的金融产品供给,充分发挥科技成果在拓展服务渠道、扩大服务覆盖面等方面的作用。2018年我国金融机构投入到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资金高达675.2亿元,由此可见金融科技未来的重要性。
跨界化是金融科技的明显特征,金融监管难度也因此大大提升,整个金融领域变得复杂,风险也在不断积累,给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挑战。如何强化金融科技监管的全局性、针对性、统筹性和及时性将成为金融监管的重要趋势。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就已经有学者开始研究金融科技,经历了不温不火的二十几年的发展,自2016年以来,金融科技开始成为我国学术界的热点话题。以中国知网为例,我国发表的有关金融科技的北大核心期刊和CSSCI论文从2016年的101篇快速增长至2019年的345篇。此外,各大高校对金融科技的研究也在增多,其中中国人民大学在北大核心和CSSCI上发表的论文多达32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为31篇,河北金融学院为28篇。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有关金融科技的研究引起了学术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力图从四个方面对金融科技相关文献进行整理,首先,介绍金融科技定义;其次,介绍金融科技在现实中的具体应用。再次,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金融科技概念及内涵
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6年在《金融科技的描述与框架分析报告》和美国国家经济委员会2017年发布的《A Framework for Fintech》白皮书中指出:金融科技是指有潜力能从根本上改变金融服务业,甚至整个经济领域的技术创新。金融科技在中国虽然没有官方定义,但从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印发的《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中,能大致了解到:金融科技是指技术创新带动的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是指利用科技服务于金融,因此其主体仍然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离不开信用,金融科技的本质自然也离不开信用。易宪容等 (2019)指出,金融科技的本质是“去信用化”,这种“去信用化”是通过科学技术来推动。利用技术来定价信用的风险,也就是在金融交易中利用数学算法解决信用问题,不需要知道交易对手的品德,也不需要求助中心化的第三方机构,实质是在为人们创造信用,建立互信。从技术角度来看,巴曙松(2016)认为,金融科技是指金融对科技的良好应用,扩大金融服务群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行业效率的技术手段。Ma等(2017)认为,金融科技为金融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提升了金融市场运行效率。皮天雷等(2018)认为,金融科技是以前沿新兴科技为后端支撑,给传统金融业带来新的业务模式的金融创新。
金融科技在国际上已经成为一个热点话题,但目前学术界没有一致化的定义。本文根据以上各种定义认为,金融科技以先进的计算技术为核心,全面用于支付、清算、融资租赁、保险、互联网金融等方面的金融创新,提升产业效率。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与科技的融合加深。在金融市科技场上金融企业和科技企业已不再泾渭分明,金融业务开展方、技术提供方和金融科技方案提供方相互融合,边界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此前,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仅体现在去中间化,而金融科技时代的到来,使得这种融合不仅体现在去中间化,而且是整个金融体系的重构和替代。二是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周小川(2019)认为,金融业的本质是信息产业,因此金融科技的核心是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金融科技由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带动,这些技术都依赖于信息技术的发展。三是金融科技具有可获得性和普惠性。“长尾”群体难以在传统金融市场上获得金融服务,主要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信息缺失、信息获取成本高等原因造成的。对于个人来说,很难以低成本收集和处理客户的全方位信息,而金融科技的应用却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客户的全方位信息,而且还省去人力成本,提高了之前被排斥在金融体系之外的贫困人群的金融可获得性,使金融普惠性成为可能。
(二)金融科技的主要应用
一是支付清算。区块链技术的运用可以提高支付效率,使交易流程变得更加公开、透明、有效,市场参与者都可以享用平等的数据来源。Lamarque(2016)表示,区块链技术实际上是一个分布式账本,能准确实时地记录交易者的关键信息,不需要中间人参与,而且能保证交易记录不会被篡改。使得交易流程更加快速、透明、高效,提高了金融市场交易效率,减少了暗箱操作。去中心化是区块链最突出的本质,不依赖于第三方的管制,各个节点的数据可以自我验证、传递和管理,只要不能控制数据节点的51%,数据篡改变得几乎不可能,体现出安全性。蚂蚁金服就是通过区块链技术,打破数据孤岛,将计算移动到数据端,达成数据可用不可见,有效解决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马理等(2018)指出,区块链技术改变了传统支付结算模式,能够有效地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票据能形成新兴的有价证券——区块链票据。李爱君(2019)认为,区块链票据比纸质票据和电子票据效率高,能实现个人隐私保护和低成本交易。区块链票据根据交易主体通过智能化合约实现自动履约,无须第三方机构参与,这种点对点的信息传递在降低交易成本的同时还能避免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此外,区块链票据分布式账本技术能防止数据被篡改的风险,因此能有效抑制票据造假问题。狄刚(2017)提出,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实现票据市场的穿透式监管,交易流程透明性和交易信息不可更改的特性,通过智能化合约建立统一约束代码,可以实现票据贴现、转让、背书等整个流程的监管。
二是智能投顾。智能投顾是指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在投资组合中,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分析和建议。李佳等(2018)指出,智能投顾通过一系列智能算法和投资组合理论获取个人用户风险承担水平和收益目标,为客户提供定制化的投资方案。智能投顾可以战胜人性弱点,克服情绪化交易。在极端市场中,比起人工投顾,周正(2017)观察到,智能投顾能更理性地判断市场,而不会改变既定的投资组合和风险控制策略,从短期看这种行为可能会给客户带来损失,但从长期来看是在保护客户利益。很多投资者会把智能投顾和一些相关业务混为一谈,如智能客服、投资资讯等,但从其定义看这些并不属于智能投顾范围。陈娟等(2019)强调,真正意义上的智能投顾应涉及投资咨询和投资组合管理。李苗苗等(2017)介绍了智能投顾通过以投资组合理论为基础的算法,自动向投资者提供投资建议,推荐与风险相匹配的产品和服务,而且整个过程只需较少甚至完全不需要人工干预,降低了交易成本。
三是金融产品定价。姜明宇等(2019)提出,大数据技术、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能降低金融产品价格,推动普惠金融发展。运用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可以进行征信画像,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为“长尾”市场人群提供低价信贷产品。邱晗等(2018)证明了金融科技的发展变相推动了利率市场化。其原理是,金融科技的发展减少了传统存款市场资金,增加了银行间市场资金,商业银行会从银行间市场吸储,银行间市场资金虽贵,但是不需要缴纳20%的存款金,这使得市场上资金变多,贷款利率下降。徐崚峰(2017)指出,大数据应用有助于实现精准定位的金融产品差异化。商业银行可以根据积累的客观数据,将客户细分成不同层次的群体,发现“长尾”客户群体中优质群体,提供差异化产品和服务。郭为民(2019)提出,银行可以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对海量小微企业数据进行批量、自动化处理,减少了人力成本的使用,能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而且还能实时监控风险,防止欺诈等问题的发生。
四是风险管理。金融科技在金融业务领域被广泛应用的同时,也能健全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监管和科技的结合延伸出了监管科技的应用,丰富了金融监管手段。大数据风控技术可用于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领域;区块链技术能用于支付清算等操作风险管理领域。俞勇(2019)提出,人工智能技术能用于风险控制模型优化问题。杜青雨 (2019)认为,监管部门也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迅速收集和处理数据,了解金融市场动态,找出潜在的高风险领域;还能运用云计算分析金融数据,提升监管部门合规监管的承受能力。蔚赵春等(2017)指出,金融机构可以利用金融科技技术提升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如运用大数据技术排查违约信息和检测预警,及时跟踪违约风险。金融机构可以利用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开展自动化内部控制和合规审查。王海波等(2019)提出,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区块链+监管”的“法链”监管模式,利用区块链等技术缓解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导金融市场主体主动披露相关信息,消除信息隔阂。
(三)金融科技作用机理
王均山(2019)指出,金融科技发展迅速的原因之一在于满足了“长尾”客户的需求。传统金融机构利用人力资源来获取客户信息,过高的成本导致金融服务很难下移到“长尾”群体,而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结合无须人力资本就可以精准定位到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目标,形成个性化分析。李娜(2018)发现,金融科技能助力实体经济发展,“融资难,融资贵”一直约束着小微企业的发展,金融科技促使金融机构在吸收低成本资金的同时,也能为小微企业提供低成本贷款;此外,金融科技带动金融产品创新,能增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李杨等(2018)表示,低成本的智能化金融服务可以大规模匹配“长尾”客户的金融需求,提升居民边际消费倾向,拉动经济增长。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搭建桥梁,一端对接银行,一端对接消费者,能帮助客户体验高效、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更重要的是在生活场景中的应用,这些技术紧跟消费者消费需求,从吃喝玩乐、衣食住行等各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Mishkin(1999)指出,金融科技促进经济的发展还体现在信息效应上,信息和通讯技术降低了金融市场上信息的不对称程度。王小燕等(2019)通过实证分析证实了金融科技在金融产品和服务中能借助前沿技术,对数据进行智能搜集整理和分析,使交易各方都能共享透明化的数据信息,从而了缓解企业之间、企业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丰富了企业融资工具,优化了资源配置。徐冬根(2019)强调,金融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也需要用科技技术进行监管,形成“以科技治科技”的金融监管模式。Broeders(2018)指出,大数据监管通过搜集和分析数据降低金融风险,金融机构通过搜集和整合购买数据、社交数据、交易数据和经营数据等对客户进行授信评分,然后再抓取监管机构信息系统中的数据,通过数据反映出来的信息,进行违约排查、信息实时监测以完善贷款管理。杨东(2018)认为将区块链技术用于金融监管可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区块链的不可篡改、共享账本、分布式等特性,让监管更加透明和便捷。
综合上述文献整理,可以总结出金融科技作用机理体现在业务发展和风险监管方面。业务上的作用机理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信息化。乔海曙(2019)表示,金融市场上存在由于信息成本过高而不能被生产出和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而金融科技的发展,能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让包括“长尾”群体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共享相关信息。(2)普惠性。金融科技的发展能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让社会上所有人、所有企业,不论收入多少,都有权利获得所需的金融服务。覆盖广、成本低是金融科技作用机理的体现之一。风险监管上的作用机理在于:打破信息隔阂,形成金融市场参与者共同治理的监管机制。监管部门和被监管者都可以通过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将监管规则翻译成双方共识的数字化协议,再嵌入被监管对象的业务系统,从而自动监督和评估企业经营风险状况。
(四)金融科技存在的风险
金融科技创造出了新的业务模式、新的监管模式,对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重大影响,从而也改变了金融风险的特征。杨文尧天等(2019)认为,金融科技风险更具隐蔽性和传染性,如区块链技术实质上是一个共享数据库,面临着巨大的网络风险,一旦被黑客攻破,会给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传染性的风险,数据库里的数据虽然是透明的,但也是匿名的,这也使得一些风险不能被迅速发现。金融科技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技术风险。金融科技强调将科技技术用在金融领域。 邹靖(2019)和俞勇(2019)认为,科技技术在稳定运行前本身就存在风险,技术在研发、测试、应用等任意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信息数据泄露,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传染性风险。皮天雷等(2018)指出,人工智能通过自我学习建立模型数据进行处理,如果模型错误,可能导致数据脱离可控范围,造成人工智能失控风险。刘江涛等(2019)介绍了以互联网为支撑的金融科技能在短短几秒成交大量交易,频率和总额都大幅度提升,如果存在技术漏洞或编程错误会对市场交易造成不利影响,使风险更容易集中爆发。
二是数据安全风险。廖凡(2019)观察到金融科技需要依赖大量的数据,客户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和消费信息被广泛使用,一旦信息被泄露出去,会给用户带来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很可能传导至多个行业,甚至整个经济体系。李广乾等(2018)指出,大数据技术储存着海量数据,几乎包括了所有个人的隐私信息,极大地威胁着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如果没有高度的风险意识而盲目相信技术,数据库很容易遭到黑客攻击。刘倩(2019)发现金融机构可能出于牟利将用户数据转售他人,或在未经客户允许下,将客户数据用于商业目的,这将导致数据使用不当的风险。
三是监管风险。金融科技带来的业务创新、工具创新等可能导致监管滞后、监管真空。钟慧安(2018)认为我国在支付领域的监管体系虽然已经逐步成熟,但对于金融科技其他技术方面还处于摸索状态,容易造成监管套利、规避监管风险。由于金融科技跨越了金融和技术两个部门,其业务也涉及多个行业,因此,张永亮(2019)认为,金融科技监管权很难明确具体到某一监管机构,某些行业可能存在多方监管,且监管力度不一致,而某些行业又可能处于无监管状态,从而导致监管空白。孙国峰(2019)关注到我国金融监管模式为中央与地方双层监管,这导致一些地方监管边界模糊、多头监管以及中央与地方监管缺少协调机制,再加上金融科技本身的跨界化特性,会使得这些现象更加明显。
四是合规风险。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在使用金融科技技术过程中,与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不一致的行为而导致的风险。俞勇(2019)指出,金融科技的发展需要庞大的数据库做支撑,而金融机构获取数据的途径、以及数据的使用可能存在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现象,而且金融科技相关法规的制定总是滞后于金融科技创新。因此,这很容易导致合规风险。金融科技的发展加快了金融机构业务、模式等创新,使得金融体系变得更加复杂,陈彦达(2020)认为,数据口径不统一、业务标准不一致等都给监管带来了挑战,易引发合规风险。
三、结论及建议
1993年江泽民同志提出金融电子化,便暗示着我国金融科技的萌芽,到21世纪初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历经了十几年的发展过渡到了如今的金融科技时代,我国金融科技历经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明显进步。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给人们带来了很多便利,互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扩大了金融服务人群,金融科技降低了金融服务运营成本和融资成本,能让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金融体系中。但是金融科技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小觑。本文提出以下几条有关应对金融科技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金融科技法律体系
首先,要明确金融科技监管主体,尤其是金融科技带来的创新型金融产品和服务归属于何种监管机构。其次,要制定统一的金融执法尺度,监管部门之间要建立良好的互动机制,以避免监管套利。最后,金融科技监管要掌握适度原则,要做到既能激发金融创新又能控制风险。杨东(2018)认为,过严或过早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扼杀金融科技发展,过松或太晚的法规可能会加大金融风险。科技在金融领域的应用需要一套合规方案来妥善解决。
(二)加强监管科技的应用
监管需要以数据为核心,面对金融机构报送的海量数据,需要借助金融科技提高监管效率。可以借助区块链、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打造智能监管模式,实现穿透式监管。三是培养金融科技型人才。从技术层面看,需要做好隐私数据评估和加密、通道加密、传输行为审计等多方面工作,实时检测是否有黑客入侵数据库,而这些工作需要大量的金融科技人才。从管理层面看,需要建立多支金融科技人才团队,负责保障数据安全,了解黑客的攻击方法和技术手段,防范攻击。